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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资料第六章 管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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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资料第六章 管柱基础精华资料第六章 管柱基础 第六章 管柱基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本章适用于深水设置防水围堰的管柱基础施工。 第6.1.2条 关于钢板桩围堰或套箱围堰、灌注围堰封底水下混凝土、浇筑承台混凝土及质量检查等工序,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规定。 第6.1.3条 管柱基础施工时,应设置控制管柱倾斜和防止位移的导向结构, 导向结构的布置应便于下沉和接高管柱。对于围笼式导向结构,尚应考虑其顶面便于安设钻机并兼作钢板围堰支撑之用。 第6.1.4条 管柱振动下沉时, 应考虑附近地面的可能沉陷和振动力对邻近建筑物和...

精华资料第六章  管柱基础
精华资料第六章 管柱基础 第六章 管柱基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本章适用于深水设置防水围堰的管柱基础施工。 第6.1.2条 关于钢板桩围堰或套箱围堰、灌注围堰封底水下混凝土、浇筑承台混凝土及质量检查等工序,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规定。 第6.1.3条 管柱基础施工时,应设置控制管柱倾斜和防止位移的导向结构, 导向结构的布置应便于下沉和接高管柱。对于围笼式导向结构,尚应考虑其顶面便于安设钻机并兼作钢板围堰支撑之用。 第6.1.4条 管柱振动下沉时, 应考虑附近地面的可能沉陷和振动力对邻近建筑物和相邻管柱的影响,施工时应注意观测。 第6.1.5条 水上施工时, 应对施工结构和施工船只的锚碇设备的受力状态进行检查和调整。 第二节 管柱的制作、存放和运输 第6.2.1条 钢筋混凝土管柱和预应力混凝土管柱应根据施工具体条件, 分节预制。预制方法,可采用普通浇筑法或旋转浇筑法,除应按照本规范有关章节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 1.管柱节与节之间的连接通常用法兰盘接头,法兰盘制成后的允许偏差: (1)法兰盘顶面任意两点高差 2mm; 螺栓孔中心对法兰盘中心径向长度 ?0.5mm; (2) (3)顺圆周相邻两孔间长度 ?0.5mm; (4)顺圆周任意不相邻两孔间长度 ?1mm; (5)接头法兰盘不得突出管壁之外。 2.钢筋混凝土管柱或预应力混凝土管柱的钢筋骨架安设,应按本规范第九章有关规定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应力混凝土管节的预应力主钢筋应采用整根钢筋; (2)预应力混凝土管节的预应力主钢筋与法兰盘焊接时, 应尽量减小各主钢筋间的初始应力差值; (3)主钢筋与法兰盘联结部分,必须保证足够的焊接长度, 并不得引起法兰盘的变形; (4)不得在钢筋骨架上使用电弧焊。 3.在固定台座上用先张法制作预应力混凝土管柱时,主钢筋的张拉作业应按照本规范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执行。 浇筑及养护管柱混凝土,除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外,为提高管壁的抗裂性能,并应注意以下各点: (1)粗骨料以碎石为宜; (2)竖立浇筑时,管壁顶部混凝土必须浇筑密实,并与法兰盘粘着良好; (3)每节管柱必须一次浇成。 4.需要钻岩嵌固的管柱,在钻头冲击升降范围内的管柱内壁周围应用钢板保护。 5.导向木的联结螺栓严禁伸出木体外,以免挂住管柱的法兰盘。 第6.2.2条管柱成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管柱允许偏差: (1)内径和外径?20mm; (2)管壁厚度?10mm; (3)长度 ?20mm; (4)法兰盘平面对垂直于管柱轴线面的倾斜度0.2%; (5)管柱的纵向弯曲矢高0.2%管节长度。 预应力混凝土管柱的管壁不得有裂纹;钢筋混凝土管柱的管壁允许有局部裂纹,但其2. 深度不得大于20mm,宽度不大于0.25mm,长度不大于管壁厚的2倍。 第6.2.3条钢管柱的制作,除参照本规范第十五章及第四章钢桩制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柱上下两相邻壁板的竖直拼接缝应错开,其错开距离沿弧长不得小于1m。 2.成品管节允许偏差: (1)圆周长度1%圆周长; (2)同一横截面任意两直径差?6mm; (3)长度、法兰盘平面倾斜度、管壁纵向弯曲矢高偏差同混凝土管柱。 第6.2.4条应根据成品管节检验资料及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所需每根管柱长度,组合配套,作好标志,使整根管柱的曲折度满足设计要求。 第6.2.5条管柱在横卧、多层堆放及运送时,应采取防止管柱滚动的措施,多层堆放时,并应验算管壁强度。大直径管柱竖立堆放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第三节 管柱下沉导向设备的制作、拼装、浮运及就位 第6.3.1条管柱下沉的导向设备,可根据水深、流速和基础尺寸,选用框式或整体围笼式导向结构。 第6.3.2条框架、围笼的一般杆件宜采用万能杆件拼装,特殊杆件应按照本规范第十五章有关规定加工,杆件加工完成后,必须进行试拼。 第6.3.3条导向框架一般可一次拼装完成,运至墩位,起吊就位后予以固定。 整体围笼一般宜采用一次拼装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即在岸边或船上将围笼一次拼装完成,运致墩位用多台浮式吊机铺以平衡重起吊、下沉、就位后,用围笼托架支承在导向船上。如限于条件,亦可采用分层拼装方案,即在岸边拼装下部几层,运至墩位后,起吊下沉就位,支承在导向船上,再接高以上各层。 第6.3.4条围笼拼装可按铺设工作平台、内芯桁架、导环、托架等工序进行,拼装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在拼装船的工作平台上放样时,应使围笼中心与拼装船重心符合; 2.严格控制底层节点位置,确保底节内芯桁架尺寸准确,必要时可加拼临时水平杆件和斜撑,防止接高时变形,每接高8m,应加设风缆,以策安全; 3.内芯桁架拼装时,严禁扩大杆件螺孔; 4.导环拼装时,必须保证其位置正确,两导环外缘相对位置允许偏差为l/500(l为相邻导环间距); 5.导向木的联结螺栓,严禁伸出木体外,以免挂住管柱的法兰盘。 第6.3.5条拼装好的围笼在浮运前应做好定位船、导向船、拖轮、锚碇设备和浮运的准备工作,定位船和导向船除考虑其结构强度外,还应有足够的面积供设备安置和操作。锚碇设备的钢丝缆绳尾端,应连接一定长度的铁链。浮运、定位时的技术要求和 注意事项 软件开发合同注意事项软件销售合同注意事项电梯维保合同注意事项软件销售合同注意事项员工离职注意事项 ,应参照下列规定处理: 1.浮运现场,应根据情况配备必要数量的安全设备和备用船只; 2.浮运宜在白天良好天气进行;潮汐河流宜选择在高低平潮前进行,争取浮运船组在 平潮流速小时完成定位和连接工作;浮运速度不宜超过3km/h; 3.水上定位设施的锚碇,在一般单流向河流中主锚应在上游布置,在潮汐河流中应上下游对称布置;各边锚及主锚位置,应尽量与桥墩顺流向中轴线对称; 4.在一般单流向河流中,浮运船组靠近上游定位船后,即应将拉缆与定位船联结,然后将浮运船组溜放至墩位附近与已锚好的浮运船组的边锚拉缆联结;调整好浮运船组位置后,准备起吊围笼下沉;在潮汐河流中,应在墩位上下游分别对称设置定位船和主锚。 第6.3.6条围笼下沉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下沉起吊前应对起吊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2.所有吊点(包括平衡重吊点)应互相配合同时起吊,并保持围笼重心在两个主吊点连线上;待围笼吊高脱离拼装船后,即将拼装船撤出; 3.所有吊点应同时均匀下放,直至围笼托架稳固的支承在导向船上时,方可卸除主吊点,待围笼悬挂在定位管柱上后,撤去平衡重; 4.围笼铰锚定位时,应随时松紧围笼的风缆; 5.围笼悬挂到定位管柱上以前,应经常检查、调整锚缆受力情况,以保证围笼位置准确稳定;围笼悬挂到定位管柱上之后,应尽快拆去围笼托架,解除与导向船间的联系; 6.围笼定位后,中心与墩位中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无规定,允许偏差不得大于,/100(,是围笼高度(m)),且不得大于25cm。 第四节 管柱下沉与钻岩 一 管柱下沉 第6.4.1条应根据覆盖层土质和管柱下沉深度,用振动、管柱内除土(吸泥)和管柱内射水等方法交替进行使管柱下沉,必要时还可采取管柱外射水、射风等措施。 第6.4.2条振动沉桩机的选择应满足下列条件: 1.振动沉桩机的额定振动力应大于振动体系(包括管柱除去浮力的重力、振动沉桩机重力和钢底座重力)重力的1.3,1.5倍; 2.振动沉桩机的额定振动力应大于土的动摩擦力: ,>fuH t 式中P??振动力(kN); f??动摩擦力值(kPa),见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6.4.2; t H??管柱入土深度(m); 动摩擦力值 表6.4.2 f值(kPa) 土的 t施工方法说明 名称 除土振动下沉管柱 除土外射水振动下沉管柱 砂类土 9,10 7,9 碎石土 8,11 除土至管柱刃脚以下 粘性土 10,12 8,9 射水、除土、振动交替进行 u??管柱周长(m)。 第6.4.3条 两台振动沉桩机并联使用时, 应选用同型号的振动沉桩机及电机,并同步运转。 第6.4.4条 应根据土质、管柱下沉深度、结构特点、 振动力大小及其对周围建筑设施的影响等具体情况,规定振动下沉速度的最低限值,每次连续振动时间不宜超过5min。当管柱内除土后继续振动时仍不下沉,或振动时明显回跳、倾斜加剧以及大量翻砂涌水时,应立即停振并处理。 第6.4.5条 管柱连接时,应按照第6.2.4条的规定,将组合配套管节按标志接长,连接法兰盘的螺栓应以管柱轴线对称逐次拧紧,并将螺帽焊固。 第6.4.6条 管内除土应注意下列事项: 1.根据管柱直径、土层种类及深度,选用适宜的取土机械和吸泥设备; 2.在砂土层采取吸泥机除土时,应尽量保持管柱内水位高于管柱外水位,防止管柱内发生大量翻砂,引起管壁受张破裂或产生较大倾斜和位移; 3.应均匀除土,防止管柱倾斜和位移; 4.采用抓斗除泥时,应防止抓斗碰损管壁。 第6.4.7条当管柱发生倾斜和位移时,可采取管柱内不平衡除土、管柱内不均衡射水冲刷或在振动时在管柱顶部施加适当侧向力等措施,加以纠正。 第6.4.8条当管柱下沉困难时,应针对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遇粘土层时,可先用高压射水在管柱内多点插射或用其它措施,破坏粘土结构后再除土振动下沉; 2.遇孤石、树木、铁件或其它障碍物时,可用冲击设备击碎或水平切割等方法排除; 3.不得用爆破方法排除障碍物或作为下沉管柱的措施。 第6.4.9条管柱群的下沉顺序,应考虑悬挂围笼、下沉相互影响以及便于施工等因素确定,并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6.4.10条管柱下沉的施工允许偏差和质量要求: 1.倾斜度: (1)需钻岩的1%; (2)不需钻岩的2%; (3)单排管柱无论钻岩与否,顺桥方向(各管柱倾斜度不宜同向)1%; 位移:2. (1)管柱群顶面中心,顺桥或横桥方向 25cm; (2)单排管柱顶面中心,顺桥方向15cm; 横桥方向25cm; (3)嵌岩管柱相邻两柱底平面中心间偏差,应满足相邻孔间设计最小岩壁厚度的要求。 第6.4.11条摩擦支承管柱,在接近设计标高的最后下沉阶段,不得射水。挖土面应比设计柱底标高稍高,用振动下沉达到设计标高。 二 管柱钻岩 第6.4.12条钻岩前应掌握基础范围内的岩石性质、岩面标高(包括岩面倾斜度)、风化层厚度等有关地质资料,以便选择合适的钻岩设备和妥善的技术措施。 第6.4.13条管柱刃脚接近岩面时,应查明刃脚周围与岩面接触情况,若为风化岩层,应尽量将管柱入风化岩层内,若岩面不平,对岩面与刃脚间可能引起翻砂的缝隙、空洞,应采取措施封堵,并适当加高管柱内水头。若岩面局部高差或倾斜较大时,应用水下混凝土或粘土片石填平后再行钻岩。 第6.4.14条管柱群钻岩时,钻岩顺序应合理安排,便于多机同时作业(互不干扰)和防止破坏邻孔孔壁间岩层和影响邻孔已填充混凝土的质量。 第6.4.15条采用冲击式钻机钻岩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按岩石坚硬程度,尽量选用起重能力较大、冲击速度较快的钻机和较重的钻锥; 2.钻锥刃脚平面宜呈十字型,其端部应带有弧刃,刃脚尖宜用高硬度及耐磨的合金焊条堆焊或用高硬度合金钢镶嵌; 3.钻岩时,钻头中心应对准管柱底口中心; 4.钻进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钻头转向装置,使钻锥能顺畅旋转,以提高钻进效能及防止钻孔出现十字槽,若孔底出现十字槽时,可回填片石重钻; 5.钻进过程中,应投入适量性能良好、能够浮悬钻渣的粘土,并应及时清出钻渣; 6.严格防止打空锤,在开钻时更应注意。 第6.4.16条采用旋转式牙轮钻机钻岩时,除应按照本规范第五章旋转式钻机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有倾斜的管柱钻岩时,应先测定柱顶与柱底中心位置,并将钻锥中心对准柱底与柱顶中心平分点处; 2.采取减压钻进的方式施钻,开钻时先空转、后给进,钻压应小,待钻头全面接触岩面进入正常钻岩后,才可将钻压逐步加大,但最大也不应超过钻具扣除浮力后总重力的80%; 3.采用反循环排渣钻进时,应保持管柱内水位高出管柱外施工水位一定高度,防止翻砂; 4.遇有严重翻砂现象时,除采取封堵缝隙、空洞,提高管柱内水位外,并应控制排渣系统的风压、风量,缓慢排出水渣; 5.应定期提升钻锥检查成孔情况,防止卡钻; 6.钻岩过程中,应严防铁件坠入孔内,严禁在孔底有铁件的情况下施钻。 第6.4.17条管柱内钻岩成孔的孔径及有效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节 管柱内清孔 第6.5.1条管柱内清孔应注意下列事项: 1.钻孔完毕后,应将附着于管柱孔壁的泥浆清洗干净,并将孔底钻渣及泥砂等沉淀物取出; 2.管柱下沉至岩面(不需钻岩)者,应清除岩面风化层; 3.清孔可用空气吸泥机、水力吸泥机,必要时辅以高压射水、射风;为防止翻砂,管柱刃脚上下各0.5m范围内不得吸泥、射水、射风,且管柱内水位必须保持高出水面1.5,2.0m;在有潮汐处施工时,必须采取稳定管柱内水头的措施; 4.若岩面局部高差或倾斜度较大时,则必须采取其它适当措施,防止流砂涌入管内; 5.清孔结果应仔细检查,在不具备潜水直接检查的条件时,可用射水、射风冲起孔底残留物,使之沉淀在吊入孔底的圆盘内,依取出沉淀物的数量进行鉴定,1h孔底平面上沉淀物平均厚度不应大于设计要求。 第六节 管柱内水下混凝土灌注 第6.6.1条钢筋骨架的安装应按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钢筋骨架的埋置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为防止孔壁坍塌或流砂涌入孔内,每孔钻岩完成后, 应尽速进行清孔和第6.6.2条 灌注混凝土。 第6.6.3条 为保证混凝土与柱底岩层良好粘结, 灌注混凝土前应先射水冲刷孔底,使泥砂和沉渣悬浮,然后立即开始灌注混凝土。 第6.6.4条 灌注工作应连续进行, 使导管下口以上的混凝土经常处于塑性状态。 第6.6.5条 当管柱基底钻孔岩盘破碎时, 为防止水下混凝土和砂浆流入相邻孔内,在已成钻孔未灌注混凝土前,相邻管柱不得钻孔;若邻柱已钻孔,就重新扫孔、清孔,当孔径、孔深符合设计要求后,再下钢筋骨架、灌注水下混凝土。 第6.6.6条 其他注意事项可参考第五章钻孔桩水下混凝土施工有关规定。 第6.6.7条 管柱水下混凝土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每一管柱群基础,应至少有5,10%的管柱钻取混凝土芯样进行检查, 钻取深度应至柱底以下不小于0.5m,在混凝土芯样取出后,应立即用水泥砂浆封孔; 3.柱底混凝土与基岩应粘结良好; 4.混凝土芯样外观应良好,名区段取样率一般宜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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