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材料
一、峨山县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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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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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年9月1日
国务院第228号令
2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0年11月5日
国务院第295号令
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3年8月20日
国务院第129号令
4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
1996年2月1日
第18号令
5
电视剧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0年6月15日
第2号令
6
广播电视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1年5月9日
第5号令
7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2年2月1日
第9号令
8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2年4月30日
第13号令
9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2年9月22日
第14号令
10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1月1日
第17号令
11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1月1 日
第21号令
12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
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8月1日
第25号令
13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8月1日
第26号令
14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
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8月1日
第27号令
15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
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8月10日
第32号令
16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8月10日
第33号令
1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8月20日
第34号令
18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8月10日
第35号令
19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9月10日
第36号令
20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
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9月20日
第37号令
21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10月11日
第39号令
22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
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12月15日
第45号令
23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5年1月10日
第46号令
2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统计
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5年3月1日
第47号令
2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0年5月28日
第1 号令
26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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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4年2月3日
第11号令
27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4年2月3 日
第12号令
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七项)
第一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节目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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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负责全县卫星接收单位及个人的审查、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本县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年审的初验工作。负责本县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执法队 。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0人,在职4人 。
4、执法职权:审核、上报审批 。
5、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行政不作为的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出现行政侵权的按照《民法通则》、《刑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节目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县卫星接收单位及个人的审查、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本县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年审的初验工作。负责本辖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执法队 。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0人,在职4人 。
4、执法职权:接受审请、上报审批 。
5、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行政不作为的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出现行政侵权的按照《民法通则》、《刑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项: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和建设有线电视台,应将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工程建设应按规划进行。筹建完成后,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播出。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播电视、有线及其它视听媒体播放传送广播电视类节目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执法队 。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0人,在职4人 。
4、执法职权:接受申请,上报审批 。
5、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行政不作为的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出现行政侵权的按照《民法通则》、《刑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项:云南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第 条第 款:
(2)《云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施工管理办法》第四条 全省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实行许可制度;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都要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申办《云南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其申办审批程序是:
(一)在昆五华、盘龙两城区的中央和省级单位所属的施工队,可直接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常驻其它地区的中央和省级施工单位,由所在的地、州、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地、州、市级以下的施工队,向县级(含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验通过后,如实填写《申请表》,由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地、州、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地、州、市级单位的施工队,可直接报地、州、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