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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立法_知识产权诉讼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_以台湾地区_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_为借鉴 第 29卷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Vol. 29 2010年第 3期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No13, 2010 文章编号 : 1006 - 2920 (2010) 03 - 0080 - 05 专门立法 :知识产权诉讼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以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为借鉴 刘亚丽   摘要 :专门化审理是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趋势。但是 ,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

专门立法_知识产权诉讼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_以台湾地区_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_为借鉴
第 29卷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Vol. 29 2010年第 3期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No13, 2010 文章编号 : 1006 - 2920 (2010) 03 - 0080 - 05 专门立法 :知识产权诉讼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以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为借鉴 刘亚丽   摘要 :专门化审理是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趋势。但是 ,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过于散乱 ,甚至存在脱节和冲 突 ,一些特殊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缺乏明确的规定 ,是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理的主要难题。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 法》容纳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内容 ,为知识产权诉讼专门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也是知识产 权案件审理专门化改革的一种路径选择。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专门化审理 ;专门立法   作者简介 :刘亚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党校、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教研部副教授 (上海 200233)。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改革趋势及其 难题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门化是近些年来各国司 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是对其 实行专门化审理的根本原因。这里所讲的专业性 , 不仅指知识产权案件中常涉及较多的技术性问题 , 更重要的是指由知识产权客体所决定的知识产权案 件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这两种特殊性相结合 ,使得 对此类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方式迥异于对 其他类型案件的判断。所以 ,必须将知识产权案件 同普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区分开来实行专门 化审理。[ 1 ]在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 , 认定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或者应当授予、知识产权是 否受到侵害 ,以及如何确定法律后果 ,往往有赖于对 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和法律规定的判断。从知识产 权诉讼实践可以看出 ,这类诉讼主要存在以下几个 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烦琐冗长。具体案件 中的知识产权存在与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多需 要复杂的审理过程 ,当事人在不同知识产权的诉讼 中攻防手段也有较大差异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自主 性较一般案件更强 ,诉讼预期更难把握。为保证诉 讼的公正性 ,就不得不牺牲一定的诉讼效益。但反 过来讲 ,如果知识产权诉讼效益过于脱离社会公众 的期望 ,必将降低知识产权违法的成本 ,抑制社会公 众寻求司法救济的积极性。二是知识产权民事、行 政、刑事诉讼交叉。在知识产权的生成、利用、保护 中 ,可能会分别形成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 ,并且 因为同一事实或者有牵连的事实形成不同类型案件 的交叉 ,一个案件有可能对另一个案件形成事实预 决的后果。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交叉 关系 ,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 ,直接关系到诉讼公 正与效益的实现。三是专业司法队伍的形成与稳 定。处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司法人员要始终了解 技术领域和相关社会活动的前沿问题 ,并对相应的 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培养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司法队 伍 ,并构建这种司法队伍稳定性的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也成为知识 产权诉讼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在现代社会 ,知识产权诉讼面临更加复杂的形 势 ,其维权功能已经被弱化 ,而进行市场竞争的功能 则被不适当地放大。为吓阻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损 害对手商誉 ,不少企业利用多种司法途径恶意进行 知识产权诉讼 ,不合理损耗有限的知识产权司法资 源。[ 2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这些特殊问题 ,直接影响 到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保护的有效性。为此 ,国内 外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其中以适度集中为基础的 专门化审理是改革的主要方向。专门化集中审理是 指在一个司法机关内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 刑事案件 ,由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进 行审理 ,以尽可能避免矛盾裁决 ,提高诉讼效益。在 美国 ,根据《美国法典 》第 1338条的规定 ,联邦地方 ·08· 法院对于涉及专利、植物种类保护、商标、版权、外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有专属管辖权 ,这就使 知识产权案件排除了州法院的管辖。[ 3 ]79 - 80同时 ,所 有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是集中到第 13联邦巡回上 诉法院统一进行审理的。也就是说 ,在美国尽管没 有单独的形式意义上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 但还是存在实质上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4 ] 日本于 2004年也进行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改 革 ,设立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我国最早从上海 市浦东法院开始试行知识产权专门化集中审理 ,到 目前大体形成了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 中程度不同的“浦东模式 ”、“福建模式 ”、“南山模 式 ”。① 可以看出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事实 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适度集中审理 ,注意知识 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协调 ,已经成为知识产 权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② 不过 ,知识产权三大类型案件的适度集中审理 , 其前提是克服不同类型的诉讼之间的原理和制度冲 突。近些年来 ,不少国家和地区面临知识产权案件 集中审理中特有的难题 ,促使其不断探索该领域司 法改革的新路径。这些难题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专 门化集中审理的实践中也有突出表现。 首先 ,专门化集中审理与目前诉讼立法格局存 在冲突。由于三大诉讼的目的、功能等理念和结构 有明显差异 ,因而采取分别立法的格局。在知识产 权领域同样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诉讼、 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和解决知识产权 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在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 ,管 辖、当事人、附属程序的规定各有不同 ,因而造成专 门化集中审理的困难。例如 ,在级别管辖上 ,《民事 诉讼法 》规定 ,大部分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诉讼案 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知识产权刑 事案件就没有民事案件那样因为提高第一审管辖的 级别而集中审理。又如在地域管辖上 ,知识产权侵 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 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 结果发生地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主要犯罪地的司 法机关负责 ,而民事侵权行为地与主要犯罪地往往 不尽一致 ,虽然是同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所引 发的民事、刑事案件就有可能不在一个人民法院审 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除确认发明专利 权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 ,其他大部分案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则由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又 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存在差异 ,因此仅仅在管辖问 题上 ,就给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审理造成严重冲突。 另外 ,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 ,当事人可以提起专利 无效程序 ,从而导致民事诉讼的中止 ,而知识产权刑 事诉讼则因为惩治犯罪的诉讼目的而不作出类似规 定。所以 ,如果因为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性而突破 三大诉讼法的各自规定 ,极易造成司法机关的程序 违法 ,甚至模糊了三大诉讼在理念和程序结构上的 界限。 其次 ,知识产权司法中的特殊程序要求缺乏明 确规定。三大诉讼法基于各自的诉讼目的设置相应 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程序 ,而对知识产权诉讼中 的特殊程序要求却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在知识产 权民事诉讼中争点整理和证据运用中 ,面临着不同 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由于复杂的技术性问 题 ,一般的法官很难快速对专利诉讼当事人之间的 争点进行归纳 ,厘清权利要求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之间的关系 ,出现证据审查判断的困难 ,这种情况使 得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诉讼通常成为必要。如果专业 技术人员参与到诉讼中的地位不明确 ,就难以认识 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中技术问题意见的作用 , 造成司法判断权的模糊 ,动摇知识产权司法的权威 性。这种因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而导致 证据运用的特殊要求 ,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行政诉 讼中都存在。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难以弥 补的损害 ,还针对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情 况采取临时措施 ,临时禁令作为一种非正常的救济 手段 ,在尚未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之前就 禁止从事有可能是合法的某些行为 ,临时禁令的危 险性可见一斑。[ 5 ]既要发挥临时禁令对知识产权的 保护作用 ,又要防止滥用而侵害到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 ,必然对该程序设计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此复杂 的诸多程序问题指望通过完善三大诉讼分别立法来 ·18· ① ② “浦东模式 ”是指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入民三庭 (知识产权庭 )审理 ;“福建模式 ”是指将知识产权民 事、行政案件统归一个审判庭审理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 ;“南山模式 ”是指对部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 件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或者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临时联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我国 2008年 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提出 :“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 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 审判机构 ,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 ,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 解决是不现实的 ,而司法解释往往缺乏系统性 ,不同 的机关发布司法解释又容易造成冲突。 所以 ,专门化集中审理虽然是完善知识产权诉 讼的基本思路 ,但是只有在解决不同诉讼之间的制 度冲突 ,并为之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时 ,才可能避免 不同司法机关对集中的程度、方式以及审理程序的 合法性问题发生严重歧见 ,既能符合不同诉讼的目 的 ,又能满足知识产权专业技术性的特殊要求。 二、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立法的特色 在解决知识产权专门化集中审理中三大诉讼之 间的协调和诉讼中的特殊问题方面 ,我国台湾地区 的知识产权 (当地称“智慧财产 ”)司法改革具有鲜 明特色。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深受日本、美国 的影响 ,“司法院着手研拟智慧财权专业法院之成 立 ,提出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诉讼法院三合一之想 法 ”[ 6 ]。在充分认识到专门上诉法院对知识产权案 件集中审理的作用的同时 ,更重视解决知识产权专 门化集中审理的法源问题。在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专 门化集中审理面临的问题时 ,认为原来各种诉讼法 律制度已经很难完成这样的任务 ,对知识产权诉讼 进行专门立法是最佳方式。 2007年 3月 ,台湾地区“立法院 ”公布了《智慧 财产案件审理法 》。该法全文 39条 ,共有总则、民 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则五章。① 该法律 体现了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立法的特色 ,主要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将知识产权三大诉讼专门立法 协调不同知识产权诉讼之间的冲突 ,为知识产 权诉讼提供简洁明了的法律支撑 ,尽可能减少不同 诉讼程序之间的牵制 ,是台湾《智慧财产案件审理 法 》的一大特色。从内容结构上看 ,创造性地将知 识产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整合在一部法 律之中 ,突破了三大诉讼原理各异的局限。在知识 产权三大诉讼中 ,又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诉讼的管 辖、诉讼程序等内容 ,非常便于司法实践运用。立法 还注意到了三种不同知识产权诉讼之间的协调。例 如 ,在级别管辖问题上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行 政诉讼一审案件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 ,而知识产权 刑事诉讼一审案件仍然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规定 , 上诉或者抗告案件则统一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这 就分别照顾到了三大诉讼在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和法 院的负担能力问题 ,同时又可以发挥智慧财产法院 在集中审理中的作用。不过 ,台湾地区进行知识产 权诉讼的专门立法 ,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诉讼为不 同于三大诉讼的“第四种诉讼 ”,它只是三大诉讼法 的特别法 ,其不同类型诉讼的规定分别体现了民事 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原理和基本规则 ,体现 了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 ,《智慧财产案件 审理法 》第一条就规定 :“智慧财产案件之审理依本 法之规定 ;本法未规定者 ,分别依民事、刑事或者行 政诉讼程序应适用之法律。” (二 )设立适应知识产权诉讼需要的特殊制度 在解决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技术性强、认证困 难以及保密范围模糊等问题时 ,借鉴日本等国的经 验 ,设立了适应知识产权诉讼需要的特殊制度。其 中最为典型的有 :一是技术审查制度。根据《智慧 财产案件审理法 》第四条之规定 ,智慧财产法院设 立技术审查官 ,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命其执行的职务 包括 :“为使诉讼关系明确 ,就事实及法律上之事 项 ,基于专业知识对当事人为说明或发问 ;对证人或 鉴定人为直接发问 ;就本案向法官为意见之陈述 ;于 证据保全时协助调查证据。”技术审查制度可以有 效弥补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面临的专业知识不足问 题 ,便于明确相应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二是秘 密保持令制度。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多涉及当事人或 者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虽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审理 ,但这仅仅防止诉讼参与人之外的 人因诉讼活动而了解商业秘密 ,很难禁止诉讼参与 人对其诉讼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加以利用 ,或者泄露 该商业秘密。为防止有关诉讼参与人侵害当事人或 者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台湾地区的立法中设立了秘 密保持令制度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 , 持有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对 其他当事人、代理人、辅佐人或者其他诉讼关系人发 出秘密保持令 ,接受秘密保持令的人 ,不得就商业秘 密为诉讼以外的目的使用 ,也不得对未受秘密保持 令的人开示。如果违反秘密保持令 ,可能受到刑事 处分。另外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一些交叉问题的 处理 ,也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比如当事人因主张权利 人的知识产权应撤销、废止而提起行政诉讼的 ,同时 进行的其他诉讼不适用诉讼程序停止的规定 ,而由 法官对当事人的主张自行作出判断。 (三 )注重知识产权诉讼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套 , 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为配合《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的实施 ,台湾地 区“立法院 ”同时颁布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 》, “司法院 ”随后又制定了《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 》, 构建了知识产权诉讼的专门法律体系。《智慧财产 ·28· ①根据台湾地区法律规定 ,该法律的具体施行日期由“司法院 ”择机确定。 法院组织法 》为知识产权诉讼提供了必要的机构保 障。该法律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智慧财产法院 ,受 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诉讼的第一、第二审案件 ,以 及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的上诉或者抗告案件。台湾地 区智慧财产法院不同于日本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和 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它还受理第一审知识产 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它是专门的审理知识产权的独 立的司法机构。而日本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实际是 东京高等法院的分支机构 ;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则不是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可见 ,台 湾智慧财产法院鲜明地确定其专门法院的地位 ,这 当然基于对知识产权案件作为特殊类型诉讼的深层 认识 ,也有利于更好地总结知识产权司法经验 ,建立 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队伍。①《智慧财产法院组织 法 》还就专业法官和技术审查官等人员的设置和任 用资格作出规定 ,要求这些人员具备知识产权业务 的资历并进行相应的专业研修 ,以提高其专业化程 度。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 》中 ,具体规定了法 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技术审查和秘密 保持令适用规则、当事人主张知识产权撤销或者废 止的处理等具体内容。这些配套的法律规定 ,为台 湾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供了系统的规则和资源保 障 ,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集中审理提供了有力 的支撑。 法律的发展不外乎法律移植和法律演进两种模 式。[ 7 ]595深入分析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立法 ,可以 看出其深受日本等国的影响 ,同时又有自己的创新。 其中的技术审查制度就直接移植于日本 ,以提高法 官对知识产权诉讼中争点整理和事实认定的能力 ; 智慧财产法院的设置 ,显然也受到日本等国设立知 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影响。不过 ,台湾地区知识产权 诉讼立法将三大诉讼进行专门立法 ,体现出鲜明的 地区特色 ,是以本地区法律文化传统为基础的一种 创新。就目前而言 ,各国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适度集 中专门化审理 ,均需要克服三大诉讼冲突所带来的 问题 ,知识产权各类诉讼的分散立法是造成和加剧 这种冲突的重要因素。《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容 纳了知识产权三大诉讼 ,主要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案 件集中审理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 ,这种立法思想体 现出典型的实用主义特色。同时 ,在该法律的内容 结构上 ,除在总则部分明确适用于知识产权三大诉 讼的规定外 ,将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 政诉讼各列一章 ,分别作出规定 ,并没有混淆三大诉 讼的机理和规则 ,而是将实用性和严谨性进行了有 机的结合。所以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 的出台 ,实际是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集中审理 所带来的问题的一种路径选择 ,重点在于协调集中 审理所产生的三大诉讼之间的冲突和因法律规定散 乱而造成的适用困难 ,同时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特 殊问题制定法律依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不 可能单独完成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知识产权诉讼的任务 ,需要分别 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结合使用。 三、知识产权诉讼专门立法的理论基础及重心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有很多规律突破了国别和地区的限制 ,呈现高度的 普适性。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及相关 法律的出台 ,是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集中审理中制 度变革的结果 ,对我国大陆地区相应领域的知识产 权司法改革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是解决知识产权 专门化集中审理问题的一种可行的途径。 (一 )知识产权诉讼专门立法是我国大陆地区 知识产权专业化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实需要 就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而言 ,不管采取何种 模式 ,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作一定程度 的集中审理 ,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但是专门化集 中审理面临的法律依据模糊散乱 ,甚至相关的诉讼 法律制度之间缺乏协调等问题 ,已经成为制约专门 化审理的主要因素。在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主管、 管辖、证据、当事人、证据保全程序等特殊问题方面 , 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 相应规定。目前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提供法律来源 : 一方面 ,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中列 明部分诉讼程序条款 ,采取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合的 立法模式 ;另一方面 ,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发布大 量的司法解释。当然 ,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还 要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 基本规定。这样一来 ,知识产权专门化集中审理的 立法冲突和脱节很难避免。而司法上 ,必须对三大 诉讼法、知识产权单行法中诉讼程序的规定、知识产 权诉讼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的把握和梳理 ,否则法 官在适用法律上的困难可想而知。② 我国知识产权 专门化集中审理形成程度不同的多种模式 ,与法官 ·38· ① ② 为便于知识产权诉讼中检察业务的开展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 》还规定设置高等法院检察署智慧财产分署。 除此之外 ,我国大陆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存在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方面的冲突 ,尤其是地域管辖范围以及级别管辖 范围不同时所导致的双轨制冲突。参见郑书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冲突解决机制研究 》,载《电子知识产权 》2007 年第 7期 ,第 43页。 对专门化集中审理的合法性和妥适性理解有差异不 无关系。所以 ,维持法官的统一见解 ,克服知识产权 诉讼程序烦琐冗长所造成的效益低下 ,首先在于克 服诉讼程序法律的散乱和冲突 ,构建简洁明了、协调 有序的知识产权诉讼法律制度。 (二 )体系化发展的规律是知识产权诉讼专门 立法的内在动因 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诉讼专门立法给我们提供 了有益的启示。这种立法思路固然是对知识产权司 法改革较为成熟地区的经验借鉴 ,同时也反映了实 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发展的规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 间是一种相互独立而又相辅相承的关系。与此相对 应 ,程序法在价值功能上既需要体现其对实体法实 现的有用性和有效性 ,也必须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 , 即程序正义的价值。[ 8 ]8部门法的发展初期 ,通常以 解决某种社会问题为出发点 ,法律的体系化问题一 般不被重视 ,因而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往往混合在 一起。当法律所规定的实体权利保护在实践中出现 越来越多的问题时 ,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就愈加凸显 , 程序与实体相分离就不可避免。从法律体系的发展 规律可以看出 ,体系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 ,既可能 由于体系中具体要素的增加而得到丰富和发展 ,也 可能由于原有体系中存在的使这一体系区别于其他 体系的特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再具有可行性 , 应当根据社会实践的发展抽象出更为一般化的概念 和原则来统帅更为庞大和复杂的体系。[ 9 ]知识产权 诉讼程序法地位的变化就体现出整个知识产权法律 体系发展的这一规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 前还是较为典型的实体与诉讼程序混合式立法 ,由 于知识产权法律是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 种法律组成的集合体 ,每部法律中又多少不同的存 在诉讼程序的规定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规定的散乱 庞杂程度就可想而知。要实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制 度的体系化 ,将部分专门的诉讼程序制度从知识产 权法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立法 ,自然成为合乎理性 的选择。 (三 )知识产权诉讼专门立法应坚持目的和 内容的特定性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分离 ,固然是法律体系发展 的一般规律 ,但其前提是建立在程序法与实体法理 论均有相当发达程度的基础上 ,各自在立法目的、基 本原则、具体制度上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 ,方可为两 者的分离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的支撑。将程序 法与实体法分离绝对化 ,并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 ,显 然是不可取的。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中 的不少诉讼程序规定与实体部分确实还表现为一定 的相互依托作用 ,贸然将其从实体中完全剥离出来 , 很有可能产生法律适用中新的困难。因此 ,我国大 陆地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将知识产权诉讼的程 序内容完全与实体内容相分离 ,而是要为专门化集 中审理提供一部协调有序的诉讼程序法律 ,以解决 诉讼程序冲突与脱节的问题。这是知识产权实体法 与程序法相分离过程中一个阶段性的结果。因此 , 在此种思路下的知识产权诉讼专门立法显然有特定 的立法目的和内容体系。从专门立法的目的上分 析 ,应当是协调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理中民事诉 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与脱节 ,维 持法官适用法律的统一见解 ,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 效益 ,以迅速解决知识产权的有关纠纷 ,降低知识产 权保护的社会成本。而在立法的内容体系上 ,应当 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特定内容 :知识产权诉讼的 特有原则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特殊程 序制度 ;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证据制度 ;知识产权民 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冲突的协调。其中 ,台湾地 区的管辖制度、技术调查制度、秘密保持令制度以及 知识产权三大诉讼交叉问题的处理 ,尤值得大陆地 区借鉴。另外 ,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集中审理 的组织保证 ,专门机构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知识产 权作为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领域 ,成立专门法院从理 论上讲是完全可行的。[ 10 ]知识产权诉讼专门立法的 这些内容相对于我国三大诉讼法律和其他知识产权 法律 ,处于特别法的地位 ,是解决知识产权专门化集 中审理问题的特别诉讼程序法 ,台湾地区《智慧财 产案件审理法 》亦体现出这一立法精神。 参考文献 : [ 1 ] 姜艳菊. 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判 [ J ]. 电子知识产权 , 200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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