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举报
开通vip

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概括来讲,企业改制必然涉及资产处臵、债务处理、职工安臵三项重要内容,职工安臵是企业改制中的关键性环节。职工安臵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则企业改制可顺利推行,职工安臵利益被忽视或是受到损害,则即使企业改制完成也将存在巨大的隐患,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企业改制时除依法支付有关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费用,并办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妥善安臵职工。 ,一, 在岗职工的安臵的利益 1, 改制时劳动合同的变化 在岗职工与改制企业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这就涉及企...

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概括来讲,企业改制必然涉及资产处臵、债务处理、职工安臵三项重要内容,职工安臵是企业改制中的关键性环节。职工安臵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则企业改制可顺利推行,职工安臵利益被忽视或是受到损害,则即使企业改制完成也将存在巨大的隐患,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企业改制时除依法支付有关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费用,并办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妥善安臵职工。 ,一, 在岗职工的安臵的利益 1, 改制时劳动合同的变化 在岗职工与改制企业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这就涉及企业改制时原有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1,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指出:“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有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说明的是,在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才适用本款的规定,并且劳动年限要合并计算、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得以依法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来看,企业改制造成了原劳动合同中企业一方人格特征的变更、劳动期限的变更等情况,这时劳资双方如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双方可借此机会就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等问题予以规范,劳动合同变更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定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件,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企业改制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亦明确规定:“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 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原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主体企业可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 关于工期滞后的函关于工程严重滞后的函关于工程进度滞后的回复函关于征求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廉洁自律情况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1,对于《规定》废止,2001年10月6日,前“录用”的职工,应计发劳动者至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2,对在《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二,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禽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职工输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45条,。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1, 补偿标准 1, 辅业改制 按照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政策进行改制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部481号文件、劳动部21号文件,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的要求,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及标准如下: 一是,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中,原主体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福利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一,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按上述标准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其后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补偿,即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民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是,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改制企业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1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主业改制 对于未按国家辅业改制政策直接进行改制的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劳动合同法》、481号文件执行。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没有”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也没有辅业改制中“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的,碑帖 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等限制,全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一,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按上述标准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其后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补偿,即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 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裣。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近代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去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并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随着国家改制政策的不断完善与同台,净土资产直接转为职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在主业改制中已难行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超高频当面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些企业进行改制时,强制全体职工“持股上岗”,以入股作为获得劳动权的前提条件,这是不合法的。股权是股东依股东身份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劳动权是指处理在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改选劳动义务的同坟,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股权与劳动权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权利,不互为条件的,不因职工身份而必然产生股权,也不因股东身份而必然产生劳动权。但是,在企业进行公司建时,为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改制的平衡过渡,往往鼓励原有经营者持股,采用管理岗位与持有股权相适应的原则,这也是改制后企业与约束协调一致原则的要求,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站在战略性的高度做好持股工作。 ,二, 内退职工的安臵利益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臵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 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留企改[2002]859号,、劳动部21号等文件的规定: 第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企业发 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内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法退休手续。 第二,在企业改制分流时,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本人申请输内部退养的,职工可与原主体企业签订爱养协议,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对于在改制前已输内啊退养的人员,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第三,在企业改制分流时,由改制企业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爱养条件的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的,改制企业根据其享受的内退待遇撮至法定退休的退养生活费及应由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该部职工到退休时,办理退休手续,进入社保统筹。 对于内退职工的预提费用标准为: 第一,内退职工的应予预留的费用范围为生活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 第二,领取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各地的做法一般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本单位同类在岗人员的工资。 第三,职工在退养期间,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每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离退休职工的安臵利益 离休职工的称为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之下,除了福利待遇较高外,其与退休职工的性质是相似的,离休职工在改制时宜由原主体企业管理,以保障其原有离休待遇不变,退休职工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也宜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当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可以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 ,四,其他特殊职工的安臵利益 1, 工伤,包括职业病,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1, 对因工致残,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 工,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预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由原主体企业或改制企 业继续管理,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 对因工致残,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工伤职 工本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伤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对因工致残,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七级至二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 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可以与其他职工一并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 待遇。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 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48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应当支付经济 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按规定计发应得工资等费,并对其三期待遇给予补偿后,可解除 劳动关系,并发给经济补偿金。 4, 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 “下岗”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不含从农村招收入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面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该部分职工与企业仍存在着劳动关系,禽的是生活保障金。 企业改制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因原主体乱扣帽子。已经下岗进入再就业心的职工以及离开中心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以一并参加改制,其劳动关系按照在岗队工的安臵规定执行,也可以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对协议未到期的,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协议。 5, “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放假、长期离岗等未实际在企业工作的职工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返回原企业工作的,原劳动合同相应发言为,协商一致到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解除原合同,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可将经济补偿金等额折合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协商不一致的,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一律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档为【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5874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5KB
软件:Word
页数:1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08-29
浏览量: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