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一时冲动打伤人构成何罪
本案一时冲动打伤人构成何罪?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平孟镇平孟街的梁傲因一时冲动打伤他人,3月25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附带民事赔偿款26000元。
梁傲中专毕业后在家待业,2008年2月15日23时闲逛到平孟街开发区河边花园赵治刚开的歌厅门外,见有一群围观的人便窜进去观看,看到平孟街的钟绍兴和汤仁立(均另处)正殴打从县城来的女子周某,便捡起旁边的一啤酒瓶冲上去砸向周某的头部,啤酒瓶破碎致周某的头部和面部损伤,被送到那坡县人民医院缝合14针,右面部留下了一纵行7.5cm×0.3cm的条状疤痕,经那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重伤。2008年12月26日,梁傲到那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梁傲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以无故被殴打,面部被毁容,身体和心灵上受到极大的创伤,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影响为由,诉求被告人梁傲赔偿整容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50000元。
该案经那坡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被告人梁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希望得到减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赔偿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翔的请求数额过高,适当调低尽量赔偿,并希望得到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的谅解。经合议庭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最后以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赔偿款26000元,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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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家人及时兑现了该款,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傲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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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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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各方对该判决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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