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委托审查建设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操作规程
为提高我区财政投资评审效率~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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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委托工作~根据白云区财政局《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试行办法》和《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流程》~制定本规程。
一、组织实施
1、根据白云区财政局科室职能分工~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业务,以下简称“评审业务”,~委托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工作。
2、评审中心应严格按照本规程~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开展审查业务资格或能力的~不予安排评审业务。
3、评审中心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督促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4、评审中心应科学合理安排评审业务的委托工作,因评审业务的发展~新增委托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参照执行本规程。
二、委托范围
1、对凡有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区重点大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对外委托。
2、对财政部门接受政府委托审查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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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审查。
三、中介机构
1、评审中心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的初期~对可能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审查,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期间~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考核。
2、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或考核的内容:
,1,执业资质,
,2,经营状况,
,3,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审查,
,4,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考核,
,5,其他需要审查或考核的事项。
3、执业资质是指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必须具备的相应执业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开展审查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接受执业资质审查的中介机构应向评审中心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4、经营状况包括中介机构正常经营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证明~以及接受审查任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开展工作情况。
接受经营状况审查和考察的中介机构应向评审中心提供:
,1,机构注册执照证明文件,
,2,机构经营状况、主要业务完成情况说明材料,
,3,独立完成审查任务能力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承诺书,
,4,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5,定期的财务报表,
,6,专业人员
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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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接受教育证明文件,
,7,评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说明材料。
5、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审查。
接受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审查的中介机构应向评审中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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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1,独立完成建设工程审查业务案例材料~包括工程名称、专业、类别、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核减,增,率、评审人、接收委托时间、项目开始时间、完成时间等,
,2,上述案例其他情况说明或补充材料~如评审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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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执行情况~审定结果的法律诉讼情况、延期情况等。
评审中心对上述案例的审查所提出的疑问~中介机构应如实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考核。
评审中心对发出的委托业务进行审查~考核内容包括:
,1,中介机构对受委托业务的处理情况~如响应时间、具体工作要求执行情况、问题处理情况等,
,2,法律、法规、工作流程执行情况,
,3,任务按期完成情况,
,4,评审质量抽检,
,5,其他需考核的情况。
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考核作为安排业务委托的主要依据。
7、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审业务的时间规定~参照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文财建„2004?369号文,~即: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按照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编集须知》的规定进行界定~上述审查时间不包括三方会审和复核时间,参见《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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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审中心对委托完成的评审业务~通过自行抽查或委托另一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9、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四、委托程序
1、评审中心按照《财政业务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的工作要求~拟定评审业务委托计划~确定委托业务联系人。
2、联系人负责通知中介机构办理接受委托手续~督导中介机构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开展评审业务。
3、中介机构接受评审任务~明确项目评审负责人,或联系人,~项目负责人制订评审方案报评审中心备案。
4、中介机构按照评审中心制定的《项目评审工作流程》~开展评审业务。
中介机构在开展评审过程中~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工程项目评审结果, ,算确认表》、《项目评审报告》等环节必须事前通知评审中心联系人~联系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核或整改意见。中介机构有责任完善评审中心提出的要求。
5、完成《项目评审报告》~中介机构将项目评审的全部资料移交评审中心,注意做好资料备份,~评审中心进行资料登记和数据统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的《项目评审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一。
6、中介机构提出项目评审收费对数~对数完毕开具收费凭证~评审中心支付项目评审费用。
五、评审费用
1、财政部门直接安排资金的项目的评审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评审中心向中介机构支付项目评审费用,非财政部门直接安排资金的项目的评审收费~按照“谁送审、谁付费”的原则~由被审单位向中介机构支付审查费用。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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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双向收取评审费用。
2、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费用计算标准~参照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文,规定~不分段累进计算。
评审中心在年度内采取谈判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并通过委托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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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并执行。
六、监督与投诉
1、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被审单位对评审质量、评审时间、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以及廉政等问题~可以向评审中心行政部投诉~也可向区财政局举报。
区财政局监督投诉电话:26092455
评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87612658
评审中心电子邮箱:pingshen@by.gov.cn
或pingshen_by@126.com
2、评审中心收到投诉后根据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对反映情况属实的~视为有效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对评审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投诉单位或投诉人,对投诉反映情况不真实、恶意扰乱评审工作秩序或匿名投诉~评审中心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向上级部门反映~并保留追究合法权益的权利。
3、评审中心定期向被审单位发出和回收《意见征询表》~根据收集的情况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七、责任与处罚
1、中介机构对被审核单位的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进行审核~对发现的情况及时通报评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所有评审资料负责保密。
2、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
3、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有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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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评审中心有权要求其更换工作人员或终止委托~由此造成损失的~保留追诉的权利。
4、经复核确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3%的~接受委托开展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计算公式:
赔偿金,审核结果误差额×5%
经济赔偿额由评审中心在委托评审付费中扣除~单项累计经济赔偿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单项委托评审项目的付费总额。
涉及法律诉讼的赔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中介机构未能按委托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的~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6、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下列情节之一的~评审中心将取消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审业务的资格:
,1,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的审查或考核不合格,
,2,经证实~存在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3,违约或单方终止委托约定,
,4,一年内项目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赔偿标准达到两次,
,5,一年内项目评审完成时间超出本规程规定达到两次,
,6,一年内被有效投诉达到两次,
,7,一年内违反本规程其他规定达到两次,
,8,其他业务中有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八、附则
1、本规程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2、本规程由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或修改~修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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