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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房与旗人生计 13
稚房与旗人生计
刘小萌
清代北京城,以内城安置旗人,外城(即通常所称南城)居住民人,构成旗民分治
的两元格局。内城是政治、军事中心,外城则是繁华的商业文化娱乐区。旗人既以当兵
做官为职业,不能不在生活的各方面仰给于民人,而他们以时领取的银米总量巨大,也
给民人提供了重要商机。因此,自清初以来,就不断有民人想方设法进人内城,这种进
人起初还只是临时性的,以后逐步定居,各色店铺随之扎下根来。在各色店铺中,有一
种叫作稚房,专门负责粮米的运输、加工,于旗人生计尤为密切,各种盘剥的手段亦因
此而生。考察硅房的由来、经营方式和特点,对了解清代北京的商业发展、民人与旗人
的经济关系,以及旗人生活的实际状况,均有价值。鉴于官修史书中有关资料畸零,本
文重点利用了海内外收藏的契约文书。①
-一、旗人的粮米与仓储
以满洲人为核心的旗人阶层是清代社会中享有特权的阶层。皇室、贵族、高官姑且
不论,就连普通八旗兵丁的钱粮(甲银甲米),也是不低的。仅甲米(兵米)一项,前
锋、护军、领催、马甲每人每年钳制(合 23 石),最低的步甲也有 22 斜 (11 石)。统
治者有意把甲米定得高一些,以便兵丁养家,余粮则可变卖,作为一项辅助收人。当时
一名七品官员的傣禄是每年银 45 两,米 22.5 石,八品宫是银 40 两,米 20 石。所以雍
① 本文重点利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载于张传室主编: (中国历代契约
会编考释) (下).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年)、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仁井田升博士文库藏清代北京契约文
书。资料搜集过程中,曾得到日本大学博士生绵贯哲郎先生、东京大学博士生相原佳之先生的热心帮助:台湾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所赖惠敏研究员提供了档案中有关雄房的宝贵资料。在此一并致以衷心感甜!
14 清史论丛
正皇帝曾坦率地告诉八旗兵丁:他们的收入,实际上已多于七、八品宫的捧禄。①
几十万八旗官兵聚居京城,每年领取的粮食究竟有多少,尚无精确统计。有学者认
为,每年在京八旗官员的禄米(棒米)约需 12 万石,八旗士兵甲米约需 175 万石,八
旗宗室勋戚及荫袭官员禄米约需 1∞万石,此外还有八旗失职人员、螺寡孤独养瞻米石
等,合计近 3∞万石。②清代京城食粮主要来自南方槽运,分别由山东、河南、江南、
浙江、江西、湖广运抵。据雍正《大清会典》卷四十:江南额定糟粮 179.4 万石;浙
江 63 万石;江西 27 万石E 湖广 25 万石;山东 37.5 万余石;河南 38 万石。
以上合计约 370 万石,其中绝大部分人于旗人之手。③
糟粮由运坷运抵通州上岸,按照米色和用途的不同,分仓收贮。清制,旗人,按身
份地位之高下,在食用米的品质上有如下区别:宗室贵族之亲王以下辅国将军以上,异
姓贵族之公、侯品级,以及一、二品官员,俱食用江米、白米、次白米、粟米;宗室贵
族之奉恩将军,异姓贵族之伯、子、男下至恩骑尉,以及三至九品官员,俱食用老米、
梭(梭)米;而众多八旗兵丁食用之米则称甲米,包括老米、梭米、小米,按比例发
放:老米五成,梭米三成之五,仓米一成之五,即所谓"三色米"@。
江米就是糯米,白米即优质稻米,次白米是口感稍次的稻米;老米,指糟运和存贮
过程中因日久发热而变黄的稻米z 梭(梭)米又叫梭子米,近似老米而色缸,串米时不
易碎,味道不及老米z 粟米即小米;仓米,指己人仓的小米。⑤
通州三仓(大运西仓、大运中仓、大运南仓)主要存江米、白米、次白米、老米;
京城各仓主要存三色米、麦、黑豆。因此,食用上品米的贵族、官员们必须出城到通州
仓运米,而八旗挠骑校、护军校以下及兵丁则在京城各仓运米。
京城八旗,各有指定仓库:左翼镶黄旗,海运仓(东直门内鞭子胡同北口外);正
白旗,旧太仓(朝阳门内大百万合南(1);镶白旗,南新仓(朝阳门内豆瓣胡同);正蓝
旗,禄米仓(朝阳门内智化寺西);右翼正黄旗,北新仓(东直门内瓦叉儿胡同东口);
① 《八旗通志》初集,第 67 卷,东北师范学院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第 1291 页。八旗官兵所领停米、甲米的
市价应离于其对应的停银、甲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慎刑司呈稿),道光朝刑第四十七包,道光二十
八年八月十一日载三旗营总清乎应领本年二月季三色体米二十五石,派本营官人持票赴仓关领,卸交兴隆稚房
温仓铺内,价钱十一万三千一百五十文。"这二十五石停米就值十一万余文,折合一百多两银子。
② 李文治等: (清代滑运),中华书局 1995 年,第 71 页。
③ 雍正《大清会典》第 40 卷《滑运) (台湾文海出版社 1995 年): "额运四百万石,问遇升科荒折,随时增
减"。说明定额是 400 万石,但历年数额有所变动。如康熙二十四年,实运 289 万余石;雍正四年,实运 329 万余
石(见上书同卷)。另据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子涛氏〈旗务积略) (光绪十八年八月写本,第 62 页):北京每年运入
的米麦豆共计 3ω 万余石。这应是晚清时的滑运额数。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雍正朝汉文殊批奏捆汇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9 年第 1 册第 752 页): "京仓
所贮参色米石,梗米为上,後米次之,粟米又次之。向来八旗甲米参色兼放,每色多寡例有定数。"参见子涛氏
《旗务积略》。
⑤ 参照中崎斡起: (清代中国语满洲语词典),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 1998 年,第锁汤页。
』
稚房与旗人生计 15
正红旗,兴平仓(东直门内扁担胡同南口);镶红旗,富新仓(朝阳门内北小街);镶蓝
旗,太平仓(原与禄米仓同设一处,康熙四十四年移设朝阳门外瓮城之南)。
此外尚有:本裕仓(康熙四十五年设,在德胜门外清洞地方),开放圆明园及郑家
庄二处驻防官兵棒甲米石;万安仓(雍正元年设,在朝阳门外正白旗地方:乾隆四年,
将储济仓新建康归并管理,改名万安东仓;其旧廉名曰西仓);储济仓(东直门外谢圣
保园地) ;裕丰仓(东便门外骆驼馆);丰益仓(安河桥);恩丰仓(在东华门北首东夹
道)。其中,朝阳门内旧太仓、兴平仓、海运仓、富新仓彼此接近,规模最大,四仓为
一大仓,即一仓四门。①
按八旗方位:左翼四旗镶黄旗居安定门内,正白旗居东直门内,镶白旗居朝阳门
内,正蓝旗居崇文门内;右翼四旗正黄旗居德胜门内,正红旗居西直门内,镶红旗居阜
成门内,镶蓝旗居宣武门内。对照上述各旗仓靡不难发现,八旗官兵领米,路程远近不
等。由于京仓均集中在城东一带,右翼四旗领米,必须从城西赴城东,中途还要绕行皇
城,路程远较左翼四旗为远。
二、雄房的由来
清朝盛时,府库充盈,八旗官兵给养丰厚。旗兵每季领米一次,所以又叫"季米"。
季米的发放分旗定期,大致有二种。第一种为"二五八冬"即二月、五月、八月、十
一月为领米期; ~第二种为"三六九腊",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为领米期。②届
时仓前车水马龙,人头攒动。为了运输与发放便利,领米时各旗多以佐领为单位雇觅车
辆,凭米票到指定仓房领米。松籍《百二老人语录》卷二载:
(满文) emu sakda hen‘dwne , mini sara emu niya1ma lx如kü ofi , caliyan i baita be
icihiy.缸部电ge, um四i ferguw四uke sain , tesu nirui ursei caliyan i jiha ocibe , men跑回
∞ibe , biyadari boigon i jurgan ci gaime tucibuhe man阻, nilUl J缸晦in i bc时.e benebu-
① 《八旗通志》初集,第 25 卷,第 471-473 页(八旗通志》二集,第 114 卷,吉林文史出版社 2∞3 年,
第 196。一 1962 页。
② 清廷为了平抑市场米价,曾多次调整放米之期。康熙五十五年将八旗放米时间,统一由每年春(二月)、
秋(八月)两季改为三季(即三月、八月、十一月),乾隆二年又改为四季(二、五、八、十一月)放给。尽管如
此改动,但每次放米之后,距下次放米之期尚远,铺户依旧乘机固积,以致米价目昂。以后又改为分别旗色、按月
轮放的办法,即镶黄、正黄两旗,正、四、七、十月支放:正白、正红、镶自三旗,二、五、八、十一月支放;镶
红、正蓝、镶蓝三旗,三、六、九、十二月(腊月)支放(雍正《大清会典》第 44 卷,乾隆《会典则例》第 177
卷}。如此轮放,虽对平抑米价、防止囤积起到一定作用,却未能改变旗人贱价巢卖、贵价余买的事实。详见细谷
良夫《八旗米局考一-围绕清朝中期的八旗经济),载《集刊东洋学》第 31 号, 1974 年 6 月。
16 清史论丛
fi , jiha be ton i songkoi sindambi , ere hacin , tere hacin seme tebure ba akü , menggun
∞i , ubu aname da鸣sede acabume tondok,值aka dengnefi sindambi , fulu tucinjihengge
ci turihe sejen i hüda be bumbi , funcerakü ci wajiha , aika funo町, uthai nirui j缸199in
de alafi , gubci nirui dorgi 田nesi yad址100 udu boode , dendefi bahabumbi , emu jiha
emu fuwen seme g叮叮'eme gairakü..…. nirui do唔i hafan ∞ibe cooha ∞ibe , bele gaire
erinde , ini beye nirui mejige 配.be gaifi , hüda ja sejen be baime turifi bele uSambi , boo
tome aname beneb吐le manggi , banjishoo lx时e nerginde sejen i hüda buci , alime gaifi
uthai sejen i ejen de bahabumbi , suilashün boode nerginde burakü 侃i , uthai tere
niyalmai caliyan ci elhei gaifi niyeceme sejen i ejen de bahabumbi.
(汉文)一老人云:吾知一人曾充领催,办理钱粮事务,甚为美善。其于本佐
领下人钱粮,或银或钱,每月由户部领出时,送至佐领宅内,将钱如数散放,并无
坐扣这项那项。银两按分照册公平释放,余出者给雇车工价外,不余则已,有余即
回明佐领,分子佐领中极贫之家,虽一分一文,并不苛取……佐领下或官或兵,关米
时,伊亲率佐领下听事人,找雇贱价车辆拉米,逐户挨送。其充足人家如及时交给车
价,即令车夫领去;贫穷人家当时不能措给,伊在钱粮内陆续坐扣,找还车夫……①
松绪在《百二老人语录》中,具体描述了清中叶满洲旗人生活的各个侧面,他以
"一老人云"为开场白,一共讲述 120 个故事,从将军、都统、参领、佐领到领催,塑
造了一系列正面形象,希望通过这些形象,达到对八旗子弟进行说教的目的。他笔下的
人物,虽未必确有其人,却是对实际生活中同类人物的高度概括。他在此讲述的,是一
自奉清廉的领催。当时官兵关领月饷季米,均由佐领下管理钱粮事务的领催负责。每季
放米,由其率人赴仓领取。具体内容包括:雇车拉运,监督过秤装车,运回分送各户。
清初同佐领人户集中居住在某街区,以后逐渐散居各处。随之,月饷、季米的发放越来
越费时费力,车脚工价亦水涨船高。这些具体工作,琐碎而繁重,照例是钱粮领催的职
责。而钱粮领催人品的高下,或贪或廉,又不能不影响到旗人生计。上引文提到,一些
贫困户,因元钱付给车价,只有等待发放钱粮时再行扣还,也是当时实际情况的写照。
由于粮食来源和品质不同,旗人与民人的食物构成存在着明显差异。内域的旗人主
要食用南方运来的稻米,而外城民人所食多为北方产五谷杂粮。此即时人所谓"旗人
① 松绪,蒙古族人,乾隆、嘉庆、道光三朝名臣,所撰《百二老人语录).原本满文,后由蒙古旗人富俊译
为汉文。关于《百二老人语录〉版本和研究情况,见中见立夫教授《关于〈百二老人语录〉的各种抄本).载《清
史论集一一庆贺王锺翰教授九十华诞礼紫禁城出版社 2∞3 年。本处所引〈百二老人》满汉合壁本藏日本东洋
文库。
稚房与旗人生计 17
平日多食老米,民人平日多食杂粮。"①仓肢中存贮的稻米,很大一部分未经加工仍带
硬亮,叫"粗米"此米蜕壳后方可食用。"粗米"蜕壳的过程叫作"春"又叫"串
米"。米经串治后称作"细米"。这样,主要为旗人加工稻米的幢房就发展起来。"礁"
是春米的工具,稚房多为民人所开。《百二老人语录》卷二又云:
(满文) gemun hechen i yaya hütung de bele niohure puseli neire 也ndung ba niyal-
ma, urui güsai ursei fo电on dari gaiha sain bele be bargiyafi narhün obume niohumbi
阳时, sunja amba hiy出e de damu duin hiyase bumbi , yala 豆andung ba i niyalma de
mujakü jabSabuha bime , suil出hün banjire 目sai gucu配, inenggi de alban kame genefi ,
放xxle niyalma komso ucuri , aika bele benjire 函nd山19 niyalma jihe manggi , i jortanggi
bele be ele komso bumbi , ini baru ton isirakü seme leheme gaici. i burakü sere 创199ala ,
hono ere bele be suwe jeci jekini , jeterakü ∞i , mende b臼a jiha bufi , suweci da bele be
niyalma takürafi garnakini 回耻, cingkai ekteri挝ne kaicama gis盯embi , imbe ainame
muterakü ofi , kirihai dulembi.
(汉文)京城凡胡同内,有开设雄房、米铺之山东人,常收揽旗人每季关领之
好米,谓之雄细。每五大斗止给四斗,实于山东人大有便宜。而度日艰窘之旗友,
白白出当官差,家中人少。如遇送米来时,山东人故意将米少给。因缺数向争,彼
不但不添,仍友豪横,并云:此是你们辱、米,好食则食,不食给我工钱,将你们辱、
米叫人拿来罢。因无可奈何忍耐过去。
"幢房"满语叫做 "bele niohure puseli" (直译:硅米铺);硅细满语叫做
"narhün obume niohumbi"。松绪在这里特别说明,开幢房、米铺的,以山东人为多,平
时里收多给少,或以劣充次,盘剥旗人,花样多多。
在清代北京,与旗人关系密切的民人,一为山西人,一为山东人。山西北与蒙古接
壤,向南毗邻京、冀,素有经商传统,京师经营银钱业务之炉房、钱铺、票庄、当铺、
印局老板等等,大半非山西人莫属。而山东人与满洲人历史渊源最久,关系也最密切。
山东东部一带素为富庶,但人稠地窄,故出外谋生者多。山东半岛与辽东半岛隔渤海湾
相望,自明代以来,许多人浮海北上,谓之闯关东"。关外地广人稀,物产丰饶,北
上者络绎不绝,或春去秋归,或迁往不归,关外遂成山东人"第二故乡"。待十六世纪
末满洲人崛起于辽东,开疆拓土,建立清朝,编人汉军八旗的汉人,十之八九原籍山
东。清朝人关,大批山东人随之来京,继而又从原籍招来不少亲朋。山东人素性吃苦耐
① 〈八旗通志》二集,第 77 卷,第 1321 页。
18 清史论丛
劳,兼有经商传统,久而久之,旗人日用所需多由山东人承办,近水楼台先得月,老米
幢房多由其经营也是很自然的。
那么,清代北京内城的幢房是何时兴起,又是如何兴起的呢?雍正年间镶红旗汉军
副都统尚崇坦在一份奏折中称:
臣查八旗官兵自定鼎以来居住内域,所关米原系自行春碾,未有雇觅旁人者。
乃数十年来享国家升乎之福,惮劳苦而习宴安,遂有山东、山西两省来历不明之人
入京开设稚碾。而旗人所关之米交与毒碾,久久习熟,竟有关米出仓并不载运回家
而直送至碾稚听其销算者,以效元,籍奸民得以施其盘剥之计。除一石只春八斗外,
或用大斗小升,多入少出;或因先借后还,贵价贱折;甚至有寄放既多乘便卖尽而
飘然远遁者。①
这份奏折说得很清楚,清朝初期,八旗官兵领取的兵米棒米,原本自行加工。以后
习于安逸,惮于劳苦,逐渐转给了不断进人京城的外省民人,首先是山东、山西人。他
们开设幢房碾房,除了收取加工费,还想出种种额外盘剥的伎俩,影响到旗人生计。为
此,尚崇坦向雍正皇帝建议:嗣后八旗所关粮米应令自行春碾;开设碾稚的民人概令移
出外城;如敢仍留内城,由步蕾官员即行查拿交送步军统领,转交刑部治罪;如步军官
员不行查拿,照失察例议处。尚崇坦的想法过于简单也过于粗暴。他认为只要把民人逐
出内城,旗人就可"习力作之勤而"奸民"亦无所施盘剥之计。但已经习于安逸的
旗人如何使之重操旧业?何况米石加工数额巨大,确实需要社会的专业分工和必要设
备。难怪雍正皇帝对尚崇坦的建议未置可否,实际是搁置一旁了。
除建议将民人逐出内城外,还有八旗官员建议设立官办硅房以取而代之者。即在各
旗附近小巷内,照山东民人做法,每旗各设幢房十处,春串细米发卖。问题是,八旗食
钱粮之人当时有丸万五千五百余。八旗大员会议得出的结论是:食粮人数众多,幢房若
立少不足敷用,若立百余处,又人多事繁。因此否定了官办幢房的建议。②总之,清延
自雍正朝起开始注意到幢房对旗人的盘剥问题,但是又找不到取代民间幢房的办法,只
好任其发展。
乾隆初年,北京内外城的幢房至少已有千余家。③其中,内城幢房主要以旗人为对
① 《雍正朝汉文殊批奏捕汇编}第 32 册,第 218-219 页。
② 《雍正朝汉文殊批奏折汇编》第 28 册,第"如-671 页。
③ 《皇朝文献通考}第 36 卷,浙江古籍出版社 Z创)()年重印本,第 5188 页乾隆二年)京师"内外城雄房
不下千余所,率每日卖米春稚,肩挑出门,沿街货卖,少藉余利,以资糊口"。足见雄房数量之多。同时又说明,
绝大多数雄房都是小本经营。
硅房与旗人生计 19
象,业务量尤大。根据契书记载,可以得知一些硅房的大概位置:位于内城西的有玉皇
阁、护国寺、护国寺西口外大街、西四牌楼、阜成门内南拘沿十八半截胡同、鞍匠营西
口内;位于内城东的有东四牌楼隆福寺西口、后门内东板桥妞妞房胡同、东华门外南池
子葡萄园、东安门内;位于内城北的有德胜门内路南:位于内城南的有宣武门内;位于
外城的则有前门外杨梅竹斜街、正阳门外大蒋家胡同中间路南(附表 32 、 1 、 68 、 48 、
56 、 74 、 36 ,' 63 、 88、 94 、 65 、 92 、 77、 73 号)。这些记载尽管很不完备,却反映了一
些幢房设在闹市或通衙附近的事实。①
-一-、 稚房的经营
幢房的规模,大小不一。首先,从幢房的买卖契书考察:房价一般在 100 两、 200
两左右,数量一般在二、三间至六七间(附表 1 、 36 、 48 、 56 、 77 、 88 、 94 号) ;房价
在一、二千两(附表 65 、 74 、 75 号)以上的,为数很少。光绪四年八月,宛平县周廷
熙将鞍匠营西口内宝兴局幢房卖于屈、李等姓,价银 2100 两 (74 号)。当属规模较大
的幢房。
房价只能反映幢房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此外,流动资金的多少也能反映幢房的营业
额和规模。在本文考察对象中,张姓通泰号、屈姓宝兴局,均有能力在短时间内连续放
债、且一笔债务动辄数千两。足证都是颇有经济实力的幢房。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藏《北京文书》中,包括许多旗人写给幢房的借钱(银)字据,其中,通泰号名下的借
据有近 70 件,时间最早的为乾隆五十七年(1792) ,最晚的为光绪二十五年(1899) 。
通泰禄(通泰号)借给正黄旗满洲佐领续昌父亲的一笔债有 13000 吊(104 号) ;借给
正黄旗满洲世袭佐领讷钦泰的债合计有 260C附吊 (59 号)。而宝兴局借给正红旗满洲佐
领德培的债多达 35870 吊 (86 、 95 号)。这些债务不仅数额巨大,且还债时间相当长
(说详后文),均说明大幢房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营运资本。同治十一年至十三年间,
民人夏文瑞将位于后门内东板桥妞妞房胡同、德胜门内的幢房陆续出卖 (63 、 65 、 66
号)。又说明,有些业主还拥有不止一处幢房。
幢房规模不同,经营方式也比较复杂。小型幢房,多属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大→
些的幢房,则有合股或多股合营。合资人股者称股东(也叫东人,铺伙),合股时要签
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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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是"赔赚均分(摊)"②。屈福禄、李赢洲等人签订的合股合同载:将
① 《皇朝文献通考》第 37 卷,第 5197 页,则有"通衡僻巷,多设雄房"语。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十四年通州粮仓吏膏舞弊案).载《历史档案) 1990 年 1 期,第 45 页(道光
朝北京粮仓吏役舞弊史料) (土).载《历史档案) 1994 年 2 期,第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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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清史论丛
置到鞍匠营宝兴局幢房,价银i7'∞两,生意按十成股份,各领成股,永远为业 (75 号)。
说明该幢房由 10 股组成,利益与风险由股东共担。李赢洲人股未久,将股份转卖给另一
股东屈福禄 (79 号) ,签有退股契约 (85 号)。接着,姜容庄作为新股东,复与屈福禄合
股 (80 号)。可见,硅房的股东也并非一成不变。一些幢房在竞争中逐渐衰落下去,一些
幢房却在竞争中发展起来。像上面提到的宝兴局幢房,业务不断扩张,最后落到屈姓一家
手里。又说明,从独资到合股,或从合股到独资,均是硅房经营中常见的现象。
经营方式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幢房内部组织的差异。与个体经营者相比,合
股经营的幢房内部结构比较复杂。股东下面,设掌柜、账房、跑外伙计、春米工人、力笨(学
徒)、厨子。掌柜是铺内管事:账房就是会计,管理账目:跑外伙计往来于户部银库和各储
米仓癫,善于辨别白银成色和米石好坏;春米工和力笨,是幢房的体力劳动者。①
幢房的经营范围,均有一定地域性,而且它既以旗人米石为利润渊蠢,势必要努力
控制并扩大已有的地盘,彼此间亦展开竞争。光绪四年 (1878) 八月宛平县周廷熙实卖
幢房契载:
立实卖字人系宛平县人周延熙,与本族众东人等商丸,将自己祖业遗留鞍匠营西
口内路西宝兴局雄房生意一处,厢红旗满洲头甲双端佐领下、又正红旗满洲三甲翔凤
佐顿下、又厢蓝旗满洲二甲喇德本佐领下,共三个牛录兵丁米石配脚拉车,各有字
据,以及垫办官项钱文账目,俱有字据,外交众军账目、铺底家具等件并无存留。今
因无力成[承]傲,托出知情底保人说妥,情愿将原字号宝兴局卖于屈福禄、李藏洲
名下承傲,永远为主。同众亲友言明价银京平松江银豪,什壶伍两整(下略)。②
这是民人周延熙将宝兴局幢房转卖给屈、李二人的契书。"众东人"即众股东。随
着幢房易手,原有业务一并移交。宝兴局周姓旧业主与上述佐领的业务关系从何时缔结
已无从得知,可以明确的是,在而后的年代里,屈姓新业主为了长期控制该佐领兵米的
运输、加工,继续对该佐领官员大放其债。如厢蓝旗满洲佐领德本,因"置办官事军装
器械账房等项元钱办理陆续借到宝兴局名下清钱二千吊。《借钱宇据》载称:
同众言明:钱无利息,每甲米季给坐甲米一分满归,归完为止。情愿将本佐领
下应领众军米石牟脚交于宝兴局配脚拉车。因众军米石关矣[系]重大,以借此钱
作为车底押账。倘若以后有车辆不齐,再本佐领有升转之日,不拘何人承袭此职,
① 参考赵润传: (清季之雄房) (一个剥削企业).手写稿,北京市西城区政协文史资料组 1963 年 7 月 25 日。
② 张传笠主编: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 (下).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第 1441 页。
幢房与旗人生计 21
管此图书,将此钱一并归清(附表 76) 。
佐领德本借的二千吊钱,虽无利息,接受的附加条件同样是:将本佐领众兵丁的米石车
脚全部交宝兴局承揽。这样,宝兴局就通过与德本的债务关系,牢牢控制了该佐领兵米
的运输加工。
正红旗满洲佐领德培"因置办官事、军装、器械、账房等,无钱办理",与族祖长
庆、堂叔祥明及伊母联名,向宝兴局借钱 14ωo 吊,除每月每吊按 6 厘行息外,答应将
本佐领下应领兵丁米石交宝兴局配车拉脚。此后短短十年,德培又因订婚放定、结婚成
亲、父母殡葬等公私事项续借 35870 吊(附表 86 、 95 号)。如此巨额债务,自然难以偿
还,作为交换条件,德培同意把本佐领米石运输加工业务长期由宝兴局包揽。
如出一辙的还有镶红旗满洲佐领恩龄。他借口办理本佐领公务,向宝兴局借银 540
两,言明"将本佐领下众军米石交与宝兴局配车拉脚,每季给土道一分半作为利息,
日后将此银归清" (105 号)。所云"土道"意思不明,或指运输米石过程中产生的下
脚料。
宝兴局位于鞍匠营(即今北京市西城区鞍匠胡同),靠近阜成门北顺城街,属内城
正红旗界,而由其承揽业务的三个牛录(即佐领)则分别隶属厢蓝旗、正红旗、厢红旗
满洲。按《八旗通志·旗分志二}:镶红旗满洲头甲(甲即甲喇,参领)的地址在"与正
红旗接界之四牌楼大街,向南至单牌楼,转东至长安街牌楼"即今西四大街往南至西
单,再由西单转西长安街一带;正红旗满洲三甲的地址在"皇城西边所有之马状元胡
同、太平仓胡同、毛家湾胡同、红罗厂胡同、拐棒胡同"即今西四北大街东边一带;
镶蓝旗满洲二甲的地址在"自江米巷向北至长安门大街,中府、左府、四眼井周围
即今天安门广场西侧一带。在早期,各旗有各旗幢房,经营范围比较狭小,以后竞争加
剧,一些幢房破落了,另→些幢房的业务则不断拓展并突破了旗界。与宝兴局幢房形成
稳定业务关系的三佐领分别位于内城西北、西南、正南,就是一个具体例证。
宝兴局的放债对象,除了以集体为单位的佐领,还包括大量旗人散户。他们分属正红
旗满洲、正红旗蒙古、厢蓝旗满洲、厢红旗满洲、厢白旗满洲、厢黄旗汉军的各佐领(附
表 86、 91 、 93 、 95 、 98、 103 , 105 、 106 、 109、 111 、 112 、 113)。按照八旗方位,正红旗
居西直门内,镶红旗居阜成门内,并在西方;镶蓝旗居宣武门内,在西南方;镶白旗居朝
阳门内,在东方;镶黄旗居安定门内,在东北方。尽管当时旗人的居址已不再严格局限在
本旗地界,但上述事实仍有助于说明,宝兴局的营业范围已扩展到大半个内城。
通泰号又称"玉皇阁通泰号"位于宣武门内,①属镶蓝旗界。通泰号的经营方式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朝北京粮仓吏役舞弊史料) (上) .载《历史档案) 1994 年 2 期,第 21 页。
22 清史论丛
与宝兴局如出一辙,也是通过与佐领官员的重重债务,将佐领兵丁米石的运输、加工牢
牢控制起来。正黄旗汉军增和佐领下众领催,因办理公事,先后向该幢房借钱 8100 吊,
除按季还利外"备车拉脚仍归通泰号" (54 号)。正黄旗满洲佐领毓横在《借钱宇据》
中言明:每季军米永远祈本铺备车拉脚,倘若不然,将本利全行归还 (55 号)。正黄旗
满洲世袭佐领讷钦泰,因"办公手乏"借通泰号清钱 10600 吊,言明"本佐领下每年众
军甲米、正(月)四(月)七(月)十(月)米季在本铺备车拉脚"。以后续借 15400
吊,共欠钱 2ω∞吊,言明每季给老米 2石 2 斗作为利息,永不更改 (59 号)。正黄旗
满洲佐领续昌等,因先父生前陆续借过通泰号 13∞0 吊,也接受"众军米石仍在通泰禄
雄房配车拉脚"的条件(104 号)。八旗官员与幢房通过这种借贷关系,均可获得经济
上的实惠,这应是双方一拍即合的原因。而受到损害的,大概就是佐领下的那些普遍兵
丁了。
在目前所见《借钱(银)字据》中,以通泰号名下的最多,其债务人既有佐领下官
员,也包括众多散户。主要是正红旗满洲、蒙古、汉军和正黄旗满洲、蒙古、汉军,还
有一些镶红旗和镶蓝旗人(俱详附表)。由此可见,通泰号虽位于内城西南,其经营范
围却涵盖到了内城西和内城北。
道光十一年,通泰幢房被牵扯进被革仓役放豆舞弊案。北新仓花户张凯因案被革,
不思俊改,每于八旗官员领豆之日,串通同伙将好豆用水浸泡,任意搀合搭放。领豆者
不能食用,找其更换,他就让这些人到通泰幢房换取。后者乘机"多方勒折,巧为扣
算",旗人用 3 石仓豆才能从该幢房换得 1 石好豆。其实,这些好豆都是幢房主句结张
凯到仓上冒领的。案情败露后,监察御史韩大信直接上奏皇帝"请旨艘办,以惩积
蠢"。奏折还揭露了该硅房囤积粮食、转手倒卖的劣迹。①但从后来的结局看,张凯等
人财大气粗,四处行贿,这个案子居然久拖不决。通泰号不仅顺利逃过了这场官司,事
后依旧财源滚滚氢继续大放其债〈详附表)。
幢房最初由民人开设,随着经营主体的扩大,逐渐有一些旗人染指其间。乾隆三十
七年,正黄旗蒙古常清将位于护国寺的祖遗幢房 2 间,后院 1 块,卖给官学生五勒棍
布,售价 100 两(附表 1 号)。契书注明此处幢房出自"祖遗只是确切时间不详。常
清属正黄旗人,幢房所在的护国寺,亦属正黄旗传统地界。常清的幢房,虽得自祖传,
也有可能是通过交易购置而来,至于其交易对象是旗人还是民人,已无从得知。咸丰二
年,正红旗满洲玉树珊,将坐落西四牌楼自置和盛幢房售给玉某 (48 号);光绪五年,
镶黄旗满洲凤秀将位于前门外杨梅竹斜街的祖遗文雅斋成衣铺、永珍楼幢房共 14 间,
卖给王某 (77 号);光绪十七年,镶黄旗满洲钟秀,将位于宣武门内的稚房卖给韩宅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朝北京粮仓吏役舞弊史料) (上) ,载《历史档案) 1994 年 2 期,第 21 页。
雄房与旗人生计 23
(92 号)。这些零星的事例表明:约自清朝中叶起,已有旗人染指幢房生意,及至晚清,
这种状况有增无减;与此同时,他们的经营范围也从内城扩大到外城,首先是前三门外
热闹的商业区。不过,换一个角度讲,幢房的经营主体始终是民人而非旗人,也是没有
疑问的。尤其道、咸以降,有关记载明显增多,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民间硅房的发展(详
见附表)。
四、稚房的放债活动
本来,幢房是以加工槽粮为主要营生的,但现存大量《借钱(银)字据>,集中反
映的却是幢房的债务。这固然与《借钱(银)字据》的性质有关(该字据作为具有法律
意义的契约文书,具有长久保留的价值),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幢房首先是大幢房的
经营特点,即它们不仅承办糟粮加工、运输,还把大笔资金投入金融借贷领域,以规取
更多的利润。近人待余生《燕市积弊》卷一:
北京老米稚房都是山东人所开……山东人赋性朴实,原不会奸巧滑坏,唯独这
行偏有许多的毛病。内城叫作雄房,又称为"山东百什户" (当初只准串米不准卖,
故曰"雄房"),名为卖米,其实把旗人收拾的可怜,只要一使他的钱,一辈子也逃
不出他的手。①
百什户,亦写"拨什库"、"拨什户"、"伯什户"满语 k撼。kü译音,汉译领催。领
催虽为佐领低级官员,一旦掌旗人粮饷发放,位卑而权大。民人所开幢房,往往兼营放
债(有时还是高利贷)。旗人为还债,时常把按季节关领粮饷的米票、律票乃至不动产
捕甲。"只要一使他的钱,一辈子也逃不出他的手"。硅房对负债者的控制甚至超过领
催,故有"山东百什户"之谓。
民间幢房越来越深地于预旗人的家庭经济,乃至控制其经济命脉,主要依靠的就是
放债。并因此构成民人与旗人经济关系的一个侧面。
从硅房一方说,放债必须有充足的流动资金(银两或钱),就旗人一方丽言,如果
① 待余生: (燕市积弊·米雄房).北京古籍出版社 1995 年,第 31 页。这一类的议论在当时相当多,如旗人
冷佛的小说《春阿氏》第一回引文光的话说咱们扎爷家里,闹得日月好紧,米跟银子,都在堆[稚]房里掏
啦。"吉林文史出版社 1987 年,第 9 页。旗人松龄著小说《小额〉首页《题辞〉也说:小额"不习弓马不临池,专
吸旗人之膏脂,重利盘剥放大账,更比破房盛一时。"日本汲古书院 1992 年。芝兰主人《都门新竹枝词·市井》一
首京师放债半山东,粮饷权衡握手中。剥削八旗成众怒,开仓一见眼睛红" (载雷梦水等编《中华竹枝词).北
京古籍出版社 1997 年,第 1 册,第 353 页)。也是讽刺开雄房的山东人。参见齐如山著《故都三百六十行·老米雄
房).书目文献出版社 1993 年,第 102-103 页。
24 清史论丛
不是迫于经济压力,也不会与幢房缔结借贷关系。那么,旗人向硅房举债,主要基于哪
些压力呢?
首先,因公举债。如前所述,佐领官员往往借口承办公务,捉襟见肘,向硅房举
债。正红旗蒙古挠骑校富兴同领催丰甲太、兴奎,因有佐领下官事及拖欠钱文,向幢房
通泰号借钱 600 吊;正红旗蒙古佐领吉隆阿因拖欠官项钱及置买凭黯夹剪等物,向通泰
号借钱 800 吊;正黄旗汉军增和佐领下众领催,因办理公事、置办军器等物,陆续向通
泰号借钱 85∞吊(第 2、 6 、 8 、 9 、 10 、 35 、 54 、 59 、 76 、 86 、 95 、 105 号)。这类《借
(钱)银字据》为数不少,足以证实这种现象的流行。当然,在众多因公举债的场合,
不排除某些佐领官员是在假公济私,中饱私囊。
其次,因私举债。各色旗人,因生活窘迫多向幢房举债。从康熙朝起,京师旗人开
始出现所谓"生计问题"。生计问题的实质,是旗人经济上分化加剧,一部分下层旗人
陷于贫困。这一现象在雍正、乾隆年间愈演愈烈,尽管统治集团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
施,效果并不明显。在写给硅房的《借钱(银)字据》中,旗人开具的理由主要有:
"因父在日殡祖父手乏" (19 号)、"因办母丧仪" (21 号)、"因殡母元出" (26 号)、"因
迎娶元资" (28 号)、"因父死乏用" (29 号)、"因迎娶元资" (30 号)、"因伊妹出阁"
(41 号)、"因小女出阁元资" (45 号)、"因元钱办理部中查核办谱文书等项" (57 号)、
"聘孙女元钱" (87 号)、"因父母病故殡葬、本身授室" (95 号)、"因办理白事度日"
(102 号)、"因父病故手乏元资" (112 号)。婚、丧、嫁、娶,是人一生中遇到的几件大
事,基于传统仪礼和风俗的约束,都不能草率处之,尤其给长辈送终,关系孝道,更是
马虎不得。没有钱的借钱,也要大事操办。其结果,开销大,负担重,这成为旗人举债
的重要原因。①
道光十七年,正黄旗汉军马甲姚双庆因妹妹出嫁,借通泰号清钱A2 吊 (41 号)。
四年后,因小女出嫁元资,又同叔弟德庆借通泰号清钱 45 吊 (45 号)。咸丰三年,德
庆先借通泰禄(通泰号)钱 99 吊 870 文,复因女儿出聘,续借 52 吊 (50 号)。姚双
庆、德庆的情况表明,晚清时,一些贫困旗人因频频举债,对幢房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
依赖。
旗人举债,本在窘迫之时,即便饮鸪止渴也再所不辞。幢房关切的始终是,如何以
最小的代价、最低的风险,牟取经济上的最大好处。基于此种关切,幢房放债,完全是
"看人下菜碟即视对方的身份和具体情况,而对还债期限和利息高低,亦有种种灵活
① 对旗人操办红白事时的奢费,时人多有劝戒。松缔《百二老人语录〉卷一每遇白事,安葬父母,为人
子者,理当尽心,然尽力奢费,安葬事毕,甚至家计不能过度,伊父母如有知识,九泉之下必不心安。"又说或
有家本无力,一遇娶媳,势必借债,打栅借债,赁用彩轿,整理楚席。媳妇娘家亦尽力巴结买办,这样那样陪送许
多,不过暂时华美而已,事后又须还债,因而当卖抵还。" -.!'
雄房与旗人生计 25
的规定:
其一,对还债期不予限定:镶红旗满洲佐领都某等为官项借到通泰号清钱 500 吊,
言明每月 1 分行利,米季归还,归本除利(第 6 号)0 {借钱宇据》只说到全部债务清偿
时不再计算利息,但对还债期限却没有硬性规定。属于同样情况的还有:正红旗满洲原
任佐领绅亮等,借到该幢房钱 7ω 吊 (9 号);正黄旗汉军领催文睿,借到该幢房钱 120
吊(13 号);镶红旗满洲佐领善住,借到该幢房钱 835 吊 (25 号) ;正红旗蒙古佐领吉
隆阿等,借到该硅房钱 800 吊 (35 号)。在上述场合, (借据》都是只规定利息率,对
还债期限未予说明。这些债务人或为佐领,或为领催,都是旗人中有脸面的人物。而
且,他们一般具备还债条件,但关键还是有权有势,据有硅房所规制的经济权(决定佐
领的米石加工、运输),这是幢房要对其刻意笼络的主要原因。
其二,对还债期予以限定,但时间长短不等。短者半年 (11 、 15 、 16 号) ,长者则
有三四年、五六年、十年乃至数十年者。镶红旗佐领诚善,向张姓幢房(通泰号)借钱
540 吊。《借钱字据》言明:每棒米季归钱 50 吊 (4 号)。就是说,一年还 200 吊,三年
内还清;镶蓝旗宗室贵当阿,借到通泰号清钱 720 吊,言明每年二八月棒银归钱 20 吊,
三六九腊月米季归钱 40 吊(19 号)。就是说,一年内还债 2∞吊,三年半后还清。镶
红旗满洲亲军双桂,借到通泰号清钱 150 吊,言明每月 1 分行息,每米季归清钱 10 吊
(29 号)。这笔债,约需三年零三个季度还清。正红旗蒙古云骑尉吉星保等,借通泰号
清钱 310 千,言明无利息,共归四年为满 (43 号)。以上为债期三四年者。
此外,债期五、六年者:正红旗蒙古马甲皂明等,借到通泰号钱 250 吊。言明:每
米季归钱 10 吊(17 号)。一年还 40 吊,约六年后还清。镶红旗满洲佐领都尔松阿,借
250 吊,言明每季归钱 10 吊(10 号)。还债期限约为六年。正红旗蒙古阿木拉凌桂,借
通泰号钱 650 吊,言明每季归 50 吊,六年半为满 (20 号)。
债期丸、十年者:正红旗蒙古佐领凤太等,借通泰号钱 700 吊,言明每季归钱 20
吊 (8 号)。一年还 80 吊,九年内归还。正红旗蒙古养育兵皂老四欠通泰幢房 50 吊,
并无利息,托本佐领下办事领催保姓说合,言明九年后归还 (89 号)。
债期十年以上者:正黄旗汉军李秀,屡续借通泰号清钱 500 吊,言明停止利息,每
年二月初二、八月初二日还钱 25 吊 (42 号)。此债限期十年偿还。正红旗蒙古骑骑校
富兴等,向通泰号借钱 6∞吊,言明自第二年春季起,每季有余归钱 10 吊,元则止
(第 2 号)。这笔债,至少需 12 年才能还清。正黄旗蒙古一等男索诺木扎使,向通泰号
借清钱 1200 吊,言明止利归本,每年归钱 40 吊,共归 30 年为满(第 5 号)。
镶蓝旗宗室都姓,欠通泰号钱剧。吊。《借钱宇据》言明,此钱元利息,将每年二、
八月棒米票上代还,每季归钱 8 吊,每年共归钱 16 吊,共归 50 年,合一百季正 (33
号)。这是《借钱宇据》中,还债期限最长的一笔。
26 清史论丛
幢房对八旗贵族、官员大放其债,意在通过他们控制佐领的经济命脉,攫取暴利,
所以并不波波于债务本身的些许收益,除了期限宽松,利息方面往往是取其少,甚至只
要求"无利归本" (即只收本不收利)。如通泰号对镶红旗佐领诚善、正黄旗蒙古一等男
索诺木扎使、正红旗满洲佐领忠文、正红旗蒙古世袭佐领图明阿、镶蓝旗宗室贵当阿、
镶蓝旗宗室都姓、正红旗蒙古云骑尉吉星保、镶红旗满洲护军桂林等,都是按"无利归
本"办理的(第 4、 5 、 12 、 14 、 19 、 32 、 33 、 43 、 62 、 76 号)。
在利息方面,幢房亦视具体情况,而有种种变通的作法:
一笔债,只收取部分利息。正红旗蒙古骑骑校富兴等,共向通泰号借钱 ωo 吊,言
明其中 2ω 吊每月 2 分利息,另外 400 吊停利 (2 号)。
一笔债,由收取利息改为不收取利息。正黄旗满洲世袭一等轻车都尉玉某,嘉庆二
年二月因升外任借通泰号清钱 280 吊,规定每月利息 2 分。嘉庆十一年九月廿四日算
明,除债本未还外,净欠利钱 41 吊 140 文。于是补充规定:言明无利,一共本利 321
吊 140 文,每季归钱 40 吊(第 3 号)。这笔债原先是有利息的,久拖未还,九年后,硅
房为了尽快收回旧债,只要求如期还债,不再计算利息。
一笔债,由不收取利息改为收取利息。正黄旗蒙古一等子庆禄,有先父在日借到通
泰号清钱365 吊 140 文,言明无利。道光二十九年三月续签《借钱宇据》言明:每律米
季归钱 20 吊;今又借到 1ω 吊, 3 分利息 (47 号)。庆禄除先父的旧债,又借新债 100
吊,对后来的这 1∞吊,幢房是明确要收利息的。由不收利息改为收利息,显然是为了
使负债者在经济上承受久拖不还的压力,促其如期归还。为此,幢房还有如期还债不取
利、逾期则加利的作法 (39 号)。
一笔债,由收取较高利息降至较低利息。此作法,主要针对长期欠债的八旗官员。
镶红旗满洲佐领海长等,道光八年,因迎娶元资借通泰号清钱 750 千,言明每月 1 分 5
厘行息。此后十年,海长又续借二次,都是只借不还,债务累计到 1992 吊 130 文。钱
债数额大,拖欠时间长。在最后一份借据中,作为债权人的通泰号改为 5 厘行息,又因
还银元望,改以甲米、棒米冲抵,即每季甲米 5 石 5 斗,每季棒米 25 石,按市价合钱,
除利归本(30 号)。
总之,在利息方面,稚房始终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因此彼此间差异相当大。具体
说,有每月每吊 2-4 厘 (54 、 59 号)、 5 厘(104 号)、 6 厘 (31 、 86 号)、 1 分 (6 、 8 、
29 、 52 、 55 、 60、 82 号)、 1 分 2 厘 (57 号)、 1 分 5 厘 (7 、 9 、 13 、 18 、 25 、 30 、 38 、
99 、 101 、 102 号)、 2 分 (3 、 10 、 17 、 20 、 27 、 37 、 44 、 46 、 50 、① 51 、 78 号)、 2 分
半 (32 号)、 2 分 7 厘 (81 号)、 3 分 (11 、 15 、 16 、 21 、 24 、 26 、 28 、 41 、 45、 49 、
① 第 50 号契,一部分按 2 分取息,另一部分按 2 分半取息。
硅房与旗人生计 27
53 、 58 、 61 、 107 ", 111 号)等种种区别。通常,债务数额大,还债期限长的,利息比
较低;反之,钱数比较少,还债期限短的,利率一般较高。
正黄旗汉军增和佐领下众领催,先因本佐领下兵丁米石在通泰号备车拉脚,办理公
事,陆续借钱 76∞吊,言明每月利息 2 厘;后因置办军器等物又借钱佣O 吊,言明每
月利息 4厘 (54 号)。正黄旗满洲世袭佐领讷钦泰,同治九年五月,因办公手乏借到通
泰号清钱 106∞吊,月利 3 厘。光绪二十六年、二十丸年又续借 15400 吊,前后共欠
2ωω 吊。于是在契后补注:每季给老米 2 石 2 斗作为利息,永不更改 (59 号)。以上
两笔钱都是八旗官员为办理佐领公务借的,数额大,无还债期,利息也比较低。
在个人债务中,比较流行的还是 3分行息。镶红旗满洲佐领德仪,借通泰号清钱 158
千 9到文 (11 号h 正红旗满洲大同游击忠某,借通泰号清钱 5∞吊(15 号);镶红旗满
洲佐领福广,借通泰号清钱 1∞吊(16 号)。都是每月 3 分行息,半年内本利归还。
正红旗蒙古佐领图明阿,借天顺局清钱 120 吊 (21 号);正红旗蒙古骑都尉晗弗
那,借通泰号 1∞吊 (24 号);镶红旗满洲护军明山,借通泰号 40 吊 (26 号) ;绪绵、
绪山父亲亡故时借屈宅 80 两银,因拖欠未还,签下《分担欠账文约},规定以兄弟分居
各分账目银 40 两(107 号);正红旗满洲麟泰,因有至要急难之项,借屈宅银 100 两
(1 11 号)。以上几笔债务,多是临时取借,数额少,也是 3 分行息,通常在一年最多两
年内本利归还。①
3 分行息之所以流行,因为这是清政府规定的最高利息率,超过了,就属违法取
利。《清律·户律·钱债》明确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
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答四十,以余利计赃,重(于笛四十)者,坐赃论,
罪止杖一百。"②如借银一两,按每月三分取利,积至三十三个月以外,则利钱已满一
两,与本相等,是谓一本一利。年月再多,不得复照三分算利,即使五年十年,亦止一
本→息。清朝关于"三分取息"的限制初见于顺治五年(1648) ,反映出清统治者对高
利贷危害的高度重视和抑制态度。大量《借钱宇据》规定 3 分取利,都是遵照《清律》
的上限,至少从字面上看,属合法的借贷活动。
不过,尽管有官方禁令,高利贷并未从旗人生活中消失。嘉庆年间,满洲人得硕亭
在竹枝词《草珠一串》中,将京城内高利贷商人盘剥旗人的情景描述得淋漓尽致"利
过三分怕犯科,巧将契券写多多,可怜剥到元锥地,忍气吞声可奈何。"为了避开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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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在首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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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档案中亦不乏稚房三分取息的记载扎拉丰阿系正黄旗文贵管领下领催,向与恒利永雄房来往,其账目
记载,陆续借用钱文 52∞吊,每月按三分行息"。载《内务府慎刑司呈稿),同治朝刑第 5 包,同治四年八月七日。
② 《大清律例) 14 卷《户律·钱债),见马建石等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
第 522 页。
i
清史论丛
取利不得过三分的规定,高利贷主强迫债务人在借据上比实数多写若干,旗人尤受其
害。①清朝末年,社会动荡,秩序紊乱,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在这一时期的旗人借据
中,公开出现了每月 4 分行息的字样 (113 号)。与此同时,变相高利贷层出不穷,仍
是幢房违法取利的手段。
硅房放债,为了保险起见,在所有借据中都写明了债务承袭和担保的条文。正红旗
蒙古世袭佐领图明阿,父、祖生前曾借天顺硅房钱 1但4 千余,陆续故去后,图明阿与
硅房订立新的《借钱字据),言明:愿将所有欠账归于本身名下(14 号)。这是祖孙三
代的陈年旧债。镶蓝旗宗室贵当阿,因父生前殡葬祖父,借到清钱 720 吊,最后由其承
受,续签借据(19 号)。这是父子两代的债务。旗人禄寿聘孙女元钱,借到幢房京钱
250 吊。《借钱宇据》言明:福寿若有事故,俱有灵泉承管 (87 号)。福寿、禄寿,应为
兄弟关系;灵泉,或为子辈,或为异姓中保人。不管怎么说,有关债务承袭和担保的规
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依据。王延柱的父亲王维三生前欠屈姓稚房 200 两银,民国五年
十一月《欠银字据》言明:将本铺材料布匹租出 5 年,以民国九年十二月为满 (119
号)。可见即便是在王朝鼎革的动荡年代,父债子还的传统依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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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目繁多的偿债形式
3分行息的法律,限制了额外取利,为了绕过这一条文,稚房采取了名目繁多的偿
债形式:
其一,以实物抵债。幢房放债,往往要求旗人以某项实物作为抵押,首先是钱粮,
包括兵丁的甲米、库银,官员的棒米、随甲米(以及代表一定实物的米票、棒米票)。
正黄旗汉军马甲明廉,借通泰号清钱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