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电压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效益, 《中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信息来
源:《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
无功电力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等相关技术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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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均应遵
守本技术原则。
第二章无功补偿配置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电力系统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负荷
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的无功平衡。分(电压)层无功
平衡的重点是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层面的无功平衡,分(供电)区就地平衡的
重点是 110KV 及以下配电系统的无功平衡。无功补偿配置应根据电网情况,实施
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电网补偿与用户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
与低压补偿相结合,满足降损和调压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电网应避免通过输电线路远距离输送无功电力。500(330)KV
电压等级系统与下一级系统之间不应有大量的无功电力交换。500(330)KV 电
压等级超高压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应按照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低压并联电抗
器基本予以补偿。
第五条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当受端系统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
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在受端系统的枢纽变电站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第六条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结合电网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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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电源建设,合理配置适当规模、
类型的无功补偿装置。所装设的无功补偿装置应不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
避免大量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35KV~220KV 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
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 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高于 0.95。
第七条对于大量采用 10KV~220KV 电缆线路的城市电网,在新建 110KV 及以
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根据电缆进、出线情况在相关变电站分散配置适当容
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第八条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主变压器高压侧应具备双向有功功
率和无功功率(或功率因数)等运行参数的采集、测量功能。
第九条为了保证系统具有足够的事故备用无功容量和调压能力,并入电网的
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 0.85(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
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 0.95 运行的能力。为了平衡 500(330)KV 电压等级输电线
路的充电功率,在电厂侧可以考虑安装一定容量的并联电抗器。
第十条电力用户应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适当的无功补偿方式和容量,在任何
情况下,不应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并保证在电网负荷高峰时不从电网吸收无功
电力。
第十一条并联电容器组和并联电抗器组宜采用自动投切方式。
第三章 500(330)KV 电压等级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第十二条 500(330)KV 电压等级变电站容性无功补偿配置
500(330)KV 电压等级变电站容性无功补偿的主要作用是补偿主变压器无
功损耗以及输电线路输送容量较大时电网的无功缺额。容性无功补偿容量应按照
主变压器容量的 10%~20%配置,或经过计算后确定。
第十三条 500(330)KV 电压等级变电站感性无功补偿配置
500(330)KV 电压等级高压并联电抗器(包括中性点小电抗)的主要作用
是限制工频过电压和降低潜供电流、恢复电压以及平衡超高压输电线路的充电功
率,高压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应根据上述要求确定。主变压器低压侧并联电抗器组
的作用主要是补偿超高压输电线路的剩余充电功率,其容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和运
行的需要而确定。
第十四条当局部地区 500(330)KV 电压等级短线路较多时,应根据电网结
构,在适当地点装设高压并联电抗器,进行无功补偿。以无功补偿为主的高压并
联电抗器应装设断路器。
第十五条 500(330)KV 电压等级变电站安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每台
变压器配置的无功补偿容量宜基本一致。
第四章 220KV 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第十六条 220KV 变电站的容性无功补偿以补偿主变压器无功损耗为主,并适
当补偿部分线路的无功损耗。补偿容量按照主变压器容量的 10%~25%配置,
并满足 220KV 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
第十七条当 220KV 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所接入母线有直配负荷时,容性无功
补偿容量可按上限配置;当无功补偿装置所接入母线无直配负荷或变压器各侧出
线以电缆为主时,容性无功补偿容量可按下限配置。
第十八条对进、出线以电缆为主的 220KV 变电站,可根据电缆长度配置相应
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每一台变压器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不宜大于主变压器
容量的 20%,或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十九条 220KV 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分组容量选择,应根据计算确定,最
大单组无功补偿装置投切引起所在母线电压变化不宜超过电压额定值的 2.5%。
一般情况下无功补偿装置的单组容量,接于 66KV 电压等级时不宜大于 20MVAR,
接于 35KV 电压等级时不宜大于 12MVAR,接于 10KV 电压等级时不宜大于 8MVAR。
第二十条 220KV 变电站安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每台变压器配置的无功
补偿容量宜基本一致。
第五章 35KV~110KV 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第二十一条 35KV~110KV 变电站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以补偿变压器无功损
耗为主,并适当兼顾负荷侧的无功补偿。容性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按主变压器容
量的 10%~30%配置,并满足 35KV~110KV 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
率因数不低于 0.95。
第二十二条 110KV 变电站的单台主变压器容量为 40MVA 及以上时,每台主变
压器应配置不少于两组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
第二十三条 110KV 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单组容量不宜大于 6MVAR,35KV
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单组容量不宜大于 3MVAR,单组容量的选择还应考虑变电
站负荷较小时无功补偿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新建 110KV 变电站时,应根据电缆进、出线情况配置适当容量的
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第六章 10KV 及其它电压等级配电网的无功补偿
第二十五条配电网的无功补偿以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为主,以高压补
偿为辅。配电变压器的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可按变压器最大负载率为 75%,负荷
自然功率因数为 0.85 考虑,补偿到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或按照变压器容量的 20%~40%进行配置。
第二十六条配电变压器的电容器组应装设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功率
(或无功电流)进行分组自动投切的控制装置。
第七章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
第二十七条电力用户应根据其负荷特点,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并达到以
下要求:
100KVA 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户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
因数不宜低于 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0。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技术原则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技术原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