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
附件
武汉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
审价和归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审价、归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关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武汉海关对本关区内加工贸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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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及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审价、归类工作。
第二章 作业程序
第三条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归类审核的工作流程
合同备案申请受理,加工贸易备案接单岗位,——合同备案商品归类审核,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合同备案初审,加工贸易初审岗位,——合同备案复审,加工贸易复审岗位,
,一,业务现场加工贸易备案接单岗位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受理经营单位企业提交的相关单证后,将单证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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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审批表》,、《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由预录入单位打印,以下简称《预录入表》,交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审核。
,二,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从审单、查验、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各监管环节的需要出发,对《预录入表》中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内容进行审核,
,1,备案商品编码是否按照海关税则归类原则填报,
,2,商品品名是否准确、规范并能反映对应税号商品特征全貌,
,3,商品规格型号是否规范,是否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单耗核定及许可证件的管理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特别是对商品属性或单耗核定产生重要影响的商品规格型号必须填报,如纺织布料的幅宽、克重等,
,4,数量和计量单位的填报是否满足海关核查、核销的需要。
在审核过程中,该岗位关员可要求企业提交发票、产品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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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认定书、产品图片或样品等单证。
,三,审核结束后,在《审批表》上签批归类是否正确的审核意见,连同《预录入表》转交加工贸易初审岗位进行下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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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可申请商品提前归类,由接单岗位收取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填报的《加工合同备案料件、成品归类申
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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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报表》,,交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审核。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批注意见。
《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通过提前归类的料件、成品未发生新增或变更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的,可不再审核归类情况,加工贸易接单岗位直接将相关单证和《申报表》复印件交初审岗位进行合同备案
初审。
,五,企业办理手册变更,涉及新增料件、成品或变更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的,加工贸易接单岗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表》,详见附表3,交归类审核岗位审核,由该岗关员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审核,在《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表》上批注意见,再办理手册变更手续。
,六,对一时难以确定归类的商品,如经营单位要求先予办理合同备案的,可按预先的归类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待商品归类确定后,及时通知企业办理手册商品编码变更手续,如归类明确属于限制类商品的,还应按有关的保证金台帐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价归类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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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受理,加工贸易接单岗位,——内销货物归类审核,加工贸易内销归类审核岗位,——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价,加工贸易内销初审岗位,——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复审,加工贸易内销复审岗位,——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通关部门征税岗位,
,一,业务现场加工贸易接单岗位在受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时应收取以下单证,并交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归类审核岗位审核,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2,《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3,原进出口合同和内销合同,其中来料加工产品内销的,还需提供与外商公司签订的准予内销的合同,
,4,原进口发票,
,5,进料加工项下的原进口付汇证明,
,6,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7,能够确定内销货物批次的,还应要求企业提交原进口报关单。
,8,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归类审核岗位对内销征税货物归类正确性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的“备注”栏上批注归类审核初步意见后转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初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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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初审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书面单证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对内销征税货物价格合理性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的“备注”栏上批注价格审核初步意见后转加工贸易内销复审岗位复核。
,四,加工贸易内销复审岗位负责对归类审价人员确认的商品归类具体税号和商品内销完税价格进行复核,做出准予内销的决定,按规定权限报批后,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转征税部门,岗位,办理相关的征税手续。
第五条 各业务现场应按照以下审价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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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进料加工企业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申报内销时,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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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申报的,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四,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加工贸易制成品时,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六条 审价部门,岗位,在审查确定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时,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
第七条 审价归类部门,岗位,对内销货物归类审价审核过程中必须下厂验估的,应会同下厂核查部门,岗位,进行验核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审价和归类。
第三章 联系配合
第八条 各业务现场在审核加工贸易货物合同备案及加工贸易内销报关单时,涉及归类疑难问题的,应通过“归类问答书电子传输系统”,在关税处关税科指导下准确进行专业认定,并在事后向关税处加工贸易管理科报备。
第九条 各业务现场在审定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时,涉及审价疑难问题的,填具《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详见附表4,并随附有关单证报送关税处关税监控科审定,并在事后向关税处加工贸易管理科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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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业务现场在验估工作中发现伪瞒报价格线索、证据时,应及时转稽查、缉私部门办理。相关联系配合办法应参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总署关于调查、缉私和关税部门在防范和打击价格瞒骗方面的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署税发〔2003〕12号,及《武汉海关案件及线索移交配合办法》,武关办〔2005〕39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此次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审价、归类职责调整后,各业务现场仍应严格遵守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武汉海关关税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 1.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审批表
2. 加工合同备案料件、成品归类申报表
3. 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表
4. 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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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审批表
企业管理类别 经营单位名称
加工单位名称 企业管理类别 企
主要进口料件 进口料件总额 业
主要出口成品 出口成品总额 填
在执行合同数 逾期未报核合同数 首次备案:是 否 写
本企业保证 号预入录申报单已核对无误,申报内容真实有效;栏
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保证合法经
营,按期加工复出口,及时办理变更、核销等海关手续;因故转为内销的,及时
按规定办理补税等手续。如有违法违规之情事,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损耗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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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 总关 本关 报批 核销核定 待定 海
归类关员审批意见:
关
初审关员审批意见:
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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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审批意见:写
栏
处(关)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表2
编号: 关(处)加归类 号
加工合同备案料件、成品归类申报表
企业名称(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序企业申报商品编号 具体规格型号 料件名称备注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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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成品名 具体规企业申报备注
称 格型号商品编码
经办关员意见:
年 月 日
1、备注栏可填写货物的形态、性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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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附表3
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表 变更 延期 经营单位
生产单位
手册编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
商品名称序号 商品编码 数量 单价 总价 原备案
商品
商品名称 数量 单价 总价 序号商品编码变 更 更 商 改 品 内 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对应料件变更单耗对应料件单 备案单耗 容 (损) 耗
情
况
备案口岸 增加
进出口岸 变更 申请口岸
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单价占备案进口数量百分比剩 重量 数量总价 余
料
延件
期
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单价占备案出口数量百分比已数量 重量 总价 出
口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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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剩余料件存放地 半成品、产成品存放地
申请延期至 第 次延期 年 月 日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签章)
归类关员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经办关员初审意见:
签名: 日期: 科长意见: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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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关)长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
附表4
价 格 专 业 认 定 联 系 单
进口口岸: 海关编号: 联系单编号:
商品名称 贸易国,区, 牌名、规格型号 原产国,区,
经营单位 收货单位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申报单价/币制 进口数量/单位 价格风险参数 其他价格资料 其 他
应说明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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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
部门
审核
意见 审单员: 科长: 处,关,长: 年 月 日
关税
职能
部门
认定
意见
审价员: 科长: 处长: 年 月 日 填制说明:
1.“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栏应填写有助于价格专业认定的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审单部门审核意见” 栏应包括:不能确定完税价格的原因、审单中心/现场海关初步掌握的价格及相关情况、估价疑难之处、货物处理情况、初步估价意见等情况。
3.“关税职能部门认定意见” 栏应包括:明确的价格认定意见及估价,包括接受申报价格,的理由与依据,如写明根据《审价办法》第 XX条第XX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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