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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生活]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附加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1.1 附加合同订立 3.1 保险费的交纳 1.2 附加合同生效 3.2 效力终止 2. 您获得的保障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1 保险金额 4.1 受益人 2.2 保险期间 4.2 保险金申请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

[生活]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生活]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版)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附加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1.1 附加合同订立 3.1 保险费的交纳 1.2 附加合同生效 3.2 效力终止 2. 您获得的保障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1 保险金额 4.1 受益人 2.2 保险期间 4.2 保险金申请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公共交通工具 5.2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 同条款为准………………………………………………………………………………………1.1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 订立 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 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生效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类风险的身故保险金额、伤残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类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5.1)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 伤害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记录表范本安全检查记录表格安全检查记录表格式安全检查记录表范文安全检查记录表模板 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B类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 伤害 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C类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 伤害 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 金 险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您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类伤残保险金或II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单 金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1)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 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 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 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 残等级,我们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 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 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 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 级评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 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 晋升至第一级,我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 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 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 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 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 除。 某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伤残保险金额为 限。 被保险人因上述某类风险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 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因某类风险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 到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6)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 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交纳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 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请 身故保险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伤残保险在申请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指定或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及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见5.2) 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公共交通本附加合同所指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 工具 法载客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以及其它客运列车)、汽车(包括 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 5.2 我们认可指我们官方网站上或保险合同中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若我们没有公告,则 的鉴定机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 构 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条款正文结束) 附件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级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2级 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3级 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4级 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 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1 0.3 0.1 低视力 2 0.1 0.05,三米指数, 3 0.05 0.02,一米指数, 盲目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3级 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4级 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 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级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2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 4级 2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 4级 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级 2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5级 2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5级 2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6级 2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2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 10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 ?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1级 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1级 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2级 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3级 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4级 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注,?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级 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8级 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9级 25%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级 注,?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 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7级 积的75% 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 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8级 积的50% 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 8级 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9级 于等于20cm 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10级 于等于10cm 注,?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级 注,?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 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 为准。 附表一: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级伤残 100% ?级伤残 90% ?级伤残 80% ?级伤残 70% ?级伤残 60% ?级伤残 50% ?级伤残 40% ?级伤残 30% ?级伤残 20% ?级伤残 10% 注: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伤残等级的对应给付比例按上表所示。 (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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