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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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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2005年5月10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我...

四川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2005年5月10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号应按规定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第九条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见附表);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等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项目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按相关规定报送项目备案信息并会同各级统计部门加强项目备案信息统计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做好社会投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等方式定期发布准予备案项目和不予备案项目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备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属于应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除上述审查内容外,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备案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待具备招标条件后,有关招标事项按规定报项目备案机关核准或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将办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项目已经备案、未开工建设前,因《目录》或建设内容调整变更为核准管理,应按《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申报项目核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备案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项目备案工作督促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未经备案前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经查证属实,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项目的备案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  (二)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属应予备案的项目,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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