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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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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就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企业范围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就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企业范围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后)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免征项目名称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包括杭州市收取的西湖养湖管理费、奉化市收取的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十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船名牌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包括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许可证工本费、客运标志牌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包括客货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非营运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教练车证工本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   (十五)水利部门收取的钱塘江辖区内河道取土管理费。   (十六)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取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   (十七)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港费收(包括船舶港务费、停泊费、靠泊费、货物港务费)。   三、免征期限   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四、有关要求   (一)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同级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二)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三)各地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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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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