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涉及所得税清算)
本事项类型为:大厅受理转税务所转科室审批事项。
(一)受理申请1、受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
同时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1)纳税人是否为开业状态; (2)纳税人无欠缴税款、未申报记录;
(3)有出口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先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做出口资格认定注销后申请税务登记注销;(4)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提交《清算备案表》及其相关资料;
2、收取资料:
(1)涉及相关资格及系统需要注销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出口企业资格取消:《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
②防伪税控企业:《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表》二份,《非正常抄报税发票采集及设备回收情况登记表》三份;
③税控收款机企业:《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纳税人购领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份。
④领购发票企业:《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2)申请注销企业报送资料:
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表中"注销原因"的选择见“说明”
②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③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④出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⑤《企业清算事项备案表》及以下备案资料:
A、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B、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以上资料加盖纳税人公章、代码章。
注:提供复印件的,需要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