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城乡违法建设监管查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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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规划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县城乡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工作遵循“县指导、镇负责、村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工作;各镇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乡违法建设巡查控管机制。
(一)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
(二)各镇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各镇应建立干部分工包村(社区)、村(社区)两委班子分工包组的巡查控管网络,村(社区)书记、主任对本村(社区)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负总责。
(三)和县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
第五条实行城乡违法建设督查通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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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行政执法局、各镇(开发区)每天开展巡查工作(含节假日),并做好违法建设巡查记录和上报工作。
(二)县行政执法局、各镇(开发区)要对本辖区内新增违法建设巡查查处情况每周报送县推进办,县推进办应及时通报全县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三)县推进办应会同县监察局、行政执法局每月定期督查全县城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建立城乡违法建设拆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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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新增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一旦出现违法建设,必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强制拆除。
(二)各镇负责本辖区内新增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一旦出现违法建设,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镇立即组织强制拆除。
(三)各镇在拆除违法建设受阻时,应及时报告县行政执法局、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县相关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协同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第七条县行政执法局、各镇要对本辖区内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制定拆除计划并按期拆除。
第八条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对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不同的处理:
(一)瞒报、拒报新增违法建设的先停职,后处理;
(二)党员干部带头违建,且不带头自拆或利用职权包庇,干扰、阻碍查处违法建设的,先予免职,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因巡查、监管不到位造成新增违法建设的,追究相关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因监管、巡查不到位造成新增违法建设的,其中,村(社区)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1000平方米的,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对村委会主任、社区居委会主任依法罢免;县行政执法局辖区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500
平方米的,历阳镇、乌江镇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2000平方米的,其他镇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1500平方米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按照超额的百分比分别给予预警、调整工作岗位(超50%)、责令辞职或免职(超100%)等
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建立违法建设巡查查处工作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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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负责人分别给予奖励。县城及各镇(开发区)设立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对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者,经核实无误,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建立城乡违法建设查处联动机制。
县国土局牵头负责对全县非法侵占农用土地及土地违规案件的查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配合各镇做好违建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违法建设查处活动,及时制止和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司法机关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发现的土地违规案件、非法侵占耕地案件以及公安机关移送的暴力抗法案件要依法迅速作出处理。
县农委、住建局、经信委、水利、交通等部门做好各自领域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工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新增违法建设不包括已经立项并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与及时拆除的违法建设。
第十三条县国土、住建等部门违反规定擅自为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未依照有关规定,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行政执法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