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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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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篇一: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范本】裁决书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案情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或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经审理查明:上述《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签订同时,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模具/部件采购协议...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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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案情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或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经审理查明:上述《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签订同时,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时,遵守有关保密义务。以上事实有《模具/部件采购协议》、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及附件、厂外联络单、付款联络函、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查询资料和《保密协议》等为证。仲裁庭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判定,对本案形成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二、申请人按约为被申请人交付了《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所约定的货物,已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拖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既不作书面答辩又不出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四、申请人所提的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偿还所欠申请人的货款。裁决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篇二:仲裁裁决书实例】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一、仲裁请求与答辩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现在距交房之日已经超过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由于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补偿。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午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承担违约金;3、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2,000元。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0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05年4月8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廷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未能在交房后360天内办理产权证是受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被申请人对此毫无过错,并己积极履行了提交资料办理产权证的全部义务。目前,不可抗力因素已经消失,可以办理产权证,但申请人以其己经提起了要求退房的仲裁申请为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被申请人至今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证书。此前,该楼盘被仲裁裁决解除合同的案件,是因这部分案件涉及的商铺的面积低于4平方米,根据市地房局和市商委的文件,低于4平方米的商铺不能办理产权证。而本案申请人购买的商铺大于4平方米,待导致延期办证的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是能够办理产权证的,所以此前的裁决结果不应在本案中类推适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延迟办证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二、举证与质证申请人为证明其仲裁请求,举示了如下证据:1、《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三张:2004年11月9日开具的no:0004892号《重庆市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2004年12月23日开具的no:0009319号《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2005年4月7日开具的no:0009384号《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证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3、《重庆阳光心殿交接书》、《重庆阳光心殿物业管理合约》,证明申请人已接房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管理合约;4、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壹张:2004年12月23日开具的no:0024482号收据,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壹拾贰元正。证明此款系被申请人委托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的地产税;5、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开具的no:00826689号发票,证明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6、2006渝裁(房)字第191号裁决书,证明被申请人在售房中的违约行为已有仲裁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上述六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对第3份证据中的物业管理合约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第6份证据裁定的是小于4平方米的商铺,商铺、摊位小于4平方米现在不能办理产权证,但大于4平方米的,现在可以办理产权证了。第6份证据与本案无可比性。被申请人为证明其答辩意见,举示了如下证据: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份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等的请示》(九龙坡府文[2004]49号文件)、《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九龙坡区政府申请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配套费的意见》(渝建文[2004]205号文件),证明阳光心殿危改项目出现的特殊情况,恳求市政府对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给予减免;2、业主信访件《政府说话不算话》,证明业主提出超出原则的要求,导致被申请人不能如期办证;;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和人防费的请示》(九龙坡府文[2005]8号文件),证明第一份证据的请求未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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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请求解决此事。说明被申请人一直在办理相关事情;4、《杨家坪房管所关于阳光心殿住宅面积土地出让金挂账处理的情况说明》,证明九龙坡区国土分局同意被申请人阳光心殿项目超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2,267,265元挂账处理,先为该项目业主办理两证;5、房地产权属证书(105d房地证2005字第00211号),证明被申请人是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5号36号商铺的靳有权人;6、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情况说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情况说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阳光心殿”非住宅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被申请人尽了办证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7、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提交的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系被申请人委托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收的费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举示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申请人举示的第1、2份证据不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两证,从该证据形成的时间上看,是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故被申请人的办证承诺具有欺诈性;第3份证据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第4份证据国土局是否同意挂账无法确认;第5份证据是否涵盖了申请人购买的商铺无法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第6、7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没有发表意见。三、仲裁庭认证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无异议,仲裁庭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1、2、3、4、5、6、7真实性无异议,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所举示的证据1、2、3、4、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7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四、认定案件事实仲裁庭根据以上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04年1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一份,该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商铺面积为8.4平方米,总价款225,772元。合同补充条款第七条规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分别于2004年11月9日和12月23日,2005年4月7日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225,772元。200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委托重庆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了申请人11412元其他费用,并出据了收据一张。【篇三: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篇一:买卖合同商事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2012**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联系电话:021-22817315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176,96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自2003年开始2005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03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上海仲裁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篇二: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范本裁决书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案情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或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经审理查明:上述《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签订同时,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时,遵守有关保密义务。以上事实有《模具/部件采购协议》、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及附件、厂外联络单、付款联络函、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查询资料和《保密协议》等为证。仲裁庭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判定,对本案形成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二、申请人按约为被申请人交付了《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所约定的货物,已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拖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既不作书面答辩又不出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四、申请人所提的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偿还所欠申请人的货款。裁决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仲裁协议书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协议仲裁的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2.正文(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提请仲裁的事项。3.尾部(1)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2)订立仲裁协议日期。4.制作仲裁补充协议书的要点是:(1)文书名称;(2)补充协议由来;(3)补充内容;(4)当事人签名、盖章;(5)补充协议订立日期。二、格式【格式一】仲裁协议书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1)(2)(3)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格式二】仲裁补充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仲裁协议书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a法定代表人:b仲裁申请书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写明提请仲裁的纠纷性质。2.正文(1)仲裁请求:明确写出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予以评断、解决的具体事项。(2)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址:写明提请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据线索,证人的姓名、地址。3.尾部(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2)申请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二、格式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案由: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附:证明材料份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仲裁申请书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法定代表人:c职务:经理案由:货物买卖纠纷请求事项:1.终止合同。此致法定代表人:a附:1.货物买卖合同1份;2.质检报告1份;仲裁反申请书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写明反申请人针对何纠纷提出仲裁反请求2.正文:主要写明反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具体请求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反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3.尾部(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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