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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农村建设农民土地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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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农村建设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土地作为一种资源,不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农村稳定的根源,没有了土地农民几乎无法生存。对于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非常少,基本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土地就成了他们生存唯一的依赖。但当农民的土地不能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时,土地问题就成了社会动荡的根源,农村的上访案件中接近60%是因为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访。如果农民的土地权益长时间得不到彻底解决,不仅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

浅析新农村建设农民土地权益问题
土地作为一种资源,不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农村稳定的根源,没有了土地农民几乎无法生存。对于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非常少,基本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土地就成了他们生存唯一的依赖。但当农民的土地不能解决农民的生存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时,土地问题就成了社会动荡的根源,农村的上访案件中接近60%是因为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访。如果农民的土地权益长时间得不到彻底解决,不仅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而会影响到党在农村执政的合法性,动摇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只有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权益,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式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推进。   一、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权益   (一)农民的土地权益到底是什么?   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有两种,一类是显性的土地权益问题,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生在农村集体内部的农民的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主要是村委会对土地的不合理调整造成的。如30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落实到位,随意调整土地;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果园、山林、四荒等的承包也随意进行调整;多留机动地,预留的土地超过总数的5%;为了少交“三提五统”等税费,有的农民选择了少要土地或不要土地,取消了农村的税费后,这部分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在这种调整过程中,管理者以种种理由提高承包费,形成对农民的权益侵害。二是农村集体的外部力量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一般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强制征用农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本。另一类是隐性的土地权益问题。一表现为公权侵害私权。如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收益分配不透明、不公开、不公平的问题;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现有的土地被非法征用的问题;征地后的补偿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会加剧农民与各级组织的矛盾,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造成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二表现为土地的产出率不能提高。受土地数量的限制,在土地的数量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要增加农民的收入,靠土地产出率的提高,这是解决农民增收难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也是目前我国农业的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三表现为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差异性。在中国,即使在拥有相同数量的土地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农民从土地上的收益相差很大。造成土地收益差异的原因很多,有地域的关系,在交通便利、接近城市的地方土地收益相对大;有经济结构不同造成的,种植不同的作物收益不一样;有市场的因素,善于把握市场规律的农民的收益的收益相对大。但不论是什么原因,农民的收入差距拉大是一个不容争议的问题。   在研究农民的土地权益的过程中,很多的学者是从要解决显性的土地权益问题展开论述的,这样的出发点实际上片面强调了农民对耕地的权利,主要关注了土地的经营权的问题,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就会仅仅局限于对农民的经济补偿,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土地作为农民唯一的资源,它与农民的其他权益是紧密联系的,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其它的权益会一起受到侵害。   因为,在土地权益中,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属于农民的,农民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即经营权(在我国经营权也叫承包经营权),贯彻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强调的也是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侵害。但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没有彻底消除之前,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与土地的经营权是捆绑在一起,是密不可分的。   所谓土地的生存权,因为长期以来农民始终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边沿,我国农民主要是依靠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中所包含的生存权的价值来进行养老。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的经营权是维护农民生存的根本,也可以说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所有权中包含的农民的生存权及其价值至今也没有得到经济理论界和政府的足够重视,在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失去的同时,由于没有其他的制度做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也基本上被剥夺了。   所谓土地的发展权,它是指农地改为其它更佳用途用地时的权利。譬如说土地被开发,或者建成工业园,或者成了高效农业基地等,在土地的收益成倍增长的过程中,土地的发展权得到体现,但是如果认为农民不拥有土地的发展权,土地的收益就不可能到农民的手中,农民应有的权益就会有极大的损失。   (二)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益问题已经相当严重。据目前我国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突出表现在六个方面:   1、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经常变动   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土地征占规模过大,造成耕地的浪费,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我国现有失地农民应当在4000万人以上。据中国社科院调查显示,1996-2003年,七年时间锐减了1亿亩耕地,平均每年1400万亩,且近年锐减速度越来越快。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形式多样,花样繁多,以租代征,是当前囤积土地的典型手法之一,即乡镇以低廉的补偿为代价,比如给农民上小城镇养老保险,收走农民的土地,归乡镇开发区或开发公司支配。在“出租”的幌子下,乡镇规避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而农民并不知情。   另外由于这些被占耕地大多在相对富裕的城市附近,大多是灌溉良田,因此,每占一亩地,就约有1.4个农民失去土地照此下去,本世纪末,中国将不再有耕地,而数以亿计的大量的失地农民也将会涌入城市,数十亿的国民怎么生活,吃饭问题怎么解决,产生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地是农民与城市居民最大的区别。没有土地,农民就无法称之为农民。这些失地农民由于就业困难和无社保,大多将成为城市贫民。但是,在目前的形势下,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农民变不成市民,失地农民成为一个在农民和市民之间的阶层,既没有农民的土地,又不享受市民的待遇。   除了失地的农民,还有以下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的条文有冲突。在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增加的人口一般来说是通过婚姻和生育两个途径。妇女一般来说要嫁到男方,已婚妇女和她们的生育孩子的土地权益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现在机动地不允许留的太多,不能超过5%,遇到婚育高峰,新增加人口的土地问题就很难解决。   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利益的矛盾。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在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稳定时候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但也有的时候会侵害其他农民的土地权利,如在一个家庭中,老人先后去世,但土地依然还有,如果不收规集体,这会侵害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2、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流失。当前,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在很多地方仅仅局限于经济补偿,并且补偿太低,在补偿的过程中,是以农民原来的土地得利的基数作为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是:农民得5—15%,集体得25—30%,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得60—70%。在农民拥有的土地权益中,同土地的经营权相比,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流失是造成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主要问题。在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权益认识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当农民丧失土地的经营权时,伴随着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丧失。因为土地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属于农民,在分配土地带来的增殖溢价过程中已经没有了农民的份,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也随之消失。   3、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困难   部分农村地区的一部分失地农民得到了较为可观的补偿,更多的人所得到的补偿则很少,有的地方农民得到的补偿款仅能维持两三年的基本生活。由于农民的素质的限制,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无法再就业,在土地补偿金用完之后,农民就失去了生活来源,他们的生活就面临困难,大量失地农民的存在,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和威胁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4、农民对土地的转让没有发言权   土地市场开放问题。现在土地基本上没有市场可言,一级市场土地市场(原料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是终端产品市场,农民不许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剥夺的地位。集体的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代理人(村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主任)的侵害。   5、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目前,从农村征来的土地已通过种种方式被化为私产。例如,地方政府争相降低地价,招商引资,一些地方甚至声称要对外商投资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土地资产流失问题。由于土地资源有不可再生性,农民失去土地就等于永久地失去了生活来源。   6、土地产出率太低   目前,在城乡差距依然很大的情况下,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而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就在于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的收入增加有很多的途径,但根本途径在于提高土地的生产率,以此增加农民的收入,这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因为农民的根依然是土地,城市的生活与他们的现实相差很远,城市的高消费又是他们可望不可及的。要让农民在土地和农村扎根,就首先让他们能够依赖土地生活,并能生活的很好,这才是建设新农村的努力方向。而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现有土地的容量不可能再扩大的情况下,主要依靠科技的进步。我们是农业大国,却不是农业强国。《经济参考报》9月26日报道,在农业领域,赚钱的产业是种业,用“一克种子一克金”来表述,一点也不过分。而其中经济价值最高的又属蔬菜花卉业。但在这个领域,中国的市场却被外国的公司占领。寿光是我们的邻居,有“中国的大菜园”之称,几十万亩蔬菜,80%种的是“洋品种”。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外国的种子公司就在这里建立起了种子实验基地。目前,以色列海泽拉、瑞士先正达等30多个国外种子公司,每年通过寿光在中国销售种子超过6亿元,辐射全国蔬菜面积250万亩以上。而寿光原来的辣椒、茄子、西红柿等品种也在逐渐被赶出市场。为什么洋品种有好的市场,并不是因为价格便宜,进口的种子价格每公斤比国产的贵三万多,而是因为洋品种在抗病性、产量方面有优势。这些洋种子大多数是杂交品种,每年都需要更换,要不然会影响到产量。造成农民生产成本的提高。靠农民自己的发明行不行?也可以,但是,在农民的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把科技进步的重担让农民来承受,农民似乎承受不了这么大的压力。因此,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主要靠科技人员,而我国的科技贡献率太低,仅仅30%左右,发达国家高达60%以上,这就是说,国家花钱培养的科技人才的成果有三分之二白白浪费了,而急需科技的农民又得不到科技的实惠,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主要原因   (一)农民的主体地位没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宪法没有赋予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国家可以随时出于国家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制类的土地而无须征得农民个人的许可。加上集体所有制的载体在法律上也不明白,模糊不清,致使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其实就变成了土地的基层政权所有制,即土地买卖由乡村两级行政机构决定。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处置权的转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基本上没有知情权,在土地流转和交易中是根本没有发言权。   (二)农民的权益缺乏有效表达   1、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的代表名额偏少   我国的现行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从1980年代初到1990年代末,农民代表的比例从22%降到8%。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农民所占的份额与其有80﹪多数人口的事实极不相称,而且在这极少的名额中大多数也被农村干部、农业专家和教授所占。这就使得社会强势群体在相当程度上获取了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和政策优势。不仅全国人大如此,即使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代表中,真正的农民代表比例也很少,大多数是农村干部、教师和乡村医生。因此,作为我国各级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很难反映广大农民群体的呼声和意见,表达他们的意志和利益。   2、我国农民没有全国性的独立组织   几乎所有的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的专门组织如工会、工商联、文联、科协、学联、妇联、青联、个协等等。各群体都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向政府反映自己的要求,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对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惟独全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民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统一的全国性专门组织来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农民缺少自己利益表达的渠道和组织形式,很难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施加自己的影响。虽然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把农民的组织起来。但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还没有达到成熟,仍然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规模太小,分散经营,没有规模优势。已有的组织的运作还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处于自发、自灭、管理不健全、经营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状态。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机制。一旦发生市场风险,农户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受损失最大的往往是农户,这会挫伤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同时,不利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在临沂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从数字上看,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仅仅临沂市就有1万多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数字的变化非常快,每个月都有变化,从数字上,我们也能看到现有的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处于一个发展的好时期,但是从组织的规模和覆盖面来看,我们市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还处于其始阶段,需要进一步规范。上访就成为很多农民在利益受到侵害时选择的最好、最快、最便捷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是涉农问题上访久久不减的原因。   3、村民自治组织的异化——行政化倾向   村民自治权本应由全体村民行使,但由于村委会是村民行使权力的自治组织,在两委交叉任职的情况下,党的基层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合而为一,这就使得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往往演变成了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而村委会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一肩挑的村委会主任一人之手。它不但不能根本性地维护农民的权益,有时反而成为侵犯农民权益的直接角色,农民素以依靠的基层政权组织和自己的自治组织,有时候走向农民利益的对立面,成为农民利益的掠夺者。   (三)农民的土地权益在转换的过程中变异或流失   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背后是土地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农转非的增值收益向城市、向工业、向开发商倾斜,农民得到的太少。中央已经提出要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方针,但在土地问题上,现实正相反,如有些地方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低价出让给企业,这是以农补工,不是以工补农。这几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好,城市越来越漂亮,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靠土地收益,靠“吃地皮”。经营城市成为一些地方发展的思路。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运作不透明、不公开,农民缺少知情权,法律也没有规定严格的土地征用公告程序和有效的惩罚制度,农民无法对征地过程进行监督,上级政府的严惩也往往难以及时和到位,以致权钱交易、利益交换能够轻而易举地在幕后进行。这样就给农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博弈   2003年国家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但由于这个法规在法律程序上低于《土地管理法》,宪法又没有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结果不仅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和土地的生存权没有得到必要的保障,而且连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也因此而经常受到侵犯而无法得到保护。在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中,性质最恶劣的就是村组织或上级政府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农民的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或承包给他人。尽管农民可以告村民委员会,但是,不论对违法人员作出怎样的处理,都改变不了农民的权益已经被侵害的事实,因为合同已经生效了。这是中国法律在“三农”问题,特别是不合理的土地制度问题上的所遭遇的不折不扣的困境和尴尬。   法律的弹性太大,在执行的过程中,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专门就土地的补偿作了规定,规定有三个可灵活把握的参数,一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二是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三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有了这个规定,似乎农民讨价还价的空间一下子又大了许多。但是,如果农民的谈判能力不强,争取不到应得的利益,农民的土地权益反而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五)各级组织或政府是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主要力量   从造成权益冲突的主体看,有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村两委、村民委员会与村级党组织、村民村委会与政府有关部门、村民村委会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冲突,在其中,村民与村两委之间的冲突占了很大的比例。村两委在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的过程中,没有上级组织的支持是无法实现的。在很多地方,为了有效的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里的公章和财务都由乡镇的经管站管理,没有乡镇经管站的允许,村两委是无法形成对农民不利的协议和合同的。所以,各级组织和政府就成了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的主要力量。   三、多途径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一)发挥组织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中的作用   1、推动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不但要有政府来保护,有法律来保护,而且要由自己来保护。现在的农民除了少数地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外,大多数的农民处于分散状态,组织化程度非常低,这使他们在同非农产业进行交易和谈判中处于劣势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应该引导和帮助农民组织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影响的利益团体,明晰产权,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将其改造成真正意义上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己管理经营,为“三农”服务。引导和支持他们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参与国家决策,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同时,国家要加快合作组织立法,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   2、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解铃还须系铃人,各级政府只有改变原来的决策,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土地权益。一方面要转变政府的职能,政府逐步退出土地交易过程,征地按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行,政府转而担当土地交易裁判者,特别是要对进入交易的土地的种类进行监督和审批,尤其要通过这种监督和审批来保护基本耕地。   国办发[2006]29号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发挥乡村两级组织在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中的主导作用。私有化的问题并不是目前解决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在人均土地非常少的情况下,离开组织的支持,农村的土地问题会变的更加严峻。一方面要维护现有的土地资源,扩大现有土地的存量,通过土地整理等途径把“四荒”和空心村的无人居住的住宅变成耕地,国办发[2006]29号中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另一方面要提高土地的产出率。特别要帮助解决土地的分散化经营问题,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为农民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为农业现代化、产业化提高支持和帮助,提高没有组织的强大推动,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很难实现。各级组织在推动农业科技的推广方面,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二)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1、正确认识农民土地权益主体的地位   要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中不适应现实需要的部分,从法律上明确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的法定主体是全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是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或者上级政府,防止村民的整体利益被以村民委员会主任为代表的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侵害。土地承包法中不完善的地方要尽快完善,特别注意要土地法与土地承包经营法有机结合,解决两法中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   2、通过法律规范土地的流转和转让   一是做好国有土地的规划和使用,提高其利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效益性。二是加强对新土地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土地督察制度将于近期建立。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结果,要追究责任到位,处罚到位。三土地的流转程序化。在《土地承包法》中对于土地流转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违反法律危害农民的土地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必须通过程序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土地的流转要严格程序,对土地问题的决策,应该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连同有关的会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农业局批准。   3、依法维护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在国外,通过保险的方式来保障农民的权益。遇到自然灾害,国家给保险公司补贴来化解农民的风险。而我国,农业的保险仍处于初始阶段,在很多地方就没有农业的险种。政府应该推动农业的保险产业的发展。   对于失地农民来说,生存问题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农民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从上世纪90年代起,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不论补偿金的数额大小,总有用完的时候,政府应该从农村的长远发展和农民的未来考虑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通过法律来保护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办发[2006]2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于年轻的农民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对于年老的农民,要通过社会保障来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三)以民主维护农民的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确保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使土地权利完全掌握在作为集体土地共同所有者的成员手上,在土地用途改变或交易等重大问题上,集体管理者无权单独做出决定,而只能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以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对于征地的过程和收益的分配必须公平、公开,让农民有知情权。   为了确保土地流转的大部分收益归农民所有,建议在农村成立农民自己的组织,组织的成员由农民选举产生,其职责是代表农民对有关本村的重大问题如集体土地、村里的收支问题、上级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落实等问题进行监督。   (四)创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途径和方式   对于现有的土地,在分配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均分土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土地置换的办法;均分承包费的办法;流转合同法。在贯彻30年不变的政策中,采取先进的方式进行管理,将农民的承包合同录入计算机,实行土地经营制度的规范化、现代化管理,对土地经营情况和合同签定的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管理。但是,要维护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就不能用简单划一的方式,而是应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特别是对失地农民,要创新安置方式,可以通过货币安置、还建安置、留地安置、养老金安置、用地单位安置等安置方式的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靠土地来保障,土地是也新农村建设的有形依托,在农民没有完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要在保护现有的土地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加强非农用地的管理力度,严格遵守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依法征收土地使用费,依法维护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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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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