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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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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公司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高质量、高效益地搞好工程项目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化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均指建筑施工类子公司,下同)总经理聘任,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全面负责的委托代理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或...

公司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公司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高质量、高效益地搞好工程项目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化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均指建筑施工类子公司,下同)总经理聘任,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全面负责的委托代理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考评工作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聘任、解聘。 经集团公司授权,分公司(均指建筑施工类分公司,下同)负责其管理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子公司所承包的国际、国内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五条 实行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获得国家建设部或国家建设部授权单位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下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 具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历的人员,经国家建设部指定地点培训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证书》(以下称项目经理培训证书)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签署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参加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认定。 第七条 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进行初评。初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项目经理培训证书是否符合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人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申请人所从事的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经济效益、文明建设等)的评价;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人员经集团公司初评后,报国家电力公司或湖北省建设厅认定注册,获得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须报国家建设部认定注册。 第九条 项目经理培训证书持有者,自证书领取之日起三年内未获得项目经理资质,其培训证书失效。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参加国家电力公司或湖北省建设厅每两年一次的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复查程序为:参加复查人员按规定时间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集团公司对其作出初步复查意见后,报国家电力公司或湖北省建设厅核准。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能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不 合格”: 1、未能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2、发生一起较大质量事故或三级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 3、发生两起一般质量事故或四级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 4、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质量事故等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参见国家电力公司国电水,2000,83号文《关于印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全事故等级标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八九年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三)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未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或未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为“不在岗”。 第十一条 连续两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使用。 第十二条 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认定注册资质等级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十三条 取得项目经理资质两年以上,达到上一个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申请条件,且已参加项目经理连续教育人员,可申请升级。 对申请升级人员的认定注册,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应聘条件与资格 第十四条 应聘项目经理除应具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与资格: (一)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与项目主体工程相关或相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特级或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四)具有五年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国际工程项目或国内的国际合作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还应具有较高的业主规定的通用语言水平。 第十五条 业主对项目经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业主要求确定项目经理应聘条件与资格。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经理备选人才库。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对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进行考评,选择一批具备项目经理应聘条件和资格且具有工程施工业绩的人员作为项目经理备选人才。 集团公司对项目经理备选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七条 以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资质中标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分别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聘任和解聘。聘任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项目经理备选人才资格。 第十八条 聘任项目经理的方式。 (一)组织决定聘任。程序是: 1、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决定进行工程项目投标时,确定为集团公司直管的工程项目,由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项目经理人选方案,经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签署业绩考核意见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项目经理候任人选;确定用集团公司资质投标,子公司、分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子公司、分公司提出项目经理人选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签署业绩考核意见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确定项目经理候任人选;确定用子公司资质投标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候任人选由子公司参照上述程序确定。 2、项目经理候任人选确定后,其相关资料随投标书报送业主,并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排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工作。 3、工程项目中标后,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正式聘任候任人选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其中以子公司资质中标,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聘任项目经理前应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聘任的项目经理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公开竞聘上岗。程序是: 1、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决定进行工程项目投标时,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及特点,确定并公布项目经理的应聘条件及资格; 2、项目经理备选人才报名应聘; 3、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程管理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参加竞争演讲答辩; 5、根据应聘人员以往的工程施工业绩及演讲答辩情况,经集团公司或子公司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评审,提出人选方案,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或总经理确定项目经理候任人选; 6、项目经理候任人选确定后,其相关资料随投标书报送业主,并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排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工作; 7、工程项目中标后,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正式聘任候任人选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其中以子公司资质中标,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聘任项目经理前应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聘任的项目经理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确定项目经理候任人选之前应征求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应与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书(集团公司委托分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委托分公司经理与项目经理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实行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完成该工程项目责任目标获得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任职期间,一般应辞去其他领导职务,也不得在项目经理部(以下称项目部)中行使其他不宜撤销职务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清结、债务债权清理完毕、任期审计结束后,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予以解聘,重新安排工作或进入人才市场。进入人才市场后,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发给档案工资,安排其参加培训深造或从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临时工作。超过半年未获聘新的项目经理职务的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总经理更换或撤换: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适应项目经理工作的; (二)业主认定不能继续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无故不能履行工程项目责任书的; (四)由于项目经理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 严重亏损或严重违约的; (五)滥用职权,在项目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党纪政纪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七)触犯国家刑律的; (八)其他应当更换或撤换的情形。 第五章 项目经理的培训与培养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一定施工经验、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备选人才,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组织参加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但缺乏实践经验的项目经理备选人才,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安排到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副经理、经理助理、三总师、部门负责人职务或担任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岗位实践锻炼。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的变化趋势及工程项目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定期组织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备选人才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方面的专业学习。 第六章 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除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十章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和项目经理进行监控和追究外,同时实行工程项目现金流量周报制、项目经理定期报告制、重大事项报告制。 工程项目现金流量周报制,即项目部每周一向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上报前一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部门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后应及时核实并报告主管领导。 项目经理定期报告制,即项目经理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管理情况。工程项目工期一年以上的,每半年报告一次;工程项目工期一年以内的,至少报告1—2次。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施工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建设及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经济效益、文明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项目经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即项目经理在决定工程分包、大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和租赁、大批劳务采购、施工方案重大变更、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前以及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严重质量缺陷、安全事故、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七章 项目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直管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由集团公司组织考核;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由子公司、分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由集团公司考核或委托子公司、分公司组织考核;以子公司资质中标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由子公司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考核工作。项目经理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竣工考核。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项目工期较短的,可以组织期中考核。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机电物资、财力、审计及监察等管理部门参加,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负责。 (一)考核程序: 1、听取项目经理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项目部的基本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经济效益、文明建设情况及项目经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2、召开项目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会,对项目部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进行个别谈话,听取职工对项目经理的评价意见; 4、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查看有关资料进行核实; 5、工地现场考察; 6、征求业主、设计和监理方对项目经理的评价意见; 7、按《项目经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对项目经理进行评分,并作出定性考核的书面评价。 (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后,提请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讨论,对项目经理作出考核结论。 (三)年度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项目经理考核评分表》评分,得分在85分以上、70,84分、61,69分和60分以下,且与定性考核结论基本相符的,分别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项目经理,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可以授予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 2、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各年度连续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项目经理,在竞聘新项目经理职务时,享有优先权。 3、一次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诫勉谈话。连续两次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按不称职处理。 4、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同时降低项目经理资质使用等级或冻结项目经理聘用资格,直至取消其企业内部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被降低项目经理资质使用等级的人员,需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使用等级;被冻结项目经理聘用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请启用项目经理资质证,担任项目经理;被取消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终身不得在集团公司内担任项目经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管理、质量安全、机电物资、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及监察等管理部门组成竣工考核小组,依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工程项目责任书对项目经理进行竣工考核,考核情况提请项目经理考评委员会讨论并作出竣工考核结论。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根据竣工考核结论,按工程项目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奖惩兑现,风险担保金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第三十四条 因身体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项目经理的,待对其任职期间的工程项目责任书履行和当期效益情况进行考核、审计后,兑现奖惩,风险担保金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兑现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或渎职等原因造成企业经济、信誉损失的,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考绩档案和考核情况数据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副经理、项目“三总师”的聘任与解聘,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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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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