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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四B、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4B.1 鲤城区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所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三,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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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四B、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4B.1 鲤城区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所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三,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四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听证。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案件调查人员对农业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后~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适用听证程序 1 的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听证期限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之日起三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二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是听证案件的执法责任者~负责具体案件的听证事宜,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负责做好听证记录、制作法律文书等事宜。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等有关通知送达当事人和办案单位等听证参加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之前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前款所称的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除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和委托听证代理人, 2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六,制作听证通知书时间。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是当事人或本案调查取证人员的亲属。 ,三,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是否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包括律师,代理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的委托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听证请求。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和旁听等席位。 第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由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核对其他听证参加人身份~征询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由听证书记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和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及正式开始~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及法律依据, 3 ,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三,第三人陈述事实~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可以出示证据材料, ,四,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相互辩论, ,五,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审理情况~决定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权就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其他相关的问题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和证人发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和证人必须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以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到场质证。 第十六条 证人不能到场作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场宣读。 询问证人应当单独个别进行~并告知证人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听证人员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听证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有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时出示~并经过质证、辩论、鉴定后被认定。未经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听证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 第十八条 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为复制 4 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又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在听证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训诫、提出警告。 第二十条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要求~并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听证结束前~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予以准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或延期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或延期听证的情形。中止或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由书记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作详细全面的记载。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5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由和理由,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证人陈述的事实, ,十,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本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和证人等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载明。 听证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三日内依据 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组织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6 4B.2鲤城区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林业行政处罚~确保有效实施林业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泉州市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辖与移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 7 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 ,四,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情况。 第七条 当场处罚完成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连同案件结案报告和当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存根~一并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九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 8 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他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一般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提出处罚意见, ,四,组织听证, ,五,审核, ,六,作出处罚决定, ,七,送达, ,八,执行。 第十一条 立案。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林业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 9 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文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提出处罚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对于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或依法可以不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同意后销案。 ,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合议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报送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10 ,三,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林业行政处罚有关材料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权利告知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作出吊销许可证、个人1000元以上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000元以上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当事人在接到《林业行政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不陈述、不申辩或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组织听证 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鲤城区农林水局,林业,行政处罚听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审核 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林业行政处罚意见~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作出处罚决定 ,一, 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书~应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决定意见。 ,二,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11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送达 ,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三,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 执行 ,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林业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 12 的除外。 ,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诉讼、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结案归档 ,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报告 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鲤城区农林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3 4B.2.1 鲤城区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区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参照《泉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责令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做出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5000元以上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第二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听证。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林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林业管理机构, ,三,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林业管理机构。 三、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向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 14 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4.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 3.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五,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 听证主持人由1至2人组成,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六,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1.参与本案调查取证, 2.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 ,七,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15 2.由案件调查人叙述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申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4.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和调查人就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5.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6.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八,听证会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人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九,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不得以未经听证会认定证据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林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四、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16 4B.3鲤城区重大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试行,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听证的组织 听证由拟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当事人不承担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适用范围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律、法规、规章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三、听证原则和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告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 17 出申请。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要求。 六、听证受理 组织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制作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决定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七、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由组织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组织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八、听证参加人 ,一,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二,行政机关。案件的调查人必须参加。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水行政处罚需要以鉴定或者监测为依据的~鉴定或监测人员必须参加听证。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听证员和记录员。 ,三,其它人员:证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 九、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 询问并核对听证参加人、委托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案件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由组织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 ,七,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组织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必须安排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结果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应对听证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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