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病历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的文件精神,现对我院复印病案的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1、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1.2、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1.3、保险、司法机构
2、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2.1、先由患者提出申请
2.2、经治医师、科主任签字
2.3、医务部审批
2.4、病案室复印
3、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医务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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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3.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 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与患者签定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 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与死亡患者签定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6、公案、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案、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
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4、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应当予以复印或复制。
琼中县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