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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管理人:托管人: 关于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的特别提示尊敬的投资者:本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采取“基金高水位法”: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新高时,基金管理人提取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部分的     %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其中,业绩报酬计提日包括开放日(包括固定开放日和临时开放日,但既未发生申购也未赎回的临时开放日除外)及基金终止时。对于未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来说,其可能既不能享受收益分配,也未赎回基金份额,但管理人开放日时计提业绩报酬,导致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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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人:托管人: 关于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的特别提示尊敬的投资者:本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采取“基金高水位法”: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新高时,基金管理人提取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部分的     %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其中,业绩报酬计提日包括开放日(包括固定开放日和临时开放日,但既未发生申购也未赎回的临时开放日除外)及基金终止时。对于未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来说,其可能既不能享受收益分配,也未赎回基金份额,但管理人开放日时计提业绩报酬,导致基金份额净值降低。且若将来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管理人将不会就已计提的业绩报酬进行回拨,投资者可能将承担最终投资收益减少甚至亏损本金,但管理人仍已按照较高的历史投资收益率计提了业绩报酬的风险。对于处于赎回封闭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其持有的处于赎回封闭期内的基金份额仍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频率统一计提和扣除业绩报酬,但无法在赎回封闭期内免费赎回、无法获取收益分配,因此将可能会对该等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存在的风险,投资者签署本提示函即表示已知悉并认可该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并自行承担该计提方式可能给投资者权益带来的损害。投资者(签名):     年    月    日第一节 前言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2、本基金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基金的运作,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3、本基金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自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退出基金或被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第三条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第四条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第二节 释义在本合同项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基金、本基金、本私募基金:指            私募基金。2、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3、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统称。4、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            。5、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7、募集机构:指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统称。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9、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为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提供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10、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认购/申购资金、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11、合格投资者: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者。12、基金财产:指本基金项下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而交付的投资本金;(2)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3、基金份额、份额:指用于计算、衡量投资者获取本基金财产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计量单位。基金成立时,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14、基金财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15、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财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T日为估值核对日)。16、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的本基金份额估计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17、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份额派息金额之和。18、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9、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20、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21、期货账户: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22、募集账户:指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立的用于接收、存放初始销售期间或开放日/开放期投资者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23、募集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与管理人约定的监督内容,对管理人开立的募集账户根据相关协议实施监督的机构。24、代销归集户:指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如有)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接收、存放初始销售期间或开放日/开放期内,通过该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投资者所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25、初始销售期、初始销售期间: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26、存续期、存续期限:指基金成立日起至本基金终止日的期间。27、开放日/开放期:指管理人正式受理基金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工作日,包括固定开放日和临时开放日。28、基金成立日:根据本合同约定确定的基金成立日。29、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之日。30、认购:指在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1、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32、赎回: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33、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3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相关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非当事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电力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7、日: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均指工作日。38、元:指人民币元。39、《暂行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0、《暂行规定》: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41、《募集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4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4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第一条 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1、投资者承诺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投资者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3、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4、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5、投资者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6、投资者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私募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第二条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1、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2、管理人声明:基金业协会为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3、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4、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5、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6、管理人承诺已向投资者明确介绍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第三条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1、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基金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亦不承担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违背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基金事务不当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行为相关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因管理人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不承担本基金投资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第一条 基金的名称            第二条 基金类型本基金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条 运作方式定期开放/不定期开放。第四条 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增值。第五条 投资范围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约定。第六条 存续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个月/年,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本基金不设固定期限。第七条 初始销售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份。第八条 托管机构本基金的托管人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本基金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            (业务登记编码为:            )。第十条 投资顾问本基金的投资顾问为            。根据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为本基金提供如下服务:            。管理人不得因委托投资顾问而免去其作为管理人的各项职责。第十一条 份额分级/分类本基金设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第一条 募集机构            (本基金的募集机构为管理人。)/(本基金的募集机构为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行确保其与所聘请的代销机构签署的代销协议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情形,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如有)对代销协议相关条款不做审核。)第二条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本基金初始销售期具体期间由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行确定,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或以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自行或与代销机构协商决定缩短或延长初始销售期间。管理人在其网站对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间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的,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的程序。第三条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本基金由管理人自行销售或由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销售。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第四条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本基金的份额仅面向符合《暂行办法》所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发售。本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认购费)(《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不受该金额限制),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认购费)的整数倍。第六条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RGF%,认购费由募集机构收取。募集机构有权对个别投资人的认购费进行减免。第七条 基金份额的计算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份额初始面值在投资者认购基金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八条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认购程序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认购申请的确认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若认购失败,待基金成立后      个工作日内,无利息地返还投资者银行账户。第九条 拒绝认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人可以拒绝投资者的认购:1、本基金认购人数达到上限或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3、拒绝认购申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投资者的认购被拒绝,被拒绝的已缴纳认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投资者。第十条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初始销售期间,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应从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支付其认购款项。投资人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和投资人姓名。1、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基金的募集账户。本基金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在初始销售期间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募集账户中的投资者认购资金挪作他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分为募集账户和清算账户。募集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也可用于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清算账户用于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基金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对募集账户的监督范围不包括:代销机构归集投资者募集资金,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划付其收益、赎回款项及剩余基金财产,以及代销归集户向募集账户进行资金划转等行为的监督,前述代销机构行为涉及的资金划转安全保障职责按照代销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责任。即对于采取代销募集方式的募集资金,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仅对代销归集户划入募集账户后的资金承担监督职责,募集资金到达募集账户之前的资金监督,由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根据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对于通过代销募集方式的参与本基金的投资者份额,其所对应的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的业务款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仅将相关款项划入代销归集户,由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完成对投资者的最终支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负责监督职责。本基金募集账户的监督机构为            。2、通过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如有)认购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基金代销机构开立的代销归集户。管理人依法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代销归集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本基金的代销归集户信息如下: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十一条 初始销售期间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投资人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不折算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计入基金资产。投资人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第十二条 认购资金的交付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合同之后3个工作日内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基金的募集账户,且划款时应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及份额类别(如适用)。第六节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第一条 基金成立的条件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届满,如下列条件均已获得满足,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成立:1、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第二条 基金成立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管理人应将所有净认购资金划转至托管账户。托管人核实到账情况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到账日即为基金成立日,当满足基金成立条件时,基金成立。如管理人对基金成立日做出调整的,应于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出具书面说明,对成立日进行调整。管理人调整后的成立日应不早于净认购资金划转至托管账户之日,不得晚于基金首次投资划款日,否则托管人有权视为无效。托管人职责自基金成立日起生效。第三条 基金备案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第四条 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则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2、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初始销售期间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自交付之日(含该日)起至退还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退还全部基金文件;管理人、托管人、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或主张任何报酬。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第一条 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增值。第二条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范围为: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期权、债券及其它金融产品;2、沪港通、深港通股票交易;3、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挂牌交易的期货产品及其它金融产品;4、在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的金融产品;5、央行票据;6、公募证券投资基金;7、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金融产品;8、融资融券;9、股票质押回购;10、证券转融通出借;11、QDII;12、获批的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            (收益互换、收益权凭证、场外期权);13、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现金;14、以本条第1至第13项约定的交易品种为投资标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质的托管机构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以下统称“标的金融产品”,投资于前述标的金融产品时,            (可)/(不)投资于其劣后级份额)。上述标的金融产品可以投资于其他标的金融产品,但其他标的金融产品的类型及最终投资交易品种应符合第14项的约定。 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第三条 投资策略            第四条 投资限制1、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2、            第五条 投资禁止行为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投资经理的指定及变更1、本基金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基金投资经理为:            。2、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第七条 业绩比较基准            第八条 风险控制本产品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1、预警线本基金的预警线为人民币    元。若经管理人(盘中/收盘后)估算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未经托管人复核)连续      个工作日(第      个工作日为T日)等于或低于预警线,但未触及止损线,则视为本基金触及预警线,管理人应于T+1日起            。本基金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自行估算,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如有)不对其进行复核,也不对其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2、止损线本基金的止损线为人民币    元。若经管理人(盘中/收盘后)估算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未经托管人复核)连续      个工作日(第      个工作日为T日)等于或低于止损线,则视为本基金触及止损线,管理人应从T+1日开始对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进行不可逆平仓,直至基金资产全部变为现金资产,该基金自行终止。为避免疑义,本基金根据本条款提前终止无需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3、无论经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是否相同,管理人按照以上约定采取的措施,如果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托管人、管理人及委托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如有)不承担任何责任。4、托管人对于管理人是否妥当执行本第八条约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不承担监督职责,管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给基金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管理人特别提示:本基金设置止损线,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完成止损后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止损线,根据基金管理人变现操作的交易执行情况,本基金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止损线。第九条 投资者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及方法: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十条 其他本基金进行投资时,管理人可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签订投资协议,管理人应在各类投资协议中明确是代表本基金投资,且应在各类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项投资收益款项的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投资协议为格式文本无法修改的,管理人应与各交易相关方拟定补充协议或向其出具说明函,明确原投资协议与本基金的直接关系。管理人未提供符合以上约定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或说明函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第一条 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前      个月不设置固定开放日;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个月届满后,)(每个自然月/季/年(不含届满日所在当月/季/年)的第      个工作日)为固定开放日。固定开放日投资者可以申购参与本基金,也可以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不满      天的不得赎回。)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设置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只允许申购,不允许赎回。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设置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既允许申购,也允许赎回。临时开放日自基金成立后每个自然年度不超过      次。临时开放日的设置不得使基金出现连续2个工作日开放。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除开放日外的期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管理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第二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1、申购资格合格投资者可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募集机构的要求申请申购基金份额。2、申购价格申购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按当期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扣除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后)计算。3、金额要求参照“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执行。4、申购费率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SGF%,申购费由募集机构收取;募集机构有权对个别投资人的申购费进行减免。5、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基金份额的申购方式拟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当于开放日前的第      个工作日至开放日前      个工作日期间(即(T-10~T-5),T为当期开放日),向募集机构提交书面申购申请,并向募集账户交付申购资金。7、申购申请的确认本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募集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管理人于T+2日对于截至T日已经回访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截至(开放日15:00)仍未回访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失败,募集机构应于开放日后      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资者的全部申购款项退还投资者。第三条 赎回投资者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募集机构的要求申请赎回基金份额。1、赎回价格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扣除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后)计算。2、赎回时间拟在当期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于当期开放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至第1个工作日(即T-10~T-1,T为当期开放日)向募集机构提交书面赎回申请,管理人于开放日当日正式受理赎回申请。3、赎回限制(1)投资者在当期开放日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在当期开放日收盘时,投资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未申请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暂行办法》所约定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条款。(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赎回费率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向持有产品不满      年的客户收取,)费率为SHF%,赎回费由募集机构收取;募集机构有权对个别投资人的赎回费进行减免。5、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1-赎回费率)-应支付业绩报酬(如有)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6、赎回款项的支付(1)投资者赎回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管理人应在当期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2)在赎回款项划付完成当日,即视为就已赎回的基金份额已经完成清算分配;若投资者对赎回款有异议,应在赎回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投资者完全认同赎回款的计算及分配。在赎回款划付完成当日,视为该投资者就该部分赎回份额已与管理人、托管人解除合同关系,三方之间的就该部分赎回份额相关权利与义务自行终止。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托管人无需就当期赎回事项另行出具清算报告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第四条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如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经监管部门认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可拒绝接受申购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2、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2)相关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3、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起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2)相关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经监管部门认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赎回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五条 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净赎回申请的份额(赎回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基金上一日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的价格由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决定。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财产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正常接受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但不得违反本合同中关于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最低要求),如持有人不撤销未获处理部分,未受理部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数量的限制。3、告知客户的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并发生部分顺延赎回的,管理人应及时公告。第六条 大额赎回如委托人退出申请构成了大额退出,则委托人应向募集机构提出预约申请,即单个委托人从本基金中1个工作日申请退出的份额达到或超过1亿份(含1亿份),该委托人应在开放日的前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第九节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第一条 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投资者本基金的如下投资者适用本节规定的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机制:1、初始销售期,首次认购的投资者;2、存续期,首次申购的投资者;3、存续期,已经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后续又进行申购的投资者。《募集办法》第三十二条列明的投资者不适用本节约定的投资者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机制。第二条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投资者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申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按照《募集办法》的要求进行投资回访确认,并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函件等形式对是否回访确认成功予以留痕。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以下述任一种方式解除基金合同:(1)向募集机构提交经投资者签署的书面函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2)向募集机构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或(3)在募集机构进行回访确认时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的,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募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资者发送的解除基金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的意思表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全部认购/申购款项退还投资者。对于回访确认不成功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购/申购申请。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回访确认成功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需将回访确认的结果以书面通知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如有)。回访确认成功后,投资者不得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载明的金额和时间将认购/申购成功款项自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认购/申购失败的退回款项自募集账户划转到投资者账户或代销归集户,不负责对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程序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判断。管理人应确保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程序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应确保指令载明的认购/申购款项的划转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引起的相关争议和责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根据相关信息可以证明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或本合同的要求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十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一条 投资者投资者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签署页。第二条 管理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网站:            第三条 托管人名称:            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法定代表人:            电话:            网站:            第四条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包括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顾问,如有)的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影响;(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5)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管理人的义务(1)应当确保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设立、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2)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7)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8)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9)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10)管理人有权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外包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具体的外包服务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以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另行签署的外包服务协议为准;(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12)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14)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6)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财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17)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1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9)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及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2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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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25)管理人不得违反《暂行规定》,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26)管理人确保其已对投资顾问的资质进行核查,且其聘请投资顾问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27)管理人有义务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对投资行为、投资材料、资产权属等投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等承担责任;(28)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计算基金资产应纳税额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务的义务;(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托管人应就本基金履行下列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实际交付托管人或已从托管户划出的基金财产除外);(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7)根据本合同“信息披露与报告”章节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8)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1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3)根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范畴,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14)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1、投资者的权利(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5)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7)因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投资者的义务(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6)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7)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11)投资者联络方式变更的,应主动联系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进行信息更新;(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第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本基金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资格或管理人失联超过20个工作日;2、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资产托管资格或托管人失联超过20个工作日;3、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条款指的重要内容的修改包括如下条款:(1)变更基金合同存续期限,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的情形除外;(2)更换管理人、托管人;(3)更换、解聘投资顾问或调高投资顾问报酬的;(4)提高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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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包括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或更新版基金合同或作出书面决议的方式),或通过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二节第三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变更合同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第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1、管理人召集(1)发生本合同第十一节第二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2)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总数50%以上(含50%,以下简称“满足召集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2、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1)满足召集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满足召集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2)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人应于收到前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单。第四条 通知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6)公证机关名称;(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如有)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的截止日期、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时间和收取方式等事项。第五条 召开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2、现场开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表决权,授权代表参会前应向召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3、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召集通知中约定的通讯方式,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确保自身有足够的通讯手段参加大会,并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基金份额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同意召开的,方可举行。第六条 议事程序1、大会主持人、监票人(1)由管理人召集的,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出任大会主持人;(2)由份额持有人召集的,由份额持有人推举代表出任大会主持人;(3)由管理人召集的,管理人授权一名出席会议的代表,与大会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4)由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2、与会登记(1)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2)与会的份额持有人应在签名册登记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通讯方式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主持人代为登记。(3)参与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达到总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有效举行。3、表决事项宣读大会主持人宣读本次大会拟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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