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变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变化

举报
开通vip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变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变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变化 (作者:北京福泰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该通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四大政策亮点,现总结如下: 首先是停止执行“双税制”计税方法。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这就意味着...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变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变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变化 (作者:北京福泰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该通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四大政策亮点,现总结如下: 首先是停止执行“双税制”计税方法。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不再扣除费用,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经失效。 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单位发放的“双薪”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应并入发放当月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可以考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按一次性奖金的特殊方法计税。 其次是调整了董事费的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2009〕121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对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的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如果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规定,“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该文件已经失效)有关法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 基于以上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可知,对董事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要分两种情况来 处理:如果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课税;如果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次,华侨可以适用每月附加费用2800元扣除。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这里的“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如果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2800元。 另外,国税发〔2009〕121号特别明确,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 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当然,该类人员也不能享受附加减除费用待遇。 最后,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分得的房屋产权的涉税问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由于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因此,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分得的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 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该政策对于离婚析产后的房屋转让而言,其实是降低了税负。因为该政策出台前,有些税务机关的做法是认可离婚析产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同时认为离婚当事人就此取得的财产计税成本是零,如果对于该财产再次转让可以扣除的房产原值也按照零计算, 因此造成离 第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具体而言,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服务,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这种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文档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变化】,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0312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4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10-18
浏览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