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路 线 交 叉
8.1 互通式立体交叉
8.1.1 互通式立体交叉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公路网现状与规划,地形、地物和地质条件,以及社会和环境等因素,应为主交通流发生源提供便捷的出入口。
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功能、交通量、收费制式,并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用地条件等因素确定。
交叉范围内的主线及其出入口端部的平、纵面线形应具有足够的视距和顺适的衔接条件。
8.1.2 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和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两类。
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之间的交叉应采用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在交叉范围不得设置收费站,交通流应无交叉冲突。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双车道公路相交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宜采用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在高速公路主线以外的其它部位允许设置平面交叉和收费站。
8.1.3 高速公路与其它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1 高速公路与通往市(县)级以上城市或其它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2 高速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3 高速公路与通往重要交通源的公路相交而使该公路成为其支线时。
8.1.4 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其它公路交叉宜采用立体交叉。符合下列条件者宜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1 一级公路与通往市(县)级以上城市或其它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2 一级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3 平面交叉冲突交通量较大,通过渠化或信号控制,通行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
4 经对投资成本、营运费用和安全性分析,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效益投资比和社会效益等大于设置平面交叉时。
8.1.5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城市、主要工业区附近宜为5~10 km;其它地区宜为15~25 km。
2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
当受条件限制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终点至下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线形诱导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当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小于规定的最小值,而经论证必需设置时,应将两互通式立体交叉合并设置为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3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km。在人烟稀少地区,其间距可适当加大,但不应超过40km。
8.1.6 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隧道等其它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应能满足设置出口预告标志的需要。
当受条件限制时,上一入口加速车道终点至下一出口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或隧道洞口至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
8.1.7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8.1.7规定。
表8.1.7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
匝 道 型 式
直连式
半直连式
环形匝道
匝 道
设计速度
(km/h)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80、60、50
80、60、50、40
40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60、50、40
60、50、40
40、35、30
1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直连式和半直连式匝道,其设计速度宜取表8.1.7所列的中值。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设计速度大于100km/h的直连式匝道,其设计速度可取表8.1.7所列的高值。匝道布设受场地限制而变异时,其设计速度可取表8.1.7所列的低值。
2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设置收费站时,直连式和半直连式匝道的设计速度宜取表8.1.7所列的低值。不设收费站时,匝道设计速度可根据相交公路设计速度和匝道型式选取。
8.1.8 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和匝道长度取值。
当匝道设计小时交通量大于1000辆时,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应采用右侧加设紧急停车带的单向双车道匝道;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可采用不设紧急停车带的单向双车道匝道。
当匝道设计小时交通量为400辆~1000辆,但匝道长度大于600米时,互通式立体交叉可采用不设紧急停车带的单向双车道匝道。
其余则采用单向单车道匝道。
8.1.9 主线与匝道或匝道与匝道的分、合流连接部,应保持车道数的平衡
8.2 分离式立体交叉
8.2.1 分离式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公路网现状和规划、相交公路的功能、公路等级、交通量、地形、地质和环境等因素。
1 高速公路与其它公路交叉除已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外,其余均必须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
2 一级公路与直行交通量相对较大的公路相交叉,且可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3 设计速度较高,且直行交通量较大的公路相交,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8.2.2 主线采用上跨或下穿的方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公路等级、地形、地质、对主线线形及相关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的影响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确定。
8.2.3 主线下穿时,被交叉公路的跨线桥及其引道工程应采用被交叉公路相应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当被交叉公路的规划己获批准时,应采用规划的相应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
8.2.4 分离式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0.7条建筑限界规定外,还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其结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3 平 面 交 叉
8.3.1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公路网现状和规划、地形、地物等因素。
平面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地形、用地条件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确定。
平面交叉范围内的相交公路线形指标应能满足相应的视距要求,并能为平面交叉的连接部提供顺适的衔接条件。
8.3.2 两相交公路等级或交通量相近时,平面交叉范围内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路段的70%。
平面交叉右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应大于40km/h,左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应大于20km/h。
8.3.3 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3.3规定。
表 8.3.3 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公 路 等 级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公 路 功 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一般值
最小值
间 距(m)
2000
1000
500
500
300
8.3.4 二级及其以上公路的平面交叉应进行渠化设计。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视交通量大小可采用渠化或加宽路口等型式。
8.3.5 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干线公路的平面交叉,应采用“主路优先”的交通管理方式。
2 集散公路的平面交叉,且交通量大时,宜采用“信号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
8.4 公路、铁路交叉
8.4.1 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准高速铁路(或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40km/h的铁路)、公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8.4.3 公路、铁路交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1 铁路、二级公路交叉时。
2 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20km/h的铁路、公路交叉时。
3 由于铁路调车作业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会造成较严重延误时。
4 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会危及行车安全时。
8.4.4 公路、铁路平面相交时,应设置道口,其交叉角以正交为宜。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道口设置应符合侧向了望视距规定要求。
8.4.5 公路、铁路相邻时,两者的用地界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铁路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应小于10m;距二、三、四级公路不应小于5m。
8.5 公路、乡村道路交叉
8.5.1 公路、乡村道路交叉的型式、位置、间隔等应根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农业耕作机械需求布设。必要时应结合公路网建设规划,对农业机耕道作以调整或归并。
8.5.2 高速公路、乡村道路交叉必须设置通道或天桥;一级公路、乡村道路交叉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二级公路(或三、四级公路)、乡村道路交叉宜设置平面交叉。地形条件有利或公路交通量大时亦可设置通道或天桥。
公路位于城镇或人口稠密的村落或学校附近时,宜设置专供行人通行的人行地道或人行天桥。
8.5.2 通道净空应符合以下规定:
净高:通行拖拉机、畜力车时应≥2.70m;通行农用汽车时应≥3.20m。
净宽:根据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选用,应≮6.00m;通道过长或敷设排水渠时,宜视情况增宽。
8.5.3 天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可选用4.50m或7.00m。
8.5.4 天桥采用的汽车荷载标准值可取公路—Ⅰ级汽车荷载标准值的0.60倍。
8.5.5 人行通道净空应符合以下规定:
净高:应≥2.20m;净宽:应≥4.00m。
8.5.6 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3.00m。
8.5.7 人行天桥的人群荷载应符合本标准第6.0.9条的规定。
8.6 公路、管线等交叉
8.6.1 各种管线如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也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8.6.2 架空送电线路、公路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应大于45°。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
8.6.3 原油(或天然气输送)管道、公路交叉时,应垂直交叉。不得已必须斜交时,不应小于60°。
8.6.4 管道、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交叉时,应设置地下管道;管道、二级公路(或三、四级公路)交叉时,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8.6.6 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