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淮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淮河水利网
治淮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水建管〔2013〕35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负责,为主,质量监督的治淮工程~其他治淮工程可参照执行。
淮委建设与管理处,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下同,是淮委负责质量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水利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淮委有关规章制度,
,二,国家和水利、交通、房屋建筑等相关行业的有关技术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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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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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四条 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
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核定等。
第五条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复核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格,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
,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情况、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对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四,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五,监督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
,六,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七,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会议~核定,备,工程质量,
,八,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九,参加政府验收~提交工程质量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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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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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期为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第七条 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
,一,质量监督机构对一般工程指定质量监督员,不少于2人,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二,质量监督机构对大型工程可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站成员不少于3人,
,三,由淮委和地方共同监督的治淮工程~双方可签订工作协议或采取其它方式明确质量监督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方式
,一,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巡查、抽查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二,大型工程可成立项目站进驻现场监督。
第二章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申报质量监督申请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组建,
,二,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并列入年度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三,主要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已确定。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填写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录A,及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格式见附录B,~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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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备查:
,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工程主要设计文件、施工图及建设进度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回复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申请受理文件中应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质量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初期将质量监督计划发送项目法人。
第三章 项目划分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确认~并在14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意见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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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将调整情况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对现行标准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等~制定验收评定标准及表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缺乏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且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的附属工程或临时工程~可作为质量检查项目~不纳入工程总体质量评定统计。
第十九条 项目划分确认的主要依据
水利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的规定执行。
其它相关行业分别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划分确认的主要事项
,一,单位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单位工程,
,二,各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名称、数量及主要分部工程,
,三,单元工程划分原则、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四,质量检验与评定所执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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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强制性条文以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工程相关建设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度安排、设计变更及验收计划~以便质量监督机构合理安排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与整改监督
,一,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参建单位反馈~并将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格式见附录C,发送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法人发送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二,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三,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可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请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核定,备,、阶段验收质量评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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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质量总评工作中对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测与质量评估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各参建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测工作。质量监督检测不代替项目法人或其他参建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
由淮委和地方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监督的治淮工程~双方均可开展质量监督检测。双方应做好质量监督检测计划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检测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公布质量监督检测结果~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处理或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检测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开展质量评估。
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评估计划告知项目法人。质量评估单位在质量评估工作完成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发送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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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质量核备与核定
第二十六条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核备
施工围堰等重要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参照永久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及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项目站,核备。
第二十七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项目法人应在相关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表,格式见附录D,及相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项目站,。
第二十八条 分部工程质量核备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法人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项目站,核备。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表见附录E。
报送核备的资料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等级核备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质量核定
,一,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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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项目站,核定。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见附录F。
报送核定的资料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核定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项目站,确认。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填写外观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项目站,核定。
报送核定的资料应包括外观质量评定表、已批准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抽检表、质量检测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测结论。
,三,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法人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见附录G。
报送核定的资料应包括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等级核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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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提前将单位工程验收计划告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验收前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核查。
,四,工程项目质量核定
工程项目质量经项目法人认定后~由项目法人将工程项目质量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项目质量核定表见附录H。
,五,阶段验收质量评价
项目法人应在阶段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评价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质量评价~并在工程阶段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格式见附录J,。
,六,竣工验收质量核定
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的10个工作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核定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录K,。
第三十条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验收结论仍有分歧意见时~应报请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质量核定过程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遗留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章 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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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见附录I,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质量缺陷备案表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告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应急处理、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将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备,。
第八章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举报质量问题的来信或电话时~应填写水利工程质量举报受理书,格式见附录L,~并及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来信或
11
电话后~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对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经调查核实较严重的质量问题~ 应及时将举报及调查核实情况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章 质量监督档案
第三十九条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二,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应与监督工作同步进行,
,三,监督项目应分别建立档案。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质量管理的资料和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工作资料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监督受理文件及相应资料,
,二,项目划分确认文件及相应资料,
,三,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及相应整改情况报告,
,四,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核定等资料,
,五,质量缺陷备案材料和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资料,
,六,质量举报调查处理相关资料,
,七,质量监督检测报告、质量评估报告,
12
,八,质量评价意见、质量监督报告及相应申请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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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NO:20XX,XX
工程名称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章):
质量监督机构(章):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制
年 月 日
14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
2、填写字迹应清晰、整洁、工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3、本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
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工程建设控制性工期,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合理安排质量监督工作;
5、表中空格不足者,可另外附表;
6、本表经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盖章签收并返还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份后,即认为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15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工程名称
工程位置 项目法人(建设 单位)名称
项目法人(建设 单位)组建文件
项目法人(建设 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
初步设计 概算总投资 批复文件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16
工程建设工期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治淮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淮委建管〔2015〕 号),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接受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对
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支持并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管〔1997〕339号),结合本工程特点,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同意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指定 同志负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我站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17
附录B
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单位 单 位 名 称 资 质 等 级 类别
? 勘测
单位 ?
? 设计
单位 ?
?
? 施工 参建
单位 单位?
资质 …
等级 主要材?
料及设 ? 备供应
? 单 位
? 监理
单位 ?
? 质量检
测单位 ?
单位 单位名称 职 位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类别
法定代表人
项目 技术负责人 法人
质量负责人 参建
单位负责人
建设 质量 技术负责人 单位 责任
质量负责人 人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勘测
单位 技术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18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设计 现场设计代表 单位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现场设计代表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工程科长
质检科长 施工
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工程科长
质检科长
法定代表人 ? 主要材
参 项目负责人 料设备
建 供应单法定代表人 单 ? 位 项目负责人 位
法定代表人 质
量 ? 项目总监
责 质量工程师 监理 任
单位 法定代表人 人
? 项目总监
质量工程师
法定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质量检
测单位 法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本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填报。
19
附录C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
检查时间: 编号:20XX年XX号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工程形象进度: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
填写人: 负责人:
质量监督机构(盖章)
主送:
抄送:
20
附录D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表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 名称
分部工程 名称
序号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 联合签证质量等级
1
2
3
4
5
项目法人
认定意见
认定人: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 机构核备 意见 核备人: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4份,表后附单元工程质量核备内容相应资料,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后留存1份,其余返还项目法人,如发现问题,将通知项目法人重新组织复核。
21
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表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 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质量结论
1
2
3
4
5
6
项目法人
认定意见
认定人: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
机构核备
意见
核备人: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4份,表后附分部工程质量核备内容相应资料,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后留存1份,其余返还项目法人,如发现问题,将通知项目法人重新组织复核。
22
附录F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 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质量结论
1
2
3
4
5
项目法人
认定意见
认定人: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 机构核定 意见 核定人: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适用于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本表一式4份,表后附分部工程质量核定内容相应资料,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后留存1份,其余返还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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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 建设内容 及工程量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分部工程共 个,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程 个,优良率 %,主要分部工程优良率 %。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 %。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观测资料分析结论(试运行情况):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单位工程 验收质量结论
项目法人
认定意见 认定人: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机构
核定意见 核定人: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4份,表后附单位工程质量核定内容相应资料,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后留存1份,其余返还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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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
工程项目质量核定表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监理单位
主要工程内容及 主要工程量
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验收质量验收质量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结论 结论 1 7 2 8 3 9 4 10 5 11 6 12 单位工程共 个,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程 个,优良率 %,主要单位工程优良率 %。
项目法人
认定意见 认定人: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
机构核定意见 核定人: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4份,表后附工程项目质量核定内容相应资料,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后留存1份,其余返还项目法人。
25
附录I
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备案表编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缺陷所在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
缺陷内容:
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
(主要说明具体部位、缺陷描述并附示意图)
质量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
对工程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运用的影响
处理方案以及处理效果,或不处理原因
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应说明主要理由,或采用其他方案及主要理由)
保留意见人或保留意见单位责任人(盖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意见 办理人员: 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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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J
工程 阶段验收
质量评价意见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
年 月 日
27
一、工程概况
(工程批复过程、批复文号、概算投资,批准的主要工程内容,主要设计变更,评价范围及其完成情况)
二、质量监督情况
(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工作开展情况)
三、项目划分情况
(总体项目划分和具体项目划分及验收内容项目划分)
四、质量数据分析
(扼要说明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情况,详述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单位检测情况,质量监督检测情况)
五、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情况
六、有关问题和建议
七、质量评价意见
28
附录K
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
年 月 日
29
一、工程概况
(工程批复过程、批复文号、概算投资,批准的主要工程内容,主要设计变
更及履行手续情况,工程完成情况)
二、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工作开展情况)
三、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四、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五、工程质量检测
六、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
七、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八、有关问题和建议
九、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十、附件
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
2、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意见汇总
30
附录L
工程质量举报受理书
编号:〔 〕 号 举报内容:
年 月 日 接报单位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