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16年最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年最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举报
开通vip

2016年最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2016年最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的通知 证监发,2001,42号 颁布时间:2001-3-15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或上市推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

2016年最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年最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证监发,2001,42号 颁布时间:2001-3-15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或上市推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1997,1号)同时废止。 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五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第六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自招股说明书核准日至股票上市首日不超过三个月,且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尚未失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作必要的附注说明。招股说明书已经失效,或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已失效的,应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不得刊登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广告性的词句。 第十条、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五日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住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十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五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XX年XX月XX日刊载于XX(报刊)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作如下重要提示:“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概览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设一概览,提示性地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概览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股票简称; (二)股票代码; (三)总股本; (四)可流通股本; (五)本次上市流通股本; (六)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八)上市地点; (九)上市时间; (十)股票登记机构; (十一)上市推荐人。 第三节、绪言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在绪言部分披露: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二)股票发行核准的部门和文号、发行数量和价格等; (三)股票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股票简称和代码等; (四)本上市公告书与招股说明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应说明发行人的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等;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在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财务指标,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享有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五节、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募股资金总额; (四)发行方式; (五)配售比例(如有); (六)配售主要对象(如有);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八)每股发行费用。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情况,包括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后由承销商包销股票的数量、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本次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股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募股资金入帐情况,包括入帐时间、入帐金额、入帐帐号与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上市前股权结构及各类股东的持股情况,主要包括: (一)按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等披露股权结构; (二)披露最大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国籍或在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学历、职称、在发行人的职务等。以上人员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有变动的,应特别注明。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个人持股、家属持股、法人持股等类别,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简况。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如按规定设置有认股权,应披露认股权计划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已发放认股权的行权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情况及契约性安排,以及上述人员自愿锁定所持股份声明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简要披露有关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八节、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有关要求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首次公开发行后的重大财务变化(如有)。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审计报告的全文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发行人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转载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补充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应补充披露该期上述财务指标。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 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列示自上市之日起董事会作出的承诺。董事会应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作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股票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一节、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推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2016年最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7997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2KB
软件:Word
页数:9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7-22
浏览量: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