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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广西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ICS 91.040.01 P xx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 T XXX—2010 绿色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In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0年10月)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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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色建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征求意见稿 ICS 91.040.01 P xx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 T XXX—2010 绿色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In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0年10月)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5/ T XXX—201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总则 .............................................................................. 5 5 基本规定 .......................................................................... 5 6 前期策划 .......................................................................... 7 7 规划设计 .......................................................................... 8 8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 13 9 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 ............................................................... 21 10 给水排水 ........................................................................ 23 11 暖通空调 ........................................................................ 25 12 建筑电气 ........................................................................ 30 本标准用词说明„„„„„„„„„„„„„„„„„„„„„„„„„„„„„„„„„„„„35 I DB45/ T XXX—2010 前 言 本标准以国家标准GB 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主要内容依据,参考地方标准 DB45/T567—2009《广西绿色建筑评价》,结合广西地方的气候特点,产业基础、能源状况和节能工作基础,对一些条文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对前期策划、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和电气等各专业的设计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增加了相关的要求。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 毅、庞 波、谭方彤、庞少华、朱惠英、李云舟、吕忠荣、陈永青、陈肖梅、梁海嵘、张 霖、李红祥、林 宇、徐群英、蒋加林、陈如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45/ T XXX—2010 绿色建筑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前期策划、规划设计、结构设计 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239,1997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 13544,2000 烧结多孔砖 GB 14907,2002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 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2002版) GB 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版) 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 DB45/ T XXX—2010 GB 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76,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0,200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03,2002 砌体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1,2007 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65,200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 50366,2005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00,200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11,20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7107,200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1000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4902,2003 预拌混凝土 GB/T 50033,20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62,2005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GB/T 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J 82,85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GBJ 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CJJ 110,2006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2 DB45/ T XXX—2010 CJ/T 174,2003 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 JGJ 3,200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7,84 蒸压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 75,200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20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7,2001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版) JGJ 145,2004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 199,2002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T 14,200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DB 45/221,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 45/T 392,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DB 45/T 393,2007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检验规范 DB 45/T 394,2007 广西通风空调系统性能检测规范 DB 45/T 395,2007 广西民用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范 DB 45/T 567,2009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公共建筑包括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学研究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政法建筑,纪念建筑,宗教建筑等。 3.2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3.3 建筑全寿命周期成本life cycle cost of building 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整个过程所耗费的成本。 3.4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3.5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 3 DB45/ T XXX—2010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3.6 风速放大系数wind speed amplification 建筑物周围离地面高1.5m处风速与开阔地面同高度风速之比。 3.7 穿堂风cross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从建筑物一侧进入,穿过内部,从另一侧流出的自然通风现象。 3.8 单侧通风one-side ventilation 依靠同一面墙上开启的外门窗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通风方式。 3.9 光污染light pollution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的部分或建筑表面反射光线的数量或方向足以引起人们烦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某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的感知能力,以及对于动、植物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 3.10 乡土或本地植物plant in common use 对本地气候和环境条件具有较好适应性且常被用于园林景观用途的植物。 3.11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3.12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3.13 再生水recycling water 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作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 3.14 景观环境用水 scenic environment use 指满足景观需要的环境用水,即用于营造城市景观水体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水的总称。 3.15 湿地 wetland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水域。 3.16 人工湿地水处理系统constructed wetland for water treatment 人为地在有一定长宽比和地面坡度的洼地里将石、砂、土壤、煤渣等一种或几种介质按一定比例构成基质作为填床料,并有选择性地植入植物的生态水处理系统。 3.17 杂排水 gray water 4 DB45/ T XXX—2010 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 3.18 优质杂排水 high grade gray water 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3.19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3.20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21 住区 具有一定规模(一般不小于居住组团)的住宅区的统称。 4 总则 4.1 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障居住者和使用者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促进广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指导广西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规范。 4.2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整体设计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与城镇规划,环境保护与人身安全健康的关系,推广运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4.3 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环境气候特点,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4.4 绿色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广西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 基本规定 5.1 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5.2 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经济等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5.3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5.4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设计分区按北区和南区划分,详见图1。 图1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分区图 5 DB45/ T XXX—2010 划入北区范围的有夏热冬暖地区北区、夏热冬冷地区及温和地区的市县,其余市县划入南区,分别执行本规范的相应设计规定。 5.5 项目选址必须控制在广西城乡基本生态环境控制线以外,不应破坏划定的生态保护区环境。 5.6 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和利用广西的气候特征、城乡经济特点与社会人文状况。 5.7 项目选址与建设严禁破坏广西城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原则是严格保护、积极维修、合理改建、风貌不变。 5.8 绿色建筑设计应调查分析建筑场地的建设适宜性,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场地内不应有危害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危险因素。 5.9 绿色建筑设计应结合技术与经济分析,在全寿命周期成本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全过程设计,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绿色建筑策划应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目标、适宜的投资配比与投资回收期、适宜的建设标准、合理的功能需求与对应的技术策略。 5.10 规划设计应保留与利用场地内有环保价值和资源再利用价值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迹。 5.11 建筑物应与场地周围环境或城镇空间肌理相协调,并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12 建筑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6 DB45/ T XXX—2010 5.13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专篇应注明对项目施工的要求和注意要点。 设计者提供的最终设计文件中应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有绿色建筑的专项内5.14 容。 5.15 应建立绿色建筑设计在建筑建成后运行阶段的监测系统,确保建筑整体功能的合理落实。 前期策划 6 策划目标 6.1 6.1.1 绿色建筑策划应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目标、适宜的投资配比与投资回收期、适宜的建设标准、合理的功能需求与对应的技术策略。 6.1.2 绿色建筑策划的目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绿色建筑各个阶段达到的等级或目标; 2) 绿色建筑能源与资源高效利用目标、环境保护目标、室内外环境质量目标。 6.1.3 绿色建筑策划应包括前期调研、项目定位和论证、全过程组织管理策划、绿色建筑技术策划、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分析等。 6.2 策划步骤 6.2.1 绿色建筑策划宜按以下步骤进行: 1)前期调研; 2)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3)绿色建筑实施技术策略分析; 4)绿色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5)编制项目策划书。 6.2.2 绿色建筑策划的前期调研应包括基地分析、市场分析和社会环境分析。 1) 基地分析应包括地理位置、周边物理与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绿地构成等; 2) 市场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者状况、使用模式、技术条件、居民的意见与建议等分析; 7 DB45/ T XXX—2010 3) 社会环境分析应包括城市资源、基础设施、人文环境、少数民族风情和生活质量、建设项目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空间及地区推行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情况等。 6.2.3 应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确定绿色建筑目标,并宜满足以下要求: 1) 项目的总体开发目的、宗旨应满足绿色建筑基本内涵; 2) 项目的规模、组成、功能和标准应经济适宜。 6.2.4 明确绿色建筑目标后,应结合前期调研成果,制定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体系与实施策略。 1) 应基于保证场地安全、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持文化遗产等要求,判断场地内是否存在不可建设或不适宜建设的区域,如要在此类区域上进行开发建设,应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2) 优先通过场地生态规划、建筑形态与平面布局优化等规划设计手段和被动技术策略适应并利用基地特征与气候特征,实现绿色建筑性能的提升;无法通过规划设计手段和被动技术策略实现绿色建筑目标时,可考虑增加高性能的建筑产品和设备的使用。 3) 在选定绿色建筑的技术体系方案时,应进行地方适用性分析、经济成本估算与投资配比优化,优先运用性能设计方法与集成技术策略。 6.2.5 绿色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应包括技术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分析等。 6.2.6 项目策划阶段应根据项目绿色建筑实施技术策略和可行性分析结果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策划书。 7 规划设计 7.1 建筑布局 7.1.1 建筑朝向布局应有利于获得自然通风和日照。建筑主要朝向宜控制在南偏东45?或南偏西30?的范围内,并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最优朝向。 7.1.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按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的规定确定。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应按规范确定日照标准。 7.1.3 住宅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应采取计算机模拟分析进行日照小时核对。 7.1.4 建筑间距应避免视线干扰。低层建筑主要间距应大于12米,多层建筑主要间距应大于18米,高层建筑主要间距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间距规定。 7.2 空气质量与自然通风 7.2.1 规划区内大气质量标准应达到二级。 8 DB45/ T XXX—2010 7.2.2 应避免不利于空气流通的建筑布局。 7.2.3 室外活动场地应根据当地不同季节的主导风向,疏导自然气流;南区建筑宜采用架空层的方式, 疏导自然气流。 7.2.4 用地面积10万?以上的住区规划应进行自然通风数值模拟设计。 7.2.5 建筑面宽不宜过大。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正投影南区不宜大于70 m,北区不应大于80 m;建筑高度大于24 m,小于等于60 m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正投影南区不宜大于65m,北区不应大于70 m;建筑高度大于60 m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正投影南区不应大于55 m,北区不应大于60 m;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正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进行风环境模拟分析,并应符合第7.2.6、7.2.7、7.2.8条的规定。 7.2.6 规划区内75%的板式建筑前后压差在夏季应保持1.5Pa左右,建筑前后压差在冬季不应大于5Pa。 7.2.7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1.5m高处风速应低于5m/s。 7.2.8 人行及活动区域的风速放大系数不应大于2。 7.3 道路交通 7.3.1 道路网络应清晰,顺畅。应避免外部交通穿行,并满足消防,救护,减灾救灾的要求。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7.3.2 场地规划设计至少应设2个与周边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 7.3.3 规划场地周边应设有公共交通场站,公共交通场站距场地出入口的距离应?500米。 7.3.4 用地面积20万?以上住区宜设内部公共交通系统,并采用电动车等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7.3.5 人行道系统应综合考虑遮荫、休憩、排水、防滑、无障碍等措施。 7.3.6 用地面积20万?以上住区宜设向城市开放的停车场。 7.3.7 住区机动车停车率应?60%且不低于当地标准,机动车地面停车比例应符合当地标准并不应大于30%。住区应配套自行车停车场(库),停车位不应小于0.5辆/100?建筑面积。自行车停车区距离住宅单元出入口不应大于100m,宜在住区出入口门卫的视线范围内设置停车棚或在各楼门旁放置便于锁车的停车架。 7.3.8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规定,机动车地面停车比例应符合当地标准并不应大于30%,自行车停车位宜满足表1的规定。 9 DB45/ T XXX—2010 表1 公共建筑自行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 分类 单 位 自行车配建指标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宾馆 三星级及以下宾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办公 2 商务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业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普通商业楼 商业 15 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农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5 大型影、剧院 车位/100座 15 影剧院 一般影(视)厅 车位/100座 20 一类体育馆(?4000车位/100座 25 座) 二类体育馆(?4000体育馆 车位/100座 25 座) 娱乐性体育设施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0 体育场 车位/100座 20 车位/100?建筑面积 展览馆 3 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车位/100?建筑面积 3 馆 会议、会展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3 省级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4 医院 市级以下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3 小学 车位/100学生 20 中学 车位/100学生 80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30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0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 7.4 绿化设计 7.4.1 住区内应设集中绿地和分散绿地。绿地率南区宜大于35%,北区应大于30%,旧区改造的绿地率 应大于25%,绿地本身的绿化覆盖率大于70%(含水面)。公共建筑绿地率应根据各自的设计规范执行。 10 DB45/ T XXX—2010 7.4.2 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组团绿地不宜低于0.8?,小区绿地不宜低于1.3?,居住区绿地不宜低于1.8?;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7.4.3 充分利用建筑散地,停车位,墙面,平台,屋顶和阳台等部位进行绿化,宜有以上6种场地中的4种以上。 7.4.4 绿化物种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乡土植物的选用比率及常用植物的选用比率宜符合表2的要求;种植成活率应?98%,优良率应?90%。不种植对人体有害,对空气有污染和有毒的植物。 表2 乡土植物与常用植物的选用比率 乡土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 ?60% 常用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 ?80% 7.4.5 绿化设计应乔、灌、草结合,采用3种以上人工植物群落类型,选用绿量大的植物,构成复层结构的植物群落,每100m?绿地上乔木量不应少于3.5株,灌木量不宜少于10株。人行道应栽种可形成连续遮荫的乔木,其间距不宜大于6m。 7.4.6 南区乔木中棕榈科比例不宜大于25%,北区不宜种植棕榈科乔木。 7.4.7 木本植物种类丰富度应满足表3要求。 表3 木本植物种类丰富度要求 住区用地规模(万?) 住区应达到的木本植物种数 ?5 南区50种,北区45种 5~10 南区55种,北区50种 ?10 南区60种,北区55种 7.4.8 公共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区域宜有大于40%的面积在大寒日获得不少于1小时的连续日照。 7.4.9 规划区内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露天停车场、建筑周边、庭院地面、车房出车道和公共广场宜采用透水铺设,透水地面面积占上述场地面积比率不应小于50%。 7.4.10 草坪坡度应为0.5%,1%,阴影区应种植耐阴植物,绿化乔木中心距建筑外墙应大于3m。 7.4.11 平台绿化种植土厚度应满足植物生长要求,平台绿化的荷载根据种植土厚度应控制在500,1000kg/ ?。 11 DB45/ T XXX—2010 7.5 环境噪声控制 7.5.1 住区应做防噪规划,环境噪声应符合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7.5.2 集中布置住区内的高噪声源,以耐受噪声的公用区域作缓冲带,减少机动车在组团内穿行。 7.5.3 住区和医疗、教育建筑白天噪声允许值应?55dB,夜间噪声允许值应?45dB,夜间偶然噪声允 ,夜间噪声允许值应?50dB,夜间偶然噪声许值应?60dB。其他公共建筑场地白天噪声允许值应?60dB 允许值应?65dB。 7.5.4 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并宜进行噪声专项分析。 7.5.5 对固定噪声源应采用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 7.6 热环境设计 7.6.1 规划区应进行热环境设计,用地面积20万? 以上的住区应进行热岛效应模拟。 7.6.2 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应大于1.5 ?。 7.6.3 夏季典型日的室外热舒适度指标-湿球黑球温度应符合舒适标准(WBGT<32?)。 7.6.4 地面应采用浅色、反射率α控制在0.3,0.5的铺装材料。 7.6.5 采用适当反射率(0.3?α<0.6)和低反射率的屋面材料。 7.6.6 外墙采用浅色颜色。 7.6.7 宜采用立体绿化。 7.6.8 减少不透水硬质铺地面积,硬质地面遮荫率不应小于30,,雨水的基地保水指标符合r?0.8(r=住区建成后的保水率/原土地的保水率)。 7.6.9 减少地面停车比例,低层、多层住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中高层住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7.7 建筑形式 7.7.1 建筑形式美观,造型简洁实用,立面材质和色彩运用合理。对暴露在外墙的各种管道及设备应有必要的细部处理,不影响外立面造型。 7.7.2 室外照明不应对住宅外窗立面产生直射光线,场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景观道路和景观区内的住宅应有较好的灯光造型。 12 DB45/ T XXX—2010 7.7.3 园林景观设计应结合工作生活交往空间进行分类设计,塑造怡人的交往空间形态。 7.8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7.8.1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公共建筑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规划要求配置。 7.9 无障碍设计 规划区各级道路应按无障碍要求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道路,出入口,通道,场地的地面应平整,如有高差,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并保持通行的连贯性。公厕至少应设1套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厕位和洗手盆。 7.10 旧建筑利用 7.10.1 宜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7.11 可再生能源利用 7.11.1 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应大于5%。 7.12 地下空间利用 7.12.1 应合理高效利用地下空间。新建高层住宅区内,地下室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不应低于15%。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 7.12.2 地下空间应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连接。 7.12.3 地下空间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宜与地面景观充分结合。 7.12.4 地下空间可结合出入口、天井、侧窗、天窗等直接或间接利用自然采光。 7.12.5 进风口设置须考虑避开污染源,排风口不应面向人员活动场所,排风口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米。 8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 8.1.2 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的不同,尽量采用最佳朝向。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做补偿设计。建筑朝向一般应控制在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最佳朝向一般为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 13 DB45/ T XXX—2010 8.1.3 宜综合考虑场地内外建筑日照、自然通风与噪声等要求,根据场地条件、建筑布局和周围环境,确定适宜的建筑形体。 8.1.4 建筑造型应简约,尺度适宜、色彩明快,无大量非功能性纯装饰性构件,并具有广西地方特色和识别性。建筑造型宜表达广西地域性的气候特征和文化特征。 8.1.5 建筑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并应满足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设计规范》和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8.1.6 建筑设计应避免建筑间和住户间的视线干扰,并宜获得良好的视野。 1)当建筑朝向良好景观时,可适当加大该朝向的开窗面积以获得景观资源,但同时须对可能出现的围护结构节能性能、声环境质量下降进行补偿设计; 2)建筑之间和自身的视觉卫生距离应满足广西各地的要求。两幢住宅楼居住空间的水平视线距离宜大于18m,低层宜大于12m,高层宜大于24m且应符合当地规定; 3)首层设有居住空间时,应考虑措施减少行人与住户间的相互干扰,外窗窗台高度不宜低于室外地面1.8米。居住空间不宜直接开窗向公共走道,否则其窗台高度不宜低于室外地面1.8米。 8.1.7 建筑的体形和空间组合宜考虑建筑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宜为太阳能利用预留安装位置。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受建筑自身及周围设施和绿化树木的遮挡,太阳能集热器应有不少于4h的日照时数。 8.2 空间合理利用 8.2.1 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享。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尽量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 8.2.2 建筑设计应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考虑功能变化的需求。住区宜提供多样性的住宅类型与面积选择,提高平面布置的适用性: 1)户型布局合理,反映地域性气候特点,套内功能分区公私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各功能空间紧凑,充分利用。 2 )合理确定住宅单元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多层住宅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8%,高层住宅不宜低于72%。 3)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并宜单独设置生活阳台。 8.2.3 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条件,宜将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视野的位置。居住建筑的每套住宅宜至少确保主卧室和起居室有一间能取得较好的朝向。 14 DB45/ T XXX—2010 8.2.4 室内环境需求相同或相近的空间宜集中布置。 8.2.5 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如相邻设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 8.2.6 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机房、管道井的设置应便于设备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 8.2.7 设电梯的公共建筑,应设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该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底层应靠近建筑主出入口及门厅,各层均应靠近电梯候梯厅,楼梯(间)入口应设清晰易见的指示标志; 2)楼梯间在地面以上各层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8.2.8 建筑设计应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 1)应有使用便捷的自行车库; 2)建筑出入口的设置位置应方便利用公共交通及步行者进出。 8.2.9 宜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架空层等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宜考虑全天候的使用需求。 8.2.10 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应控制建筑规模与空间体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体量宜紧凑集中。 2)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宜采用较低的建筑层高。 8.2.11 建筑、结构、设备与室内装饰应进行一体化设计。 8.3 日照和自然采光 8.3.1 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 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各地区对日照的要求,应使用日照软件模拟进行日照分析。 8.3.2 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房间的有效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设计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设置外窗并可以自然采光,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住宅的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电梯厅等宜以自然采光为主。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等的采光系数宜大于1%,楼梯间,电梯厅等采光系数宜大于0.5%。 15 DB45/ T XXX—2010 2)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 )中小学类建筑主要的教学功能用房室内采光系数应满足国家标准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3 准》和GBJ 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宜通过采光计算与模拟,定量评价与优化调整平面布置; 5)利用自然采光时应避免产生眩光; )设置遮阳措施时应满足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6 8.3.3 结合场地和建筑条件,设计宜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的自然采光效果: 1) 平面空间进深较大的建筑宜设计天井、中庭等进行采光,宜采用适宜技术(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光利用效果。 2) 自然采光为主的地下空间,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0.5%。 3) 商业建筑、宾馆大厅等宜采用适当面积比例和避免阳光直晒的顶部采光窗采光,但应满足节能设计的标准要求。 4) 采用反光板、散光板、集光导光设备等措施。 8.4 自然通风 8.4.1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空间组织、剖面和门窗设计,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宜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系统方案。 8.4.2 建筑的主要用房均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居住建筑的客厅,卧室均应能自然通风。居住建筑的厨房和卫生间设计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卫生间可自然通风;厨房和卫生间应设辅助排烟气设施。公共空间如电梯间、楼梯间、走廊等公共空间宜以自然通风为主。 8.4.3 主要房间宜迎向夏季主导风向,宜采用穿堂通风,避免单侧通风。居住建筑设计应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楼距、窗墙面积比和开窗方式,使每套住宅都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1)卧室、起居室、书房等主要房间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 2)主要房间宜设置在上风向,厨房和卫生间宜设置在下风向。 3)房间进深与层高的比值适宜,可形成穿堂风的房间应?5,单侧通风的房间应?2.5。 16 DB45/ T XXX—2010 8.4.4 夏热冬冷地区的自然通风设计宜考虑冬季防寒措施。 8.4.5 应结合节能设计和采光设计的要求合理设计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外窗的开启面积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居住建筑外窗设置的可开启面积合计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公共建筑建筑外窗设计要综合考虑节能通风和采光的要求,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不宜设计全封闭的玻璃幕墙,建筑幕墙应设置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可开启面积应不小于幕墙透明面积的10,。 8.4.6 可采用下列措施加强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 1)当建筑的排列采用周边式布置时和非沿街的住宅,宜采用首层架空或单元之间留出气流通道的设计形式;以增加住区和建筑的自然通风效果。架空层宜结合公共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2)平面空间较大的建筑宜设计天井、中庭等措施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加强自然通风的效果。 3)建筑中宜采用导风墙、捕风窗、拔风井、太阳能拔风道等诱导气流的措施。 8.4.7 地下空间宜充分利用地形,结合功能空间特点的需要,宜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自然通风的效果: 1)设计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2)地下室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 3)地下室设置通风井、窗井。 8.4.8 宜考虑在室外环境不利时的自然通风措施。当采用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和维修,宜有过滤和隔声措施。 8.5 围护结构 8.5.1 建筑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外窗气密性、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等,应符合国家和DB45/221-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及DB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规定的要求。 8.5.2 主要功能空间的外窗夏季得热负荷较大时,该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并应对夏季遮阳和冬季阳光利用进行综合分析,西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 8.5.3 墙体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夏热冬冷地区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等部位应保证保温层闭合,以避免出现热桥。 2)外墙外保温的窗户周边及墙体转角等应力集中部位应采取增设加强网等措施防止裂缝。 17 DB45/ T XXX—2010 3)夹芯复合保温外墙上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处, 应采用保温隔热措施。 4)夹芯复合保温外墙的内侧宜采用热惰性较好的重质密实材料。 5)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空调、采暖时段不同的房间之间宜有保温隔热措施。 8.5.4 外墙设计宜考虑保温和隔热,在冬暖夏热地区宜考虑隔热为主,应合理选择构造措施,使东、西外墙满足隔热要求。保证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大于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宜采用下列保温隔热措施: 1)外墙围护应考虑构造的安全性和地域性,应以自保温体系为主,外贴材料为辅,优先选用自保温性能好的外墙材料。外墙围护结构同时需要考虑防雨水渗透的构造措施。 2)建筑的东西墙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满足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 3)外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 4)外墙设置通风间层。 5)东、西向外墙宜采取遮阳隔热措施。 8.5.5 建筑外窗设计要综合考虑通风和采光的要求设置,外窗均宜能自然通风。 居住建筑外窗的面积不宜太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当建筑采用不同的窗墙面积比时,按广西南北的不同分区,其外窗的传热系数K和综合遮阳系数Sw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公共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不宜设计全封闭的玻璃幕墙,建筑幕墙应设置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面积的20%,各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过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款的规定时,应按GB 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DB 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进行权衡判断。 外墙与外窗应有合理的构造,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窗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保温隔热的密封材料填实。 2)采用外墙保温时,窗洞口相应周边墙面应做保温处理。 3)在夏热冬冷地区金属窗和幕墙型材应采取断热措施。 8.5.6 居住建筑的外窗宜结合节能设计和采光要求,在建筑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面的窗户设计外遮阳,并宜利用住宅的阳台等作为外窗的遮阳。 1)南向外窗宜设水平外遮阳。 2)东西向及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的卧室,客厅,书房等主要用房,其外窗应设计外18 DB45/ T XXX—2010 遮阳。 3)宜利用建筑本体自遮阳和建筑之间相互遮阳。 4)遮阳设计宜考虑住户间的安全防护和空调室外机的设置。 5)阳台宜考虑适合种植的构造措施,利用植物的遮蔽减少阳光对墙面的直晒。 8.5.7 屋顶设计应符合国家和DB45/221-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及DB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规定的要求。应同时考虑保温和隔热的效果,其传热系数K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满足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在冬暖夏热地区宜考虑隔热为主。 屋面保温和隔热材料应以贴铺材料为主。屋面保温隔热应结合防水措施形成整体的屋面系统。构造宜采取适宜地域性的技术措施为主。屋面宜采用下列保温隔热措施: 1)屋面选用浅色屋面或热反射型涂料。 2)平屋顶设置架空通风层,坡屋顶设置可通风的阁楼层。 3)设置屋顶绿化或种植屋面。 4)屋面设置遮阳措施。 5)设置蓄水屋面。 8.5.8 无地下室的首层地面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隔热材料,缓解春季结露现象。 8.5.9 作为外围护结构整体的建筑外立面设计时应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光照污染,不应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如使用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8.6 室内声环境 8.6.1 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 8.6.2 毗邻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的隔声性能。也可以通过绿化植物的遮挡,减少对建筑的噪声干扰。 8.6.3 下列场所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1)学校、医院、旅馆、办公楼建筑的走廊及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2)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 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 8.6.4 应采用浮筑楼板、弹性面层、隔声吊顶、阻尼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8.6.5 屋面板采用轻型屋盖时,宜采用防止雨噪声的措施。 19 DB45/ T XXX—2010 8.6.6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管道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基础应采取隔振措施。 8.6.7 电梯机房及井道和易产生噪声的排水等管道应合理设置,应避免与有安静要求房间相邻,当受条件限制而紧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隔声降噪措施: 1)电梯机房墙面及顶棚应做吸声处理,门窗应选用隔声门窗,地面应做隔声处理。 2)电梯井道与安静房间之间的墙体做隔声构造处理。 3)电梯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8.7 室内空气质量 8.7.1 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预评价。 8.7.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满足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 18580,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和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8.7.3 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8.7.4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具有截尘功能的固定设施。 8.7.5 可采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8.8 建筑工业化 8.8.1 宜采用工业化装配式体系或工业化部品,可选择下列构件或部品: 1)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构件。 2)整体厨卫、单元式幕墙、装配式隔墙、多功能复合墙体、成品栏杆、雨篷等建筑部品。 8.8.2 宜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设计原则,住宅、宾馆等建筑宜进行标准化设计,包括平面空间、建筑构件、建筑部品的标准化设计。 8.8.3 宜采用现场干式作业的技术及产品,采用工业化的装修方式。 8.8.4 现浇混凝土应选用预拌混凝土。砌筑、抹面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 8.8.5 宜采用结构构件与设备、装修分离的方式。 8.9 延长建筑寿命 8.9.1 设计宜考虑建筑使用功能变化及空间变化的适应性。 20 DB45/ T XXX—2010 8.9.2 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的产品,应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在一起时,其构造应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 8.9.3 建筑外立面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外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并宜设置便于建筑外立面维护的设施。 9 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 9.1 一般规定 9.1.1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GB 50068《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结构构件的抗力及耐久性应满足相应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9.1.2 结构方案应采用受力合理、具有良好抗风和抗震性能的结构体系,充分考虑节省材料、施工安全、环保等措施。 9.1.3 绿色建筑设计应节省材料的用量,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 9.1.4 严禁采用高耗能及污染超标的材料。 9.1.5 应选用对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有益的材料。 9.1.6 选用建筑材料应综合考虑其各项指标对绿色目标的贡献。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实现绿色目标有关的材料及其性能指标,并与相关计算一致。 9.2 结构设计 9.2.1 新建建筑宜适当提高结构的可靠度及耐久性水平,包括荷载设计标准、抗风压及抗震设防水准等。 9.2.2 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应通过优化结构设计控制材料的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较少的结构体系。 2)在高层和大跨度结构中,合理采用钢结构、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及钢与混凝土组合构件。 3)对于由变形控制的钢结构,应首先调整并优化钢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增加钢结构刚度;对于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应优先选用高强钢材。 4)在较大跨度混凝土楼盖结构中,合理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等技术。 5)宜采用节材节能一体化的新型结构体系。 6)基础方案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受力合理、施工安全、环保。 9.2.3 应合理采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混凝土结构的墙柱及较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宜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 21 DB45/ T XXX—2010 2)高层钢结构和大跨空间结构宜选用轻质高强钢材。 3)受力钢筋宜选用高强钢筋。 9.2.4 达到或即将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等结构可靠性评定。根据结构可靠性评定要求,采取必要的加固、维护处理措施后,可按评估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9.2.5 改扩建工程宜保留原建筑的结构构件,并应对原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固。 9.2.6 因建筑功能改变、结构加层、改建、扩建,导致建筑整体刚度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不能满足现行结构设计规范要求,或需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等级时,应优化结构整体及结构构件的加固方案,并应优先采用结构体系加固方案。 9.3 材料利用 9.3.1 材料选择时应评估资源的消耗量,选择资源消耗少、可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9.3.2 选择材料时应评估其对能源的消耗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生产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2)宜采用施工、拆除和处理过程中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9.3.3 选择材料时应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生产、施工、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程度低的建筑材料。 2)不应选用可能导致臭氧层破坏或产生挥发性、放射性污染的材料。 3)宜采用无须外加装饰层的材料。 9.3.4 在保证性能情况下,材料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 2)宜使用以各种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3)应充分使用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的材料。 4)宜采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采用木结构时,宜利用速生木材制作的高强复合材料。 5)宜选用本地的建筑材料。 9.3.5 可采用功能性建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具有保健功能和改善室内空气环境的建筑材料。 2)宜采用能防潮、能阻止细菌等生物污染的建筑材料。 3)宜采用减少建筑能耗和改善室内热环境的建筑材料。 22 DB45/ T XXX—2010 4)宜采用具有自洁功能的建筑材料。 9.3.6 宜采用耐久性优良的建筑材料。 9.3.7 宜采用轻质建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轻集料混凝土等轻质建材。 2)宜采用轻钢以及金属幕墙等轻量化建材。 10 给水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10.1.2 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合理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尽可能统筹设置水系统。 10.1.3 设有生活热水的建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或余热、废热作为热源的热水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宜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的规定; 2)应在不破坏地热资源环境的条件下采用地源热泵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热水供水系统应符合GB 50366,200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与DB45/T 586-2009《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10.1.4 给排水设备和管道产生的噪音应满足GBJ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各类功能的建筑室内环境的要求,不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 10.1.5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应采用循环过滤给水系统。 10.2 非传统水源利用 10.2.1 宜利用雨水和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汽车冲洗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等不与人身接触的生活用水。雨水也可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和消防用水。景观用水应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不得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作为景观用水。 10.2.2 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时,应满足以下规定的要求: 1)雨水及中水回用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和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的规定; 23 DB45/ T XXX—2010 2)利用非传统水源的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33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及GB 5040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的要求; 3)非传统水源在处理、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并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措施; 4 )采用再生水作为绿化用水时,不宜采用使水雾化的喷灌方式; 5 )如采用海水冲厕时,应考虑管材和设备的防腐,以及使用后的处理和排放。 10.2.3 使用非传统水源的供水系统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再生水管道应设置标识带,明装时应按GB 50336《建筑中水设计规范》规定对再生水管道进行标识。 2)水池(箱)、阀门、水表及取水口等均应设置有效的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0.2.4 居住区景观水体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应综合考虑水景设计和水质、水量保障情况,宜采取下列措施: 1)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和景观水的循环净化。 2)景观水体内采用机械设施,加强水体的水力循环,增强水面扰动,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 3)采用生物措施,如培养水生动植物吸收水中养份和控制藻类,并及时消除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 10.2.5 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初期弃流装置和雨水调节池,收集利用系统可与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 2)处理后的雨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宜用于绿化、景观、空调冷却等用水。 10.3 供水系统 10.3.1 供水系统应节水、节能,宜采取如下措施: 1)优先采用变频供水、管网叠压供水等节能的供水技术; 2)合理进行给水系统的分区,低区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需加压的供水系统应合理分区,每区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45MPa; 3)生活给水系统入户管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MPa。压力过大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孔板或节流塞等措施,控制超压出流; 4)优先选用节能节水的供水设备;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 24 DB45/ T XXX—2010 10.3.2 合理设计有集中热水供应建筑的热水系统。可采取如下措施: 1)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 2)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减少热水输送和循环过程中的热量损失,水加热设备供水温度与最不利用水点处出水温度差不应大于10?; 3)公共浴室淋浴宜充分考虑用水的节水性。 10.4 节水措施 10.4.1 应采取下列节水措施 1)采用节水型龙头、节水淋浴器、节水型洗衣机等符合CJ16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要求的节水器具,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2)选用高性能的阀门,控制不泄漏; 3)选用的管材、管件必须符合现行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避免管网漏损。 10.4.2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器; 2)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的入口处设过滤装置; 3)可设置不需永久灌溉系统的景观,用于植物生根的临时灌溉系统必须在安装后一年之内移走。 10.4.3 按照使用用途和用户要求设置水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景观及灌溉用水等均应设置水表,分别统计用水量。 2)公共建筑中对不同用途的用水进行分别计量:餐饮、洗浴、中水补水、空调补水分设水表计量。 3)选用高灵敏度计量水表,并根据水平衡测试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 4)所有水表计量数据宜统一输入建筑自动化管理系统(BMS),以达到漏水探查监控的目的。 11 暖通空调 11.1 一般规定 11.1.1 空调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结合广西的能源结构和能源政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选择综合能源利用率高的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 11.1.2 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宜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如地热能、太阳能等。 25 DB45/ T XXX—2010 11.1.3 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情况下,宜对建筑物内各系统的用能进行综合利用,以使整个建筑物的能源使用效率达到最好。 11.1.4 居住建筑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所采用的集中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可行。 2)所选用的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应比广西地方标准DB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3)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关于集中空调系统的其它节能规定。 11.1.5 空调冷、热源设备数量和容量选择,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考虑部分负荷及低负荷情况下设备的高效运行。空调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设备、风水输送设备的总容量,应以冷负荷和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确定; 2)设备运行效率应符合广西地方标准DB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应选择在设计负荷和部分负荷下效率较高的设备; 3)设备选择还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搭配,使系统在部分负荷运转时也处于相对高效率状态。 11.1.6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道材质、保温材料除应满足系统功能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可再生或可循环使用的要求。 11.1.7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变频节能技术: 1)新风机组、通风风机宜选用变速风机,以适应低负荷的情况; 2)变流量空调水系统,在满足设备(如冷水机组)运行最低水量要求前提下,经过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3)空调冷却塔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型,在低负荷时低转速运行,以节省风机电耗。 11.1.8 应采用低噪声的空调通风设备,在系统、设备、管道(风道)和机房采用有效的减振、隔震、消声措施。风机、水泵、冷却塔和冷水机组等噪声较大设备在设计工况下的噪声值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 11.1.9 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合理的室内环境参数: 1)除工艺要求严格规定外,舒适性空调室内环境指标不宜超过各类节能标准的限值; 2)室内热环境的舒适性应考虑空气干球温度、水蒸气分压力、空气速度、辐射温度和室内人员的作业特点与衣着; 3)应采用符合广西地方标准DB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新风量,选择合理的送风方式、空气流向、正确的压力梯度,排除室内污染与气味。 26 DB45/ T XXX—2010 11.1.10 应采用调节方便和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室内空调设备。 11.2 空调冷热源 11.2.1 空调系统的冷热源设置应符合广西地方标准DB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相关节能规定。 11.2.2 当公共建筑内区较大,冬季内区有稳定和足够的余热量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11.2.3 宜通过定量计算或计算机模拟的手段,来优化冷、热源的容量、设备数量配制,并确定冷、热源的运行模式。 11.2.4 风冷热泵系统,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时,不应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热。 11.2.5 集中空调系统的热源不应采用直接电热方式。冬季应尽量不使用制冷机为建筑物提供冷量。 11.2.6 全年运行中存在供冷和供热需求的热泵式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空调系统,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合理时,应优先采用热回收型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空调系统。 11.2.7 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分时电价政策、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空调负荷的时间分布,经过经济技术分析比较,可采用水蓄冷或冰蓄冷空调冷源。 11.2.8 居住建筑宜优先考虑在各住户设置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所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能效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2021.3《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第6条“节能评价值”的有关规定。 11.2.9 酒店、餐饮、医院、洗浴等生活热水耗量较大的场所,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热回收型冷水机组,或采用空调冷却水对生活水进行加热。 11.3 空调水系统 11.3.1 空调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除独立温湿度控制空调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7?,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 2)当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时,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 3)当采用冰蓄冷空调冷源或有低于4?的冷冻水可利用,空调末端为全空气系统形式时,宜采用大温差空调冷冻水系统以节省冷冻水泵电耗。 4)当空调的水系统供应距离大于300m,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大温差小流量的输送水温。 11.3.2 空调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27 DB45/ T XXX—2010 1)除采用蓄冷蓄热水池供冷供热,和空气处理需喷水处理方式等情况外,空调冷热水均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为保证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制冷及冷热交换的效率,应根据当地的水质情况对水系统采取必要的过滤除污、防腐蚀、阻垢、灭藻等水处理措施。 3)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选择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超过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11.3.3 空调水系统的最不利环路不应设置高阻力阀门。管道管径应按经济比摩阻确定,同时管路的总阻力或空调冷热水循环的计算扬程应满足广西地方标准DB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中对冷、热水输送系数的要求。 11.3.4 空调设备凝结水应有组织的收集和排放。 11.4 空调通风系统 11.4.1 暖通空调专业应与规划及建筑专业协作,通过设计适宜的建筑朝向、形体及外窗面积与遮阳形式,使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合理进行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降低空调负荷。必要时采用室内热压作用下的简化设计计算法或室内热环境下计算机模拟法进行分析计算。 11.4.2 消除建筑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都应具备采用自然通风的条件,当室外空气环境参数优于室内时采用自然通风满足室内热舒适及空气质量的要求。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 11.4.3 当需要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时,应优先考虑单设置排风或送风设施,进风由自然补风实现。自然补风口的风速、风压应经过核算,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1.4.4 在自然通风的基础上,应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以提高自然通风可控性能及效果。宜通过运用模拟软件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模拟以获得理想的自然通风效果。包括: 1)合理布置自然进风口(排风口)位置; 2)自然进风的进风口设过滤措施; 3)自然进风的进、出风口设调节及关断措施。 11.4.5 空调排风的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分析合理时,新风宜经排风热回收装置进行预冷或预热处理, 2)为节省空气热回收系统的风机能耗,应设置旁通风管并采用变频调速风机以在过渡季节减少新风和排风通过热回收装置的阻力,节省风机能耗。 28 DB45/ T XXX—2010 3)采用排风热回收装置补充新风时,室内末端机组的选择应考虑分担部分新风负荷。 4)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冷(或预热)处理,降低新风负荷,其额定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1.4.6 当吊顶空间的净空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三分之一或吊顶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一半时,房间空调系统不应采用吊顶直接回风的形式。 11.4.7 舒适性空调的全空气系统,应具备最大限度利用室外新风作冷源的条件。新风入口、过滤器等应按最大新风量设计,新风比应可调以满足全新风运行的要求。排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应与新风量的变化相适应。 11.4.8 通风系统设计过程中,在技术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考虑不同需求的通风系统之间的综合利用: 1)地下车库的排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考虑合用。 2)人防通风系统设计时,应考虑人防与平时通风设备及管道之间的合用。 11.4.9 合理设计空调及通风系统管路,矩形风管的宽高比不宜大于4,且不应大于8;高层建筑同一空调通风系统所负担的楼层数量不宜超过10层。风管规格应按经济比摩阻确定,同时管路的总阻力应满足广西地方标准DB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中对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的要求。 11.4.10 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如:吸烟室、复印/打印室、垃圾间等,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指标不低于9m3/h.m2,并维持该类房间不少于7Pa的负压状态。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 11.4.11 室内游泳池空调应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过渡季具备全新风工况。游泳池的排风应考虑热回收。冬季游泳池冷却除湿设备的冷凝热应回收利用于加热新风或送风。 11.4.12 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及送风温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普通全空气舒适性空调设计工况下的送风温差不宜小于8?。 2)当采用冰蓄冷空调冷源或有低于4?的冷冻水可利用时,舒适性空调的全空气系统应采用低温送风系统以节省风机能耗。 11.4.13 建筑物内高度空间的空调系统形式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高度超过12米的高大空间,夏季空调应采用分层空调或置换通风的系统形式。 2)当高大空间在吊顶上部存在较大热量时,夏季空调系统不应直接从吊顶高位回风。当采用空调系统供暖时,其高位排风在冬季宜采用能量回收系统。 11.5 空调通风自动控制系统 29 DB45/ T XXX—2010 11.5.1 应对建筑空调通风系统能源消耗之总量进行计量。在同一建筑中应根据建筑的功能、归属等情况,分区、分系统或分层对冷、热能耗进行计量。 11.5.2 冷热源中心应具有根据负荷要求变化,系统特性和优化程序自动空调运行的功能。 11.5.3 宜设置二氧化碳检测装置控制室内空调系统运行状态和新风量大小。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量需求控制。 11.5.4 当空调或采暖系统采用二次泵或多次泵系统时,宜根据所服务的水环路中最不利末端的压差信号自动控制该泵的转速。 11.5.5 合理选择空调系统的手动与自动控制模式,并与建筑将来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相结合。空调系统应具备手动开关、定时或自动控制装置,以便在部分负荷时,或只有部分区域使用空调的时,可以关闭部分空调,达到节能目的。 11.5.6 旅馆建筑每一间客房的空调设备,当客人离开房间时,应能自动关闭。 11.5.7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应具备室温独立调节的措施。如空调末端设具备温度设定、显示功能的温度控制面板等。 11.5.8 设置机械通风的车库,宜设一氧化碳检测装置。 11.5.9 集中制冷机房宜设置制冷剂泄露检测报警装置。 11.5.10 中央空调系统的下述环节,建议设置计量、监测设施,以对系统的运行进行考察、评价及优化: 1)监测并记录冷水机组进、出水瞬时温度及流量,以考察机组运行状态及制冷量。 2)监测并记录冷水机组的瞬时耗电量,以考察冷水机组在不同负荷下的制冷效率。 3)监测并记录锅炉进、出水瞬时温度及流量,以考察锅炉运行状态及制热量。 4)监测并记录锅炉设备的耗气(油)量,以考察锅炉的热效率。 5)设置必要的检测装置,以对热回收设备的热回收效率进行考察。如,新/排风热回收装置,应分别监测并记录新风和排风的进/出风温度、风速(风量),并自动计算得出该热回收设备的热回收效率。 6)监测并记录集中送风管道主干管的风速(风量)和静压,以考察送风管路系统的运行状态。 7)监测其它特殊的节能系统和设备效率。 12 建筑电气 12.1 一般规定 30 DB45/ T XXX—2010 12.1.1 各电气系统设计应准确定位、合理规划,满足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管理高效的要求。 12.1.2 建筑电气设计应考虑节能和环保措施。 12.1.3 电气设计应充分考虑管理维护和设备运行成本。 12.2 供配电系统设计 12.2.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合理确定负荷等级及容量。应对系统的运行能耗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节能降耗措施,对负载变化较大的系统应针对不同工况采取相应的节能运行模式。 12.2.2 供配电系统的变配电房及楼层配电间应尽量设置于负荷中心,并合理控制系统供电半径,以提高系统效率,降低线路损耗。 12.2.3 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分相电容自动补偿或自动分相无功补偿装置。 12.2.4 应对供电系统进行谐波监测。 12.2.5 当供配电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相关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谐波限值规定时,宜对建筑内的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或其所在线路采取高次谐波抑制和治理的措施,并宜满足以下要求: 1)当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的谐波限值规定时,宜对谐波源的性质、谐波实测参数等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 2)供配电系统中具有较大谐波干扰又需无功补偿的地点宜设置滤波装置。 12.2.6 10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截面的尺寸应结合技术条件和经济电流进行选择。 12.3 照明设计 12.3.1 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要求,优先采用自然采光和节能高效、便于管理的照明控制措施; 1)在具有自然采光或自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控制措施; )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方2)公共场所(如地下车库、走廊、楼梯间、门厅或道路等 式; 3)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客房层走廊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器,对房内空调、照明、插座、电动窗帘等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4)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设置随室外自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人工照明照度的装置。 12.3.2 应根据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等因素,依据不同房间或场合的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指标。照度指标为300lx及以上的房间或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方式。 31 DB45/ T XXX—2010 12.3.3 除建筑功能要求特殊的场所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满足国家能耗指标的节能附件。荧光灯或气体放电灯采用电感镇流器时应设就地电容补偿装置,使其功率因数达0.9以上。 12.3.4 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12.3.5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宜满足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12.3.6 应计算建筑夜间室内外照明的漏光及广告照明等造成的光污染。各环境区域对光干扰的限制值宜符合表4的规定。 1)限制室内照明光线由窗户溢出室外,限制室外照明光线溢出到场地外; 2)距场地边界距离在其安装高度2.5倍内的光源须加装遮光罩; 3)限制面向步行者的照明器具的光度; 4)限制景观和道路照明中射向天空的直射光; 5)宜采用内透光照明与轮廓照明相结合的方法。 各环境区域对光干扰的限制值宜参照表4。 表4 限制光干扰的最大光度值 环境区域 照明光度指标 适用条件 ? ? ? ? 窗户垂直照度 夜景照明熄灭前:进入窗户的光线 2 5 10 25 Er(lx) 夜景照明熄灭后:进入窗户的光线 1 1 5 10 夜景照明熄灭前:适用于全部照明设备 0 50 100 100 灯具输出的光强 (kcd) 夜景照明熄灭后:适用于全部照明设备 0 0.5 1.0 2.5 上射光通量比最大值 灯的上射光通量与全部光通量之比 0 5 15 25 (%) 建筑物体表面亮度 由照明设计的平均照度和反射比确定 0 5 10 25 2L(cd/m) 注:?类环境区域:环境暗的地区,如公园、自然风景区; ?类环境区域:环境亮度低的地区,如城市较小街道区域; ?类环境区域:环境亮度中等的地区,如城市一般街道周边地区; ?类环境区域:环境亮度高的地区,如一般住区与商业区混合的城市街道。 12.4 电气设备节能 12.4.1 变压器应选择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产品,并应达到GB20052《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规定的目标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且其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75,。 32 DB45/ T XXX—2010 12.4.2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12.4.3 客梯应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应装设感应传感器。 12.4.4 当3台及以上的客梯集中排列时,客梯控制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 12.5 可再生能源利用 12.5.1 太阳能资源或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发电或风力发电作为电力能源。 12.5.2 当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风力发电系统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优先采用并网型系统。 12.5.3 景观照明和非主要道路的道路照明可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12.6 计量与智能化 12.6.1 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管理要求进行电力能耗分项计量: 1)住宅用电应分户计量。 2)居住小区公共设备的用电应考虑设备使用权归属情况,分别针对风机、水泵、电梯、公共照明等负荷进行分单位、分类计量,为物业内部的节能管理、收费提供依据。 3)居住小区宜配置水表、电表和燃气表的自动计量、抄收及远传系统,并宜与小区管理系统 联网。 4)公共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管理要求分别针对空调用电;照明插座;水泵、电梯、风机等动力用电;信息机房、厨房、锅炉等特殊用电设置电量分项计量装置;对出租办公、营业性场所应根据耗电、冷热量等实行计量收费。 12.6.2 计量装置宜集中设置,当条件限制时,宜采用集中远程抄表系统或卡式表具。 12.6.3 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1)对室外温湿度、及室内空气品质进行监测。 2)对照明、空调、给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集中监控。 3)具有对各主要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的功能。 12.6.4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满足GB/T 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及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33 DB45/ T XXX—201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或者“应 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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