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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管理和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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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管理和促进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

公益广告管理和促进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实施。 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 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部门负责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地围挡、风景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 (四)艺术表现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公益广告中出现企业名称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 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发布公益广告通稿作品,各类广告媒介均有义务刊播。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提供指导服务。 第九条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 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中央报纸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晚报、都市报日常版面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时政类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基础电信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其 他适当位置,公交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建设、民政等部门支持、鼓励、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标识、地点名称、企业名称、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公益广告理念,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站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 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其批评、劝诫,责令改正,有权机关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施行。 顺丰(上海) 运单号:4 ?荆州市,正在派件..(派件人:刘震,电话:158********) 2014-09-05 08:31:56 ?荆州市,快件在荆州装车, 准备送往下一站荆州 2014-09-05 07:50:06 ?荆州市,快件到达荆州 2014-09-05 04:49:16 ?荆门市,快件在荆门集散中心装车, 准备送往下一站荆州 2014-09-05 03:40:13 ?荆门市,快件到达荆门集散中心 2014-09-04 18:12:27 ?武汉市,快件在武汉集散中心装车, 准备送往下一站荆门集散中心 2014-09-04 13:34:57 ?武汉市,快件到达武汉集散中心 2014-09-04 12:24:03 ?上海市,快件在上海装车, 准备送往下一站武汉集散中心 2014-09-04 00:59:00 ?上海市,快件在上海集散中心装车, 准备送往下一站上海 2014-09-03 22:29:44 ?上海市,快件在上海集散中心装车 2014-09-03 13:58:52 ?上海市,快件在上海装车, 准备送往下一站上海集散中心 2014-09-03 05:24:26 ?上海市,快件在上海装车, 准备送往下一站上海 2014-09-02 23: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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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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