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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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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z.建立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6、工程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根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8、不良行为: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分等。9、监视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z.建立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6、工程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根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8、不良行为: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分等。9、监视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立主管部门将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立主管部门。二、法律体系和法的根本形式考点解析1、法律部门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3、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4、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5、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根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视权和获得赔偿权2、根本权利的具体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视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根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平安;服兵役;依法纳税。四、民法考点解析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容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识别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识别为限制行为能力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公司、股份**公司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14、民事法律关系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终止;违约终止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立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24、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33、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淆;免除;当事人死亡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35、知识产权根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36、著作权人身权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7、职务创造专利权主体:创造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创造20年;其他10年。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存放财物被丧失或损毁的。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45、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46、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五、物权法考点解析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确实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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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7、建立用地抵押后新增建立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14、物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16、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展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17、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18、建立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19、建立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阻碍;恢复原状;返复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六、建筑法考点解析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立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立单位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立单位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立单位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的主体:建立单位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展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立资金已经落实;〔建立工期缺乏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建立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立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7、建立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构造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11、制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12、制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围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围签订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立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15、联合承包:连带责任;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16、转包:绝对制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制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制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分包规定〔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立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19、分包情形〔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立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构造分包〔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20、分包中的责任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立单位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立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21、建立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有额度限制: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立工程没有额度限制:国家重点建立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工程23、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3〕设计文件。〔4〕建立工程承包合同。24、监理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立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1、根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老实信用。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围〔1〕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2〕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3、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可以不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1〕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其投标文件;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承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投标;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工程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展部竞价,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24、不得以低于本钱〔指企业的个别本钱〕的报价竞标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29、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31、评标专家的选取〔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3、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展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构造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假设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8、评标报告:〔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视部门〔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说明排列顺序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要求投标人澄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完毕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42、招标人应当承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4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工程建立资金。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51、招标条件:已履行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53、邀请招标情形〔1〕工程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展资格预审56、资格后审:进展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展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展资格后审。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59、招标文件的出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顿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容。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展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场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展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67、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备案。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八、平安生产法考点解析1、平安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平安生产、平安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平安生产培训、社会保险四个方面〕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对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管理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对平安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3、必须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情形〔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5、人力资源管理〔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2〕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6、平安生产"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7、对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管理: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距离。〔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员工宿舍〔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平安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9、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10、生产平安事故的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1、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12、生产平安事故报告〔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13、事故报告时间平安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建立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向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14、监管部门的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15、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重大:省级政府;较大:市级政府;一般:县级政府。16、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17、平安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8、平安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19、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立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立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视检查委托给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具体实施20、平安监视不得收取费用。质量监视可以收取费用受托的平安监视机构和质量监视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展行政处分九、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1、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1〕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最根本、核心〕〔2〕群防群治制度〔3〕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平安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表达〕〔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平安责任追究制度等。2、建立单位的平安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2〕依法履行合同〔3〕提供平安生产费用〔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5〕提供平安施工措施资料〔6〕撤除工程进展备案的平安责任3、建立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立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视〕没有平安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视〕5、建立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时〔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顿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责任〔1〕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立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2〕工程负责人对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3〕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发现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平安责任〔1〕建立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1、平安生产教育培训〔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平安措施〔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撤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审查。13、技术交底:建立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展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16、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立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7、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平安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视。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展平安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1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19、平安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施工许可证取得条件比较〕20、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管理〔1〕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立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2〕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3〕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4〕遗失平安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十、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考点解析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2、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立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3、建立工程经历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局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承担民事责任。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立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行为。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立单位和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立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视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展检测。7、保修的责任在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立工程实施监理。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立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展竣工验收。10、质量缺陷是指建立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11、建立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立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立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12、保修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上述保修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13、三种不属于保修围的情况〔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14、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1〕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予以保修。发生涉及构造平安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2〕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立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立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立单位索赔。建立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15、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对应注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16、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展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展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17、质量保证金比例:全部或局部使用政府投资的建立工程,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18、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进展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返还承包人。19、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0、建立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视管理。主要目的:保证建立工程使用平安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视;主要容:地基根底、主体构造、环境质量;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21、区分主体质量行为监视和实体质量监视〔1〕主体质量行为:建立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2〕实体质量:地基根底、主体构造等平安关键部位现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展抽查地基根底、主体构造等涉及构造平安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展监视22、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报告。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视费。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十一、产品质量法考点解析1、何谓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建立工程是产品;但建立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产品3、在施工活动中以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2〕确保标识规的义务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4〕标明生产日期和平安使用期或失效日期;5〕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4〕其他制止性义务十二、标准化法1、国家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立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监视机构〔1〕建立工程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3〕建筑平安监视管理机构:施工阶段;〔4〕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5〕工程建立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监视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6、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安康,人身、财产平安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平安、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是强制性标准。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十三、环境保护法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2、建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立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重大变动处理:建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立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建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工程开工建立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工程建立、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立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立工程审批部门备案6、环境保护"三同时〞:建立工程需要配套建立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设计阶段:建立工程的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2〕试生产阶段:配套建立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展。需要进展试生产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建立工程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立、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8、不制止排放的情形:〔1〕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9、防止地下水污染:〔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展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10、在城市市区围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1、在城市市区围,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1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制止夜间进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13、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14、国家制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十四、节约能源法考点解析1、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效劳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2、国家立法态度上的差异:〔1〕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制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2〕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制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3〕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本钱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构造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展。〔4〕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后果:〔1〕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展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立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立;已经开工建立的,应当责令停顿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十五、消防法考点解析1、消防设计的审核〔1〕建立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2、消防设计的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展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展消防验收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平安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4、使用明火:制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5、制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6、进展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十六、劳动法考点解析1、劳动平安卫生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定期安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成年人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制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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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施工管理与质量安全、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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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育学
上传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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