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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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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研究的路径与方法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相当落后,目前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表现为:“第一,证据法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吗?……第二,迄今为止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理论基础、知识体系、具体的框架结构还处于尚待建设之中,没有形成比价成熟的体系……第三,我国证据法中的许多命题、概念、理念、森之思维方式都来自西方……。”[①]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大量的证据规则,再次掀起了人们对证据法研究的热潮。类似研究侧重于对规则进行注释性研究,缺乏对一般性理论的探索,这种恶性循环使得我国证据长期处于低级粗放阶段,甚至无法获得一个独立学科的地位。 不...

证据法学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相当落后,目前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表现为:“第一,证据法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吗?……第二,迄今为止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理论基础、知识体系、具体的框架结构还处于尚待建设之中,没有形成比价成熟的体系……第三,我国证据法中的许多命题、概念、理念、森之思维方式都来自西方……。”[①]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大量的证据规则,再次掀起了人们对证据法研究的热潮。类似研究侧重于对规则进行注释性研究,缺乏对一般性理论的探索,这种恶性循环使得我国证据长期处于低级粗放阶段,甚至无法获得一个独立学科的地位。 不可否认,法律规范作为一种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性规则具有本土性,但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一些基本原理和基础理论具有普遍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国别的法学”这一命题是能够成立的。作为证据法研究发达的英美法系,无论是证据规则制度本身还是基础理论均有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内容,但是研究方法的借鉴意义似乎更为迫切,也更为重要。英美证据法研究方法同样有一个发展、变革、成熟的过程,探究这种研究方法的变革过程最便捷的路径就是对思想史的研究。边沁和威格摩尔是英美证据法思想史上的两座丰碑,两位大师的理论是英美证据法思想史发展的缩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了解边沁和威格摩尔,就不能算入门证据法学;不懂得边沁和威格摩尔的思想就不能算精通证据法理论。”美国法学院协会首届威格摩尔终身成就奖获得者、有“证据法上的毛泽东”之称的威廉·特文宁教授的《证据理论:边沁、威格摩尔》[②]一书,对边沁和威格摩尔这两位大师的证据法思想进行探寻,为我们探究英美证据法思想史画出了一张简洁明快的路线图,更为我们借鉴证据法学研究方法提供了一条捷径。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一般性研究进路 英美证据法历来被视为高度技术化和实践性的领地,传统的证据法研究着眼于散落在判例中的证据规则,缺乏对这些散落的“碎片”进行统摄性的、融贯性的理论研究。边沁、威格摩尔是进行这种统摄性一般研究进路的卓越先行者。在英美传统当中,曾经有过四种理论试图发展出证据法的一般性理论:(1)吉尔伯特尝试将所有的证据规则都纳入最佳证据规则之下; (2)边沁则主张在自然程序系统的框架之内根本不应该存在任何约束性规则;(3)斯蒂芬试图以相关性这样一条单一原则来为证据法整体寻求一个融贯的基本原理;(4)塞耶则将证据规则视为自由证明的逻辑相关性规范。特文宁教授当然是这种一般性研究进路中的重要一环,他坚持对证据进行融贯性一般性的研究,对那种狭隘的“注释性”、“白字黑字”式的碎片化研究持批评态度。对于英美证据法过去四十年来的知识转型来说,特文宁“是总结者,他对英美证据法的思想传统给予了系统的整理与总结,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了英美证据法的理性主义传统这一理论框架。”[③]这种理性主义理论框架的形成,恰恰是从证据思想史研究开始的,可以说《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一书是特文宁整理英美证据法理性主义传统的起点。 特文宁教授向我们展示了边沁和威格摩尔两位大师在证据法理性主义传统中的开创性作用。边沁在《司法证据原理》一书中指出,“在科学的图景上,证据领域此刻仍旧是一片空白。迄今权力仍将其禁锢在荒蛮状态:理性从未涉足此地。”“没有人在此之前或自此之后对司法证据和程序的基础进行如此综合性的、系统性的或者根本性的分析,也没有人对司法中的各种僵硬的形式和规范采取如此毫不妥协的立场”。[④]在特文宁看来,作为一位证据理论家,威格摩尔是边沁的直接后裔,威格摩尔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制度专论》是这一理性主义传统的继承者。威格摩尔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制度专论》在英美法学研究史上,“还很少有作品能获得如此之高的赞誉或者如此彻底或如此长久地在一个领域中占据统治地位”,威格摩尔的争辩对手摩根教授也不得不承认“这不仅是有关证据法最好的——迄今为止最好的——专著,而且还是迄今为止在英美法的任何一个可比分支中创作出来的最好作品”。[⑤] 对照我国的证据法研究,就这种一般性研究进路而言,用“一盘散沙”为喻并不过分。长期以来,证据法被作为诉讼法的一个章节,成为诉讼法学者研究的附带产品。迄今为止,国内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理论基础、知识体系、具体的框架结构尚未搭建起来,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这距离理性主义知识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证据法是以案件事实认定为关切对象的,而案件事实的发生可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实认定过程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往往需要多种学科的知识才能把握。这就决定了证据法具有跨学科研究的天然属性。证据法的研究必然会涉及到心理学、概率学、逻辑学、法庭科学等多种学科。罗杰·帕克和迈克尔·萨克斯在《证据法学反思:跨学科视角的转型》[⑥]一书中集中向我们展示了英美证据法学研究在过去四十年里经历的跨学科知识转型,形成了所谓的“新证据法学”。事实上,这种跨学科研究方法,其实从边沁就已经开始了,基顿(Keeton)和马歇尔(Marshall)评价说,“迄今为止,边沁在证据法方面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在英格兰法律史上,他率先根据一般哲学和逻辑学及他关于大陆法系的知识对这些证据规则进行检验”。[⑦]特文宁向我们展示,就证据法学的跨学科研究而言,威格摩尔显然也不是局外人,威格摩尔以兴趣广泛、知识宽广而闻名,他的《司法证明原则:源自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并在司法裁判中予以阐明》一书的基础是逻辑学尤其是归纳逻辑、心理学尤其是证人心理学以及包括常识概括和所有人类知识领域尤其是法庭科学。人们不得不承认“威格摩尔的科学代表着自边沁以来所着手的一种综合性、跨学科的证据与证明理论的唯一努力,该理论将该主题的法学、逻辑学、心理学和科学维度都融入一个单一的融贯框架之内。”[⑧] 特文宁对边沁和威格摩尔的这种跨学科研究方法持积极态度,由于特文宁本身就是一流的法理学家,治学范围广泛,其研究范围涉及法理学(尤其是现实主义法学、法律与全球化、法律传播)、证据法学、法学教育、法律修辞学等,与许多传统证据法学家相比,特文宁将证据问题放在更为宏大的一般性层面的来审视,将证据问题视为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一个主题。为了使多学科交叉研究得以实现,特文宁提出了“诉讼中信息”这样一个基本框架来取代传统的“证据、证明与事实认定”框架。 反观国内证据法的研究,一方面,我们既缺乏证据法跨学科研究的重大成果,也缺乏对跨学科研究方法的重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于这种跨学科研究成果具有强烈的需求,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举证、质证,除了需要运用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之外,还需要法庭心理学、法医学、痕迹科学等,理论研究没有回应和满足实践的需求。 三、原创性的研究思路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哲学大师,一生鸿篇巨制无数,超强的智慧和天才般的创造性,以至于其著作大多没有引用文献,“边沁给人的印象是他的写作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他的脑袋”。边沁的证据法思想也一以贯之地坚守了功利主义的立场。边沁相信,司法的直接目的就是将有关事实主张真相之裁判的准确性达到最大化。也正是功利主义思想,导致了边沁在证据法上的反规范论立场。边沁认为,全部证据规则都应该是指导性方针而非强制性规范。这种原创性的思想,尽管显得“过于片面”,但是其贡献仍然不容小觑,“自边沁时代以来法律变革的总体趋势体现的是,朝着缩小排除规则范围、采纳更多的证据并将更多可采性问题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方向发展”。[⑨]在英美法系中,缩小可采性规则适用范围的趋势与边沁的反规范论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会合”。 威格摩尔的很多原创性思想体现在《司法证明原则:源自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并在司法裁判中予以阐明》一书中,它与《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制度专论》的风格是那么的不同,以至于人们误会此威格摩尔非彼威格摩尔。威格摩尔最具创新也最具争议的发明莫过于“图示法”。“图示法”是将普通的逻辑原则在证据分析中加以实际应用的一种工作理论,尽管“终其一生还有他死后很多年,对威格摩尔图示法的接受从礼节性的怀疑逐渐转变为漠不 关心”,但是近年来却有所变化,正如特文宁所指出的,这种图示法学习起来似乎有点困难,但是完全掌握之后,用来帮助对复杂案件中混杂的证据群进行分析,其效果并没有那么糟糕,特别是在计算机时代,这种图示法的前途未可限量。 特文定在对证据法思想史的梳理过程中,也没有忘记其自身的创造性思维。在英美证据法这场理性主义知识转型过程中,特文宁扮演着枢纽的角色,他的证据分析方法尤其是叙事法的开拓性研究,成为了英美证据法知识转型过程的重要贡献。 对于尚处于初创阶段的我国证据法理论体系来说,谈原创性思想似乎要求过高,但是对于国内的证据法学者来说,如何用“世界的眼光,中国的问题”的视角在纷繁复杂的证据制度规则和司法实践中总结出属于中国“特色”的证据法理论,则是致力于证据法研究的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结语 通过特文宁教授对两位证据法大师思想史的探究,我们能发现,就方法论而言,一般化理论性研究、跨学科的研究、原创性研究是奠定他们在证据法思想史上地位的关键,而这也正是他们留给后人最大的财富。这种研究方法对我国证据法研究的借鉴意义远比单纯地、一知半解地引入英美技术性规则的意义更大。陈瑞华教授敏锐地发现,中国证据法研究缺的是方法,一方面应当看到,证据法在法制的层面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很多司法实践缺乏规则的指引,但是我们也不要忘记硬币的另一面,即我们证据法学的学术研究方法问题,“我们缺少的是方法,缺少一种科学的研究证据法学问题的方法。……研究方法的限制决定了证据法这个学科最后能走多远。”法律移植所带来的外来规范与本土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导致目前的证据法研究甚至形成了“此案”与“彼案”的巨大隔阂。[⑩]或许,我们更需要对“彼案”证据法理论特别思想史进行梳理,从中发掘研究的方法,借鉴其研究方法来服务于本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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