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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SG109-1-4_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总目录索引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结构设计原则、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地基基础) 图集号:05SGl09-1 结构设计原则 1 结构设计原则 1.1 工程设计管理 1.1.1 工程设计管理报审的图不符合施工图报审要求: (1)报审图特意注明“仅供施工备料用”;(2)报审图明显未经校审;(3)缺盖报审专用章或以单位自制的出图章代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审专用章;(4)缺注册结构工程师盖章;(5)注册结构工程师没有参加实际工作而盖章;(6)每张图纸上...

05SG109-1-4_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总目录索引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结构设计原则、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地基基础) 图集号:05SGl09-1 结构设计原则 1 结构设计原则 1.1 工程设计管理 1.1.1 工程设计管理报审的图不符合施工图报审要求: (1)报审图特意注明“仅供施工备料用”;(2)报审图明显未经校审;(3)缺盖报审专用章或以单位自制的出图章代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审专用章;(4)缺注册结构工程师盖章;(5)注册结构工程师没有参加实际工作而盖章;(6)每张图纸上签字的本专业人数少于3人。 1.1.2 设计文件中作为设计依据和质量验收应遵循的的工程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名称、编号与版本有误,例如: (1)设计文件依据已作废,无效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 (2)设计文件中指明的质量验收应遵循的工程建设标准为无效标准; (3)设计文件中仅说明“本设计依据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计算”,而无具体的依据规范、规程和标准名称和版本。 1.1.3 设计文件中未注明设计使用年限或注明年数有误,例如: (1)施工图设计文件注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70年或100年,但采用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2)只注明设计基准期,未注明设计使用年限; (3)注明结构设计寿命XX年,不注明设计使用年限。 1.1.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1.5 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家明文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 1.1.6 设计文件中采用未经国家认可机构认证或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 1.1.7 设计文件中结构计算书不完整。例如: (1)计算书缺项过多; (2)缺荷载的手工计算部分; (3)计算书未经校审,缺少相应的签字。 1.1.8 由外国设计企业合作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 1.1.9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1.10 对抗震加固、改造、改变用途或增层的建筑工程,未进行既有建筑结构鉴定。 1.2 工程抗震设计原则 1.2.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抗震设防类别选择错误。例如: (1)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分类误定为丙类建筑; (2)大底盘高层建筑,当其下部多层群房为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时,其上部高层住宅建筑不加区分的均按乙类建筑设计; (3)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的低层(层数不超过三层)砌体结构教学楼误定为丙类建筑。 (4)对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分类误定为丙类建筑。 1.2.2 对非承重墙体,女儿墙等非结构构件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2.3 对应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承载力验算的建筑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 2 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 2.1 楼、屋面荷载取值 2.1.1 高层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走廊、门厅、楼梯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取2.5kN/m2,不符合《荷载规范》第4.1.l条和表4.l.l项11(3)的要求。 2.1.2 在楼板设计时漏算固定隔墙自重产生的荷载效应。 2.1.3 设计框架结构的楼板时,未考虑可灵活自由布置的非固定隔墙荷载。 2.1.4 屋面板设计时对保温层或找坡层荷载取值偏小。 2.1.5 高层建筑、裙房以外的首层地下室顶板的设计荷载取值偏小;例如: (1)位于汽车通道下方的板未考虑消防车荷载; (2)未考虑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堆放等引起的施工荷载。 2.1.6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为双向板,其上置放有局部活荷载(非中心位置处),在设计时其活荷载未按等效均布活荷载确定方法进行计算。 2.1.7 施工阶段不加支撑的钢筋混凝土叠合楼面梁的荷载取值不正确,例如: (1)第一阶段未考虑该阶段的施工荷载; (2)第二阶段的楼面荷载未按从属面积取值。 2.1.8 屋面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不正确;例如: (1)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取1.5kN/m2; (2)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按不上人屋面情况取值; (3)兼作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应用途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 (4)设有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漏算花圃土石等的材料自重; (5)屋面有上翻梁时,对可能形成的积水荷载在设计中未考虑。 2.1.9 计算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地下室侧墙承载力时,当土压力引起的效应参与组合,但未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情况。 2.2 雪荷载取值 2.2.1 高低屋面在设计低屋面处的屋面结构时未考虑该处雪荷载积雪分布不均匀的影响。 2.2.2 设计屋面承重构件时,雪荷载标准值未考虑不同的积雪分布情况。 2.3 风荷载取值 2.3.1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未将《荷载规范》规定的基本风压增大1.05倍。 2.3.2 设计修建于山区的房屋,在确定风荷载标准值时,未考虑地形的影响。 2.3.3 修建于非抗震设防地区跨度与高度之比≤4的单跨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在设计主体结构时,风荷载未按《荷载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2.3.4 确定基本自振周期T1>0.25s的多层房屋的风荷载时,进行风振系数βZ计算。 2.3.5 计算框架结构外围护砌体填充墙受风荷载时的强度时,采用了《荷载规范》GB 50009表7.5.1中的阵风系数βgZ。 2.4 荷载效应组合 2.4.1 永久荷载标准值GK与可变荷载标准值QK的比值较大,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效应组合设计值计算时,漏算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最不利组合。 2.4.2 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邻近建筑的屋面结构构件时,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计算的不利效应组合考虑不充分,漏算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 2.5 地震作用 2.5.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取值有误。 2.5.2 单层厂房设计只考虑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对厂房纵向进行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 2.5.3 复杂平面的建筑通过设置防震缝分割为多个结构单元后,未对各单元计算地震作用。 2.5.4 对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房屋,当相交角度大于150时,未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5.5 当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角较大时,未按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计算地震作用。 2.5.6 抗震设防烈度8、9度时,对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 2.5.7 高层建筑对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未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地基基础 3 地基基础 3.1 勘察报告应用 3.1.1 某高层建筑,高度为120m,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无实测土层剪切波速。 3.1.2 工程需要进行抗浮设计,但未提供防水设计水位、抗浮设计水位。 3.1.3 对采用桩基的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未提供桩的端阻力及侧阻力。 3.1.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供的钻孔数量或钻孔深度不够,未提出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所需要的全部土层的压缩模量Es值。 3.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未提出建议的地基处理及基础设计方案。 3.1.6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满足结构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7 采用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不全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甚至采用不是本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3.2 地基处理 3.2.1 某工程天然地基承载力不足,需要采用复合地基,设计文件中将基底平均压力PK作为要求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 3.2.2 复合地基的褥垫层厚度设计取值不当。 3.2.3 对分期建设的后期建筑地基采用强夯法进行地基处理时,未考虑后期强夯作业对先期建设的建筑物的影响。 3.2.4 分期建设的建筑物,设计中没有考虑后期施工降水,基坑开挖、地基处理对前期工程的影响。 3.2.5 某工程的不均匀地基(部分为粉土或砂土,另一部分为塑性指数较高的淤泥质土;或部分为一般性粘土,另一部分在深度方向夹有含水量大、孔隙比大、塑性指数大的淤泥或淤泥质土),选用搅拌水泥桩进行地基处理。 3.2.6 某工程的不均匀地基(部分为承载力高的原状土,部分为挤密效果差的松散填土或部分为粉土或砂石,另一部分为塑性指数较高的淤泥质土),选用置换率低的增强体(如碎石桩),进行地基处理。 3.3 地基和基础计算 3.3.1 地基基础设计时,未考虑地面堆载的影响,造成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 3.3.2 在进行基础承载力计算时,将验算地基承载力的基底反力作为设计值,没有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3.3.3 当基础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未进行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验算。 3.3.4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验算其稳定性。 3.3.5 当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荷载差异很大或置于不均匀土层上时,地基基础设计仅满足承载力要求,未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3.3.6 设计多塔楼和裙房下的大底盘整体基础时,仅单独计算塔楼下的地基沉降量。 3.3.7 设计双柱或多柱联合基础时,未考虑荷载偏心的影响。 3.3.8 在进行柱下基础计算时,未验算柱下基础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 3.3.9 在设计柱距相差较大,荷载分布不均匀的柱下条形基础时,内力计算按倒梁模型,地基反力直线分布。 3.3.10 在设计柱下交叉梁条形基础时,两个方向地基梁均按柱下基础面积计算地基反力,并取同一均布地基反力计算地基梁内力。 3.3.11 在计算柱下基础筏板抗冲切承载力时,仅验算柱轴力作用下筏板的抗冲切承载力。 3.4 天然地基基础设计 3.4.1 季节性冻土地区基础埋置深度未考虑冻土深度要求。 3.4.2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紧靠,但新建建筑基础底板标高在老建筑下一层(大约4m),设计中对此未作有效处理。 3.4.3 主楼和地下汽车库两部分,主楼地上13层,地下1层。平面大致为L型,地下汽车库为地下三层(纯地下室),紧邻高层部分,高层基础底标高在地下汽车库基础底标高上约6.4m。设计考虑设850mm宽沉降缝使之成为各自独立的结构单元,主楼部分采用桩基+平板筏基。 3.4.4 条形基础建在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上,未进行必要的论证或处理。 3.4.5 未充分掌握紧邻原建筑物基础型式、土层岩性、水文地质等条件,盲目确定新建筑地基基础方案,如采用灰土挤密桩法处理地基。 3.4.6 建造在软弱地基上的砌体结构基础未设置基础圈梁。 3.4.7 未按要求设置基础拉梁。 3.4.8 基础拉梁配筋计算错误。 3.4.9 高层主楼和低层裙房地下室不设沉降缝,未计算两者的差异沉降,也未采取必要措施。 3.4.10 地下室平面长度超过《混凝土规范》GB 50010第9.1.l条伸缩缝最大间距要求,既未设伸缩缝也未采取任何构造措施。 3.4.11 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后未对地下部分作任何处理。 3.4.12 沉降缝兼做防震缝时,未留足缝宽。 3.4.13 基础设置的沉降后浇带的平面位置紧靠梁端,无防水做法。 3.4.14 设计中仅笼统地提出后浇带两个月后浇筑。 3.5 桩基础 3.5.1 桩型的选择与实际环境、地质条件不相适应,桩型及其施工工艺的选择未考虑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的影响。 3.5.2 承受拔力的灌注桩在设计中缺桩身承载力与抗裂验算、单桩抗拔静载试验及其配筋做法等要求。 3.5.3 桩设计参数不全;设计说明交代不清楚。 3.5.4 有软弱深厚的淤泥土层时,忽略水平力的影响。 3.5.5 桩基持力层选择不妥,如选择液化土层作为持力层。 3.5.6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验算时,单桩承载力根据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桩承载力没有考虑液化土层的影响。 3.5.7 高层建筑未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不符合《抗震规范》GB 50011第4.4.l条要求。 3.5.8 地下室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直接取用静载荷试验确定的特征值,承载力偏大,不安全。 3.5.9 挖孔桩的桩长不论长短,单桩竖向承载力均考虑桩侧阻及端阻。 3.5.10 采用标准图重的受压桩作试桩用的锚桩时,未核算桩身抗拉承载力和桩段连接强度。 3.5.11 桩箍筋加密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 3.5.12 扩底桩设计仅标出桩身直径,要求不明确;未考虑成桩方法,布桩时桩中心距不符合要求,造成桩底扩大头连成一体。 3.5.13 桩的焊接加劲箍置于纵筋外侧,与螺旋箍筋打架,两者相交处加劲箍无法与纵筋绑扎。 3.5.14 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够。 3.5.15 地震区液化土层上的高层建筑桩基础未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3.5.16 桩基设计中存在自行假设数据或随意查取规范中的一般参数,图纸文件中对保证桩基质量以及施工要求均无说明;有些设计甚至将桩的设计等级与建筑安全等级视为等同,这些情况均将对工程产生安全隐患。 3.5.17 采用一柱一桩,桩顶嵌入承台100mm;桩承台拉梁和承台等高,底标高相同;拉梁承受上部墙体,而另一方向无墙不设拉梁。 3.5.18 灌注桩桩顶嵌入承台长度规定为当桩径800mm时为50mm,当桩径>1000mm时为75mm,桩主筋伸入承台25d。 3.6 地下室设计 3.6.1 设计参数取值错误。 3.6.2 地下室外墙截面尺寸等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 3.6.3 地下室外墙计算假设与实际不符: (1) 地下室外墙设计时未考虑到上部结构作用影响; (2) 外墙扶壁柱截面尺寸很小,但外墙按双向板计算配筋; (3) 地下室外墙距主体很近或仅2~3柱间,但计算地下室结构的侧向刚度与上部结构侧向刚度之比时未予考虑。 3.6.4 地下室底板采用下反梁板时,外墙与下反梁没有完全交接,如图3.6.4-1所示。 3.6.5 地下室外墙配筋问题: (1) 配筋计算与受力情况不符; (2) 配筋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 未注明钢筋接头位置。 3.6.6 地下室为箱形基础,外墙连续窗井内无内隔墙、开门窗洞口处上下过梁不进行验算。 3.6.7 地下室底板厚度取值随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如某工程采用箱基时底板为 250mm。 3.6.8 采用上反梁板筏型基础时梁底末留排水孔;人防部位扩散室末设集水坑或地漏。 3.6.9 窗井部分及汽车地下通道部分底板厚度小于外墙厚度,图纸文件中未说明板底地基土处理要求。 3.6.10 地下室局部抽柱、中厅、天井部位柱间距扩大时或柱荷载及柱间距的变化超过20%时,筏形基础底板按倒楼盖法,取平均地基反力进行计算。 3.6.11 (1)地下室全部地基或桩基承载力验算时,未考虑底板或地下室结构等重量影响; (2)底板抗浮计算时,荷载组合未考虑乘分项系数。 3.6.12 (1)柱间距有变化时,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只按等柱距的柱内力验算筏板的冲切承载力,或只取最大柱内力按冲切要求决定板厚。(2)底板配筋仅笼统标注上钢筋及下钢筋规格和间距。 3.6.13 主楼与裙房荷载差别较大时,未对地下室底部进行处理。 3.6.14 底板上电梯井坑、集水坑设计问题:采取加厚底板或降低底板标高在回填土夹层中留坑见图3.6.14-1之a)、b) 3.6.15 有地下水时地下室底板设计中的问题: (1)考虑土层或砂层对地下水的作用将地下水压力折减; (2)将底板的核爆动荷载与地下水压力进行组合; (3)多层地下室忽视考虑施工期间水压力对地下室结构的上浮作用影响。 3.6.16 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时或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层时,板厚不满足要求。 3.6.17 地下室顶板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 (1)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层时采用200mm厚的无梁楼盖或板厚为120mm的密肋梁板; (2)有人防部位地下室顶板仍为180mm厚,采用C25; (3)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板上下表面沿纵横两方向的配筋率为0.l%。 3.6.18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层时,上部结构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地下一层隔墙为上部结构落地剪力墙时墙体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为0.3%。 3.6.19 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地下一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时,地下室一层以下的隔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配筋为0.20%。 3.6.20 地下室混凝土内隔墙设计考虑不周全或缺少必要的验算。 3.6.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设防为乙类建筑,建于8度抗震设防区,地下室隔墙最大间距4l.5m~43.2m。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砌体结构) 图集号:05SGl09-2 1 砌体结构 1.1 材料选用 1.1.1 砖型选用不当,地震区选用蒸压多孔和空心砖,水泥多孔砖等材料。 1.1.2 室外地面以下的墙体或基础采用烧结多孔砖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但没有相应措施。 1.2 结构布置 1.2.1 多层砌体房屋采用不利于结构抗震性能的纵墙承重布置,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其抗震性台巨。 1.2.2 多层砌体结构中墙体布置不能满足均匀性和对称性的要求。 1.2.3 工程设计中纵横墙体不能分别在平面内对齐、贯通,但未采取有效措施。 1.2.4 房屋有错层或相邻楼板的高差较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1.2.5 复式住宅中的跃层建筑层数计算有误,或未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1.2.6 多层砌体的楼梯间设在尽端或转角处,未取更加有效的加强措施。 1.2.7 多层砌体房屋设置较大的会议室时布置在底层,或平面位置不够合理。 1.2.8 各层横墙很少(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远超过80%,如中、小学的教学楼)的多层房屋,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应较各层横墙较少的房屋再降一层。 1.2.9 不同种类的墙体材料在同一幢建筑中混用,如下部用砌块或混凝土墙,上部用砖砌体。 1.2.10 楼梯间做成现浇剪力墙或筒体,其他仍为砖砌体结构。 1.2.11 继续采用内浇外砌结构。 1.2.12 房屋局部尺寸略小于规范要求,只经强度验算而无其他构造措施。 1.2.13 房屋高度在限定的范围内,但房屋的高宽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1.2.14 带单边走廊的砌体房屋,计算房屋总宽度时,没有区别对待将走廊宽度计入房屋总宽度之内。 1.2.15 房屋在平面上有凹进或凸出的墙体时,计算房屋的宽度有误。 1.2.16 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总层数突破限值。 1.2.17 有半地下室或全地下室时,在计算房屋高度和层数时,没有区别对待。 1.2.18 确定带阁楼房屋的层数和高度时没有区别对待。 1.2.19 层数未超过规范规定,但高度稍有超过。 1.2.2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底部抗震墙在布置和数量上未满足规范相应的要求。 1.2.21 对“过渡层”应采取的加强措施应用不当。 1.2.2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砌体与底部抗震墙或框架不能全部对齐,未采取有效措施。 1.2.23 在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设计中,必须在纵横二个方向上都设有抗震墙。误以为底部的抗震墙越多、越强越好。 1.2.24 底框-抗震墙房屋中,没有正确确定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墙的抗震等级。 1.2.25 设计内框架结构的多层砌体房屋时,未根据其结构的特殊性来满足规范的要求。 1.2.26 门厅采用梁柱结构以形成局部大空间的多层砌体结构,仍按内框架结构对待。 1.3 结构分析与计算 1.3.1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在抗震验算和分析时,未考虑其特点和要求,进行墙体截面的抗剪强度验算。 1.3.2 地震作用计算时,未正确选择不利墙段。 1.3.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在地震作用计算中,底部纵横墙的地震剪力已乘以放大系数,但没有考虑底部剪力墙仍要承担全部地震剪力。 1.3.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作抗震墙时,其有效刚度的折减系数不能按混凝土墙取。 1.3.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托墙梁未考虑上部墙体开裂的不利影响。 1.3.6 忽略内框架结构必须考虑顶部的附加地震作用。 1.3.7 多层砌体房屋结构抗震抗剪强度验算时,当某层或某些墙段不能满足截面强度要求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1.3.8 砖墙中的水平配筋在墙体两端没有锚固。 1.4 多层砖房的抗震构造措施 1.4.1 在多层砌体房屋设计中,因不甚了解构造柱的破坏机理,忽视构造柱作为主要的抗震构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 1.4.2 多层砌体房屋超过规范规定的层数和高度,误用增加构造柱来解决。 1.4.3 单层砌体房屋不应按多层房屋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1.4.5 误将构造柱伸入房屋基础的大放脚或基底。 1.4.6 构造柱的截面设计过大,数量设置过多。 1.4.7 钢筋混凝土楼板是装配整体式的,圈梁做预制装配整体式的。 1.4.8 横墙承重的砌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楼盖层,内外墙圈梁不交圈没有处理。 1.4.9 现浇楼盖可以不单独设置圈梁,但未沿墙周边设置加强钢筋。 1.4.10 装配式楼盖中,只在外墙上设周边的圈梁,内墙中用板缝或支承板端的配筋不另设圈梁。 1.4.11 装配式楼盖中,当有现浇的板底圈梁时,预制板伸入墙上的长度也按梁上的支承长度要求。 1.4.12 房屋端部设置大房间时,缺少楼屋盖与墙或梁的拉结。 1.4.13 地震区的楼屋盖大梁、屋架没有对其采取加强抵抗水平作用力的措施。 1.4.14 非承重的墙体未按规范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1.4.15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在采取与“横墙较少”的房屋相同的措施后,高度和层数可降低一层。 1.5 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5.1 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中,可以采用芯柱体系,也可以采用构造柱体系,选用上应区别对待。 1.5.2 未对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砌筑砂浆和灌芯混凝土提出要求。 1.5.3 多层小砌块房屋中设有构造柱时,未设马牙槎。 1.5.4 芯柱或构造柱设置了单独基础。 1.5.5 抗震设计时,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圈梁、过梁,除现浇外,采用了槽形砌块代替模板的现浇圈梁,过梁。 1.5.6 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拉结网片的设置未表述或绘图说明。 1.5.7 寒冷或严寒地区建造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时,如采用夹心墙体时,未采取加强的拉结措施。 1.6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6.1 加强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采取的加强措施不当。 1.6.2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托墙梁未设腰筋。 1.6.3 底部框架-抗震墙的底部设置砌体抗震墙,末按要求先砌墙后浇梁柱。 1.6.4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底部抗震墙可以采用混凝土小砌块砌体,但一般要求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6.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为混凝土小砌块属“横墙较少”的住宅,未采取加强措施又降低一层房屋。 1.7 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7.1 内框架结构房屋采用了单排柱布置。 1.7.2 内框架结构的外墙垛未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1.7.3 内框架结构中的抗震墙的材料没有尽量考虑与外墙材料协调一致。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混凝土结构) 图集号05SG109-3 1 材料选用 1.1 耐久性要求 1.1.1 结构设计时,对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的规定。 1.1.2 建筑物内有游泳池和大型浴室时,游泳池和浴室的环境类别划分不当。 1.2 混凝土强度等级 1.2.1 结构设计时,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构件、露天环境下的构件,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混凝土规范》GB50010第3.4.2条的规定。 1.2.2 结构设计时,未合理选用现浇楼 (屋)面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钢筋强度等级。 1.3 钢筋选用和代换 1.3.1 设计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时,未对普通纵向受力钢筋的力学性能提出要求。 1.3.2 抗震设计时,未对主体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替代原则做出规定。 2 结构布置 2.1 结构体系及构件布置 2.1.1 框架梁、柱中心线宜重合,而当梁、柱中心线偏心距大于柱截面该方向宽度的1/4时,未采取任何措施。 2.1.2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采用框架和部分砌体墙混合承重的形式。 2.2 楼(屋)盖结构 2.2.1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时,楼板应避免开大洞口或有较大凹入;当楼板开有大洞口或有较大凹入而使结构成为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时,未对被削弱的楼板或容易产生应力集中部位采取加强措施。 2.3 变形缝及后浇带设置 2.3.1 建筑物的结构单元长度过长或宽度较宽(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较多)时,除设置后浇带外,未采取其他可靠措施。 3 结构计算与分析 3.1 计算书内容 3.1.1 结构设计计算书内容不全,是工程设计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 3.2 计算程序及计算模型 3.2.1 结构计算简图与施工图不完全相符,未做必要的调整和补充计算复核。 3.2.2 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时,未合理假定楼板的刚度。 3.2.3 抗震设计的多层框架结构采用独立基础,在室外地面以下靠近地面处设置拉梁层时,结构整体计算模型选取不当。 3.2.4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未正确计算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 3.2.5 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框架抗震等级划分不当。 3.2.6 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设有少量混凝土墙体,设计未考虑这部分墙体,仅按纯框架结构进行结构分析、配筋计算。 3.3 计算内容及参数设置 3.3.1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仅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但未在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3.3.2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时,当结构有斜交抗侧力构件且交角大于15o时,未进行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3.3.3 不规则框架或高烈度地震区的框架,整体计算时,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仅采用《混凝土规范》表7.3.11-2中的值,而未按该规范7.3.11条第3款的公式计算。 3.4 计算结果分析与应用 3.4.1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时,在刚性楼板假定下,考虑偶然偏心的位移比超过l.5或周期比大于0.9(复杂高层建筑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周期比大于0.85)、或第一振型为扭转振型时,未对结构的平面布置做必要的调整。 4 楼板 4.1 楼板荷载及计算 4.1.1 结构整体计算时,风荷载、填充墙荷载等未正确输入。 4.1.2 大开间剪力墙结构的外墙较薄(例如厚度为160mm),现浇楼板设计时假定板沿外墙的支承边为固支,施工图中在该处配置的上部受力纵向钢筋的直径较粗(例如16),在常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情况下,上部受力纵向钢筋由于锚固不良不能充分发挥其抗拉强度设计值,使板的设计存在隐患。 4.2 楼板配筋及构造 4.2.1 现浇钢筋混凝上楼(屋)面板设计时,只注意了受力钢筋的配筋计算,未合理布置构造钢筋和分布钢筋。 4.2.2 设计折板式楼梯时,平台板段的板厚小于斜梯板段的板厚,板底纵向受力钢筋在内折角处未交叉锚固在板的受压区la。 4.2.3 刀把形板配筋计算及配筋构造有误。 4.2.4 同一区格内局部降板时,配筋计算及构造有误。 4.3 特殊部位楼板加强措施 4.3.1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转换层楼板的受力钢筋未在边梁或墙体内锚固laE(la),楼板边缘和较大洞口边未设边梁。 4.3.2 建筑物有多层地下室,当地下一层外墙内移时,未在墙下布置楼面梁和柱,也未加强墙下两侧的楼板。 5 梁 5.1 梁的计算 5.1.1 8度、9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5.1.2 框架结构的边梁,当无外挑板或现浇楼板刚度较大时,将楼板与梁按刚接设计,且未配置边梁的抗扭箍筋和纵筋。 5.1.3 将弧线形梁简化成直线形梁计算内力及配筋,未配置抗扭箍筋和纵筋。 5.1.4 框架梁上有次梁时,梁的箍筋配置,支座附近区段根据梁支座边缘处截面的剪力设计值计算并满足构造要求;但梁中间区段则只是简单将支座附近的箍筋间距加大一倍配置,不满足抗剪承载力要求。 5.1.5 主梁下部或其截面高度范围内作用集中荷载(比如有次梁)时,认为经计算配置的箍筋已满足截面抗剪承载力要求,故没有配置附加横向钢筋。 5.1.6 支承在地下室外墙上的大跨度梁,由于要求承受消防车荷载、覆土荷载等,梁截面高度远大于外墙厚度,支承处外墙上未设置扶壁柱或暗柱等措施,而计算时却按梁端与外墙刚接来考虑梁跨中的配筋,与结构实际受力情况不符。 5.2 梁的配筋构造 5.2.1 梁纵向受力钢筋水平方向的净间距不满足规范规定。如:梁宽为250mm,经计算支座负筋面积为1964mm2,用425一排配置,如图5.2.l-l所示。 5.2.2 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部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不符合规范规定,如一级抗震比值小于0.5,二、三级抗震比值小于0.3。 5.2.3 承受均布荷载的不等跨连续梁,中间跨支座负筋需截断时,均在本跨内距支座1/3ln(ln为本跨净跨长)处截断,错误做法如图5.2.3-1所示。 5.2.4 简支梁或连续梁简支端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las不满足规范规定。如支承在框架主梁(梁宽300mm)上的钢筋混凝土次梁(简支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25,距次梁支座边1.2h(h为次梁截面高度)作用有一集中荷载,且V>0.7ftbh0,其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入主梁做法如图5.2.4-l所示。 5.2.5 当需要配置受压钢筋时,梁的箍筋设置不符合规范规定。如:梁宽不大于400mm,经计算一排内配置受压钢筋520,箍筋用双肢箍(图5.2.5-1(a)):或梁宽大于400mm,经计算—排内配置受压钢筋420,箍筋用双肢箍(图5.2.5-l(b))。 5.2.6 按三、四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结构受弯剪扭同时作用的框架梁,沿梁全长的最小箍筋配筋率仅取为0.26ft/fyv。 5.2.7 框架梁梁端的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0%,但梁端箍筋加密区最小直径仅取为l0mm。 5.2.8 截面尺寸为bxh=150mmx300mm的次梁,在跨中l/2截面处作用有集中荷载,按计算不需要配置箍筋。设计时箍筋间距取用@300。 5.2.9 抗震设计时梁顶面或底面纵向钢筋配置不满足要求,如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梁,通长钢筋直径小于14mm或钢筋截面面积小于梁两端顶面或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中较大值的1/4。 5.2.10 体育场馆中的斜向悬挑大梁箍筋配置有误,如图5.2.10-l所示。 5.2.11 当梁的腹板高度hw≥450mm时,梁两侧面未设置纵向构造钢筋,或虽设置纵向构造钢筋,但不管梁截面大小、配筋率多少,一律配置每侧l12。 5.2.12 对实际受到部分约束但按简支计算的梁端,不论梁截面大小和所配梁底受力筋的多少,均仅配置212架立筋。 5.2.14 框架边梁截面尺寸bxh=200mmx400mm,经计算梁的受弯纵筋As=715.8mm2,受扭纵筋Astl=318.6mm2,误将迭加后的纵筋按图5.2.14-l所示配筋(都集中配置在梁下部)。 5.3 框支梁 5.3.1 将框支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按一般框架梁要求。如对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支梁支座最小配筋率取0.4和80ft/fy中的较大值,跨中最小配筋率取 0.3和65ft/fy中的较大值。 5.3.2 偏心受拉的框支梁上部的墙体上开有门洞形成小墙肢时,该部位框支梁的箍筋未加密,且未做截面抗剪验算。 5.3.3 框支梁支座负筋按一般框架梁配置,上部仅有少量纵向受力钢筋沿梁全长贯通。 5.3.4 框支梁与框支柱或框支梁与其上的墙体截面中心线不重合偏心距较大,设计中未单独进行计算分析,也未采取合理可靠的构造措施。 5.4 宽扁梁 5.4.1 跨高比较大的宽扁梁未验算其正常使用阶段的挠度及裂缝宽度。 5.4.2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当采用梁宽大于柱宽的宽扁梁时,穿过柱子的纵向受力钢筋不足总纵向受力钢筋的60%。 6.1 柱的计算 6.1.1 由于建筑功能要求,局部楼板开大洞,造成部分柱子周边均无梁,柱子长度有二、三层高(或称之为越层柱),用计算程序计算配筋时,对柱子长度计算未作处理。 6.1.2 柱子按轴心受压柱设计时,采用配置螺旋式间接钢筋的圆形截面柱。如:柱子直径D=500mm,C40混凝土,配置HRB335级822纵向钢筋,HPB235级8@50螺旋箍,计算长度l0=6.5m,根据《混凝土规范》GB50010配置螺旋式或焊接环式间接钢筋轴心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公式(7.3.2-1)、(7.3.2-2),算出此雨蓬柱的轴心受压承载力为4090.7kN。 6.2 柱的配筋构造 6.2.1 柱子箍筋型式设计错误。如:截面尺寸为450mmx450mm框架柱,根据计算,每侧配置纵向受力钢筋418,抗剪箍筋按构造设置,截面配筋如图6.2.1-1所示。 6.2.2 抗震等级为三、四级的底层框架柱加密区箍筋间距均采用150mm。 6.2.3 柱子箍筋间距设计错误。如: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柱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为18mm,柱非加密区箍筋间距采用200mm。 6.2.4 建造在Ⅳ类场地上,房屋高度在60m以上的高层建筑,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角柱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335级,其最小配筋率仅为l.2%。 6.2.5 非抗震设计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50,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级,直径为28mm,设计时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取为750mm,不符合规范要求。 6.2.6 截面尺寸为250mmx250mm的小柱子,用于支承板式楼梯平台梁,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在构件质量无明确保证的情况下,承载力计算时取fc=14.3N/mm’。 6.2.7 有些柱子按组合后的控制内力计算配筋量,全截面配筋率超过5%,施工图中未采取其他措施。 6.2.8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因设置刚性填充墙形成短柱时,柱箍筋未全高力口密。 6.2.9 计算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时,未将复合箍重叠部分的箍筋体积扣除。 6.2.10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设有设备层时,设备层层高一般较小,故柱的剪跨比常常小于1.5。设计时设备层柱的轴压比限值仍按《抗震规范》GB50011第6.3.7条采用,未做特殊处理。 6.2.11 在高层建筑有错层结构时,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小于600mm,抗震等级仍按一般结构确定,即同其他框架柱。未按提高一级采用,且其箍筋未全柱段加密。 7 框架梁柱节点 7.1 框架梁柱节点 7.1.1 当框架结构的梁、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尤其在高层建筑的底部,柱混凝土强度等级远大于梁时,对梁柱节点核心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做法未提出施工要求。 7.1.2 未注意框架梁柱的节点区因柱截面尺寸较小或为圆柱或梁柱斜交,造成中间层端节点处梁上部纵向钢筋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小于0.4laE或0.4la,如图7.1.2-l(a)所示,一、二级抗震时,中间层中间节点处梁的纵向受力钢筋穿过柱子的长度小于20d,如图7.l.2-1(b)所示。 7.1.3 对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进行抗震验算时,核心区截面有效验算宽度bj一律取验算方向柱截面宽度。 7.1.4 对非抗震设计的框架顶层节点处钢筋锚固做法,误按《混凝土规范》GB50010第10.4.1条的规定做,即将柱子钢筋伸至柱顶,梁上部纵向钢筋锚入节点。如图7.1.4-1所示。 8 剪力牆 8.1 剪力墙的计算 8.1.1 抗震设计的板柱-剪力墙结构,仅考虑各层板柱部分应满足计算要求,及应承担不少于各层全部地震作用的20%,而剪力墙部分仅按计算的地震作用设计。 8.1.2 高层建筑不分情况在角部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且未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8.2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 8.2.1 高层建筑中,当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本层层高的1/3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确定不当,取为自地下室顶板向上算起,取底部2层和剪力墙总高度八分之一两者中的大值且不大于15m。 8.2.2 部分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8.3 剪力墙厚度及截面高度 8.3.1 较长的剪力墙未开设结构洞,致使结构受力不合理。 8.3.2 (1)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厚度不满足要求,且未计算墙体稳定;(2)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墙厚度不满足要求,且未计算墙体稳定。 8.4 翼墙、端柱、暗梁及连梁 8.4.1 抗震设计时连梁箍筋未沿全跨长加密。 8.4.2 抗震设计时剪力墙连梁截面尺寸控制条件不满足《高规》规定,且未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 8.4.3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在布置楼面主梁时,未注意避开剪力墙连梁而将主梁支承在连梁上。 8.4.4 板柱-剪力墙结构房屋周边和楼电梯周边未设置有梁框架。 8.4.5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与框架平面重合的剪力墙未设置端柱和梁(暗梁)。 8.5 剪力墙边缘构件 8.5.1 如图8.5.1-l所示,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取值不正确。如取lc=550mm。 8.5.2 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的内筒墙体完全按一般剪力墙结构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如角部未沿墙体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长度lc不满足要求,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未全部采用箍筋等。 8.6 剪力墙配筋构造 8.6.1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时,剪力墙开洞后形成如图8.6.l所示的小墙肢,但仍按普通剪力墙进行设计。 8.6.2 剪力墙墙肢与其平面外方向的楼面主梁连接时,梁端与剪力墙按固接设计而未采取其他措施。 8.6.3 高层建筑当剪力墙厚度大于400mm时,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仍采用两排配筋。墙体各排分布筋之间未设置拉结筋。 9 其他 9.1 其他 9.1.1 在框架结构中,当雨蓬板和楼层板不能整体现浇时,仅将雨蓬梁(或板)支承在框架的填充墙上。 9.1.2 忽视砌体填充墙的布置,设计中未考虑由于填充墙布置的不均匀、不对称或上下层刚度差异过大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9.1.3 对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隔墙未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拉接措施及保证墙体平面外的稳定措施。 9.1.4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9.1.5 复合受力预埋件,如弯剪预埋件,锚筋受拉又受剪,既未按受拉锚筋确定所需锚固长度,也未按受剪锚筋确定其沿剪力方向的间距。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钢结构和空间网格结构) 1 钢结构 1.1 基本设计规定 1.1.1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说明中未注明结构钢材的强度等级、连接材料的 型号 pcr仪的中文说明书矿用离心泵型号大全阀门型号表示含义汽车蓄电池车型适配表汉川数控铣床 ,焊缝型式,焊缝质量等级及对施工的要求。 1.1.2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未采 用由吊车摆动引起的横向水平力。 1.1.3 再选用钢材时未注明应要求的钢材质量等级(A、B、C、D等级),材质性能无相应保证。 1.1.4 对由抗震设计控制截面选用的承重钢结构,未对钢材材质提出材料性能补充要求,仅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采用Q235钢或Q345钢。 1.1.5 焊接钢结构选用Q235-A级钢,可焊性无可靠保证。 1.1.6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且需验算疲劳的结构,在设计文件中对其手工焊焊条未注明要求采用低氢型焊条,即E4315、E4316或E5015、E5016型焊条。 1.1.7 在钢结构构件计算中对t=18mm,t=20mm,Q235钢板强度设计值取值不同。未予以注意,造成错误。 1.1.8 在计算单面连接轴心受压单角钢和无垫板的单面施焊的对接焊缝强度时,其强度设计值未乘以折减系数。 1.2 构件计算 1.2.1 钢梁上翼缘或支座受有较大集中荷载处,未设置横向加劲肋,或未进行该处腹板局部承压强度计算。 1.2.2 钢梁受压翼缘自由长度l1:与其宽度b1之比超过有关规定,未对钢梁进行整体稳 定计算。 1.2.3 简支箱形梁截面尺寸不满足h/b0≤6和l1/b0≤95(235/fy)未对梁的整体稳定进行计算。 1.2.4 支座反力比较大的梁端支承加劲肋未按轴心受压构件计算其在梁平面外的稳定性,且对加劲肋与梁腹板的连接焊缝也末进行计算。 1.2.5 工字形截面梁受压翼缘外伸宽度b与其厚度t之比不符合有关规定。 1.2.6 计算单角钢受压构件长细比时,未采用角钢最小回转半径,而采用了与角钢平行轴的回转半径。 1.2.7 轴心受压构件未按V=Af/85(fy/235)1/2式计算剪力。 1.2.8 用作减小轴心受压柱自由长度的支撑,仅按构造计算其长细比,未根据支撑力计算其断面。 1.2.9 设计桁架时桁架腹杆平面内、外的计算长度l0均取腹杆的几何长度l。 1.2.10 确定交叉点相互连接的桁架交叉腹杆的平面外计算长度时,取值有误(如取节点中心到交叉点的距离)。 1.2.11 多层有支撑的等截面框架柱在平面内的计算长度系数μ计算取值有误(如按纯框架取值)。 1.2.12 单层厂房阶形柱下端与基础刚接,框架柱在平面内的计算长度未乘以折减系数。 1.2.13 平面外设有支撑的框架柱计算长度,未取支承点间的距离,而取柱全长作为平面外计算长度。 1.2.14 受拉构件在永久荷载与风荷载组合受压时,其长细比大于250。 1.2.15 Q235钢工字形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b与其厚度t之比按b/t≤15(235/fy)1/2限值取值。 1.2.16 箱形截面偏心受压柱,对受压翼缘的宽厚比未进行计算。 1.2.17 轴心受压焊接T形钢腹板的高度h0与其厚度tw之比未按h0/tw≤(13+0.17λ)(235/fy)1/2控制。 1.2.18 圆管截面受压柱,外径d与其壁厚t之比超过100(235/fy)1/2。 1.2.19 工字形截面偏心受压柱腹板计算高度h0与其厚度tw之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1.2.20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当应力的循环次数等于或大于5X104次时,未进行疲劳计算。 1.2.21 重级工作制软钩吊车梁疲劳计算时未乘或错乘欠载效应的等效系数αf。 1.3 连接计算 1.3.1 在角焊缝计算中,焊缝的计算长度仍取焊缝的实际长度减去10mm。 1.3.2 在普通螺栓受剪连接计算中仅按受剪承载力确定螺栓数量。 1.3.3 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中未正确选用摩擦型连接或承压型连接。 1.3.4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错误采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1.3.5 钢结构构件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拼接,螺栓沿受力方向的连接长度l1大于15d0时,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未予折减。 1.3.6 在钢柱与梁刚性连接中,柱腹板在梁翼缘范围内的节点域未进行计算。 1.3.7 连接节点板在拉力和剪力共同作用下,对节点板的强度未进行计算。 1.3.8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未进行稳定性计算。 1.3.9 桁架节点板自由边长度lf与其厚度t之比大于60(235/fy)1/2,又未采取构造措施。 1.3.10 梁端支座底板末进行计算。 1.3.11 轴心受压柱底部铣平与柱底板用角焊缝连接,但角焊缝焊脚尺寸未经过计算。 1.4 构造要求 1.4.1 非采暖地区的房屋钢柱与屋面钢梁刚接,横向温度区段大于120m。又未计算温度应 力或温度变形影响。 1.4.2 构件板件的现场拼接对接焊缝,设计文件中只注明采用剖口焊,未给出剖口形式。 1.4.3 对接焊缝拼接处,焊件的厚度在一侧相差4mm以上,在厚度方向应做斜角。 1.4.4 侧角焊缝连接计算中,按焊缝全长计算,未考虑只能按60hf有效长度计算,连接设计不安全。 1.4.5 角焊缝的焊脚尺寸hf小于l.5(t)1/2。 1.4.6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对角焊缝的表面形状未提出要求。 1.4.7 板件端部采用两条侧面角焊缝连接时,两条侧面角焊缝之间的距离过大。 1.4.8 角钢与节点板采用三面围焊,但对围焊未提出施焊要求。 1.4.9 在摩擦型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范围内,构件接触面的处理方法未在图中说明。 1.4.10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构件,螺栓中心至构件边缘距离不满足最小容许距离。 1.4.1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未采取防止螺帽松动措施,或采用打乱丝扣等损伤性措施。 1.4.12 工字形实腹柱腹板计算高度h0与其厚度tw之比大于80(235/fy)1/2,未设置横向加劲肋。 1.4.13 较高的格构式柱末设置横隔。 1.4.14 桁架弦杆采用H型钢,H型钢的高度与其在平面内的几何长度之比大于l/10,未考虑次弯矩影响。 1.4.15 桁架节点板厚度f=5mm,不满足规定。 1.4.16 焊接工字形梁横向加劲肋与翼缘板相接处未切角。 1.4.17 梁突缘支座突缘加劲板的伸出长度大于其2倍的厚度。 1.4.18 柱脚锚栓按同时承受拉力和柱脚底部剪力设计,违反了有关规定。 1.4.19 双肢格构柱插入杯口最小深度仅按1.5倍柱截面宽度取值(此值比0.5倍柱截面高 度小)。 1.4.20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腹板与上翼缘设计文件中要求焊透,未给出要求焊透的T形接头对接与角钢组合焊缝的形式。 1.4.21 吊车梁中间横向加劲肋上端末与上翼缘刨平顶紧。 1.4.22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钢材除锈等级和所用的涂料名称及涂层厚度。 1.4.23 地面以下的钢柱脚未要求用混凝土包裹。 1.4.24 按防火要求设计的钢结构,钢材表面仅用防腐涂料,未采用防火涂料、防火板 等防护措施。 1.4.25 采用直接焊接的钢管桁架节点承受动力荷载。 1.4.26 按现行设计规范设计的钢管桁架采用Q390等屈服强度fy大于345mpa的钢材。 1.4.27 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之间的夹角应不小于300。 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 2.1 基本设计规定 2.1.1 图纸和材料订货文件中,未注明所采用钢材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以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牌号)等。也未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必要的附加保证项目, 2.1.2 当房屋设计构造中考虑受力蒙皮作用时,未符合有关规定。 2.1.3 构件长细比未符合有关规定。 2.1.4 格构柱未按有关规定设置横隔。 2.1.5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计算时,未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2.2 构件计算 2.2.1 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未按有关规定计算剪力。 2.2.2 受弯构件支座处的腹板未按规定计算梁腹板的稳定和局部受压承载力。 2.2.3 格构式压弯构件中仅计算整个构件的强度和稳定性,未计算单肢的强度和稳定性。 2.2.4 在构件节点处或拼接接头的一端,当螺栓沿受力方向的连接长度lb大于15d0情况下,螺栓承载力设计值未给以折减。 2.2.5 实腹式屋面檩条计算时未注意屋面能否阻止檩条侧向失稳和扭转。 2.2.6 檩条在垂直于屋面方向的挠度未符合有关规定。 2.2.7 墙梁若在构造上不能保证其整体稳定时,未按有关规定计算其稳定性。 2.2.8 墙梁的挠度未符合有关规定。 2.2.9 屋架计算未考虑屋面风吸力作用时,可能导致屋架杆件内力变号的不利影响。 2.2.10 屋架计算中屋架弦杆平面外的计算长度未取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 2.3 构造要求 2.3.1 简支屋架中,当三角形屋架跨度大于15m,梯形屋架跨度大于24m时,且下弦无曲折情况下,下弦未按有关规定起拱。 2.3.2 屋盖未设完整支撑体系,屋盖水平支撑采用圆钢时,没有张紧装置。 2.3.3 屋架节点构造未符合有关规定。 2.3.4 设计文件未对构件除锈提出要求,对表面处理,未确定合适的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 2.3.5 设计文件未根据耐火等级进行防火设计。 2.3.6 设计文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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