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利电力部
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
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87〕水电劳字第114号
(1987年12月30日)
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结合水利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锅炉运行值班工”等36个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为提前退休工种。现将“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提前退休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并...
水利电力部
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
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87〕水电劳字第114号
(1987年12月30日)
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结合水利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锅炉运行值班工”等36个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为提前退休工种。现将“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提前退休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如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条件仍能继续胜任本工种工作,本人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年。
三、凡符合第一条规定,已经调换工种的职工,原则上按现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按提前退休工种执行。
四、本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继续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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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附:一、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二、已批准公布的水利电力系统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附一:
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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