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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 共秩序罪 篇一 : 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规定有35个罪名。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作出了界定。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阻碍国家安全机...

[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 共秩序罪 篇一 : 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规定有35个罪名。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作出了界定。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特征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第,,,条第,款至第,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应从重处罚。妨害公务,不仅表现为使被害人员不能或不得不放弃执行某项职务,而且还表现为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和职责,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如迫使公安人员放走逮捕的人犯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认定 要划清妨害公务与人民群众同违法乱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斗争的界限;要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本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的界限。以暴力手段实施本罪的,以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在此限度之内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度,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了重伤、死亡,则牵连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再定妨害公务罪了而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概念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 ,、客观上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劝诱、引导、 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煽动的内容必须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煽动的对象必须是群众。如果煽动群众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国家法律实施,不构成本罪。群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违法犯罪分子。所谓国家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这一特定的煽动内容,在煽动的形式灌输给了群众,不管被煽动的群众是否付诸实施了,均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认定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二是煽动的内容不同; 三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 本罪不要求特定目的,后罪必须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者则是正常的民族关系。此外煽动的内容也不同。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招摇撞骗罪 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从而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首先,犯罪分子要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其次,犯罪 分子必须利用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了招摇撞骗活动。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到处炫耀,进行欺骗。犯罪分子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身份和招摇撞骗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认定 注意把本罪与诈骗罪区别开来。首先,侵害客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及其威信,而诈骗侵害的客体限于财产权利。其次,行为方式不同。招摇撞骗罪必须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的方式进行,而诈骗罪所采用的手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虽然具有上述区别,但二者有时会出现重合的情形。比如,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财物时,就和诈骗罪重合了。遇到这种情况,不能一律定招摇撞骗罪。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为了骗取财物,而且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则其侵犯的客体已主要不是国家机关的威信,而是财产权利了,应依照刑法,,,条规定的诈骗罪论处。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80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私人印章用于公务,起机关证明作用时,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80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概念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私人印章用于公务,起机关证明作用时,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构成。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和计算机功能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谓侵入,客观上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如单位工作人员窃取或通过其他渠道而获取入网口令而侵入上述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与上述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联网的其他单位的职工非法获取入网口令而侵入上述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外单位人员潜入上述计算机机房而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经济建设以及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领域的正常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上述3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即由于行为人的破坏,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使工作受到很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斗殴罪 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从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状态。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从斗殴的行为。所谓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聚众斗殴往往造成人身伤、亡,甚至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 ,、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 和社会公德,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认定 根据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再定聚众斗殴罪,而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下列4种情况: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认定 要划清寻衅滋事罪与聚从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三罪都侵犯公共秩序;后两罪都是聚众进行,有些寻衅滋事罪亦可以是聚众进行。三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是出于流氓动机,后两罪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要求;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故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 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两罪主要表现为用群众闹事的形式,冲击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要挟政府、施加压力。寻衅滋事罪不是聚众犯罪,对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后2种罪,只依法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的刑事责任。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出于犯罪的目的,发起、 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起策划、指挥、协调作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或者参加。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概念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他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国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会组织。 ,、犯罪主体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人,且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概念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特征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予以包庇或纵容。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概念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或,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客观方面表现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300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的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会道门”,主要是指一贯道、九宫道、先天道、后天道等封建迷信组织。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封建 迷信是在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群众无知的情况下,作为科学的对立物出现的1种信奉鬼神的唯心主义的宿命论。只要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第,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情形主要有: 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一些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300条第两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骗者死亡的结果。行为人蒙骗他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一些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大搞封建迷信的人员,如“神汉”,“巫婆”等。 ,、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淫乱罪 概念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淫乱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众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宿奸;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际上限于2种人,1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另1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多次参加者。 ,、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概念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观看影像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男女参加淫乱活动。引诱的对象限于未满,,周岁的男女。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奸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概念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尸体加以凌辱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刑。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依法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 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 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由于泄露、扩散致使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情形没有故意,仍仅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十一条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物品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十二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概念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概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扰乱社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序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概念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2个问题: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限于聚众冲击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从实质上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妨碍公务罪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活动。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有所有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众冲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概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概念 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了某一具体犯罪的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的方法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讲解、身体示范、观摩影像、阅读文字、公开或秘密的、当面或传授的、一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多 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在社会上传授或者在羁押场所传授等等。传授行为完成后,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者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实行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以不同的犯罪内容、不同对象或者同一对象实施了传授或教唆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传授行为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赌博罪 概念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2个问题:,、赌博罪与非罪的界限。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参与赌博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对于亲属或者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置骗局,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赌博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照抢劫罪处理。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概念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窃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指非法买卖制造警察服装、专用标志、警用械具、警车牌号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制度,扰乱了警用装备的生产、使用、管理,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声誉、信誉、形象。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生产警用装备; 2、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警用装备; 3、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标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自己生产、买卖的警用装备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6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形: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篇二 : 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规定有35个罪名。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作出了界定。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 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特征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第,,,条第,款至第,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应从重处罚。妨害公务,不仅表现为使被害人员不能或不得不放弃执行某项职务,而且还表现为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和职责,实 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如迫使公安人员放走逮捕的人犯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认定 要划清妨害公务与人民群众同违法乱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斗争的界限;要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本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的界限。以暴力手段实施本罪的,以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在此限度之内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度,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了重伤、死亡,则牵连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再定妨害公务罪了而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概念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 ,、客观上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煽动的内容必须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煽动的对象必须是群众。如果煽动群众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国家法律实施,不构成本罪。群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违法犯罪分子。所谓国家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这一特定的煽动内容,在煽动的形式灌输给了群众,不管被煽动的群众是否付诸实施了,均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认定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煽动的内容不同; 三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 本罪不要求特定目的,后罪必须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者则是正常的民族关系。此外煽动的内容也不同。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招摇撞骗罪 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从而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首先,犯罪分子要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其次,犯罪分子必须利用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了招摇撞骗活动。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到处炫耀,进行欺骗。犯罪分子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身份和招摇撞骗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认定 注意把本罪与诈骗罪区别开来。首先,侵害客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及其威信,而诈骗侵害的客体限于财产权利。其次,行为方式不同。招摇撞骗罪必须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的方式进行,而诈骗罪所采用的手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 的。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虽然具有上述区别,但二者有时会出现重合的情形。比如,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财物时,就和诈骗罪重合了。遇到这种情况,不能一律定招摇撞骗罪。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为了骗取财物,而且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则其侵犯的客体已主要不是国家机关的威信,而是财产权利了,应依照刑法,,,条规定的诈骗罪论处。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80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私人印章用于公务,起机关证明作用时,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80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概念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私人印章用于公务,起机关证明作用时,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构成。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和计算机功能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谓侵入,客观上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如单位工作人员窃取或通过其他渠道而获取入网口令而侵入上述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与上述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联网的其他单位的职工非法获取入网口令而侵入上述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外单位人员潜入上述计算机机房而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经济建设以及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领域的正常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上述3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即由于行为人的破坏,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使工作受到很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斗殴罪 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从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状态。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从斗殴的行为。所谓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聚众斗 殴往往造成人身伤、亡,甚至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 ,、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认定 根据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再定聚众斗殴罪,而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下列4种情况: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认定 要划清寻衅滋事罪与聚从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三罪都侵犯公共秩序;后两罪都是聚众进行,有些寻衅滋事罪亦可以是聚众进行。三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是出于流氓动机,后两罪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要求;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故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两罪主要表现为用群众闹事的形式,冲击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要挟政府、施加压力。寻衅滋事罪不是聚众犯罪,对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后2种罪,只依法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的刑事责任。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出于犯罪的目的,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起策划、指挥、协调作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或者参加。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概念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他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国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会组织。 ,、犯罪主体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人,且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概念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特征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予以包庇或纵容。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概念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 许或,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300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的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会道门”,主要是指一贯道、九宫道、先天道、后天道等封建迷信组织。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是在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群众无知的情况下,作为科学的对立物出现的1种信奉鬼神的唯心主义的宿命论。只要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情形主要有: 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 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一些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300条第两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骗者死亡的结果。行为人蒙骗他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一些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大搞封建迷信的人员,如“神汉”,“巫婆”等。 ,、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淫乱罪 概念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淫乱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众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宿奸;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际上限于2种人,1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另1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多次参加者。 ,、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概念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观看影像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男女参加淫乱活动。引诱的对象限于未满,,周岁的男女。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奸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概念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尸体加以凌辱的行为。 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 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刑。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依法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 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由于泄露、扩散致使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情形没有故意,仍仅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十一条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十二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概念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概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扰乱社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序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 理。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概念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2个问题: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限于 聚众冲击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从实质上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妨碍公务罪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活动。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对象有所有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众冲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概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概念 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了某一具体犯罪的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的方法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讲解、身体示范、观摩影像、阅读文字、公开或秘密的、当面或传授的、一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多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在社会上传授或者在羁押场所传授等等。传授行为完成后,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者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实行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以不同的犯罪内容、不同对象或者同一对象实施了传授或教唆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传授行为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赌博罪 概念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2个问题:,、赌博罪与非罪的界限。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参与赌博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对于亲属或者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置骗局,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赌博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应以赌博 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照抢劫罪处理。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概念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窃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指非法买卖制造警察服装、专用标志、警用械具、警车牌号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制度,扰乱了警用装备的生产、使用、管理,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声誉、信誉、形象。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生产警用装备; 2、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警用装备; 3、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标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自己生产、买卖的警用装备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罪_扰乱公共秩序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6个方面明 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形: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篇三 : 什么是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藐视国家法律和公共道德,利用各种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如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结伙成帮打群架等聚众斗殴的犯罪;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产,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的犯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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