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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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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问题及对策分析农民工工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存在收入水平低下、增长缓慢、经常拖欠等突出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本文认为农民工工资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其劳动力价值,导致其较难维持正常的劳动力再生产,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多种不利影响。应采取加大公共财政教育培训投入、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调节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培育并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等措施,为提高农民工工资创造条件。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力价值 收入分配 政府干预30多年来,农民工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结果显示,我...

农民工工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民工工资问题及对策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摘要: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存在收入水平低下、增长缓慢、经常拖欠等突出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本文认为农民工工资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其劳动力价值,导致其较难维持正常的劳动力再生产,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多种不利影响。应采取加大公共财政教育培训投入、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调节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培育并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等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为提高农民工工资创造条件。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力价值 收入分配 政府干预30多年来,农民工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结果显示,我国2010年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包括外出就业1.53亿人,本地非农就业0.89亿人。然而,近年来劳资矛盾、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农民工工资过低、被拖欠已成为社会突发事件的直接原因,成为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用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等理论来分析、指导、干预劳资收入分配关系,促使农民工获得比较公正的工资收入,对缓和劳资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当前农民工工资存在的突出问题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当前,农民工工资存在如下突出问题:1.收入水平低下。据国家统计局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显示,2010年度全国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690元。而同期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96元,高出近一倍。此外,农民工每天的劳动时间大多超过8小时,基本没有节假日,每个月的劳动时间至少在250个小时,如用工资率来测算,农民工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差距更为明显。2.收入增长缓慢。在2005年以前,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增长速度长期落后于城镇职工,特别是考虑进物价等因素后,在某些年度还呈现出负增长。2001-2005年,城镇职工月均工资从960元增加到1,534元,增长了69.3%,以平均每年14.1%的增长率在快速上升。同期,农民工的月均工资收入则从459元增加到548元,仅增长了19.5%,年平均增长率仅为6.3%。近年来,由于民工荒、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农民工收入增长较为明显,但由于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实际差距水平越来越大。3.经常被拖欠。建筑、交通等领域因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合同、建筑项目非法转包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用工单位中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劳动力市场和农民工的求职心切,往往不按月支付工资,采取“一拖二赖三逃”的办法,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牟取非法利益。同时,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倒闭危险,企业经营者往往首先采取各种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为避免支付工资而进行逃匿躲避。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1.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关工资的基本论述。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但它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工资首先决定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价值包括“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价值和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力的培养训练费用。劳动力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不同,还具有历史的道德的因素,也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劳动力价值也必须相应提高。名义工资是劳动者实际得到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工资,实际工资是指用这些货币工资所能买到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其高低反映人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和由这个价值转变成的生活资料的量之间的区别则表现为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之间的区别。同时,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之间存在如下关系:一是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产品量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价值的产品;二是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即相对工资有下降的趋势;三是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劳动力。价值相应地减少或增加的结果,而绝不是这种减少或增加的原因。2.农民工工资低于其劳动力价值。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中以及公有制企业被私人承包后,存在着一定的超经济剥削。有些经营者无视劳动法律法规,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把农民工的工资压得很低,甚至随意克扣、降低、拖欠甚至拒发工资。有些经营者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超时劳动得不到起码的补偿。有些经营者不给工人提供起码的福利和保险,严重影响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没有具体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剩余价值率的资料,但大量事实反映我国平均利润率近年长已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私有企业资本以年平均40%以上的速度增长,资本积累率高达61.7%。除了资金靠银行贷款,贷款利息率很低和使用各种手段取得廉价的土地资源、水资源外,主要原因是工人工资低,工资成本占总成本不到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私营企业经营者正是把工人工资压低到不能再低的程度,才把剩余价值率提高到最大限度。3.农民工工资较难维持正常的劳动力再生产。目前,普通的农民工工资水平仅能维持本人温饱,即能大致涵盖“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但基本不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价值和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力的培养训练费用。在当前教育、医疗支出负担较重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子女实际也要依靠农民工取得的工资保障,造成农民工必须把微薄工资的一部分用于养育子女,自身和子女的生活资料均处于保障不足状态,导致农民工的劳动力再生产处于萎缩状态。而且随着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农民工将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结构性失业,陷入更大就业困难,只能继续从事缺乏技术的简单劳动,接受更低的工资待遇,进一步降低生活水平。4.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存在相对过剩。目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市场对它的需求,表现为较高的失业率。这些劳动力面对稀缺的就业岗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为经营者压低工资提供了条件。在劳动力市场上,在农民工和经营者的权益博弈中,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低和法律意识薄弱,不仅个体均处于弱势状态,而且又由于相互分散和缺乏有效组织,造成了农民工整体也处于弱势地位;而经营者则处于垄断地位的优势状态。这种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力量不对称决定了我国劳动力市场是典型的需求垄断型市场,也就是劳动力供给长期过剩的买方需求垄断市场。在这种情形下,完全靠劳动力市场定价的农民工工资必然远远低于劳动力价值或劳动力价格。三、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负面影响1.加剧了我国收入分配不公。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过大,出现两极分化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在改革过程中,一方面突出了特殊人才和经营者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轻视普通劳动者,漠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尤其是在对待农民工方面。表现在收入分配上,权力对分配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企业经营者不受监督和制约给自己定工资。有些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年薪可达上百、千万,还能通过持有企业的股份可获得数量可观的股息,相当于几万甚至几十万农民工的年收入。私营企经营者压低雇工的工资、减少劳动安全投资,获得大量的利润。垄断行业依靠行政垄断,自定高工资高福利,收入远远高于别的行业。这些群体的财富迅速增加的同时,农民工工资却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长期在低水平徘徊。2.影响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我国要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必须通过城市化的途径,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把他们变成市民,减少农村人口。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为此,农民工工资必须达到在城市生活的水准。但现阶段的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根本达不到在城市正常生活的水准。他们住集体宿舍或者简易工棚,很难融入当地社会,和城里人是“两张皮”的关系。他们仅仅抱着比务农多挣些钱的目的在城镇打工,不敢奢望成为城里人。他们认为打工收入比务农收入高时,就到城里打工;他们认为打工不合算时,就退回农村务农或另找就业门路。他们像潮水一样在城乡之间流来流去。低工资承担不了生活风险,加上就业不稳定,没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决定了农民工不可能放弃小块土地的承包权,就难以实现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这必然导致一方面难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难以形成城市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影响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利于我国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3.影响就业结构改善和产业结构提升。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提高产品的质量,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发展。这就要求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适应这种趋势。而农民工大部分受教育时间短,没有一技之长,只能胜任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工资低,不包括培养训练费用,必然影响他们劳动技能的提高。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劳动力市场就会出现一方面是高素质劳动力短缺的危机,如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有一定技能的生产工人严重短缺,熟练工人的工资水平高于简单劳动者的十几倍,几十倍也难以招收到高技术的工人。另一方面却是相当多的农民工适应不了产业高度化的需要难以进入产业技术工人的行列。表现为即使接受较低的工资,找工作也相当困难。这将使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影响我国产业结构提升,最终导致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四、有关对策1.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民工教育培训投入。农民工素质的高低对其在地域和产业间选择就业的能力、收入水平和参与市场的程度都有重要影响。低水平的受教育程度,必将导致农民工低层次的就业,并形成农民工较难跳出的反复循环。因此,加大公共财政面向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投入,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农村人力资本质量,是解决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的根本前提。同时,也要引导企业与社会根据市场需求,给予农民工更多的学习机会,提供多渠道的培训服务,特别是及时更新需求信息,将职业教育与农民工的培训紧密结合,将技能水平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促使农民工自我加压充电。2.大力推行农业产业化。通过延长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业链,扩大就业门路,减少农村劳动力过度供给,从而使农民工工资提高。从三次产业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趋势看,农业劳动力必然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在第一产业中所占的比例下降,处于绝对减少的态势,但从当前看,我国农业产业单一,仍有细化分工的巨大潜力,采用延伸产业链的方法,使农业生产社会化的体系更加完善,扩大农村的就业空间。吸收一部分劳动力就业,降低农村劳动力供给过度竞争的程度,从而提升农民工工资。3.发展劳动密集度高的中小型企业。如前所述,农民工工资过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剩余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形成了需求型垄断。只有发展生产,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所需资本少,技术要求低,最有利于吸收大量劳动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地区合理的产业分工,优化国家生产力布局,调节劳动力流动的幅度,截留大部分农民在本地就业。在城市中,要支持善于经营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型企业,扩大就业容量。要把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异地转移结合起来,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缓解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矛盾,为提高农民工工资创造条件。4.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国家要对劳动力市场实行宏观调控,把农民工的就业和工资收入问题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必须摈弃重城市、轻农村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把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统盘考虑,统筹安排。各级政府不仅要关注城镇就业和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问题,也要把增加农民工就业纳入就业计划的考核体系,把促进农民工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目标,更加关注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问题。要打破城乡、地区就业壁垒,建立并完善跨地区、跨城乡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劳动者有关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平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就业环境的政策,对农民工要切实做到“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5.实行政府干预下的工资市场定价。在我国,劳动力市场是需求垄断的竞争性市场,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改变。压低工资是经营者的买方垄断行为,如果听任市场的自发作用,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将长期被定位在低点上。各级政府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介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确定,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现工资增长指数化。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劳动力市场不能以“充分竞争”为目标模式,放任市场竞争不可能确定出合理的工资水平。政府应以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为指导,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要以国民收入增长率和企业利润增长率为指数确定工资增长率,保证工资增长率不低于国民收入增长率和企业利润增长率。这样就能增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使劳动者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6.培育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工会组织、经营者组织和法律援助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新工会工作,大力发展区域性或行业性劳资集体谈判制度,保障农民工与经营者组织平等谈判,促进工会组织和经营者组织发展和完善,妥善处理劳资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还应出资为农民工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在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960元增加到1,534元,增长了69.3%,以平均每年14.1%的增长率在快速上升。同期,农民工的月均工资收入则从459元增加到548元,仅增长了19.5%,年平均增长率仅为6.3%。近年来,由于民工荒、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农民工收入增长较为明显,但由于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实际差距水平越来越大。3.经常被拖欠。建筑、交通等领域因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合同、建筑项目非法转包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用工单位中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和农民工的求职心切,往往不按月支付工资,采取“一拖二赖三逃”的办法,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牟取非法利益。同时,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倒闭危险,企业经营者往往首先采取各种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为避免支付工资而进行逃匿躲避。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1.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关工资的基本论述。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但它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工资首先决定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价值包括“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价值和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力的培养训练费用。劳动力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不同,还具有历史的道德的因素,也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劳动力价值也必须相应提高。名义工资是劳动者实际得到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工资,实际工资是指用这些货币工资所能买到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其高低反映人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和由这个价值转变成的生活资料的量之间的区别则表现为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之间的区别。同时,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之间存在如下关系:一是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产品量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价值的产品;二是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即相对工资有下降的趋势;三是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劳动力。价值相应地减少或增加的结果,而绝不是这种减少或增加的原因。 2.农民工工资低于其劳动力价值。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中以及公有制企业被私人承包后,存在着一定的超经济剥削。有些经营者无视劳动法律法规,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把农民工的工资压得很低,甚至随意克扣、降低、拖欠甚至拒发工资。有些经营者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超时劳动得不到起码的补偿。有些经营者不给工人提供起码的福利和保险,严重影响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没有具体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剩余价值率的资料,但大量事实反映我国平均利润率近年长已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私有企业资本以年平均40%以上的速度增长,资本积累率高达61.7%。除了资金靠银行贷款,贷款利息率很低和使用各种手段取得廉价的土地资源、水资源外,主要原因是工人工资低,工资成本占总成本不到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私营企业经营者正是把工人工资压低到不能再低的程度,才把剩余价值率提高到最大限度。3.农民工工资较难维持正常的劳动力再生产。目前,普通的农民工工资水平仅能维持本人温饱,即能大致涵盖“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但基本不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价值和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力的培养训练费用。在当前教育、医疗支出负担较重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子女实际也要依靠农民工取得的工资保障,造成农民工必须把微薄工资的一部分用于养育子女,自身和子女的生活资料均处于保障不足状态,导致农民工的劳动力再生产处于萎缩状态。而且随着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农民工将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结构性失业,陷入更大就业困难,只能继续从事缺乏技术的简单劳动,接受更低的工资待遇,进一步降低生活水平。4.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存在相对过剩。目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市场对它的需求,表现为较高的失业率。这些劳动力面对稀缺的就业岗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为经营者压低工资提供了条件。在劳动力市场上,在农民工和经营者的权益博弈中,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低和法律意识薄弱,不仅个体均处于弱势状态,而且又由于相互分散和缺乏有效组织,造成了农民工整体也处于弱势地位;而经营者则处于垄断地位的优势状态。这种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力量不对称决定了我国劳动力市场是典型的需求垄断型市场,也就是劳动力供给长期过剩的买方需求垄断市场。在这种情形下,完全靠劳动力市场定价的农民工工资必然远远低于劳动力价值或劳动力价格。三、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负面影响 1.加剧了我国收入分配不公。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过大,出现两极分化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在改革过程中,一方面突出了特殊人才和经营者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轻视普通劳动者,漠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尤其是在对待农民工方面。表现在收入分配上,权力对分配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企业经营者不受监督和制约给自己定工资。有些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年薪可达上百、千万,还能通过持有企业的股份可获得数量可观的股息,相当于几万甚至几十万农民工的年收入。私营企经营者压低雇工的工资、减少劳动安全投资,获得大量的利润。垄断行业依靠行政垄断,自定高工资高福利,收入远远高于别的行业。这些群体的财富迅速增加的同时,农民工工资却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长期在低水平徘徊。2.影响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我国要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必须通过城市化的途径,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把他们变成市民,减少农村人口。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为此,农民工工资必须达到在城市生活的水准。但现阶段的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根本达不到在城市正常生活的水准。他们住集体宿舍或者简易工棚,很难融入当地社会,和城里人是“两张皮”的关系。他们仅仅抱着比务农多挣些钱的目的在城镇打工,不敢奢望成为城里人。他们认为打工收入比务农收入高时,就到城里打工;他们认为打工不合算时,就退回农村务农或另找就业门路。他们像潮水一样在城乡之间流来流去。低工资承担不了生活风险,加上就业不稳定,没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决定了农民工不可能放弃小块土地的承包权,就难以实现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这必然导致一方面难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难以形成城市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影响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利于我国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3.影响就业结构改善和产业结构提升。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提高产品的质量,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发展。这就要求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适应这种趋势。而农民工大部分受教育时间短,没有一技之长,只能胜任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工资低,不包括培养训练费用,必然影响他们劳动技能的提高。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劳动力市场就会出现一方面是高素质劳动力短缺的危机,如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有一定技能的生产工人严重短缺,熟练工人的工资水平高于简单劳动者的十几倍,几十倍也难以招收到高技术的工人。另一方面却是相当多的农民工适应不了产业高度化的需要难以进入产业技术工人的行列。表现为即使接受较低的工资,找工作也相当困难。这将使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影响我国产业结构提升,最终导致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四、有关对策 1.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民工教育培训投入。农民工素质的高低对其在地域和产业间选择就业的能力、收入水平和参与市场的程度都有重要影响。低水平的受教育程度,必将导致农民工低层次的就业,并形成农民工较难跳出的反复循环。因此,加大公共财政面向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投入,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农村人力资本质量,是解决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的根本前提。同时,也要引导企业与社会根据市场需求,给予农民工更多的学习机会,提供多渠道的培训服务,特别是及时更新需求信息,将职业教育与农民工的培训紧密结合,将技能水平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促使农民工自我加压充电。2.大力推行农业产业化。通过延长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业链,扩大就业门路,减少农村劳动力过度供给,从而使农民工工资提高。从三次产业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趋势看,农业劳动力必然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在第一产业中所占的比例下降,处于绝对减少的态势,但从当前看,我国农业产业单一,仍有细化分工的巨大潜力,采用延伸产业链的方法,使农业生产社会化的体系更加完善,扩大农村的就业空间。吸收一部分劳动力就业,降低农村劳动力供给过度竞争的程度,从而提升农民工工资。3.发展劳动密集度高的中小型企业。如前所述,农民工工资过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剩余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形成了需求型垄断。只有发展生产,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所需资本少,技术要求低,最有利于吸收大量劳动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地区合理的产业分工,优化国家生产力布局,调节劳动力流动的幅度,截留大部分农民在本地就业。在城市中,要支持善于经营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型企业,扩大就业容量。要把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异地转移结合起来,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缓解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矛盾,为提高农民工工资创造条件。4.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国家要对劳动力市场实行宏观调控,把农民工的就业和工资收入问题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必须摈弃重城市、轻农村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把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统盘考虑,统筹安排。各级政府不仅要关注城镇就业和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问题,也要把增加农民工就业纳入就业计划的考核体系,把促进农民工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目标,更加关注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问题。要打破城乡、地区就业壁垒,建立并完善跨地区、跨城乡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劳动者有关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平等制度。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就业环境的政策,对农民工要切实做到“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5.实行政府干预下的工资市场定价。在我国,劳动力市场是需求垄断的竞争性市场,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改变。压低工资是经营者的买方垄断行为,如果听任市场的自发作用,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将长期被定位在低点上。各级政府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和调节,介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确定,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现工资增长指数化。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劳动力市场不能以“充分竞争”为目标模式,放任市场竞争不可能确定出合理的工资水平。政府应以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为指导,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要以国民收入增长率和企业利润增长率为指数确定工资增长率,保证工资增长率不低于国民收入增长率和企业利润增长率。这样就能增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使劳动者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6.培育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工会组织、经营者组织和法律援助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新工会工作,大力发展区域性或行业性劳资集体谈判制度,保障农民工与经营者组织平等谈判,促进工会组织和经营者组织发展和完善,妥善处理劳资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还应出资为农民工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在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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