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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税票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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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税票探微明代税票探微 发布日期:2012-08-21 原文刊于 万明 一、问题的提出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和不同的社会形态,与国家的存在直接相联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国家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曾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1]古代中国以农立国,所能取得的国家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二千多年来,农业税收是使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得以延续的重要条件。 从税字来看,税,形声。本义是田赋, 征收或缴纳赋税。《说文》:“税,租也。从禾,...

明代税票探微
明代税票探微 发布日期:2012-08-21 原文刊于 万明 一、问题的提出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和不同的社会形态,与国家的存在直接相联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国家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曾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1]古代中国以农立国,所能取得的国家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二千多年来,农业税收是使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得以延续的重要条件。 从税字来看,税,形声。本义是田赋, 征收或缴纳赋税。《说文》:“税,租也。从禾,兑声”。[2]《急就篇》注:“敛财曰赋,敛谷曰税,田税曰租,皆所以供公家之用也”。 [3]今天的税票,大多是指印花税票,是仿自西方的税种。中国古代也有税票之称,是始自明代。 明代税收沿袭唐代两税法,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正赋,一是杂税,将夏税秋粮,即两税定为正赋,而将工商矿税、契税等列入杂课,即杂税。徽州文书中的明代税票属于赋税类文书,赋税征之于民,因此,今天才会在民间发现大量的文书存世。根据存世徽州文书中的税票实物,明代税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后官方给予的纳税凭证;另一类是官方给予的认定纳税额的征收凭证,后者是保证赋税征收的————————————————————————————————————————————————————— 重要前提。据此,给明代税票下定义,是指明代官方给予纳税人的征收与完纳赋税的票据凭证。广义的税票应该包括所有税种的征收和纳税凭证。 一般认为,税票始于清代,这是不确的。税票的名称,在晚明万历年间出现。[4]在明代徽州文书中,有大量遗存。然而税票的研究,迄今主要是清代税票的研究。[5]相对徽州文书中大量存在的各种买卖土地、租佃土地的赤契和白契研究而言,明朝官方赋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税票,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学界更广泛关注,虽也有少数文章提及,但主要是从土地交易来探讨。即使是学者做过大量研究的契尾,[6]关注的视角也主要是投向土地转移关系,而不是明朝的赋税征收。实际上,所谓契尾,不仅表明了土地关系的转移,转移的是纳税义务,更重要的是其本身就是明朝杂课之一种,即契税,在明朝财政税收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确切地说,契尾本是明朝官方给予的税收凭证,也就是税种之一。 税票,是明朝官方给予的征收与纳税的凭证。但是,这种在实际税收过程中产生的票据,在文献记载中却鲜少记载。涉及既少,又多语焉不详。于是,徽州存留于世的各种税票实物,遂成为我们了解明代赋税征收实态的弥足珍贵而不可替代的第一手资料。 笔者近年来一直在进行《万历会计录》的整理工作,《万历会计录》是明代中央财政的总账册,其中包括大量财政税收的数据。这些数据是如何产生的,其背后赋税征收的实态是怎样的,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明代财政税收的新视角,对所见中国社会————————————————————————————————————————————————————— 科学院历史所和安徽师范大学收藏的明代徽州文书中的税票,进行初步探讨,以粗浅不成熟的看法,见教于方家学者。 二、明代税票名称的出现 有明一代,田赋征收是地方官府主要职能之一。明朝初年,正赋征收由地方官府直接负责,同时,设立府、县一级税课司局,专门管理包括契税在内的工商杂税征收。关于明代专门税课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明史》记载:“税课司,府曰司,县曰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典税事。凡商贾、侩屠、杂市,皆有常征,以时榷而输其直于府若县。凡民间贸田宅,必操契券请印,乃得收户,则征其直百之三”。明初改“税务”为税课局。洪武九年(1376年), 徽州府税课司局六所,其中“闸办四所:在城、岩寺、休宁、婺源。随办二所:祁门、绩溪”。在城称税课司,其他各县均为税课局。 在明代徽州文书中,税课局的契税凭证,也就是一般称为契尾的税票,现有大量遗存。值得注意的是,后人在整理时根据内容冠以“税票”之称,其实文书中并不以此名之的有不少。实际上,明初的税契凭证没有税票之称,也没有契尾之称,当时称为“文凭”。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以下简称历史所)所藏文书中,明代此类凭证始自洪武朝,下面的《洪武二十四年祁门谢翊先买产税票》即是一例: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税课局 今据西都谢翊先用价钱宝钞叁贯四佰收买到在城冯伯润名下山地为业,文契赴局印兑。 除已依例收税外,所有文凭,须至出给者。 契本未降。右付本人收执。准此。 ————————————————————————————————————————————————————— 洪武贰拾四年柒月 日 攒典蔡斗生(押) 税课局(押) 明初在府、县设置税课司局,管理税收。这是直接延续元朝的做法。历史所藏有元代《至大元年祁门谢良臣置产税票》: 徽州路总管府祁门县在城税使司 今据谢良臣赍到后项文契,计价中统钞柒拾柒两,赴口口税讫。本司照依口画验价钞例收税附历讫。所有公据合行出给照验者。 右付收执。准此。 至大元年十一月 日给 税使司[10][9][8][7] 至大元年,是1308年。比较元明文书可知,虽然元明税课管理机构名称有所变化,元代称税使司,明代称税课司,元代称“公据”,明初称“文凭”,但是税收凭证的内容基本没变,都是民间置产后由官方税课管理机构给予的纳税凭证。文书表明,元明土地买卖均须赴税务投税。在元朝,投税后由官方发给“公据”,也称为“契凭”,作为土地合法买卖纳税的凭证。刘和惠先生发现的元延祐二年(1315年)契凭,现藏于安徽省博物馆: 皇帝圣旨里徽州路祁门县务 今据李教谕赍文契壹纸,用价中统钞壹拾叁锭,买受汪子先夏山,次不及田,赴务投税讫。所有契凭,须至出给者。 右付本人收执。准此。 延祐二年七月 日[11] ————————————————————————————————————————————————————— 一般而言,征收田宅交易契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更远,始于东晋。至宋代,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人户典卖田产一年之外不即受税,系是违法”。出现官版契纸“契本”,随契纳税。元代税契后,发给纳税凭证,名为“公据”或“契凭”。栾成显先生研究土地买卖的推收过割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时,注意到《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载:“在法:诸典卖田宅并须离业。又诸典卖田宅投印收税者,即当官推割,开收税租。必依此法,而后为典卖之正”,他列举了徽州文书遗存的南宋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如《淳佑二年休宁李思聪等卖田山赤契》、《宝佑三年祁门周文贵卖山地契》、《景定元年祁门徐胜宗卖山地契》,以证明推收过割制度的实行,涉及南宋契税的征收。[13][12]我们注意到,南宋文书中提到的是“税钱”。 明朝建立以后,财政上实行中央集权制,以六部中的户部管理全国财政税收,省、府、州、县都负有赋税征收的职能。关于买卖土地契约的契税,上述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文凭”是由祁门县税课局发给,其中写明“契本未降”。契本是由户部直接发给的契税凭证。安徽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安师大)藏《明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十四都谢士云买同都谢开先等名下山地契约》,即是徽州文书中遗存的唯一一件契本,已为学界广为引用: 户部检会到 律令内一款:诸典卖土地、头疋等项,赴务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纳工本 铜钱四十文,余外不许多取,违者治罪。钦此。除钦遵外,议得凡诸人典卖田宅、头匹 ————————————————————————————————————————————————————— 等项交易,立契了毕,随即赴务投税,依例验价,以三十分中取一。就给官降契本,每 一本纳工本铜钱四十文。匿税者笞五十,价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 分付告人充赏。如无官降契本,即同匿税。所有契本,须议出给者。 今据本州十西都谢士云等用价钞壹拾陆贯伍百文,买受同都谢开先等名下山地,除 收正课外,契本工墨宝钞依例收足。 洪武贰拾捌年贰月十三日 户部[14] 查文书中提到的律令内一款,见于洪武元年(1368年)颁发的《大明令?户令》,《大明令》曰:“诸买卖土地头疋等项,赴务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铜钱四十文,余外不许多取”。[15]《大明律》中也有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16]中国自战国以来,国家的财政来源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一般来说,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法令的形式强制课征的,纳税者履行缴纳义务,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违反者要受到法律制裁。明代徽州文书中有不少开篇申明《大明律》或《大明令》的相关条款,具体体现了律令是税票签发的法律依据。 依据以上文书,可知当时买卖田宅、牲畜等需要交纳两项税款,————————————————————————————————————————————————————— 一是首先提到的契本工本铜钱四十文,二是投税所收正课交易额的三十分取一。此外,历史所还藏有《洪武二十 八年祁门谢士云买产税票》,与户部所颁契本可以联系来看,是由祁门县税课局发给的纳税凭证。[17]此外,以上时间上早于此的《洪武二十四年祁门谢翊先买产税票》,已表明在明初地方税课局颁发的税契凭证中,已有“契本未降”之例。历史所藏《洪武三十一年祁门方未买产税票》也有墨书“契本未降”四字,[18] 可见明初洪武年间的“契本未降”已非孤例。 明初的契税凭证称“文凭”,至宣德年间仍保持未改,以安师大所藏的宣德六年祁门税课局给发契税文凭为例,文书上见有“工本缺”字样,是契税正课与工本税分离之例: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税课局,今据西都谢能静用价钞口壹阡捌佰贯收买到同都谢 永辉家名下田地为业,文契赴局印兑。除依例收税外,所有文凭,须至出给者。 工本缺。右付本人收执。 宣德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攒典周张雯 税课局(押)[19] 将徽州文书中的税契文凭称作“契尾”,见于《弘治五年休宁黄士则买地税证》: 直隶徽州府休宁县税课局为民情事,今据二十三都黄士则用银贰两,买同都胡 计祖塘池,见赴局投税印兑,契文依例纳课外,所有契尾,须至给者。 ————————————————————————————————————————————————————— 右付本人收执。准此。 弘治伍年正月十三日 局(押) 攒典 吴承 契本未降[20] 《嘉靖四十一年给付休宁县朔翰买田税契号纸》,说明税契在嘉靖年间冠以“号纸”名称发放。为加强税收管理,徽州税契施行编号制度,编号后的税契称作“号纸”。 今访得各县税契并无银两贮库,多是署印官员并该房吏典侵银入己,盗用印信, 拟合议处。为此,本府出给年月印信号纸,发仰该县收贮。如遇买主税契,每两收 银三分贮库;填入循环文薄,送府查考。故违者,依律究治。[21] 同样是休宁县,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由县衙架阁库吏库给发的契税凭证,特别标明“挂号”字样: 休宁县架阁库吏库 等,今于与实收为税契事,今收到西南都二图契库张税银陆 钱柒分五厘,收储在库。今出挂号半印给付买主备照。 嘉靖四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库吏 方福 库子 程佃 叶玄政 程延高[22] 显然,这是由于徽州的契税银没有收入府库,出现被各县官吏私吞的问题,在“号纸”出台后,又进一步采取的防范措施,加强了对————————————————————————————————————————————————————— 税契银的征收与管理。架阁库是县级官府设置的保管档案文书,即“贮籍册”的专门机构,参与契税的征收和颁发契税的实际工作。 所见历史所藏《嘉靖四十一年绩溪张弘立号纸》,说明税契在嘉靖末年冠以“号纸”名称发放,不止是徽州休宁一县: 号 纸 直隶徽州府绩溪县为税契事,《大明律》内一款: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 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其田入官。钦此。钦遵外,卷查嘉靖四十年三月初七日奉府帖: 为钱粮不敷,预为计处 以裨国计事。抄奉钦差巡抚都御史方 札付,准户部咨前事,奉此案候在卷?,又奉帖开为申明税契以杜欺同、以实国课事。据黟县中详前事,备仰本县官吏照该帖文事理,即便刊刷契尾,责差该吏赍送赴府印发,着令人民照价纳税,其银数照依三十一年大造黄册征取。如契虽曾有印,查无契银贮库登薄者,俱不许过割,责令补纳银两,给予契尾,从新印发,务要严查。如有未纳税银在官,里书、算手私自过割者,从重坐赃论罪。买主田产照律入官,仍问罪发落,等因。奉此,拟合就行刊刷契尾,置立文薄,编成字号,送印发县。如遇人民报税,遵奉帖牌内事理,查照叁拾壹年旧规,每银壹两,令出税银贰分,一契止粘连一尾,仍用县印钤盖,给付买主收执,候造册时里书验明,方许过割。如有故违,依律究治。须至号纸者。 计开 一据图户头户丁 报税?嘉靖 年 月内用 ————————————————————————————————————————————————————— 价 银 买到 图 经理 号坐落土名 该税银 右给付买主张弘立。 准此。 嘉靖肆拾壹年十 月 日司吏汪廷用承 县[23] 契税在隆庆年间也已采用投柜方法征收,纳税人在县衙值柜吏兑明后将税银投入柜中,存储于库。历史所藏《隆庆六年休宁汪廷税契号纸》可为一例。原文并无“税契号纸”之称,而由县值柜吏签发的完税票据,标明为“挂号半印收票”: 休宁县值柜吏 今于 与实收为税契事,今收到拾贰都壹图汪廷契拾贰张,税银肆 钱肆分陆厘壹毫整,兑明入柜储库。今出挂号半印收票给付买主备照。 隆庆陆年五月拾贰日 值柜吏余胜[24] 发展至万历年间,税票名称正式出现。以安师大藏《万历三十年七月初三日歙县税票》 为例,文书上印制的“税票”二字,很是醒目: 税 票 歙县十陆都壹图七甲里长为黄册赋役事,遵将官民田土开除于后: 计开 本甲下壹户吴自杰户丁吴自化出发字八百九十六号地税贰厘捌毫, 土名郑村林。 前项?号共计税 照单推入本都本图八甲下吴宗礼户内收税支————————————————————————————————————————————————————— 解,须票为照。 万历三十年七月初三日 里长吴 已讫(押印) [25] 严格的说,以上税票的内容是为保证黄册赋役征派的赋税推收票,也就是正赋征收额认定的票据凭证。 总之,徽州文书所见,从元朝的契凭,到明代的文凭、契本、契尾、税契号纸(号纸)、挂号半印收票,直至万历年间出现了税票名称。可以说税票首先是从杂税的契税发展而来,至万历年间,财政赋税改革,实行一条鞭法后,赋役合一、统一征银,成为囊括正赋和杂税在内的所有赋役征收与纳税的凭证名称。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税票名称并不统一,内容也不一,出现了多样性,这将在下文述及。 三、明代赋税征收系统及其调整 明代赋税征收系统的调整,是明代税票出现的背景之一。 明代正赋的征收,始终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此外,明初还在地方设置了专门管理赋税的机构税课司局,负责工商、契税等杂税的征收。如前所引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记载,徽州府洪武九年(1376年)设置税课局(司)六所,其中“闸办四所:在城、岩寺、休宁、婺源。随办二所:祁门、绩溪”。“闸办”指的是商贾过往之处的设卡收税,“随办”则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赴局投税”。当时税课局收税名目主要有商税、契税、门摊课、契本工墨等。但是实际上,税课司局建立不久,自洪武年间已开始裁减。《明实录》记载,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吏部言:天下税课司局岁收课额米不及五百石者,凡三百六十有四,宜罢之,从府、州、县征其课为便。从之”。这是一次大规模的裁撤。后来各地税课司局裁减时间不一,但将职能————————————————————————————————————————————————————— 最终归属于府州县地方政府则是相同的。 弘治《徽州府志》记载:歙县税课局“成化十四年裁革,岩寺镇税课局并入税课司带管”。并记在弘治年间,徽州府祁门县、绩溪县税课局已由县里带管。[28] 查阅徽州文书,正统七年(1442年)祁门谢能静买山税票已由县衙发给。《正统七年祁门谢能静买山税票》文字如下: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税课局,今据十西都谢能静用价布折钞壹佰贯,买受到在城冯子 [27][26] 永新名下山地为业,文契赴县印兑。除依例收税外,所有口口,须至出给者。 工本缺。右付本人收执。 正统七年十一月初八 日 典吏汪海承 县(押) 直日巡栏何口 直隶徽州府休宁县税课局为公务事。检会到《大明律》壹款: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 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钦此。钦遵外,今据本县都图于年月内用价买到都图 内经理字号 土名,四至在契,赴局验税验价明白,照例折收银钞类解外,所有契尾, 须至出给者。 右给付买主收照。准此。 嘉靖六年二月 日 攒典胡汾承 局官崔(押) 嘉靖二年八月初历日重刊[30][29] 但是同府的休宁县税课局在————————————————————————————————————————————————————— 嘉靖六年(1527年)仍在履行职务。 由此可见,即使是徽州一府之内,各县税课局也裁减不一。嘉靖《徽州府志》记载,休宁县“国朝建税课局,嘉靖初裁革”。[31]万历《休宁县志》云:嘉靖十一年(1532年)“革我县税务诸色课,均派于里甲办纳”。[32]所见历史所藏《嘉靖十三年休宁郑广买业税证》,适可证明休宁税课局的此项职能在嘉靖十三年(1534年)已归县衙: 直隶徽州府休宁县为清查税银以备储蓄事。奉府帖抄蒙巡按监察御史启批,据本府 经历司呈,及奉钦差总理粮储及巡抚应天等府都察院右副都御使陈批,据本府申俱为前 事,内开今后凡买民田地山塘者,每价银壹两,令出税银壹分伍厘,拾两出银壹钱伍分, 收储在官,候秋成买稻上仓,等因。奉此检会到《大明律》内壹款:凡典卖田宅不税契 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钦此,钦遵外,今据本县五都五图郑广于嘉靖十 三年六月内,用价银陆两整,买到同都同图吴思保户内经理珠 字号土名四至在契,赴 县投税验价,照例征税买稻外,所有契尾粘连印钤,须至出给者。 右给付买主郑广 收执。准此。 嘉靖十三年十一月 日 典吏钱皋承 县(押)[33] 以上所见税票实物的考察,证明了明朝的税务征收,分为正赋与工商杂税两大类,依据类别,税收征收也划分为两大系统。明初首先在中央设置户部主管全国财政税收,在地方由省府州县地方政府主管————————————————————————————————————————————————————— 正赋的征收,同时,延续前朝做法,设立税务专门管理机构税课司局主管工商杂税。也就是说明初的制度安排,是开始由地方府州县管理正赋征收,由税课司 局专门管理其他工商杂税,分工明晰,统属明确。洪武十三年(1381年),明太祖朱元璋首先对课程征收不如额的税课司、局进行检查,将每年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的税课司局裁革,由府、县兼领征收。这是一个税课司局裁革的开端,标志税收征收系统产生变化,发展趋势则是将属于杂税中的契税归属于地方府、县行政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税课司局相继裁撤,工商杂税中的契税,由于与正赋征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则逐渐归地方行政系统负责。 四、赋役改革与税票的多样性 所见徽州文书中的晚明税票,具有名称与形态的多样性。税票出现及其多样性的特征,与明代赋役改革密不可分,可以说赋役改革是明代税票出现的背景之二。 明朝的赋役改革,在宣德年间已经开始。发展到万历年间,赋役改革加速进行,其间经历了150年,出现了重大变迁。[34]改革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多种税票,即纳税凭证或与赋税征收相关的官方票据。下面拟以所见徽州文书,对明代财政税收中产生并遗存下来的各种形式的税票略加钩稽,进行简单分类,借以探究明代财政税收运作的实态。需要加以说明的是,由于存在文书整理时的题名与文书原名不符的现象,故在此将徽州文书整理者原拟定的题名加书名号,而文书题名均见录于文书原件。 ————————————————————————————————————————————————————— 第一类,钱粮票类。此类主要有“钱粮票”等几种。明朝正赋也称“钱粮”,因此,钱粮票是缴纳正赋给予的税票。。 历史所藏《万历三十三年休宁郑英钱粮票》: 钱 粮 票 休宁县为征收钱粮事,据五都四图一甲一户郑英上纳万历三十年分条编银叁两无 钱无分无厘〇毫,眼同验兑包封投柜,如有低色短缺查出,一并治罪不恕。 礼房地字一十九号 万历三十三年八月初三 日值柜(印章) 验银银匠[35] 安师大藏《明崇祯十六年四月初十休宁县钱粮税票》,票面并没有显示“钱粮票”字样,但是根据内容,是征收钱粮给发的编号票据,这件文书表明,完纳的钱粮是边饷: 日字二千一百十七号 休宁县为征收钱粮事,收到一都七图四甲里长汪春敬 人户 完崇祯十六年分边银贰 两肆钱伍分,给票附炤。 崇祯十六年四月初十日收 旁半印“甲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完票”。[36] 安师大另藏有《明崇祯十四年四月十九日歙县纳户执炤》一件,内容与钱粮票相同。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民户在崇祯十四年(1641年)完纳的崇祯十五年(1642年)的“京边金花粮饷银”,徽州府歙————————————————————————————————————————————————————— 县有守柜粮长签章发给的纳税凭证。 纳 户 执 炤 徽州府歙县为征收京饷钱粮事。据十八都二图七甲里长汪松政甲下纳户 完崇祯拾 伍年分京边金花粮饷银玖两贰分五厘。自秤自封,眼同守柜登记下柜,出票附纳执炤。 崇祯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守柜粮长(印章)收 丁字一百六十七号 票旁“本县痛禁口口守柜粮长不得抑勒”。[37] 以上文书是明末崇祯年间的。根据《万历会计录》,嘉靖初年“纳户执照”已经存在,当时御史奏报朝廷批准,实行于征收四川边屯钱粮: 嘉靖二年,御史简霄条奏:查得四川边屯钱粮,止凭监收官开报,作弊多端。乞严行各边管粮副使参议,将各屯田务要通行查明,荒芜坍塌者应否召佃开除,耕种成熟者有无包占欺隐,备将田亩并承种官军姓名造册解廵抚处查考。以后拾年壹次清造,管粮道将各卫先立号簿,开写官某军某承??分该粮若干,每分置由帖一张,发监收官照粮给票,付纳戸执照,每月开报,以凭注销。本部复:准。[38] 明末陈龙正《幾亭外书》记载《户例十二条》,第五条是“完纳小票明载征额五”,明确提到“纳户执照前列各项银米,诚为了然”。[39]说明完纳小票附给纳户执照,是当时赋税征收通行的做法。 此类税票,还有一种称为“收附”。下面安师大所藏《明崇祯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歙县收附纳税票》就是一例: ————————————————————————————————————————————————————— 拾叁年分收附 歙县合符收十八都二图七甲纳户汪松政 上崇祯拾叁年分分粮银无两伍钱陆分伍 厘正。 崇祯拾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粮长 经收 丁字二千柒百四十七号 给纳户。准此。[40] 第二类,收税票、割税票、推税票等 收税票、割税票、推税票等,是官方为大造黄册印制的一种票证。一般而言,一出一进,是土地买卖交易发生以后,赋役转移的凭证,推收过割,其最终意义,是落实到正赋税粮,因此,也就是赋税征收额认定的凭证。收税票,由买方填写,是将所买田土税粮收入本户的票据;推税票或割税票,由卖方填写,是将所卖田土税粮推给买方的票据;县官府推收税票的印制和签发,主要是为了防止私自过割,以保证赋税的征收,是赋税征收额的认定凭证。都图印制给发的此类税票又称小票。 早在嘉靖年间,歙县就刊刻名为《地税单》,目的是推收税粮,保证正赋的征收。安师大藏《明嘉靖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歙县地税单》: 歙县十六都五图黄册里长吴永睦分将推除税产列于后 计开第六甲 一户吴正 户丁 除入本都一图吴鲁户内。 字 地 土名 赖字 本行下 田壹亩零叁厘 土名(立束)塘下。 ————————————————————————————————————————————————————— 字 山 土名 字 塘 土名 入讫。 嘉靖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见管黄册吴文仪(押) 总[41] 明代万历末年出现了二联割收税票。历史所藏《万历四十年祁门谢惟忠户买田割税收税票》,在同一文书上并列“割税票”与“收税票”: 割税票 祁门县为黄册事。据西都图一甲谢法明户户丁大纲、大贤、阿方,卖与西都 图三甲谢惟忠户户丁孟鸯,系号,土名水大坞上前山三角蚯,田税壹亩伍分捌 毫陆丝,已经纳税印契讫,合镇印票,给付本人,付该图册书,照票割税,推入本 户,造册当差。票到,册书查明即割,如敢需索刁难,许鸣锣喊禀,断先拿重责枷 号,仍计赃解究。无票不许混推,违者推人(并册书一体重处不贷)。 万历四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县(押) 收税票 祁门县为黄册事。据西都图三甲谢惟忠户户丁孟鸳,买到西都图一甲谢法 明户户丁谢大纲、大贤、阿方,系 号,土名水大坞上前山三角蚯,田税壹亩伍分 捌毫陆丝,已经纳税印契讫,合填印票,给付本人,付该图册书,照票收入本户,造 册当差。票到即收,如敢需索刁难,许鸣锣喊禀,断先拿重责枷号,仍计赃解究。无 票不得混收,违者收人并册书一体重处不贷。 ————————————————————————————————————————————————————— 万历四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县(押)[42] 天启年间,为了稽查税契,以便推收税粮,休宁县不仅发给收税票,而且颁发了“正堂税票”。安师大藏《天启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休宁县收税票》: 收 税 票 休宁县拾柒都册里书算遵奉县主爷爷为攒造黄册推收税粮事。据本图八甲詹德亨户丁 一收生 字 号地税壹亩叁分陆厘柒毫,土名杨梅山, 系天启四年三月买到本都本图三甲詹惟衡户丁明铨。 麦 米 天启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册里 金大有 书手 汪七 算手汪文祥[43] 安师大藏《明天启三年五月初三日休宁县正堂税票》: 正堂税票 休宁县为稽查税契以便推收事。照得民间买卖田产,须于十年编审之际当官推收,敷罗奉法明开者固多,而贿通私推者不无,今后凡遇推收,俱赴正堂,投递税状,各给印票一张,执送本图册里,收验明白,即与推收,不得留难。如无票私推,查出一体重治不贷。须票。 计开 五都三图 甲胡廷洤收到本都本图胡世清购地价柒拾捌两伍钱整,已上过税银贰两叁钱伍分伍厘整。 ————————————————————————————————————————————————————— 天启三年五月初三日 总海字一百六十二号[44] 总之,私下交易而不在官府办理纳税过割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历史所藏《天启五年十二月休宁程应佳卖田赤契》中“其税粮遵奉新例,随即推入买主户内办纳粮差”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说明到明末天启年间,已经打破了十年大造之期推税的惯例,遵行的是新的事例,随时可以推税。显然,这主要为了保证赋税的征收。 明末,也有直接称为“收地税票”的。安师大藏《崇祯十七年七月收地税票》: 收 地 税 票 拾叁都壹图遵奉县主明示,对册验契查明。据本都本图四甲汪兴 户户丁 一收 羽字叁千肆百拾壹号 号土名百岁坊, 计地税玖厘正, 于九年 月 买本都贰图拾甲孙和户。 麦 米 崇祯拾七年七月 日 册里倪尚义 契尾 号 书汪度 价银 税银 算金斗瑞[45] 与收税票、割税票内容类似,也是为了保证赋税征收的票据,还有除票和吊票。除票 见于安师大藏《明嘉靖二十一年二月歙县除票》: 除 票 歙县为赋役黄册事。除外今给印信小票发仰里长转散人户,照契填写除税,以凭查对造册施行。须至票者。 计开 ————————————————————————————————————————————————————— 十六都一图????下???田贰亩o四厘陆毫五丝,??都二图吴宗祠户内户丁名 下,明白执票除税是实。 (从略) 嘉靖贰拾壹年二月 日给?(押)[46] 吊票,见于安师大藏《明崇祯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歙县吊票》: 吊 票 歙县陆都贰图拾甲册吴??,今据本图拾甲下一户吴汝成卖过 计开 发字乙千八百七十贰号, 地七厘叁毫, 土名潘西塘汪林克。 发字乙千八百七十七号, 地贰分九厘叁毫, 土名同。 发字乙千八百八十号, 地柒分八厘四毫, 土名同。 发字贰千令贰十叁号, 地贰分七厘九毫, 土名同。 余白 推入本都本图九甲吴宗祠名下支解,吊票为证。 嘉靖玖年十贰月廿八日 见管册事吴?正(押)[47] 安师大所藏同类的还有名曰“吊帖”的,见《明天启四年七月初八日吊帖》。[48] 历史所藏《万历四十一年祁门毕禄税契尾》,是由兵备道刊发的,[49]内容强调了消除当时积弊。而历史所藏《天启三年休宁程国器买田契尾》开篇明义:“直隶徽州府为查理契税以厘夙弊事,照奉部文改用府印契尾。自万历四十八年正月为始,如无府尾者不许过割推收”。[50] 第三类,万历土地清丈以后,认定交纳赋税额的田税票、归户票。 ————————————————————————————————————————————————————— 万历初年,土地清丈在全国普遍推行,在徽州文书中遗存了当时清丈以后,发给的田税小票。所见安师大藏《明万历十年七月十七日歙县田税》: 十三都贰图遵奉县示将丈过本图翔字号旧地山塘各户分数填口小票给付业人领去亲供,该图归户存证。 翔字贰千肆百贰拾号 土名 里墩下田积贰百伍拾叁步零伍厘肆毫,应拟上则,计田税壹亩肆分玖厘壹毫。十三都乙都乙图乙甲吴稷明 户丁 业。 万历拾年十月十七日 公正汪文川 票[51] 土地清丈后,有一种当时称为“清税归户票”的票据: 清 税 归 户 票 捌都壹图奉县明示丈过田地山塘照号步积,给发小票,业人亲领。计税归入该图亲供,以革奸弊,票证。八都四图二甲见业金(王复)户丁,珍字一百四十二号,土名清水塘,拟 则 积 山 计税贰厘。 万历拾年七月二十三日 图正吴 珠 [52] 类似的还有“分亩归户票”: 分 亩 归 户 票 贰拾玖都捌图奉本县明示,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丈积步,依则清查,分亩给发小票。业人亲领前付该图亲供归户票照。 计开 丈过二十九都十二图一甲黄榜户丁,土名古林上村,难字三千三百二十一号中则地分基新路计积十五步,计税陆厘。 ————————————————————————————————————————————————————— 万历拾年七月 日 公图正黄槐 票[53] 此类有关赋税征收的票据,名称很多,还有名为《纬税票》、《归户纬税票》、名为《字号》的亲供归户票、《分税归户票》、《推收照会票》等,均为安师大所藏,[54]在此不一一列举。 第四类,新增税种税票 将晚明徽州文书中所见新增杂税的税票略加钩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赃罚银小票 历史所藏《万历五年徽州府庆积库付郑维明、郑维英小票》,名为小票,内容是徽州府庆积库给予犯人的交纳赎罪银的凭证。 小 票 徽州府庆积库奉府帖为指官嚇骗事。仰收后开银数贮库,合给收十四号小票付照,候完日缴总出库收附卷,须票。 按院项下计实收过郑维明低米银拾两贰钱伍分、郑维英低米银壹钱贰分伍厘。 万历伍年拾月拾四日 库吏程與可 票[55] 明后期赃罚银,包括两部分,一为没官银(盗贼追赃、官员抄家等),二为赎罪银,其中赎罪银是按照法律规定,犯人交纳一定的银两(明初交钞),可获从轻发落乃至释放。赎罪银,作为赃罚银的一种,一般包括在杂税之中。明代后期赃罚银属于增加的杂税,占据地方财政的较大份额。 2、矿税票 ————————————————————————————————————————————————————— 安师大藏有《万历三十年七月初三休宁县矿税票》: 矿 税 票 休宁县为征收矿税银两事,本府帖文照奉院道案验详验,本府包采银两缘由,奉此尊经照则,派数示谕上约去后,今据本县五都四图郑英上纳三十年分矿税银玖两捌钱陆分陆厘 六毫六丝0忽四微,合行给票渺付照,其银眼同验兑足色投柜。如有低假短少查出,一并究治不恕。须至票者。 矿字五十八号 万历三十年七月初三日给 都 图 里长等经收 银匠[56] 矿税是杂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晚明白银货币化促使赋役全面货币化以后,对于矿税的需求急剧增加,万历年间矿监税使四出,主要是财政上存在对于白银的大量需求。这里的矿税票,说明休宁当时征收矿税银两,按照府级帖文,采取府一级包采制,而由县级政府负责,采取了与正赋同样的投柜方法,由基层都图里长经收给票。 3、徭役银票: 历史所藏《万历七年祁门县付黄富小票》,是差户交纳徭役银后,由县衙兵房给予差户的凭证小票。这件文书证明了徭役银的征收,系由县里负责,由县兵房发给完纳小票。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书云“除外票给本役前去后”,又有“年分徭银 ”。 小 票 祁门县为均徭事,除外票给本役前去后,开差户如数收领万历八————————————————————————————————————————————————————— 年分徭银,完日销算,毋违,须票。 计开 三四都二图差户黄富徭银陆两贰钱。 右印县抄汪时旺同 该里准此。 万历七年十月十三日 兵房行 县(押) 限 完 销[57] 明后期赋役改革,其中重要的是徭役改革,简言之,徭役征派从原来以“丁”为对象,转向“丁”、“田”相兼的征派方式,纳户是由纳粮当差到纳银不当差。起初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均徭,将徭役分为力差和银差,最后无论是银差,还是力差,都以交纳银两,以银代役,再由县衙以银雇役。但是改革以后,日久弊生,许多地方出现了既有差役又有徭银的状况。 4.匠班银税票 明初实行班匠制,成化年间已经开始有愿意交纳银两的就可以以银代役,到嘉靖四十年,实行全面的班匠银制,交纳银两,以银代役,官为雇役。班匠银也由县里征收管理,刻印编号的收附票据,具体由地方粮长经收发给。 安师大藏“班字”、“匠字”的班匠银税票,说明为了管理便利,形成了一种编号税票。《明万历三十年九月二十三歙县班字第九百五十号税票》: 班字第九百五十号 ————————————————————————————————————————————————————— 直隶徽州府歙县为征收万历二十六年分匠班事,粮长杨绍祖今收到东关都四图十甲洪相保户送纳该年班银无两肆钱五分捌厘乙毛,收附存照。 万历三十年九月二十三 粮长杨绍祖(印章)给 县[58] 《天启三年七月十七日歙县匠班银税票》: 匠字柒〇三号 歙县为征收匠班事,今收到东关都四图十甲洪相保送纳天启元年匠班银无两肆钱五分捌厘,收附存照。 天启三年七月十七日 胡允乾 县[59] 晚明,由于财政对于白银的巨大需求,明朝杂税有急剧增加的趋势。除了部分存留外,税契、赃罚、关税银两需要照数解部,接济边饷是主要功用。契尾的票据有从兵备道颁发的,就是例证。[60]而万历二十年(1592年)南京户科给事中郝世科的上奏说明,各地事例不同,契价也有所不同,但当时主要是起运,转解户部后作为备边之用。 天下各府州县,每遇壬年(即大造之年)开局推收造册,民间有置买田地事产等项,例应过割入户。有司拘其文契,不论升合毫厘,片纸只字,俱尽数到官,仍查其契内所载价值多少,在各省直事例不同,有契价一两而税银三分者,有税银四五分者。纳银上官后,各以印信契尾给之。其所收税契银两,随其申报上司,截数起解府司,转解户部,听备边之用。此税契之大略然也。[61] ————————————————————————————————————————————————————— 第五类,税收条编由票 这是明代赋役改革,实行一条鞭法的实物见证,是实行一条鞭法后出现的赋税征收通知票。 徽州文书中保存着万历年间徽州一条鞭法具体实施的原始资料,万历初年全面推行一条鞭法,颁示印制条编由票,注明会计派征麦、米、丝等征银数字,“给由票填注各户应纳银数,散给小民,照数输纳”。由票填写户主姓名、所在都图甲、属籍、成丁口数、应纳官民麦、丝、米数,税粮和条编总银数。历史所藏《万历十六年歙县税收条编由票》即为一例: 歙县税收条编由票 直隶徽州府歙县为给由票以便输纳事,遵奉府帖申允会计派征万历拾伍年分税:麦每石征银叁钱壹分贰厘捌毫陆丝一忽陆徵叁塵,扛银叁厘玖丝玖徵陆塵;米每石征银肆钱壹分壹厘叁毫壹丝陆忽壹徵叁塵,扛银肆厘壹毫叁忽伍徵玖塵;丝每壹两征银伍厘,扛银叁毫肆丝伍忽柒徵柒塵捌渺叁谟。拾陆年条编:有免员役每丁止纳物料银壹分贰厘壹毫陆塵,扛银柒丝玖忽叁徵捌渺。(米)每石止纳物料银陆分伍毫叁徵,扛银叁毫玖丝陆忽伍徵肆口;无免人户每丁总纳物料、徭费银柒分壹厘柒毫玖忽玖塵陆渺,扛银捌丝柒忽伍徵陆塵贰渺,总纳物料徭费银叁钱伍分捌厘伍毫肆丝伍忽肆徵捌塵,扛银肆毫叁丝柒忽捌徵壹塵。奉此。给由票填注各户应纳银数,散给小民,照数输纳。如有派征不合官则,许令告究。须至由票者。 计开 ————————————————————————————————————————————————————— 一户吴正宗系十七都二图四甲民籍,成丁一口,官民麦二斗七升四合八勺,丝一两二钱一分三厘四毫,官民米八斗八升三合,税粮共该银四钱九分六厘五毫,条编共该银三钱八分八厘八毫。 右给付纳户。 万历拾陆年贰月(县印) 日 户给 县(押) 承行吏?正? 算派书汪文晓[62] 据熊尚文《赋役成规》记录,明末另置由票,由府刋刻成书,将由票一并转行各州县翻刋分发里递,遍给小民,仍出示于各城市、乡村张挂,务使家喻户晓,各识所减、所征之数。[63]这是晚明至明末各地较为普遍通行的税收征收方式。 关于万历年间徽州府的实行条编后的具体征收状况,据汪庆元先生介绍,安徽省博物馆藏古之贤《新安蠹状》一书,是古氏于万历十四(1586年)至十六年(1588年)任徽州知府时的文件汇编。其中《行六县永定征收便民厘弊》涉及当时徽州府钱粮征收中粮长与税收的细节,可与徽州文书相互印证,故在此全录于下: 为永定征收之法以便民厘弊事。照得六县征粮立法不一,难以稽查,非所以定章程而示画一也。今集群议、访舆情逐款开列于后,仰县官吏查照遵行。务要上下称便,彼此画一,永为定规,以便查盘。先具不违,依准呈府查考。 计开 一、加添粮长以均劳逸。粮长十年一轮,除革空役外,若止用一————————————————————————————————————————————————————— 正二朋,则空闲者甚多,人情不平。今议各里收各里,就于本里中不分里长甲首,止拣丁粮向上者管收本里十甲之粮。又于内拣选殷实上户方佥解户,不分税粮、条编,俱用粮长酌量难易佥解,余剩之人帮贴。庶人众则征收不累,本里则银数不多,勿得违错。 一、公佥点以服人心。徽民之富不系田粮,有富逾钜万而田粮反少。又有奸猾之民,田粮本多而花分子户,其粮长皆不及佥也。又有势豪大户,假以无干生员冒认丁粮,干嘱缠绕,而软熟有司,曲徇人情。以致上户未必佥,佥者未必上户,人心不服,实由于此。以后掌印官务要严拒请托,查并花分;如果殷实,田粮虽少,亦要佥点。庶粮长悦服,而本官之风采可概见矣。勉之。 一、预发由票以杜科敛。乡村小民不知官则,被里长揽收多科。又粮长通同书手违则多派,希图分侵。今后务要总撒相合,毋许毫忽增减,每户预给一张,须要简明;仍将派过官则印刷一张,并派粮吏书结状报府案候稽查。 一、议革吏农以从民便。访得吏农收银加索秤头,比之粮长害人尤甚。且派征承行,其职在吏,又委收银,恐生弊端。内吏农前程不过二十两十五两而止。今委收解,及至遗累,以后禁革,如再营求收解者,坐赃究罪不恕。 一、禁革加耗以平秤兑。访得粮长私用大等,正数外勒要加耗,每两少则三四分,多至六七分,假报羡余,以图肥己。其实先侵入己,方才入柜,是民受其害,官被其污,而利实归于粮长也。掌印官止因避嫌,任其私家秤收,通不查考,愈纵其贪,民何赖焉,今后须要当————————————————————————————————————————————————————— 堂秤收,公同纳户入柜,粮长止于守柜上簿,拆封之日,如验有短少,仍将纳户问罪倍追。纵有羡余,听凭正官明白作正支销,或就中津贴解户,俱无不可,何避嫌之有。 一、禁革使用以苏困累。钱粮为身家之累,人人畏避,加以衙门使用,愈加困惫,故有当一介粮长而遂败其家者,良可悯也。访得管粮官有比较贽见礼,吏书有常例见面钱,关 领勘合,转文倒解本府,吏书又馈送扇烛,求索常例,及解官房水马匹俱派于粮长,种种夙弊不可缕悉。今后掌印官须要严革夙弊,申府挐究,毋事姑恤,则粮长自乐于应役矣。 一、实征并比较共一簿。实征前件下听纳户亲自注簿,比较限下听粮长亲自打墩,此簿收完,缴户房案候查盘。 一、半印票即流水簿。粮长逐日填给,每五十张一钉,用尽请印,此簿给粮长 存照。[64] 以上告示表明,当时为了杜绝赋税征收的弊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添粮长、公平佥点、预发由票,革除吏农与加耗之弊,建立实征簿与半印票流水簿,由纳户亲自注簿,由粮长逐日填簿。特别是半印税票每50张订为一簿,作为存照。 明代赋税征收是地方府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地方基层的赋税征收是支撑整个国家庞大财政赋税征收的基础,也是明代整个国家机器运转的基础。明代赋税征收体制具有自身发展的特点。明初实行粮长制,以粮长督催赋税,起初粮长直接对皇帝负责,后改为对户部————————————————————————————————————————————————————— 负责。粮长在赋税征收中起了关键作用,已为梁方仲先生所深刻剖析。[65]后来粮长制度败坏,改为“以里甲催办”,里长是乡村社会基层组织,主要是向地方官员负责,负有“催征钱粮,勾摄公事”之责。晚明对征收环节进行改革,实行纳户自行投柜交纳的制度,简化了征收手续。嘉靖《石埭县志》记载了当时征收钱粮的具体改革方法: 轮推一人值柜一季,户粮经承同值柜对足所纳银数多寡,先填流水簿,次填串票后,用小封套包银投入柜内。值柜之人不任催粮,逐日同经承在柜上收管四都钱粮,晚间在库房看守歇宿,此收粮之法也。[66] 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河南道御史房壮丽云:“自条鞭法行,州县派征钱粮俱令花户自行纳柜,里书、排年无所容其奸,法至善也。”[67] 从上引《新安蠹状》看,徽州纳户不仅亲自投柜,而且亲自注簿,形成实征簿,而且由粮长填发半印税票,也形成了簿册。 唐文基先生认为:“这种纳户自行封银交纳,号称‘柜银’制度,它简化了征收手续,不仅可以避免里胥在征纳时敲榨勒索和贪污个饱,也基本解除了里长甲首催征赋役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从而使里甲与徭役完全分离”。[68]嘉靖《徽州府志》卷八《食货志》记载“岁役之目有八”: 其中“二曰里甲值月之役,三曰新定粮长之役”。关于“里甲值月之役”,云“知府何东序议,各州县分设都图,排立里长,专一催办勾稽”;而关于“新定粮长之役”:则云“粮长先年每区额编一正二副,不论粮之多寡,甘苦不均。巡抚周公议于均摇内编佥,未果。知府何东序————————————————————————————————————————————————————— 行县酌议,不拘名数,以粮为主,通融编佥??粮长主粮收银,众轻易举之良法也”。[69]由此可知,至晚明,无论里甲,还是粮长,都是“役”名。 从徽州文书中的税票来看,明后期赋役改革以后,在征收过程中,纳户投柜是由里长或粮长经收给票,因此里长与粮长仍然在征收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所见税票中,粮长发给的税票例证不少,说明粮长作用并非像以往所认识的那样在明末消亡了。粮长在明后期赋役改革中的作用,涉及赋役征收与基层社会组织的变动关系,值得进一步研究。 历史所藏《万历三十九年休宁县催征程晟税粮条编》,列有十限,分限完纳,依次催征,与滚单相同。[70] 将之与明末文献,陈龙正《几亭外书》中的《户例十二条》第四条 “比征匀分十限四”,[71] 相互印证,可证明晚明推行一条鞭法以后,分限完纳的方式通行各地。 此外,历史所藏的《天启二年歙县派征钱粮易知由单》,[72] 是关于明代赋税改革的历史见证。易知由单是明代最早采用的。所谓易知由单,是官方用来催促纳税人纳税的一种通知单,其出现与赋役改革紧密相连。易知由单在明代正德初年已出现,伴随一条鞭法的出现,自嘉靖以后已在一条鞭法实行地区盛行,万历年间全国普遍进行土地清丈,通行一条鞭法,易知由单也在全国普及开来,后为清代所沿袭。梁方仲先生早已对于这类由单做过专门研究,[73]故在此不再全文录述。 ————————————————————————————————————————————————————— 从所见徽州文书中的税票来看,税票之名,始自明代万历年间。依此而言,税票是晚明出现的新名词,与晚明赋役改革紧密相联系,是晚明出现的新现象。这个新现象所依存的,是财政税收的变革,可以说明代白银货币化——财政赋役货币化是税票出现的背景之三。 据清代王庆云所说,清代赋税征收主要有四,其中易知由单延续明代之外,截票“列地丁实数,按月分为十限,完则截之;其票钤印中分,官民各执其半,即串票也”, 滚单“分为十限,依次滚催”,[74]也同样是源自明代,清沿明制的传承关系于此彰显出来。 从徽州文书中所见税票看明代财政赋税征收,根据税票信息与分类,我们可以了解明代赋税征收方式、征收运作流程,征收人员和签发机构等。税票真实地反映了明代赋税征收完纳以及改革的实态,弥足珍贵。 五、结语 以上根据所见徽州文书中的税票,对于明代税票的历史、税票名称的出现过程、税票出现的背景、税票的主要分类、基本内容、基本特点、主要功能作了初步考察。徽州文书中遗存的税票,是明代赋税征收交纳的真实反映,是我们了解和研究明代财政赋税改革历史实态的第一手资料,与存世明代文献相互印证,笔者认为税票之称,始自明代,确切地说是始自晚明万历年间,不是在清代才出现的。在明代赋税征收过程中, 税票构成了主要文书之一。晚明出现大量税票,名称、形态和内容,均具有多样性,但基本功能是保障了赋税征收的有序进行;同时,税票与明代赋役改革紧密相联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 征。 关于税票的定义,明代税收可分为两大类,两税是正赋,工商、契税为杂税。根据所见徽州文书,明代税票也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纳税人纳税后,官方给予的纳税凭证,另一类是官方给予纳税人(户)的认定纳税额的征收凭证,所谓“令人民照价纳税”的凭据。后者是保证正赋征收的重要前提。据此,税票可以定义为明代官方印制的给予纳税人的赋税征收与完纳的票据凭证。 根据所见徽州文书中的税票实物,税票之名的出现,经历了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以简列如下:元代之公凭、契凭?明代之文凭、契本?契尾?税契号纸(号纸)?挂号半印给付?挂号半印收票?税票。 税票首先是从杂税的契税发展而来,直至包括了财政赋税改革实行一条鞭法后赋役合 一、统一征银的所有税收征收与纳税的凭证。 依据所见,一般由官方印制颁发的明代税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正赋的征收完纳凭证。 2. 杂税的认定赋税征收额的凭证。 3. 土地清丈后认定征收额的凭证。 4. 新增杂税种类并入正赋征收系统,统一征银的征收完纳凭证。 5. 实行一条鞭法改革后的条编征收凭证。 ————————————————————————————————————————————————————— 根据税票实物,我们了解到晚明地方赋税征收的流程可简列如下: 由官府发给民户易知由单、条编由票?县设木柜,令民户自封投柜?都图里长、粮长经收给票?县库?起运或存留。 以上流程所见,晚明税收是由税票(单)起,由税票终。 归纳以上所引徽州文书,其中明代官方签发机构包括:税课司、户部、府、县、还有兵备道等;而其中赋税经收人和参与经收人的名称多样:有攒典、库吏、库子、值柜吏、典吏、直日巡栏、日值柜、验银银匠、银匠、守柜粮长、粮长、里长、见管黄册、见管册事、册里、书手、算手、图正、公图正、都图里长、兵房、承行吏、算派书,等等。事实上,由经收人画押的税票,也具有多种多样的特征。里长、粮长的作用最为重要,特别是粮长的作用,在以往的认识基础上,值得进一步探讨。 税票,是明代国家征之于民时所使用的赋税凭证,应该包括所有税种的征收与纳税凭证。晚明,无论正赋,还是杂税,在税务征收过程中产生的重要税收凭证,都归于了票据形态,以保证税收的顺利进行。[75] 以往学界对于徽州文书中税票的分类,主要是划分到土地文书类。[76]实际上,根据名称,税票主要应属于赋税类文书。梳理税票名称的产生过程,徽州文书中大量存世的所谓契尾,不仅表明了土地关系的转移,而且其本身就是明代杂税之一种,即契税,确切地说,是明代官方给予的纳税凭证,同时,也是缴纳正赋的纳税额的认定凭证,————————————————————————————————————————————————————— 因此,在税收上具有双重功能,在明代财政税收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重要的是,从国家财政税收的视角来看,存在着两种权利,一种是财产权利,也就是土地所有者权利的认定;另一种是国家的权力。依据这种权利把私人占有一部分产品变为国家所有,这就是税收。国家运用税收参与分配,意味着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权之上,因此任何形式的抗税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征税权力是国家强制权力最明显的表现。 明朝税收有两大系统,一是正赋,一是杂税 ,税收机构也分为两大系统,一是中央至地方行政管理系统,一是专门的税收管理系统。税收的大部分是以正赋,也即土地收益为核心,这决定了管理正赋的行政系统占有主导地位。从徽州文书中的税票看明朝的税务征收过程,首先设置的专门管理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两个系统,互不统属,说明明朝的正赋与工商杂税一开始是分工明晰,统属明确的。后来杂税中的契税从专门管理系统分离出来,逐渐归属于地方行政系统负责,正是因为其与赋税征收与完纳的重要关系。明后期形成由专门管理机构主管商税,其他杂税主要归地方府县直接管理的格局。 对晚明赋役改革的研究, 以往更多地关注赋税征收过程中册籍的变化,其实,税票的出现是晚明赋税征收的新现象,通过所见徽州文书赋税类文书的税票,可知晚明形成了税票制度。 徽州文书中的税票显示,在赋役改革实行一条鞭法以后,虽然环节简化,但是无论正赋,还是杂税,以及徭役,均合并摊入土地的趋势明显,统一征收白银,由地方基层都图里 ————————————————————————————————————————————————————— 长、粮长经收,是所谓的官收官解。这些都是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而税票实物所印证的,正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重大变迁,是明代白银货币化进程中赋役货币化-财政货币化的重要历程。[77] 进一步说,对于所见徽州文书中税票进行初步探讨,发展到晚明,明代税种增多,正赋与杂税、正赋与徭役的合并,统一征收白银货币,均尽显其中。从古代税收发展来看,杂税,特别是工商税越来越受到重视是一个发展趋势,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迅速发展,杂税在税收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中主要是商税有了迅速增长的趋势。与之相联系的是,国家财政上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过渡,明代成为一个重要转折点。当然,杂税扩大征收的趋势,有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背景,同时也有明朝财政,主要是统治阶层的扩大需求。晚明税收名色增多,税额不减,只有加重的趋势,在徽州文书中也已呈现。 总之,传统帝国的基础是税收,钱粮、徭役是帝国的物质基础,帝国的运行依赖于财政税收,税收是帝国统治至关重要的支柱。因此,财政税收的研究,理应成为历史研究的重心之一。明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特别是白银的强势崛起,形成了帝国前所未有的货币化趋势,随之发生的是赋役制度与财政赋税征收的重大变迁。[78]长期以来,对于明代赋役制度与财政税收的研究,中外学者们的关注点是在赋税册籍,已经产生了丰硕的成果,而徽州文书大量散在税票的遗存,是赋役改革过程中赋税征收实态的真实反映,这些实物凭证,可以切实推进我们对于明代赋税征收以及晚明赋役改革的认识。 发表于《明史研究论丛》第十辑,2012年 ————————————————————————————————————————————————————— *本文为2011年8月安徽师大“纪念张海鹏先生诞辰80周年暨徽学学术讨论会”而作,写作初承蒙栾成显与阿风二位先生指点,谨此致谢。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 [2] (汉)许慎:《说文》七上《禾部》,《说文解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 [3] (汉)史游:《急就篇》,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4] 除了徽州文书中的遗存之外,税票在明代文献中也有记载。根据笔者所见,如申时行等:《明会典》卷三十五,涉及的是万历七年(1579年)钞关税票、万历八年(1580年)淮安仓税票,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明神宗实录》卷四二〇,涉及的是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的马税票,台北,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一,提到的是盐司税票,卷四十二提到的也是钞关税票,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52-53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因此,所见文书和文献可以说都证明了万历年间是明代税票名称出现的时间。而最重要的是来自徽州文书的当时税票实物,为文献所不载者,弥足珍贵。 [5] 主要有蒋瑜、王顺寿:《清代前期土地税票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中国农史》1993年第1期,研究了《收税票》和《佥业票》两类土地税票,认为前者是土地产权转移 时同时转移纳税义务的凭证,后者是清丈土地时发给业主的产权凭证;卞利:《清前期土地税契制度及投税过割办法研究?—徽州休————————————————————————————————————————————————————— 宁县土地税票剖析》,《安徽史学》1995年2期,研究了安徽省图书馆发现的十余张有关清前期徽州府休宁县多种土地税票。 [6]这方面研究主要有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徐达:《土地典卖税契制度考略》,《平准学刊》第四辑,上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栾成显:《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汪庆元:《从徽州文书看明代税契制度的演变》,《徽学丛刊》第一辑,安徽省徽学学会,2003年。概言之,明代近300年的实际税收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征收与纳税凭证,如果不嫌过于宽泛的话,大量向官府交纳交易税后盖有红色官印的地契,称作赤契的,也均可视为广义的纳税凭证的真迹。 [7] 张廷玉等:《明史》卷七五《职官志》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8] (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财赋》,《明代方志选》(一),台北学生书局,1965年,。 [9] 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 [10]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 [11] 刘和惠:《元延祐二年契凭》,《文物》1987年第2期。 [12] 《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三九至一四〇,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关于宋代契税的专门研究,见魏天安:《宋代的契税》,《中州学刊》2009年第5期。 ————————————————————————————————————————————————————— [13] 栾成显:《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14] 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 [15] 张卤辑:《皇明制书》卷一,上册,东京,日本古典研究会,1966年,。 [16] 怀校锋点校:《大明律》第五《典卖田宅》,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17] 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18]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 [19]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20]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 [21]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22]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 [23]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 [24]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 [25]《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26] (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财赋》,。 [27]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洪武十三年正月辛酉,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 ————————————————————————————————————————————————————— [28] (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财赋》,。 [29]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 [30] 《嘉靖六年休宁县空白税契凭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 [31] (嘉靖)《徽州府志》卷六《公署》,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29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 [32] (道光)《休宁县志》卷五《食货》引万历《休宁县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 [33]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二,。 [34] 参见拙文《明代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赋役改革》上、下,《学术月刊》2007年第5、6期。 [35]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36]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37]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38] 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三八,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53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 [39] 陈龙正:《幾亭外书》卷四,崇祯刻本。 [40]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41]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42]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43]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44]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 [45]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46]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47]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48]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49]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50]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四,。 [51]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52]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53]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54]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第86、88、89、91、97页。 [55]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56]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57]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58]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59]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 [60] 《万历二十五年歙县汪氏买产契尾》,《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61] 赵官等:《后湖志》卷一〇《事例》七,嘉靖刻本。 [62]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63] 熊尚文:《赋役成规》,万历四十三年刻本。 [64] 汪庆元:《徽学研究要籍叙录》,《徽学》第二卷,合肥,安————————————————————————————————————————————————————— 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 [65] 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 [66] (嘉靖)《石埭县志》卷四,康熙十四年本。 [67] 《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六,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丁亥,。 [68] 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69] (嘉靖)《徽州府志》卷八《食货志》,第196、203-204页。 [70]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三,。 [71] 陈龙正:《幾亭外书》卷四,崇祯刻本。 [72]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四,。 [73] 梁方仲:《易知由单的研究》,《岭南学报》第11卷第2期,1951年。 [74] (清)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纪赋册粮票》,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 [75]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限于所见徽州文书,未见钞关税、马税、盐税等实物票据凭证。 [76] 主要参见周绍泉:《徽州文书与徽学》,《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王钰欣等编:《徽州文书类目》,合肥,黄山书社,2000年;姚邦藻主编:《徽州学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严桂夫、王国键:《徽州文书档案》,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徐国利:《当代中国的徽州文书研究》,《史学月刊》2005年第2————————————————————————————————————————————————————— 期。翁礼华《古代土地变更和纳税关系转移凭征》,《中国财税文化专刊》2009年第1期。 [77] 参见拙作《白银货币化与中外变革》第二节,《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三章,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根据笔者以往的研究,徽州文书中土地交易在成化年间已经全部白银化,参见拙文《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 [78] 参见拙文《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学术月刊》2007年第5,6期;万明、 徐英凯:《明代白银货币化再探:以<万历会计录>河南田赋资料分析为中心》,中国史学会(日本)、台北中央研究院、台湾政治大学、《新史学》杂志社:《“基调与变奏”7-20世纪的中国》第二卷,2008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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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上传时间: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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