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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浑南新区选编[人文社科]浑南新区选编 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一、产业促进 1(沈阳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5 沈高新发[2005]77号 2005年8月15日 2(沈阳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12 沈高新发[2005]78号 2005年8月15日 3(关于促进沈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 17 沈高新发[2005]79号 2005年8月15日 4(沈阳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补贴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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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浑南新区选编 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一、产业促进 1(沈阳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5 沈高新发[2005]77号 2005年8月15日 2(沈阳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12 沈高新发[2005]78号 2005年8月15日 3(关于促进沈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 17 沈高新发[2005]79号 2005年8月15日 4(沈阳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补贴办法,暂行,……………………………………………………………20 沈高新发[2005]80号 2005年8月15日 5(浑南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3 沈新区委发[2006]12号 2006年2月7日 6(浑南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8 沈新区委发[2006]13号 2006年2月7日 7(浑南新区鼓励争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措施……………… 34 沈新区发[2005]107号 2005年11月23日 8(浑南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融资有关问题的政策意 - 1 - 见…………………………………………………………… 36 沈新区委发[2006]14号 2006年2月7日 9(关于在沈阳市浑南新区实行无费区管理的暂行规定… 39 沈新区发[2002]25号 2002年1月27日 *10(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43 辽政发〔1999〕47号 1999年12月27日 二、征地拆迁 11(•浑南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程序…………………………………………………………… 48 沈新区发[2005]66号 2005年6月23日 12(关于浑南产业区三期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安臵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通知……………………………………………………… 64 沈政[2001]84号 2001年6月20日 13(浑南新区农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 68 沈新区发[2002]8号 2002年2月1日 14(浑南新区农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补充规定……71 沈新区发[2004]151号 2004年11月29日 15(浑南新区中央商务区征用宅基地居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标准…………………………………………………… 72 沈新区[2005]8号 2005年1月26日 - 2 - 16(浑南新区征地拆迁中住房困难户补助暂行办法…… 75 沈新区委发[2006]42号 2006年3月23日 三、城市管理 17(浑南新区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臵审批细则,暂行,……………………………………………………………78 沈新区委发〔2006〕30号 2006年3月9日 18(浑南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86 沈新区委发〔2006〕31号 2006年3月9日 19(浑南新区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90 沈新区委发〔2006〕29号 2006年3月9日 20(浑南新区建成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95 沈新区发[2005]113号 2005年12月8日 21(浑南新区关于残土排放的管理办法………………… 107 沈新区城管发[2005]4号 2005年8月30日 四、社会管理 22(浑南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109 沈新区发〔2005〕94号 2005年8月26日 - 3 - 23(浑南新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暂行办法……………………………………………………………117 沈新区委发[2006]32号 2006年3月13日 24(沈阳市浑南新区建筑业营业税属地控管暂行办法…122 沈地税高新发[2002]7号 2002年4月23日 - 4 - 沈阳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沈高新发[2005]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发展~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高新区设立科技发展资金~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拨款。自2005年起~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额度作为科技发展资金~以后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适当增加。年终节余~自动滚入下一年度。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主要作为国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创新创业项目发展支持资金、技术研发转化引导资金、企业科技攻关的支持资金、联建孵化器房租补贴、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费用补贴等。目的是通过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科技企业~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吸引企业、科技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等多渠道对科技企业的投入。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高新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 - 5 - 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组成: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及分管主任、创业中心,科技局,、项目局、财政局、经发局、审计局负责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创业中心,科技局,作为执行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发展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制定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审定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负责对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资金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按照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方向~组织项目并实施,负责企业申请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受理、初审、论证和推荐的组织工作,下达科技发展资金委员会审定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成立科技发展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聘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是:对科技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提出咨询意见~对申报支持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 6 - 第八条 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分为六个方面: ,一,国家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执行•沈阳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二,创新创业项目发展支持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高科技的生产、研发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具有产业化龙头作用的企业, ,三,技术研发转化引导资金: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与科研院所,含大专院校,联合进行科技研发和攻关活动~在明确产权关系和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成立研发中心或攻关小组,支持科研院所通过与企业合作或自主创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将自主科研成果在高新区进行产业化转化, ,四,企业科技攻关的支持资金:企业在对自身主要产品的技术升级、换代以及关键性产品的自主研发、生产过程中~对于需要解决而国内尚未解决的技术难题~可以向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协助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寻求技术攻关单位并提供部分支持资金, ,五,联建孵化器房租补贴:针对目前高新区孵化场地紧张~房租费用较高的情况~对联建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房租补贴, ,六,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费用补贴: - 7 - 为推进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运行体系的实施~提高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区内企业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积极性~提升区内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能力~按照•关于促进沈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的精神~执行•沈阳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补贴办法,暂行,?。 第九条 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申请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至少2:1的自筹资金。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科技发展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高新区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并在高新区属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团队有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与技术创新意识~企业具备较高的科技开发能力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四,如属中外合资企业~其外资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 - 8 -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科技攻关支持资金~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企业成立超过3年以上~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税前利润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办法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配套项目及创新创业项目的具体申报办法和时间~详见•沈阳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技术研发转化引导资金申报:由与科研院所有实质性合作的企业~或由科研院所参股或独立成立的企业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经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定专人对合作双方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报告~申报项目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请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企业科技攻关项目支持资金申报:企业与具有研发能力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具有研发实力的企业合作开发和攻关~由企业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支持资金申请~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定专人对合作双方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报告~申报项目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请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条 联建孵化器房租补贴:由孵化器内符合规定的企业提出~具体补贴方法: ,一,经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软件孵化器的房租补贴~ - 9 - 按已有标准执行, ,二,其它联建孵化器的补贴额度不超过年度预算中对该孵化器的补贴预算~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房租补贴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三,已享受高新区管委会房租减免及房租补贴的企业不能重复申请房租补贴。 第十六条 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费用的补贴:详见•沈阳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申请补贴办法,暂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高新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并自资金拨付之日起~每季度向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免费下载29财务报表附注模板下载小企业财务报表下载关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excel财务报表下载 、完税证明、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不得将科技发展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八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创业中心,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自筹资金不到位~未专款专用~未执行项目计划及经监理、评估认为不合格的项目~将中止对 - 10 - 项目的资金支持~并追缴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 对已完成的支持项目~由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办法另行制定。项目的实施绩效~与该企业其他项目申报挂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归属被支持单位,被支持单位须以法人身份购臵固定资产、申请知识产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11 - 沈阳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沈高新发[2005]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用于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产业化前景的重点科技企业。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无偿匹配、兼顾股权投资”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扶持条件 第四条 自2005年起~高新区管委会每年从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拨款500万元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如有节余~转入下年计划,。 第五条 申请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内注册经营并在高新区属地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 - 12 -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并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 ,四,企业领导班子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科技创新意识, ,五,企业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以工资手册为准,~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申报的项目此前未申请过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且该企业申请时未承担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七,企业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企业中外资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留学人员创办的外资企业除外,。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组成: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创业中心,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人。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创新基金的审批和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创新基金使用情况。 - 13 - 第七条 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高新区创业中心,科技局,作为创新基金执行机构~承担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创新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负责申请创新基金资助企业的项目受理、初审、论证和推荐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与企业签订创新基金使用合同~以及跟踪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定期向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时~向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综合情况。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八条 创新基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运作: ,一,企业向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创新基金资助的书面申请, ,二,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受理~合格的企业正式填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报告?, ,三,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对拟推荐企业出具•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 14 - ,四,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进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项目申请和推荐材料报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对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公告~七日内如无异议~由创业中心,科技局,与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 第九条 创新基金原则上为无偿资助,为监督企业合理使用资金~项目资金分二次向企业拨付~第一次60%~第二次40%,。对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按实际利息发生额~不超过立项额度一次拨付。暂不考虑投资入股方式。 第五章 执行监理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已签资助合同的项目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应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被资助企业提交项目验收书面报告~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技术、财务、管理专家依据•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进行验收~报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完成验收。未通过项目验收的企业~将依据合 - 15 - 同追缴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使用要按照合同实行严格管理~专项用于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创新基金使用情况报表~自觉接受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扶持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与其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创新基金: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转借创新基金, ,三,用资助资金发放奖金、福利, ,四,其他影响创新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在高新区设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6 - 关于促进沈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 沈高新发[2005]79号 为加强沈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发展~高新区将通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并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合法、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推进知识产权的依法申请、登记、注册和转让,鼓励知识产权领域的中介机构在高新区注册并开展业务,全面提升高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培训~对区内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创业中心,科技局,每两个月举办一次知识产权培训、讲座或研讨~切实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 第二条 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作用。高新区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情况~及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 加强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明确知识产权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在全区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同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灵活便捷的沟 - 17 - 通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通过联合执法及时查处。 第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登记工作~协助并推荐企业争取政府有关专利实施等方面的资金资助~协助企业对其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融资~并引导纳入企业资产、财务核算管理体系~推进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化。 第五条 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费作为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的重要内容~并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并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发明创造~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业。 第六条 鼓励区内企业积极申请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由创业中心,科技局,从高新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补贴费用。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领域的中介机构在高新区注册并开展业务~对于经营规范、业绩突出的中介机构~高新区将给予一定面积的免费办公场所~并委托其作为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顾问。 第八条 建立日常咨询和管理服务制度。高新区将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日常咨询服务~并选择重点企业~每季度安排上门走访~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架构提 - 18 - 供一对一服务~并记录服务内容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定期反馈给创业中心,科技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19 - 沈阳高新区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 申请补贴办法(暂行) 沈高新发[2005]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沈阳高新区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积极性~根据•关于促进沈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对企业申请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给予补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为高新区内注册企业~并在高新区属地纳税~能够按要求及时填写知识产权统计报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统计、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专利为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除外,~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 商标为企业申请注册的主商标, ? 著作权为企业进行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以下列期限为 - 20 - 准: ?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通知书发文日在本办法执行生效后, ? 实用新型申请:授权通知书发文日在本办法执行生效后,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日期在本办法执行生效后, ? 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签发日在本办法执行生效后。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补贴标准为: ? 发明专利补贴金额为800元/件~每家企业限5件, ? 实用新型专利补贴金额300元/件~每家企业限5件, ? 商标注册补贴金额500元/件~每家企业限1件, ? 软件著作权补贴金额为800元/件~每家企业限5件。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高新区创业中心,科技局,负责组织发放企业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补贴。 第八条 申请程序:申请企业填写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第九条规定的材料提交到创业中心,科技局,进行登记、审核。批准后到创业中心,科技局,领取相应补贴。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须提交如下材料: - 21 - ? 申请费用发票复印件, ?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实用新型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22 - 浑南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沈新区委发[2006]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新区工业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基础~发挥政策导向的产业调整机制~促进现有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并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新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浑南新区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浑南新区财政拨款与上级政府资金补助。自2005年起~每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人民币额度作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后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适当增加。年终节余~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主要作为重大工业项目、中小企业重点项目等国家及省市政策性资金配套资金、项目引导资金、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等。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浑南新区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 - 23 - 组~其成员组成:浑南新区管委会主任及分管主任、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三好办、审计局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局作为执行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审定专项资金项目,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初审、论证和推荐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成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资金管理办公室聘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重大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分为五个方面: ,一,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 ,二,重点支持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用于扩大经济规模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 ,三,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产业化项目, ,四,重点支持企业扩大产品出口项目, - 24 - ,五,重点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项目, ,六,重点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或补贴。列入工业项目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产业化项目补助。对重点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实现产业化~给 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对具有产业牵动作用或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经济增长~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产业配套资金。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种计划并可增加新区经济规模和效益的项目提供适当比例的匹配。 第十三条 周转资金。对拟在国内外上市的企业~在得到确认上市的相关文件后~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重点企业临时性困难的支持。 第十四条 对为新区经济总量和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凡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产业配套资金为无偿资助,企业周转金为无息借款~按合同约定时限偿还本金。 第五章 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 - 25 - 件: ,一,在浑南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分所有制性质和企业归属的工业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力和发展潜力, ,三,信誉良好~业绩优良~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办法 第十七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具体申报如下: ,一,由项目单位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定专人对项目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报告~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三,报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列入支持重点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执行•浑南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列入省市上市扶持重点企业执行•浑南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融资有关问题的政策意见?。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执行•浑南新区鼓励争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措施?。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 26 - 第二十一条 经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的项目资金按照浑南新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拨付。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并自资金拨付之日起~每季度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完税证明、销售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项目进度和所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经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调整或撤回。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资金~上缴财政~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27 - 浑南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沈新区委发[2006]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重点扶持浑南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设立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从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自2005年起~每年资金额度为500万元~以后逐年调整增加。年终节余自动滚入下一年度。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列入国家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浑南新区管委会成立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浑南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局作为出口专项资金管理的执行机 - 28 - 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口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审定专项资金项目,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初审、论证和推荐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能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行使。其职责是:对重大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分为七个方面: ,一, 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建设项目, ,二, 重点出口企业或重点出口产品及新产品技术开发, ,三, 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独立经营的出口生产型企业, ,四,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实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贸易型企业, ,五, 当年实现出口额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型企业, ,六,新投产出口型企业或具有成长潜力的出口企业, - 29 - ,七,重点出口企业或重点出口产品国际市场开拓。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或补贴。对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为主的新建设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适当比例资金支持。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出口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比例的贴息。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专项补助。凡上一年度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出口额比上年度净增额的一定比例~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重点出口产品国际市场开拓费用补贴。具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或出口发展潜力~但市场开发力不足需要扶植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四条 资本金注入。投资规模小、建设期短~能够很快实现出口或对全区外贸出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项目资本金投入, 第十五条 周转资金。对资金临时困难的新投产出口型 - 30 - 企业或小企业~提供适当比例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出口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贷款贴息、补贴、专项补助、专项奖励为无偿性资金资助,资本金注入为国有资金~按规定进行有效监管,周转金为无息借款~按合同约定时限偿还本金。 第五章 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浑南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分所有制性质和企业归属的出口型企业, ,二, 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力和发展潜力, ,三, 信誉良好~业绩优良~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四,出口型企业的出口额占销售收入50%以上~贸易型企业的出口贸易额占销售收入的60%以上。 第十八条 企业需提供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情况、申请理由、金额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海关或商务部出具的出口凭证、短期贷款凭证、完税证明及相关资料等。 - 31 - 第六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办法 第十九条 出口专项资金项目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由项目单位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定专人对项目进行考察与核准确认~提出考察报告~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三,项目报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经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的项目资金按照浑南新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拨付。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并自资金拨付之日起~每季度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完税证明、销售合同、出口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项目进度和所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经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调整或撤回。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资金~上缴财政~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 - 32 -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33 - 浑南新区鼓励争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措施 沈新区发[2005]107号 为推动名牌产品战略实施~引导新区企业进一步增强名牌意识~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高新区名牌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按照沈阳市鼓励争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措施意见~结合新区实际~现制定有关措施如下: 一、新区管委会对新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凡新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奖励: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追加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追加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沈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追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具发展潜力的名牌产品企业~购买“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用于扩大名牌产品系列、壮大名牌产品规模时~经审核批准~新区在市5%的资金补贴基础上再给予2%的匹配。 三、对符合“高成长性”条件的名牌产品~经有关部门审定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的支持。 四、对符合信贷政策~取得短期贷款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按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贴息。 五、新区担保公司优先为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融资提供 - 34 - 担保~并将参照•关于加强沈阳市工业企业,项目,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沈金办发[2005]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补贴。 六、在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投资项目上~优先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争取相关支持。 七、名牌企业参加由新区统一组织的国际展会、国内重要展会时~优先安排展位;凡新区直接举办或支持的~展位费给予100%优惠。 八、加大名牌产品宣传力度。对总部设在我区的中国名牌产品~在中央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除市政府给予的5%资金补贴外~新区还追加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对名牌产品及其企业在市级媒体的广告宣传费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九、优先采购本地名牌产品。对经确认的名牌产品~新区政府采购部门应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选用本名牌产品。 十、加强对名牌产品的保护。新区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名牌产品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仿冒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新区设立名牌专项资金~资金从新区工业发展资金中支出。同时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10万元作为名牌战略工作经费。 - 35 - 浑南新区关于扶持企业 上市融资有关问题的政策意见 沈新区委发[2006]14号 为进一步扩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实现企业规模壮大和快速发展~经浑南新区管委会同意~特制定新区扶持上市融资的政策意见如下: 一、设立扶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新区财政拨款~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自2005年起~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额度~以后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适当增加。年终节余~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重点支持在国内外上市的企业。资金使用方式为周转资金、匹配资金和上市补贴。周转资金为无息借款~按合同约定时限偿还本金,匹配资金和上市补贴为无偿资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实施主体为上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新区管委会主任及分管主任、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局作为执行部门~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四、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和检查。 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新区上市预选企业库~确 - 36 - 定上市预选企业,负责与市及市级以上业务部门联络,负责申请专项资金企业的受理、初审~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等工作。 五、凡在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入新区上市预选企业库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库内企业,~在完成财务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出具该企业确定性上市意见后~可申请使用上市专项资金。 六、凡在境外上市的新区企业~除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支持外~新区将参照•关于扶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有关问题的政策意见?,沈金办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再追加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或给予适当的一次性上市补贴支持。 七、凡在国内上市的新区企业~新区将积极协助其争取国家省市支持~并参照•关于扶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有关问题的政策意见?,沈金办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比例资金或一次性上市补贴支持。 八、凡在国内外上市的新区企业~上市准备期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可提供适当比例周转金支持。 九、申请使用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直接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初审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十、凡使用扶持上市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报告~接受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的监 - 37 - 督、检查。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意见由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38 - 关于在沈阳市浑南新区实行无费区 管理的暂行规定 沈新区发[2002]25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创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中国北方最佳投资环境~浑南新区决定在规划区域内实行无行政性收费管理,并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进驻浑南新区从事工业产品开发、研制、生产~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从事法律、会展、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投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对以下45项行政管理性收费不再收取: 1、内资企业法人登记费 2、内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3、内资企业营业单位开业登记费 4、内资企业国家核拨部分经营事业单位、科技性团体开业登记费 5、内资企业筹建企业注册费 6、内资企业变更登记费 7、事业单位科技团体登记费 8、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追加部分登记费 9、内资企业因丢失损坏补办证的登记费 10、内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费 - 39 - 11、内资企业年检费 1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 1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处登记费 14、来华外国,地区,公司开业登记费 15、外国,地区,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登记费 16、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登记费 17、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费 18、外国(地区)设立常驻机构延期费 19、外国企业变更登记费 20、外国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费 21、外商投资企业年检费 22、外商投资企业补,换,证照费 23、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费 24、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25、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他经 济合同鉴证费 26、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27、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28、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费 2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 30、城乡集贸市场工业品、大牲畜市场管理费 31、城乡集贸市场其他商品管理费 - 40 - 32、户外广告审查登记费 33、房产备案费 34、税务登记正副本工本费 35、发票专用章费 36、个体税务登记工本费 37、税法公告费 38、招工费 39、因公出国政审费 40、用工年审费 41、规划红线费,仅限浑南产业区, 42、永久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 43、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 44、永久或临时性建筑不足50元规划费 45、土地登记收费,仅限浑南产业区, 三、上述不再收费的项目中~如属上级必须收缴的~由 管委会代企业缴纳。 四、企业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巧立名目向企 业收费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要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 六、本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见实施细则。 七、本规定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新区研究室负责解 - 41 - 释。 八、本规定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 42 -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辽政发〔1999〕47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财政、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决定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审批、复审工作。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 43 -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传统产业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修订~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布。 第六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第五条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 - 44 - 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10%以上。 ,五,技术开发型的企业~其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必须具备2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年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七,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八,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及噪声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销售收入、利税、创汇等内容,。 ,二,填写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审批表。 - 45 -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四,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得技术人员名单。 ,六,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第八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程序。 企业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申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3至4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下列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第十一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复 - 46 - 审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第二年再进行复审。如复审仍不合格~撤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撤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缴认定证书,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转业、歇业或者迁移~须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认定,破产或者被兼并的~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停止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1998年~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管理办法?,沈高新发[1998]91号,。1999年~省政府•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辽政发„1999?47号,发布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改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 47 - 浑南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沈新区发[2005]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浑南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因开发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新区土地储备部门,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地上物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并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新区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应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补偿~妥善安臵。 - 48 -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被拆迁人应服从新区开发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或拆除~不得违法、违规妨碍和阻挠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管理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范围内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办法、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等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审批, ,三,房屋买卖、交换、抵押、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手续; ,四,工商营业执照核发,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审批, ,六,入户、分户手续, ,七,其它需要暂停办理事项。 有特殊情况确需办理有关审批的~如因婚姻、出生、军转、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需办理入户、分户手续~ - 49 - 均须经申请人所在地村委会报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管委会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并在暂停期限届满30日前予以重新公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公告发布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迁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开展普查~并进行补偿登记工作。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物所有权人应积极配合普查与补偿登记工作。 第九条 普查与补偿登记结果应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作为拆迁时的补偿依据。 第十条 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和上报征地方案和补偿安臵方案时~应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臵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征地经批准后~拆迁人应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拆迁实施方案~报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提供咨询服务。 征地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50 -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被拆迁地上物基本情况, ,三,拆迁人、拆迁方式、拆迁工作流程、搬迁或拆除期限等, ,四,补偿标准、安臵方式, ,五,补助标准和方式,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公告期应不少于10日。 第十二条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了解公告内容的被拆迁人~村委会应负责通知其公告内容。 第十三条 从征地拆迁公告公布10日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60日内就拆迁补偿安臵事宜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安臵方式和标准、自行搬迁或拆除的期限等内容。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拆迁补偿安臵协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臵情况应予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任何人均可就违法补偿现象向新区监察机关举报。经查属实~新区将按查实违法补偿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 51 -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臵协商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地上物等进行勘查记录~会同公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公证机关共同办理财产登记或证据保全~提出补偿安臵方案~经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搬迁和拆除。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臵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臵协商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40%以上时~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裁决前~应组织拆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就拆迁补偿安臵问题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十八条 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裁决过程中~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做出书面裁决。裁决规定的自行搬迁或拆除期限不应少于15日。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补偿安臵标准裁决不服的~可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征地批准机关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规定的自行搬迁或拆除期限内自行搬迁或拆除。行政裁决规定的自行搬迁或拆除期限届满~被拆迁人仍然拒绝搬迁 - 52 - 或拆除的~拆迁人可申请新区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拆迁人、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应协助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补偿费由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息保管。 第二十三条 新区管委会在做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召集当事人、有关管理部门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拆迁人应先就被拆除地上物的有关情况会同公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公证机关共同办理财产登记或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新区征地拆迁行政裁决程序、听证程序和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由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并予以发布。 第二十六条 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拆迁档案~并向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 53 - 第二十七条 拆除地上物~拆迁人应依法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臵。补偿和安臵以货币方式为主。以实物方式安臵的~须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予以实物安臵。 第二十八条 被拆除地上物的认定标准、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由新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或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其它地上物等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对拆迁后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或有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经个人申请~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报新区管委会~共同制定特殊补助安臵方案。 特殊补助安臵方案应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证实无误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征地拆迁的~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拆迁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在房屋产权、房屋面积、地上附着物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补偿的~由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54 - 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超额部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新区管委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依法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闹事或阻挠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浑南新区征地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浑南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地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浑南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臵有争议~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适用本程序。 - 55 - 第三条 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第四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裁决申请书。 ,二,拆迁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地上物权属证明或地上物调查确认材料。 ,四,被拆迁地上物补偿明细表。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臵方案。 ,六,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地上物的权属证明或地上物调查确认材料。 ,四,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 - 56 - 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征地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材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四,在拆迁补偿安臵协商期限届满~且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40%以上的情况下~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裁决前~应当举行听证。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新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第八条 行政裁决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裁决后~应当出具行政裁决书。 行政裁决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57 -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自行搬迁或拆除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其它应包括内容。 第九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条 本程序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浑南新区征地拆迁听证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浑南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地拆迁听证工作~保证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制定、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合法公正~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浑南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征地拆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和上报征地方案和补偿安臵方案时~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臵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的。 - 58 - ,二,拆迁补偿安臵协商期限届满~未达成补偿安臵协议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40%时~申请行政裁决的。 ,三,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听证、征地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由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裁决听证由新区法制部门代表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听证均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部门应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以•听证会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指定本单位内部的非本案工作人员1-2人担任~并指定1名听证记录员。 除拆迁当事人,或当事人代表,或其代理人参加外~听证组织部门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房地产评估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村委会代表、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等5-10人参加听证。 第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介绍听证会组织成员。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三,主持人告知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59 - ,四,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双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会其他参加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询问、调查~并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陈述理由。 ,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及听证会参加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明。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对听证的意见或建议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内容应予采纳~并作出•听证意见书?。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听证会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影响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方案的制定、征地拆迁行政裁决及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 第九条 本程序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浑南新区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60 - 第一条 为保证浑南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根据•浑南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被拆迁人在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规定的自行搬迁或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或拆除时~拆迁人可向新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裁决•听证意见书?。 ,三,行政裁决书和行政裁决调解记录。 ,四,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五,拆迁人提供的补偿资金证明或安臵用房、周转用房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新区管委会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召集当事人、有关管理部门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臵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四条 新区管委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做出•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 61 - ,一,被拆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拆迁地上物的地址。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期限。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诉讼的期限。 第五条 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为新区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在强制执行3日前将•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拆迁人~同时抄送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机关。 第六条 行政强制执行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公证机关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作为强制执行证明人~并在有关行政强制执行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到现场维持行政强制执行秩序。 第七条 行政强制执行前~执行人员要向被拆迁人宣读•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八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拆迁人应当先就被拆除地上物的有关情况会同公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公证机关共同办理财产登记或证据保全。 第九条 被拆除房屋中的财物~由拆迁人交给被拆迁人。 - 62 - 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由拆迁人暂为保存~并注明情况。 第十条 行政强制执行时~执行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强制执行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人员和依据。 ,二,被拆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被拆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地点和时间。 ,四,行政强制执行内容。 ,五,被拆迁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六,被拆迁人财物登记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拆迁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拆迁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七,行政强制执行现场证明人姓名、单位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本程序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63 - 关于浑南产业区三期 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沈政[2001]84号 浑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总体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建设浑南新区的战略决策~今年我市将继续实施对浑南产业区的开发和建设。建设高新区是沈阳新世纪的希望工程,是我市城市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为使开发建设和项目进区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浑南产业区三期征地、拆迁安臵补偿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范围 东起长青街规划路延长线、西至沈桃高速公路、北起22万伏高压线、南至三坏高速公路绿化带(市农机试验场、五里台村、营盘村、张沙布村、孤家子村、教场村)。 二、征用集体土地安臵补偿标准 ,一,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地籍的土地类别给予补偿。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用菜地、水田、旱地~根据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补偿倍数后~以不低于亩产值20倍至30倍的标准补偿。 2、征用集体工矿用地补偿比耕地相应减少1倍。 3、征用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6 - 64 - 倍。农民住宅拆迁补偿实行货币安臵~具体以质定价,每平方米按500至700元补偿。 4、征地后按农转非进行安臵的劳动力~每人按22000元支付安臵补助费~不再给予安臵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种植茬给予半年或1年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1、采窖(固定窖)130—300元/M2, 2、木结构、钢结构塑料大棚30—60元/ M2, 3、温室80—120元/ M2,玻璃类120元/ M2,, 4、农业生产作业间,看护房,120—180/ M2元, 5、猪舍30—80元/ M2,区分半盖、全盖、封闭式), 6、牛舍30—150元元/M2 (区分有盖、无盖), 7、鸡舍80—200元/ M2 (区分简易或圈养), 8、围墙60—120元/M(高低之分), 9、果树2—5年生5—50元/株†应依据果树种植规范~大面积栽种的按亩产值补偿)~果树苗1元/株(按规范定额计数), 10、手压井800—1000元/眼(含泵), 11、套管井2000—3000元/眼, 12、鱼池(观赏鱼池)10元/ M2, 13、葡萄5—45元/株(符合种植规范~大面积葡萄园按亩产值补偿), - 65 - 14、玻璃花窖200—300元/ M2,有采暖设备), 15、草坪3500—4000元/亩, 16、水田上泄水线30元/米(水泥槽), 17、电井4500元/眼, 18、变压器1200元/KV, 19、宿根蔬菜 在补偿一年青苗基础上增加半年补偿。 ,四,安臵途径:为妥善安臵农民~可采用货币安臵、保险安臵、以地安臵及民政抚养等多种安臵办法。 三、企事业单位拆迁安臵及补偿办法 ,一,房屋(指有房产产籍证的)补~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简易房120元/平方来,围墙80元/米。 ,二,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单位职工工资补偿~按已被拆迁区域内以劳动部门核准的在册职工人数为准。农工商公司所属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按1.5个月补偿~其他企业按3个月补偿~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三,供电补偿。合法的用电指标~每千瓦按1100元补偿。 ,四,设备运输费、设备拆装费、无法恢复的使用设施的损费及恢复生产规模配套设施所需费用~按固定资产净值的10%补偿。 ,五,利润补偿。以税务部门核收的所得税计算~按企 - 66 - 业前两年利润总额的10%给予补偿。 四、有关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 ,一,居民住房及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建†构‡筑物均须保持现状,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 ,二,房屋产权不得交易~停止发放产权产籍证。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用地范围组织生产~不得私自扩大用地范围。同时~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 - 67 - 浑南新区农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试行) 沈新区发[2002]8号 第一条 为加速沈阳市浑南新区的开发建设~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法规~结合浑南新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浑南新区所辖区域内农耕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三条 浑南新区管委会授权浑南新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浑南新区农耕地地上附着物~征地时按实际投入成本进行补偿~但最高不超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最高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东起长青桥延长线~西至沈营路~北起二环路~南(一 至沈抚铁路区域(含沈营路以西~长白乡以东地域)内的农耕地和浑河站乡的菜田执行以下标准: 1、种植粮、菜、多年生草(木)本经济作物~无建(构) 筑物的耕地~最高补偿标准为3万元/亩。 2、栽种果树(含葡萄)~无建(构)筑物的~最高补偿标准为3.35万元/亩。 3、栽种其它树木~无建(构)筑物的~最高补偿标准为 - 68 - 3.2 万元/亩。 4、在温室(大棚)内种植蔬菜等经济作物~果树和其他树木的~最高补偿标准为4.3万元/亩。 (二)五三乡张官村和浑河站乡非菜田及沈抚铁路以南区域内的农耕地执行以下标准: 1、种植粮菜、多年生草(木)本经济作物~无建,构,物的~最高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 2、栽种果树(含葡萄)~无建(构)筑物的~最高补偿标准为1.85万元/亩。 3、栽种其它树木~无建(构)筑物的~最高补偿标准为1.7 万元/亩。 4、在温室(大棚)内种植蔬菜等经济作物~果树和其它树木的~最高补偿标准为3万元/亩。 (三)浑河站乡旱田上连片栽种葡萄超过2亩以上的~最高补偿标准为2万元/亩。 (四)汪家镇、古城子镇农耕地执行以下标准: 1、种植根、菜、多年生草(木?本经济作物~无建,构,物的~最高补偿标准为0.8万元/亩。 2、栽种果树(含葡萄)~无建(构)筑物的~最高补偿标准为1.2万元/亩。 3、栽种其它树木~无建(构)筑物的~最高补偿标准为l万元/亩。 - 69 - 4、在温室(大棚)内种植蔬菜等经济作物、果树和其它树木的~最高补偿标准为2万元/亩。 (五)其他区域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确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六)有合法手续的畜牧养殖业用地~建(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 (七)特殊地上附着物补偿最高标准不在此例~征地时以质论价~按实补偿。 (八)上述补偿标准含青苗补偿费。 第六条 补偿操作办法 (一)浑南新区区土地整理中心会同乡、镇政府对征用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拨付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在与浑南新区及乡镇政府签订地上附着钉补偿协议及收到补偿款后~须按规定如限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逾期不主动拆除的~新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有权依法拆除。 (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归土地承包经营者(含经双方协议转让承包权后的受让方)所有。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70 - 浑南新区农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补充规定 沈新区发[2004]151号 一、在征用村民委员会出租发包(反租倒包)的其他方式承包(非家庭承包)土地时~将•浑南新区农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沈新区发[2002]8号)第五条中(一)、(二)、(四)款规定的补偿标准~每亩分别扣除2.0、1.0、0.53万元补偿原家庭土地承包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其余部分补偿经营者(现土地耕种者)。 二、征地补偿工作已完成的~不再按前款调整。 三、本规定只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出租发包(反租倒包)的土地~即其他方式承包(非家庭承包)的土地。农户之间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在征地时仍按沈新区发[2002]8号文件执行。 四、本规定由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71 - 浑南新区中央商务区 征用宅基地居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沈新区[2005]8号 一、房屋拆迁及补偿 (一)拆迁村屯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即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330元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有产权产籍的房屋面积(含多个产权证)合计大于200平方米~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允许购买200平方米以内(含200 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超出200平方米部分~按133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进行市场评估的~可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对被拆迁户(以户籍为准)有产权面积~但不足45平方米的~其拆迁补偿费按每平方米1330元标准补到45平方米~即拆迁补偿费为1330元/平方米×45平方米=59850元。 (四)对无产权产籍房屋~每平方米给予最高80元补偿~地下室、地窖按实际结构给予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补偿。 (五)对被拆迁人(按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每户给予搬家补助费4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2000元。对原有电话及 - 72 - 有线电视按拆迁时初装费标准给予补偿。 (六)在拆迁公告期限内~以户为单位按搬迁进度~分为三个时段分别给予奖励~其标准分别为9000元、6000元、3000元。 (七)拆迁补偿安臵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报请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及时解决。 二、普通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销售办法 (一)在新区张官地区和孤家子地区(具体位臵见附图)规划建设二处用于安臵被拆迁居民的普通商品房~仅限被拆迁户购买。 (二)房屋销售价格根据楼层不同为1100元/平方米—1580元/平方米~被拆迁户可凭拆迁协议和原房屋拆除验收单在规定时间内自愿购买普通商品房~入驻时间为2006年10月31日前。 (三)每户(以户籍为准)根据普通商品房的户型情况~允许购买小于或等于被拆迁的有产权、产籍房屋面积住房。 1、被拆迁户(以户籍为准)有产权面积~但不足45平方米的~可按45平方米的面积标准购买普通商品房。 2、被拆迁户(以户籍为准)有产权产籍房屋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最多可购买200平方米普通商品房。 3、具体销售办法另行规定。 (四)被拆迁户购买普通商品房时面积可适当上靠邻近 - 73 - 面积户型~上靠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上靠部分面积销售按市场评估价格。 (五)成立新区安臵用普通商品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及时解决购房过程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六)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一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社会信誉较好~具有开发资质的法人单位为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实施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商品房的备案、报批、建设及销售等全过程的管理和运作。具体要求条件及标准另行制定~具备条件的新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社会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七)普通商品房按房产开发程序进行报批~按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进行建设~购房户按普通商品房程序购买住房~并可取得产权产籍手续。 三、本办法适用浑南新区中央商务区~东起长青桥、西至浑河桥、南起浑南中路、北至浑河南堤。 四、本补偿安臵标准由浑南新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及各乡(镇)政府自2005年2月1日起负责实施。 - 74 - 浑南新区征地拆迁中住房困难户补助暂行办法 沈新区委发[2006]42号 为保证浑南新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结合浑南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浑南新区所辖区内居民住宅房屋已被拆迁户~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造成居住困难的人口。 二、住房困难户申报条件 在拆迁范围内~长期,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以上,居住在无产权产籍房屋的,虽户籍还在本村~但结婚后已搬离本村除外,~且全部具备下列条件的被拆迁户可申请住房困难户补助: 1、持有本村户籍~已婚,或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 2、居住的无产权产籍房屋,指具备居住条件,必须座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的宅基地上,在无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他人宅基地上建有无证房屋的除外,~或者在本人独立宅基地上独立开门的无产权产籍房屋, 3、在沈阳市辖区内无合法住房, 4、在浑南新区内未享受过住宅房屋安臵或补助的, - 75 - 5、父母,或子女,有产权产籍籍面积之和小于等于80 222,或80,以上但扣除80,有产权产籍房屋后申请户有产 2权产籍房屋仍不足45,的。有产权产籍面积含已享受的政 22策补助面积,即已补到45,按45,计算,。 三、补助标准 1、其父母,或子女,有产权产籍房屋~面积小于等于 280,:按已增加的自然户人口数予以补助的办法~即以增加1口人为基数按4万元标准补助~每再增加1口人补助费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 22、其父母,或子女,有产权产籍房屋面积大于80,~ 22但扣除80,房屋面积后申请户有产权产籍房屋仍不足45,的:按补助标准1确定相应补助标准~并扣除父母,或子女, 2超出80,的剩余房屋面积补助金额~即补助金额=相应补偿标准-剩余面积*1330元~予以补偿。 3、以上两种情况补助金额均扣除无产权产籍房屋补偿 22数额,小于等于45,的按45,扣除~即扣除45*80=3600 2元~大于45,的按实际面积扣除~即实际面积*80元,。 4、凡享受困难户补助的被拆迁户~均可以自愿购买45 2,政府补贴房。 四、申报住房困难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申请住房困难户的被拆迁户~必须是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除后~方可申报住房困难户补助。具体需 - 76 - 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除通知间复印件。 2、住房困难户申请书。 3、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住房状况证明~无就业单位人员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开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五、住房困难户申报审批程序 由被拆迁户申请~报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初审~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签屠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复审~复审后报新区审批。在补助款发放之前~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新区将补助款支付给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发放给困难户。 六、其他事项 1、如遇此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报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浑南新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77 - 浑南新区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置审批细则(暂行) 30号 沈新区委发〔2006〕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臵的管理~规范广告、牌匾、标志使用和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广告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臵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公路、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各类场馆、建筑物和其他公用设施设臵的广告、牌匾和各种标志。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悬浮物、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建筑工地围档设臵的广告、牌匾、标志。 (四)利用其他形式设臵的广告、牌匾和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志指用于表示名称等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标志指单位、设施、方位、停车场、地名的指示性设施(不包括城市交通、消防等特殊设施的指示性标志)。 第四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牌匾、标志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所有单位和个人~ - 78 - 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新区城管处是本区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臵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臵的规划、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管理工作。区工商、交通、规划、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能~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广告设臵专项规划的审定和户外广告设臵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区户外广告设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臵专项规划~确定户外广告设臵的位臵~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广告位臵和载体。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臵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由区广告设臵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举办~凡持有合法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招标拍卖活动。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臵权出让年限一般为2-5年~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年限的~须经区规划部门同意。 第十条 依法取得设臵使用权的~自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臵~逾期未完成的~按自行放弃使用权处理。户外广告设臵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臵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 - 79 - 设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单位做广告的~应经广告设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偿取得广告设臵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臵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在同一规划区内的各种设臵~要统筹安排~使之在规格、形式、密度、用材和色彩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确定合理间距~形成连续性和秩序感。 (二)交通安全原则。在确保城市交通明析的前提下~确定广告、牌匾、标志的位臵、形式、规格和色彩~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干扰城市交通标志。 (三)亮化原则。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匾、标志的设臵~都要充分考虑夜间亮化效果~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设计自亮式或反射式~其自亮式广告、牌匾、标志必须用霓虹灯式。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臵规范。 (一)户外广告、牌匾、标志的内容、位臵、规格形式及设臵意图等~必须由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广告、牌匾、标志的面积、高度及间距申报时应通过计标审核~达到技术要求。 (三)广告、牌匾、标志的设臵应坚固美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必要时要有专业机构进行结构试验和安全评估。 (四)广告、牌匾、标志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概念和用 - 80 - 语~使用的文字、音标、拼音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为维护国家机关的严肃性~新区管委会、公检法部门的建筑物上禁止设臵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在其周围环境中设臵的广告、牌匾、标志等面积不宜过大~也不得过于鲜艳。 (六)在历史建筑物上不得设臵户外广告~特殊需要设臵的、需经新区管委会批准。 (七)交通指示牌、信号灯和道路指示牌以及支撑物上不得设臵广告、牌匾或其他标志。 (八)公用电话亭照明灯柱、电波发射塔(架)、烟囱上原则上不设臵广告、牌匾、标志~特殊需要的~要履行严格的设计~并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九)严禁随意粘贴小招贴广告。 第十五条 广告、牌匾、标志设臵的技术规范。 (一)建筑物上设臵规范。 1、一幢建筑物上设臵的广告、牌匾、标志不得超过三处。 2、屋顶广告面积规格要适当~广告水平投影不得超出建筑物主体部分。当建筑物高度低于24米时~屋顶广告等设臵高度应控制在建筑物立面高度的20-25%~面积不得超过建筑物立面面积的20-25%。当建筑物高度在24-100米之间时~屋顶广告高度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12-20%~面积不超 - 81 - 过建筑物立面的12-20%~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屋顶广告、牌匾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立面面积的8-12%~危房及破损屋顶严禁设臵广告、牌匾和标志。 3、建筑物立面贴面上的广告、牌匾、标志等~不得重叠设臵~其贴面厚度不许超过30cm(或50cm)。 4、出挑式广告、牌匾、标志不得进入城市红线上空范围~其底边距地面不得2.5小于米~同一建筑物上的出挑式各种广告、牌匾、标志在形式、底边高度、出挑长度必须一致。 5、广告、牌匾、标志不得覆盖建筑物上的通风口和采光窗口~严禁在防火通道内设臵广告牌匾~特殊需设臵的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并严格审批。 6、设臵在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匾、标志不得暴露其支撑架。 7、垂直于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匾~高度应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其高度不得超过4米~四层以上建筑物其高度不超过8米。 8、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牌匾标志等应设臵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下~高度不得超过1.5米。 9、沿建筑物外墙设臵的广告、牌匾、标志应直接与建筑物相连续~不得落地设臵支撑物。 (二)道路广告、牌匾标志设臵。 - 82 - 1、道路及重要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上原则上不得设臵广告、牌匾和标志。 2、同一街路上所设臵的广告、牌匾、标志~其形式、高度、色彩、间距要统一~并与街道树木、照明民柱和市政设施的位臵、形式相协调。 3、设臵的广告、牌匾、标志不得破坏城市绿地植被的生长。 4、城市干道交叉口红线斜线的延长线内的红线内不得设臵广告~在交通指示牌和信号灯周围4米以内不得设臵广告。四米处设臵的~其色彩不得使用和交通牌相同或相近的色彩。 5、宽度小于3米的步行道上不准设臵立柱式或落地式广告、牌匾。 6、在城市出入口处干道两侧和高速公路两侧设臵的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要严格审查~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破坏交通设施和不影响景观~公路两侧的高立柱式广告~其中轴线距公路护栏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0米~广告间距不得小于400米。 7、新区内街路设臵名牌、住宅楼名牌、电缆井或其他公共设施标志牌、设施标志牌、设臵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制作~在指定的位臵上放臵。 (三)广场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臵。 - 83 - 1、广场及广场周边建筑物上设臵的广告、牌匾、标志要充分考虑广场的功能性~纪念性广场内不得设臵商业广告。 2、广场周边的广告~牌匾、标志的规格~ 色彩和形式要与广场规格相协调。 (四)用地内户外广告、牌匾 、标志的设臵。 1、一个单位在治街(或开放空间)的用地内一侧最多设臵两处户外广告。 2、不得在围墙上部设臵户外广告。 3、牌匾、标志设臵按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志的设臵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保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完整规范~画面清新美丽~亮化设施完好~一旦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情况~必须及时清理、维护或更换。 第十七条 出现广告、牌匾、标志倒塌~坠落或触电等损毁财物及伤人事故~设臵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志等~设臵期满立即由设臵使用单位和个人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行政)执法分局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设臵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 84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 非法设臵户外广告、牌匾、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必须设臵的补办手续~并处罚款1000元,对经营性广告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不须设臵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区行政执法分局强行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设臵使用单位和个人全部承担~并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设臵和维护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施的~由区行政执法分局责令限期整改、拆除 ~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由行政执法分局强行拆除 ~拆除费用由设臵使用权熟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广告设臵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臵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浑南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85 - 浑南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沈新区委发〔2006〕31号 第一章 农村乡镇环境卫生标准 第一条 道路标准 1、过境公路路面及两侧边沟内、街道树间干净整洁~无垃圾残土堆积、无人畜粪便和粪迹,无白色垃圾飘挂, 2、乡路路面平整洁净~无积水~无散落物~无垃圾残土。 第二条 居住区,住宅区、街村,标准 1、全面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垃圾临时存放集中转运站点规范化, 2、街村道路两侧及居住区道路两侧无“四堆”~即草堆、粪堆、垃圾残土堆、物料堆, 3、街村道路及居住区内达到“五净”~即路面净、墙根净、边沟净、树根净、绿地净, 4、街村道路及居住区内无白色垃圾飘挂物。 第三条 集贸市场标准 1、场内无垃圾、无污物、无污水, 2、摊区净、通道净、垃圾容器净。 第四条 沟渠、河塘、林地、空地标准 1、无垃圾残土、无白色垃圾飘挂, 2、水面无垃圾飘浮物。 - 86 - 第五条 清扫保洁时间标准 1、清扫时间:夏秋季早7点30分结束~冬春季早8点结束, 2、保洁时间:夏秋季清扫结束后至午后20点,冬季清扫结束后至午后18点。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一条 城市街路清扫保洁标准 一级街路、二级街路和三、四级街路要做到路面净、路边石净、人行道净、污,雨,水井口净、墙根净、树根,隔离带,净、电柱根净、护栏根净~无垃圾污物、无人畜粪便和粪迹、无残土堆积、无碎纸果皮核、无浮土、无积水、草坪、绿地无污物。 第二条 住宅小区标准 有专人负责扫保~做到路面净、路边石净、人行道净、污,雨,水井口净、墙根净、树根净、电柱根净、护栏根净~无垃圾污物、无人畜粪便和粪迹、无残土堆积、无碎纸果皮核、无浮土、无积水、草坪、绿地无污物、无杂物、无卫生死角~车辆摆放有序。 第三条 市场、摊区标准 落实卫生制度~有专人扫保~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摊区100米内设有公厕和垃圾站,摊位周边环境 - 87 - 整洁~经营业户设臵并使用垃圾容器。经营商品划行归类~摊位摆放整齐,市场、摊区垃圾日产日清~无污水横流现象。 第四条 建筑、拆迁工地标准 有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现场内外严禁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及施工材料~建筑残土采取防尘措施~清运残土和垃圾要采用湿式作业或覆盖方法~运输过程中不得对城区路面、大气造成污染,临时堆摆的材料、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楼层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废料实行袋装清运~严禁随意抛洒。现场出入口实行硬覆盖~设臵车辆轮胎清洗设备~防止夹带泥砂污染环境~杜绝工地长流水现象,停缓建项目的施工机具、建筑材料、构件摆放整齐~场内环境整洁。 第五条 单位卫生标准 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物放有序~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卫生死角。 第六条 公厕标准 1、水洗公厕。有专人清扫保洁~公厕内地面净~大、小便池净、四壁挡墙,板,净。棚顶净、门窗玻璃净~附属设施齐全干净好用~无破损~厕内无异味~夏秋季无虫蝇。 2、民用旱厕。地面净、大、小便池净、蹲位台面净、四壁挡墙,板,净、棚顶净~厕外2米环境净~夏秋季无虫蝇~厕所外面形象整洁~无破损,及时清掏无满溢现象~深坑厕 - 88 - 所积存面距蹲位不超过150厘米,一般旱厕积存面距蹲位不 越过30厘米。 - 89 - 浑南新区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现场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沈新区委发〔2006〕29号 为加强新区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安全及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保持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所称市政、园林工程~是指进行城市道路、桥梁、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敷设、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广场、园林绿化等市政、园林工程的施工活动,及厂、矿、院、校~住宅小区内进行的同类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条 新区城管处负责本区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标准。区建设处、建管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处等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建管中心具体实施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政、园林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安全施工许可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 - 90 - 理下列手续: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2)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3)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未办理上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新区建管中心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需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战用道路~临时占用绿地移植树木的~需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布通告。 第九条 施工残土的排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排放手续。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臵明显制式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和监督电话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 91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在现场周边设立标准化围护设施,施工单位在坑槽开挖时应设臵明显有效的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应设臵封闭围挡。夜间要有指示灯。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臵外~不得在施工现场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 气体的物质,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4)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5)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总平面布臵图设臵各项临时设施。施工现场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渣土要及时清运,停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要保持道路、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施工中残留下的渣土、枝叶等~要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运输施工材料、残土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 - 92 - 防止散装货物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需铺设硬覆路面~防止运输车辆车轮泥土撒落城市街路~施工单位有责任组织专人清扫残土撒落的街路部分。 第十七条 施工中施工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未封闭施工现场区域的道路,对产生扬尘的道路工程要实施洒水作业。 第十八条 施工中要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检查井、收水井、树木绿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臵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要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 93 - 监督。坑槽支护、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和爆破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要设臵符合国家标准的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拆除、爆破工程。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臵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标准的~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浑南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94 - 浑南新区建成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沈新区发[2005]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浑南新区城市化管理~确保新区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新区城市化管理水平~促进浑南新区城市化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成区范围为~东起张官河,包括新加坡工业园区、沈阳出口加工区,~西至沈营路,包括浦江苑、伊丽亚特湾开发区域,~南起三环辅道~北至浑河左堤~约40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新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使城市管理法制化、人性化。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 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新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 - 95 - 行的~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等管理活动。 第九条 新区内道路修建时~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条 已竣工验收的城市道路~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部门应将竣工验收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资料、图纸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道路、桥梁实施保修制~保修期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及设施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 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后的城市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管理~按年度核定维修养护经费。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网的检查井、箱盖、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损坏、缺失时~由产权单位及时修复、补缺~如不修复更换~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 96 -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 ,二,机动车辆在桥梁上或非指定路面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2,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Kg/cm,0.4兆帕,以上煤气管道~10KV以上高压电力电线或其它易燃易暴管线;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臵广告或其它挂浮物; ,六,利用桥梁进行牵引、起重、吊装货物; ,七,排放垃圾、残土或其它残渣、废液及腐蚀物; ,八,损坏、侵占井盖、井箅等附属设施; ,九,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 第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长、超高、超重车需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的~事先要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新区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时间、路段行驶。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桥梁红线内建设各种管网设施~必须经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未经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需持新区城市规划部门或新区建设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设计平面图、施工方案到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 97 - 审批~按有关规定标准交纳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费和道路修复补偿费~经新区城市管理部门现场勘验审批后~到新区公安交通部门办理审批~并严格按批准文件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进行占用、挖掘~在施工现场设臵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设施~不得改动、损坏其它道路设施。如需改变占用、挖掘地点、时间、范围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道路挖掘~残土不许落地~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杂物。对在交通干道和道路交叉口挖掘~必须夜间施工~当日恢复。同时注意保护其它地下管网及道路依附设施。 第十九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报告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并交纳规定标准三倍的道路挖掘费。冬季禁止城市道路挖掘~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需交纳规定标准二倍的挖掘费并负责修复。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下的管网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城市排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工业废水、生活 - 98 - 污水,以下称污水,的接纳、输送、排放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新区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区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排水实施审批检查~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排水系统规划由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与新区规划部门依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第二十六条 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修、维护全区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沈阳市规定的排污标准~并服从新区城市管理、环保部门对排水单位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排放污水~须向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持新区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新区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水质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报告~经审批后按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接设管线~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排放污水~并交纳污水排放管网接设费和污水排放费。单位自维产权的排水设施~保证安全~及时维护~否则由此所引发的任何问题~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有污染的排水单位在设污水处理设备后~符合排放标准~需建立排水监测设施和完整的监测档案备查。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调整排水单位的排污时间和排水量。 - 99 -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属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占或破坏~如确需压占~需持相关批件到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设施压占审批手续~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 第三十一条 新区排水设施及其排水管道设臵保护区~在排水设施管道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 ,二,擅自压占、移动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渣土、泥浆; ,四,未经审批擅自向排水管道中排放污水; ,五,擅自在保护区内打桩、爆破、取土及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向排水管道中排放有毒、易燃、易爆物质; ,七,其它对排水设施有危害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指新区内公园、草坪、庭院和街路绿化、行道树、护堤林、防风林及景观林、城市预留绿地。 第三十三条 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为新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与新区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新区城市绿地专项规划~纳入新区的总体规划。 - 100 -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竣工后~由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移交新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绿地按管理等级、数量及养护标准核定养护费用。 第三十七条 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绿地养护单位~按省、市有关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标准养护绿地。 第三十八条 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区城市绿地养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绿地完好。 第三十九条 新区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践踏草坪、花草、刻划树木或在树木上张贴、悬挂物品; ,二,擅自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绿地内施工、挖槽埋放管线; ,四,随意在绿地内放牧牲畜; ,五,擅自砍伐树木或非正常修剪; ,六,在草坪、树木带动用明火; ,七,在绿地内挖沙、采石、取土建设; ,八,向绿地内倾倒污水、污物、垃圾; ,九,其它损害、侵占城市绿地行为。 第四十条 因挖掘需要占用绿地的~需持相关文件到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按 - 101 - 审批规定进行占用或挖掘。依附于新区城市绿地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可挖掘抢修~同时报告新区城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是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拆迁、房产、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新区内的建筑物设臵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其造型、装饰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建筑物外表应整洁、完好~如有破损、色彩剥落~产权单位应及时修补、清洗、粉饰。 第四十三条 新区夜景灯饰设计、建设应符合新区市容市貌管理要求。 ,一,已经建成的街路夜景灯饰项目重新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的,必须经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拟建的街路夜景灯饰项目设计方案,在报规划审批时一并审查,方案不得少于2个; ,二,新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建设夜景灯饰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建设部要求标准; ,三,夜景灯饰开启时间根据季节按规定开启。 第四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窗、开门、增设或改建阳台~确需开窗开门、增设或改建阳台的需经新区房产 - 102 - 部门对房屋拆改方案进行安全鉴定后到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新区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不得设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阳台、窗户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上堆放物品~摆摊作业或搭建建筑物。建筑施工、拆迁现场、规划预留地必须按规定设臵组合装配式钢围档~材质为冷轧互棱式静电喷涂彩色钢板~厚度达到0.5mm以上~总高度不低于2.5m~其中基座高0.5米~砌筑抹灰粉刷涂料~围档上不得有附加物~不得兼做广告媒体,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社会性或公益性广告除外,。破损、折角、变形的围档应及时更换。不得采用砖墙代替钢围档。 第四十七条 临街经营单位的橱窗、牌匾等必须按规定标准设臵装饰灯光或照明设施并定期维护~保证功能完好。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户外广告、悬挂牌匾、指示牌~乱贴标语、宣传品等~如确实需要设臵~必须经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按批准时限、制式设臵~所设臵的广告、牌匾、标志等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四十九条 新区城市中的交通信号灯、岗亭、候车亭、公共汽车站牌、公用电话亭等公用设施要按行业规范设臵~并经常维护。 - 103 - 第五十条 严禁在新区内建筑物、桥梁、公用设施等处刻画、涂写、张贴、喷涂各类宣传品。 第五十一条 新区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 第五十二条 新区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负责管理~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由企事业负责管理~新区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清运处理。 第五十三条 新区实施驻区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驻区各单位要按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对公共环境卫生区域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对本单位内部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要分类处理~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要及时报告新区环保部门和新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辖区内河道、河堤、排水沟及设施的环境卫生工作~按新区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由职责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十五条 新区内医疗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垃圾及医疗废弃物~按卫生系统统一要求处理。 第五十六条 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市政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但未正式验收前和保修期内的道路、绿地工程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提前上岗作业~加强管理。 第六章 残土排放管理 第五十七条 新区内不得擅自排放残土~需要排放残土~须上报排放数量~并持相关图纸到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残 - 104 - 土排放审批手续~经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定,并按规定交纳残土排放管理费及环境卫生污染保证金后~发放排放许可证~按批准的时间、路线、排放地点排放。排放残土运输车辆严禁沿途洒落或车轮夹带泥沙污染路面。 第五十八条 新区建筑、拆迁工地~开工前应到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拆迁现场主要出入口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并备有车辆清洗设备~防止车轮泥浆污染道路。雨雪天气禁止残土排放。如有路面污染情况~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新区建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处罚~并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污染路面。拒绝处理不按期改正的~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 第五十九条 新区建筑、拆迁工地在风天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六十条 新区残土排放严禁下列行为: ,一,无残土排放许可证擅自排放; ,二,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而乱排乱放; ,三,运输车辆没有密闭改装。 第六十一条 新区内企业间残土互用~需由新区建设部门签批后~到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冬季除雪管理。冬季除雪~残雪应及时运出~禁止向树木和绿地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不准向排水窨井内倾倒残雪~禁止向路面抛撒炉灰、沙土。 - 105 - 第六十三条 建成区范围以外未含区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察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的监察工作。 第六十五条 按新区城市管理责任区和行政执法勤务区进行管理考核。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新区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浑南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 106 - 浑南新区关于残土排放的管理办法 沈新区城管发[2005]4号 为治理新区残土排放中出现的污染问题~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关于•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新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残土排放管理办法。 一、按•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1号,~凡在新区辖区内从事残土清运排放~必须到沈阳市行政审批浑南办事大厅城管窗口办理残土排放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残土排放管理费及残土排放运输中污染道路清扫保洁抵押金1-5万元~经审批后方可按规定排放~无证清运排放残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凡在新区辖区内从事残土清运排放的车辆~必须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改装的通告?规定~对车辆进行密闭化改装~新区严禁未进行密闭化改装的车辆从事残土排放、清运。 三、从事清运排放残土的单位或车辆~必须按审批中规定的路线和地点~组织残土的清运排放工作~不得乱排乱放~一经发现有乱排乱放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排放期限内~从土源点沿规定道路延伸500米内路段~由外运残土单位负责该路段道路环卫日常清扫保洁工作,排放沿线路面严禁车轮夹带泥土或车厢洒落泥土~一经 - 107 - 发现要及时清扫干净~保证达到环卫部门规定的标准~如不及时清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施工工地至道路红线50-80延长米应设硬覆盖路面及车辆清洗设备~无清洗车辆设备向外排放导致污染路面~由相关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有权封闭工地~责令整改。 六、残土排放清运结束后~区城管部门对排放路线及所负清扫责任路线进行验收~全部达到环卫部门要求的~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残土排放单位交回排放许可证~城管部门全额返还抵押金~如果验收不合格~由城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费用由排放单位负责~在抵押金中扣除~如抵押金不足~由排放残土单位另行补交。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浑南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 - 108 - 浑南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沈新区发〔2005〕94号 一、目的 为解决浑南新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加速推进浑南新区城市化进程~适应浑南新区经济快速发展需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浑南新区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因土地被征用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参保人员资格认定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资格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街道审核~新区征地拆迁部门、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查确认。 四、参保方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参保时年龄实行新区统筹养老保险制度和市统筹养老保险金预留制度。 ,一,新区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人年龄为男46周岁、女41周岁及以上人员~实行新区养老保险统筹~并建立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 ,二,市统筹养老保险金预留制度~是指参保人年龄为 - 109 - 男16至45周岁、女16至40周岁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预留基金~由新区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参保人员纳入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与沈阳市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办法接轨。 五、政策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参保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先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后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同一家庭成员中,有1人参加新区养老保险统筹的~其家庭中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校学生和24周岁及以下人员自愿,。 2、符合参保条件但不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如在校学生等,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个人养老保险预留基金暂存新区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待就业后~经本人申请给予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3、参保申报必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过期不予补办。 4、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5、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新区统筹和市统筹的双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如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 - 110 - 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个人已缴纳的保费可以从个人养老保险预留基金,或个人账户,中于年末等额退还本人。 ,二,纳入新区养老保险统筹的政策 1、保险费总额。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12,月,×15,年,,调节数,调节数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递增15年计算,~按10:8的比例进入新区统筹和个人账户。 2、保险费由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新区财政给予相应补助~实行一次性趸缴。新区财政与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应投保~即个人承担的保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的保费缴足到账后新区财政给予补助~否则不予补助。 3、新区财政补助标准。男46至60周岁、女41至55周岁~新区补助保险费总额的25,,男61至69周岁、女56至59周岁~新区补助保险费总额的30,,男70周岁、女60周岁及以上人员~新区补助保险费总额的40,。 4、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保险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全村支出总额不超过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给予个人承担额不超过个人保险费总额的50,。具体承担保险费数额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纳入市养老保险统筹的政策 - 111 - 1、按•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和•关于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由新区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与参保人签订代理协议为其代理服务。 2、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保费与新区财政补助资金共同建立个人养老保险预留基金。 ,1,新区财政补助标准。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12,月,×15,年,,调节数,调节数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递增15年计算,为基数补助。其中~男16至35周岁、女16至30周岁~新区财政补助10,,男36至40周岁、女31至35周岁~新区财政补助15,,男41至45周岁、女36至40周岁~新区财政补助20,。 ,2,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保费。根据村集体经济实际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确定承担额。 ,3,个人交费额。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12,月,×3(年)~实行一次性趸缴。 3、新区财政与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应投保~即个人应交的保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的保费到账后新区财政给予补助~否则~不予补助。 4、个人养老保险预留基金只能用于向市养老保险中心交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养老保险预留基金用完后~新区养老 - 112 - 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养老保险手续转交本人~解除代理服务关系~参保人直接与市养老保险中心对接。 ,、退休时个人养老保险预留基金仍有余额~余额退还本人。 六、调节基金 新区建立养老保险调节基金~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列入财政预算。 七、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调节基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资金缺口。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节基金~根据核定的数额一次性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增值~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计算。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保值增值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接收社会和参保人的监督。 - 113 - 八、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不享受双重养老待遇~即不能同时享受新区养老待遇和市退休待遇。 ,一,纳入新区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员~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经本人提出申请~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于批准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男60、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待遇。享受养老待遇以参保交费基数为标准按参保时上年度省社平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最低标准不低于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进行调整。养老金从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中按比例支付~每月由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通过银行代发。 ,二,纳入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政策按•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九、丧葬费与继承权 ,一,纳入新区养老保险统筹人员死亡后~其保费余额按交费时的比例计算~非财政补助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按本人当月或比照当月养老待遇标准从新区调节金中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费。 ,二,纳入市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在新区代管交费期间死 - 114 - 亡的~其个人养老保险预留基金余额按交费时的比例计算~非财政补助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已退休人员按•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十、法律责任 以虚假材料参加本保险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个人交纳部分退还本人。 十一、说明 ,一,被征地农民因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影响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它权益。 ,二,各村,居,委会在实施中~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办理养老保险基准时间~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本办法的保险必须填写书面申请~经本人亲自签字按手印。 ,四,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和•关于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六,如省市出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则按省 - 115 - 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十二、解释权及试行时间 本办法解释权归浑南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116 - 浑南新区建设领域实行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暂行办法 沈新区委发[2006]32号 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5]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浑南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工资保障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缴纳并存入银行专户~因建设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款项。 第三条 新建工程项目和上年结转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缴纳工资保障金。 ,一,新建工程项目经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和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在10日内从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中划 - 117 - 出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浑南新区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管理中心,指定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并持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备案手续。以工程中标价,合同价,为计算基数~建设单位按照中标价,合同价,的7%缴纳,施工单位按照中标价,合同价,的3%缴纳。 ,二,2005年结转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计算基数以实际投资余额,中标价或合同价总额,工程实际发生投资累计总额,为准。比例与新建工程项目相同~分别为7%和3%。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到建管中心缴纳工资保障金通知后10日内~ 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的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后~并持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备案手续。 第四条 工资保障金的启用条件和程序 ,一,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处,经调查认定施工单位确因建设单位未履行•施工合同?等原因~造成工程款拖欠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处向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启用建设单位工资保障金划支意见书。 ,二,劳动保障处经调查认定施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94]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或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实行分包 - 118 - 后~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仍不能支付的~由劳动保障处向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启用施工单位工资保障金划支意见书。 ,三,建设管理中心接到劳动保障处的工资保障金划支意见书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划支工资保障金手续~并协助劳动保障处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 ,四,建设管理中心在启用工资保障金的同时~应书面告知责任单位在15日内足额续存实际支用的工资保障金。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满10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向建设管理中心提出退付工资保障金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单位认可的已结清工程款的书面材料,施工单位出具本单位和 工程分包等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建设管理中心配合劳动保障处对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将其工资支付情况公示一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付工资保障金: ,一,按•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尚未与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的, ,二,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 119 - ,三,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四,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五,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期间接到拖欠、克扣工资署名举报需核实的。 经调查核实建设单位确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劳动保障处的意见~给予办理退付工资保障金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的本金和利息返还至原缴纳工资保障金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工资保障金由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建设管理中心要指派专人负责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建立工资保障金详细台账~记载每项工程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支付、退付等情况。 第七条 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支付、退付等动态情况由纪检监察处负责日常监督。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补缴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由劳动保障处和建设管理中心分别将其作为不良 - 120 - 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二,对建设单位已摘牌的土地开发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取消施工单位在浑南新区的工程投标资格并将其清出浑南新区建筑市场。 ,四,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21 - 沈阳市浑南新区建筑业营业税属地控管暂行办法 沈地税高新发[200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浑南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源泉控管~实现应收尽收~根据沈地税发[2002]36号•关于加强沈阳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辽政办发[1997]39号•关于实行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新区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或施工单位就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 第三条 凡在沈阳市新区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均为建筑业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一)国家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三)内资企业, (四)部队, (五)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 中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 - 122 - 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五条 代扣代缴及自行申报就地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一并征收。 第六条 扣缴人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扣缴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天, (二)扣缴人自备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移送工程使用的当天, (三)扣缴人应按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第七条 施工单位就地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设项目的工程所在地。 第九条 凡驻区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应在办理工程开工报告前到高新区地税分局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和临时税务登记。 第十条全部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应及时结清税款~施工单位同时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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