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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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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null第五章 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第五章 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一、建立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一)不公平交易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因素 (二)不公平的交易只能依靠公平的法律制度去克服 (三)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法律来保障公平交易的实现二、国家干预消费交易的法律途径二、国家干预消费交易的法律途径竞争法律制度 价格管理法律制度 计量管理法律制度 消费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 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 竞争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一)垄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
null第五章 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第五章 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一、建立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一)不公平交易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因素 (二)不公平的交易只能依靠公平的法律制度去克服 (三)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法律来保障公平交易的实现二、国家干预消费交易的法律途径二、国家干预消费交易的法律途径竞争法律制度 价格管理法律制度 计量管理法律制度 消费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律制度第二节 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 竞争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一)垄断的定义 指经营者违反公共利益采取违法手段谋求单独或联合控制市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其他经营者,对竞争构成实质性限制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违反公共利益; 2、对竞争构成实质性限制;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进展情况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进展情况2006年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二)垄断的一般表现形式(二)垄断的一般表现形式1、经济性垄断 (1)企图谋取垄断地位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2、行政性垄断2、行政性垄断(1)国家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垄断行为。 (2)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一是水、电、气、暖、公共交通、铁路、邮政、电信等传统垄断性行业企业的垄断行为;二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烟草、盐业、石油、石化等)的垄断行为。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定价不合理,强制交易、强制服务、差别待遇、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乱收费等。(三)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垄断行业员工工资为什么会过高、增长过快?垄断性行业凭借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地位,获取超额的垄断利润是原因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实际上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热供应、烟草这些垄断行业的企业,多是国有企业,他们工资过高、增长过快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除了应交的税外,获取的巨额收益,没有给国家分红,也没有给全民分红,即多掏了消费者的腰包,却没有给消费者应得的回馈。 时下的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据报道某电力集团公司普通职工的年薪可达到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年均工资的10倍。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 ——不正当市场交易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 ——不正当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的表现(2) ——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2) ——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正当竞争的表现(3) ——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3) ——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正当竞争的表现(4) ——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4)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5) ——虚假广告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5) ——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6)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6)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7) ——倾销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7) ——倾销行为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下列情形,不属于倾销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的表现(8) ——搭售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8) ——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制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9) ——违规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9) ——违规有奖销售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0) ——商业诽谤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0) ——商业诽谤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1) ——串通投标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1) ——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第三节 价格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 价格管理法律制度一、价格的一般构成一、价格的一般构成商品价格=生产成本+税金+利润+正常流通费用 工业产品成本(含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支出,厂房、机器设备等折旧费,劳动报酬、管理人员薪水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支出) 农产品成本(含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的费用,农机具、耕畜等折旧费,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支出) 流通费用(含广告费、运输费、仓储费用等)二、我国价格的确定方式二、我国价格的确定方式国家(政府)定价 国家(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禁止谋取暴利禁止谋取暴利(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公布。 非法牟利:非法牟利:(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价格欺诈价格欺诈 (一)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二)采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蒙骗消费者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标价上有欺诈行为的;     (四)以虚假广告、告示捏造、传播商品虚假市场供求信息及与商品本身价值不符的价格信息,欺骗消费者的;     (五)囤积居奇,高价炒卖的;     (六)通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强迫接受其自定的价格的;     (七)违反规定互相串通,联合约定抬高价格的;     (八)凭借垄断地位实行价格垄断的;四个行业的部分品种市场价格水平及暴利界定基本方法 (以厦门为例)四个行业的部分品种市场价格水平及暴利界定基本方法 (以厦门为例)(一)、主食品: ┌---┬---------------┬----┬---------┬--┐ |      |                               |         |  平均进销差率    |     | |品  种 |  适  用  范  围              |计价基础├----┬----┤备注| |      |                              |         |批发环节|零售环节|    | ├---┼---------------┼----┼----┼----┼--┤ |       |实行“挂牌价格和规定差率管理” |市物价局|  6%  |  10% |     | |       |品种以外的大米                │        |        |         |粮油| |       ├---------------┤根据市场├----┼----┤批发| |粮  食 |实行“挂牌价格和规定差率管理” |        |  6%  |  15% |在同| |       |品种以外的面粉                |平均水平|        |        |城范| |      ├---------------┤        ├----┼----┤围内| |       |实行“挂牌价格和规定差率管理” |认定的入|  8%  |  12%|不得| |      |品种以外的大米、面粉复制品    |        |        |        |超过| ├---┼---------------┤库进货价├----┼----┤二道| |食用油|实行“挂牌价格和规定差率管理” |          6%  |  10% |环节| |       |品种以外的食用油脂            |格      |        |        |    | └---┴---------------┴----┴----┴----┴--┘ null(二)、衣着类: ┌--┬---------------┬-----┬----┬------┐ |适用|                               |          |  平均  |  零售环节  | |    |        档        次        |计价基础  |        |           | |范围|                              |           |进销差率|允许上浮幅度| ├--┼---------------┼-----┼----┼------┤ |所有|进货价每件/套200元以下     |市物价局根|  30% |           | |    ├---------------┤据市场同品├----┤            | |种类|进货价每件/套201~500元 |种规格平均|  50% |   0.3倍  | |    ├---------------┤水平认定的├----┤            | |服装|进货价每件/套500元以上    |进货价格  |  70% |            | └--┴---------------┴-----┴----┴------┘ null (三)、餐饮业 ┌-------┬---┬-----┬---------┬----┐ |              |       |         |平  均  毛  利  率 |  允许  | |  适用范围    |档  次 |计价基础  ├---------┤        | |              |      |          |餐  饮  |配餐酒水|上浮幅度| ├-------┼---┼-----┼----┼----┼----┤ |宴席,炒菜,  |大众档|市物价局根|  45% |  40% |  0倍  | |小炒,小吃,  ├---┤据同类品种├----┼----┼----┤ |快餐,点心,  |普通档|平均水平认|  55% |  60% | 0.1倍 | |早、午、晚茶,├---┤定的构成每├----┼----┼----┤ |冷饮,热饮,  |中  档 |宗消费总额|  60% |100%| 0.2倍 | |              ├---┤的直接成本├----┼----┼----┤ |              |高  档 |          |  65% |150%| 0.3倍 | └-------┴---┴-----┴----┴----┴----┘ null(四)、娱乐业 ┌----┬-----┬----┬----------------┬-┐ |        |          |品种单位|    允  许  上  浮  幅  度      |备| |适用范围|计价基础  |        ├----------------┤  | |         |          |进货价  |  大众档 |普通档|  中档  |高档|注| ├----┼-----┼----┼----┼---┼----┼-—┼-┤ |现成或自|市物价局根|100元|        |       |        |    |   | |制饮料、|据同品类平|        |  1倍  |3倍  |4.5倍 |6倍|不| |自制或拆|均水平认定|以  下  |        |       |        |    |含| |零酒水、|的构成每宗├----┼----┼---┼----┼--┤鸡| |小食品、|消费额的直|100元|        |      |        |    |尾| |鲜果或各|接、间接成|        |0.5倍|1倍  |1.5倍 |2倍|酒| |色拼盘  |本        |以  上  |         |      |        |    |  | └----┴-----┴----┴----┴---┴----┴--┴-┘ 暴利界定计算办法:暴利界定计算办法:市场价格水平=平均成本或进价×(1+平均毛利率或进销差率) 暴利界定水平=平均成本或进价×(1+平均毛利率或进销差率)×(1+允许上浮幅度)或=平均成本或进价×(1+允许上浮幅度)三、价格调整与价格调节三、价格调整与价格调节价格调整指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主要涉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服务,如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主要农产品的国家购销价格,主要日用消费品价格,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公交等的价格。 价格调节指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调节。 通常的措施(1 )增减供应量(2)价格补贴(3)实行限价(4)强制提价申报四、价格标示四、价格标示形式:口头表示;书面表示(包括电子文书形式) 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规范统一的价格标签和标示形式五、价格监督五、价格监督监督形式: 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 监督制度: 价格检查制度 提价备案制度 定期审价制度 价格检测报告制度六、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六、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责令向消费者退款,收缴国库,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罚款。第四节 计量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 计量管理法律制度一、计量与消费者权益一、计量与消费者权益货币支付量=商品价格×数量二、计量管理的基本功能二、计量管理的基本功能实现计量单位的统一(我国采用国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计量单位作为法定计量单位) 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 规范计量行为三、计量器具及其管理三、计量器具及其管理(一)计量器具 计量基准器具 计量标准器具 计量工作器具(二)计量器具的管理(二)计量器具的管理1、许可证制度 2、计量检定制度 检定对象——计量标准器具检定与计量工作器具检定 强制性——强制检定与自愿检定 检验目的——合格检定、定期检定、周期检定、仲裁检定 检定主体——第三者检定与自我检定四、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计量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制造或修理、责令停止出厂、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第五节 消费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 消费合同法律制度一、消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消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消费合同是指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与经营者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特征 1、合同主体特定(一方为消费者,一方为经营者); 2、合同目的特定(为了满足生活需要); 3、合同属双务合同(消费者有支付货币的义务,经营者有提供商品、服务的义务)二、消费合同的类型二、消费合同的类型内容不同划分: 消费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消费 服务合同 环保管家服务合同免费下载技术服务合同下载技术服务合同模板下载服务合同范本档案数字化服务合同 、消费租赁合同、消费信贷合同、消费者保险合同 订立形式不同划分: 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三、格式合同三、格式合同(一)概念与特征 消法中规定的格式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实际未与对方协商的可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 特征: 附和性,反复适用性,表现形式多样性。(二)格式条款成立的条件(二)格式条款成立的条件应让对方当事人知道该条款的存在(告之义务); 应使对方当事人了解该条款的内容(必要解释义务); 相对人表示同意或未拒绝(三)限制(三)限制1、一般限制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具体限制 对免责条款的限制 对加重对方责任条款的限制 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的限制 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解释(四)解释不得无限扩张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由格式条款提出方承担不利解释后果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四、常见的消费合同四、常见的消费合同(一)商品买卖合同 1、现货买卖合同 2、邮购合同 3、网上购物合同 4、预售合同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二)服务合同(二)服务合同1、旅游合同 2、客运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旅店住宿合同 5、金融服务合同 6、电信服务合同 7、供电(水、气、热)合同(三)消费租赁合同(三)消费租赁合同1、动产租赁合同 2、不动产租赁合同 (四)消费信贷合同(四)消费信贷合同参照合同法中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END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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