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种植版本)
_______ 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_ 等____ 人发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____________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以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为主。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经营的农民,企业及从事与 种植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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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社会团体及个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颁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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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成员形式加入的需要盖有公章的法人代表印章)。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九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承担本社的亏损;
(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中终了时终止。
第十一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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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亏损处理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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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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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召开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定年度财务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组织召开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 管理召开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 接受、答复 、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理事长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第二十条
责.理事会由理事三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交易,实名记载与各成员的个人账户中,按交易量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室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入股资金;
(二)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国家政策扶持资金;
(四)社会捐赠。
第二十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食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二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三个月内交清。
第二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二十八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二十九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 公积金,按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 公益金,按比例提取;分红总额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三) 股金分红,按比例提取;分红总额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上列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
定后实施;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因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有成员大会选出5-7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工商部门登记,农业部门
备案,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权。
专业合作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