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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九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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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九章刑法第九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刑法: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 4、适用范围:1)对地域的效力2)对...

法学概论第九章刑法
第九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刑法: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 4、适用范围:1)对地域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时间效力。 第二节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2、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节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2、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分类: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3)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 简单客体: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的叫简单客体.复杂客体:一个犯罪行为不止一个直接客体的叫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本质,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体现犯罪的本质,不决定犯罪的性质。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同一犯罪客体可由不同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 危害行为: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分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两种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它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5、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具备条件:1)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2)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3)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的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在某些犯罪还包括犯罪目的。 第四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具备条件: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4)防卫不能过当。 2、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具备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第五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预备犯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2)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3)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要件: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能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构成要件: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第六节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形式:1)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分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有无特殊的组织形式,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1)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重要的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1)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应当按其教唆的犯罪确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七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征: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2、预防犯罪的两个方面:1)特殊预防:指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2)一般预防:指难过惩罚犯罪,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八节刑罚的种类 1、主刑的概念: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管制: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期限不同。3)执行场所不同。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2. 对死刑的适用规定: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了严格规定。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4)规定了“死缓”制度。 3.附加刑的概念: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1)罚金: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3、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非刑罚的处理方法:1)判处刑事损害赔偿。2)采取刑事教育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第九节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遵循原则: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2)以刑法为准绳。 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 法定情节: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 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重的刑罚。 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轻的刑罚。 减轻处罚:指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可以是低于法定刑的刑期,也可低于法定刑的刑种。免除处罚:指对于犯罪分子宣告有罪而免除其刑罚。 酌定情节:法律未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2、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出于故意而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的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 4、缓刑: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 以适当减轻的制度。适用条件:1)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2)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条件: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犯罪分子。2)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3)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5、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第十节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 1、罪状:对犯罪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它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法定刑: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它是量刑的法律依据。 2、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能构成。 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他人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一般是已满16岁的人。 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5.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行窃的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7.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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