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2022年最新社会调查报告2022年最新社会调查报告 随着他们的年老体衰,渐渐失去了依靠体力劳动为主的原有的家庭经济地位,已不能自给自足,同时他们大多数既没有社保也没有低保,仅仅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来度过晚年。而当面对经济落后,家庭贫困,道德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时,他们往往连这仅有的依靠都得不到保证,由此导致了赡养问题已成了农村的一种社会问题。本文从赣南农村群众的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切入,深化地从子女、社会和老年人自身三个维度透析了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最终从道德法律制度层面提出了赡养老年人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赣南农村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 老年人作为一个浩大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是一个相对简单无视的社会群体。尽管社会在进步,但是,我们看到,无论在物质领域还是在精神领域,他们好像都还是一个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老年人赡养已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凸显出来。赡养好老人,这不仅是为当代老年人造福,也是为自己的将来铺路。 一、当地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法律素养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调研的几个村的局部村两委成员和平凡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
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关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学问。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学问武装、充溢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擅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还有5%的老年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得法律学问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 二、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一)子女的问题 1.子女经济惊慌致使老年人赡养折扣。 对于以务农为生的子女来说,由于目前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多数农夫收入不高,许多家庭难以承受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在现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经失去支配地位的状况下,家庭赡养老人的质量大打折扣,这些人有的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也根本无实力赡养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赡养丢弃。 随着老年人缔造经济价值的实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干脆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由于农村传统的“分家“习俗,有的子女就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赡养义务,甚至将履行赡养义务与分得家产挂钩,强调“多分多赡养,少分少赡养,不分不赡养“;有的认为自己没有继承享用过“祖业“而不愿赡养父母;有的认为自己已成家立业,无需再依靠父母,因此对老人不闻不问,更谈不上赡养老人;有的外出打工常年不归,根本不管在家老人的事,老人又不知道子女确实切地址,即使打上官司,也只能使法院要么无法立案,要么判决后难以执行;甚至有的认为父母体弱多病,实属累赘负担,不仅不从物质、精神方面赐予照顾,而且还进展虐待、遗弃,致使老人有家难归。 3.子女责任不明产生老年人赡养推卸。 有的家庭子女多,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他们对老人实行“轮班坐庄“的赡养方式,老人像皮球似的被子女“踢来踢去“,老人的生活都成问题,精神赡养就更谈不上。有的子女不顾老人的意愿,为显示“公允“,将二老拆散,一个儿子负担—个老人的生老死葬。一方面,“老来伴“却被自己的子女判了“离婚“,二老不仅生活上被子女当作累赘,精神上也相当孤独苦闷;另一方面,一方老人先死亡,另一方老人长寿,于是该子女觉得负担太大,吃了亏,就要求由两方共同供给,于是兄弟姐妹间闹看法,老人遭了殃,两方都不赡养。因而无法靠自己解决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以致“养儿无法防老“、“三个和尚没水喝“成为普遍现象。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