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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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说明书
目 录
第1节 重要提示................................................................1
第2节 释义....................................................................2
第3节 集合计划介绍............................................................3
第4节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4
第5节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6
第6节 集合计划的推广及推广期参与..............................................6
第7节 集合计划的成立..........................................................9
第8节 集合计划的开放与退出....................................................9
第9节 集合计划单位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13
第10节 集合计划的投资..........................................................13
第11节 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16
第12节 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19
第13节 集合计划的资产和账户....................................................19
第14节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20
第15节 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22
第16节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3
第17节 集合计划的会计和审计....................................................24
第18节 委托人服务..............................................................24
第19节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25
第20节 信息披露................................................................26
第21节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28
第22节 备查文件................................................................31
第23节 特别说明................................................................31
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
第1节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和误导性陈述。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
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
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
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68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
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
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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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说明书
第2节 释 义
在本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或本说明书: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本《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签章页: 指《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合同签章页;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
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
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
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
指“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是管理人或
推广机构的客户;
持有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推广期: 指自本集合计划推广启动日起至计划成立日止的期间;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 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参与及退出
等业务申请;
封闭周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日到下一个开放日或者临近两个开放日之间的期间,
一般为3个月,在此期间内委托人不可以办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
营业时间: 指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正常交易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T日: 指分红、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参与: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集合计划
单位的行为;
退出: 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集合
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强制退出: 指依照说明书规定,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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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
第3节 集合计划介绍
大额退出预约:
指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包括2,000万份)
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
集合计划收益:
指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包括获配新股卖出与发
行价的溢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份额面值: 指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每份1.00元;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
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资产总值:
指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 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后的价值;
清算资产: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结束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变
现后的资产净值;
推广网点: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
指定媒体: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f.com.cn);
不可抗力:
指合同订立以后,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发生了当事人
不能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期完
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
集合计划单位: 指每份集合计划;
元: 指人民币元。
1、名称
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在追求集合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持续的投资收益。
3、特点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委托人持满3年,投资本金如发生损失,管理人将自有资金
参与份额总值为限进行补偿,委托人的投资本金具有一定的安全垫。
(2)当委托人退出或者集合计划终止时,集合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5.3%时,委托人还能分享到超额部
分的75%作为浮动的收益,潜在收益较高。
(3)集合计划每3个月开放一次,流动性较好。
4、投资范围及资产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逆回购和银
行存款、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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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
其他品种。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及其行权产生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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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说明书
第4节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资产组合比例:本集合计划对债券、协议存款、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资产
的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的20%,其中权证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的3%。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资产净值的5%。
5、目标规模(总份额)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的规模上限为4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管理人自有
资金参与的金额上限为集合计划成立规模的5%且不超过2亿元,其他委托人的参与规模上限为38亿份。存续期
目标规模不受限制。
6、存续期间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年。
7、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本集合计划推广活动,自本集合计划推广活动
启动日至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8、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1.00元。
9、推广期参与价格
每份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价格为1.00元,等同于面值。
10、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
11、推广期参与最低金额
单个客户不低于5万元。
12、推广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管理人简介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楼、18楼、19楼、36楼、38楼、41楼、42
楼、43楼和44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成立时间:1993年5月2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59,645,732元人民币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69
客服电话:(020)87553576
联系人:刘焕礼
网址:www.gf.com.cn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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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管人简介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00元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网址:www.icbc.com.cn
3、推广机构简介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见“管理人简介”部分。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参见“托管人简介”部分
4、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名称: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06号宝丰大厦5楼
法人代表:饶永
电话:0755-82203222
传真:0755-82237549
联系人:杨克晶
经办会计师:杨克晶、侯立勋
5、律师事务所简介
名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11号华普广场东塔1403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11号华普广场东塔1403室
法人代表:李德良
电话:020-28865691
传真:020-28865695
联系人:李德良
经办律师:李德良、余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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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说明书
第5节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第6节 集合计划的推广及推广期参与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本集合计划将实行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措施,规避或减少委托人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且不超过2亿元,在集合计划存续期
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
2、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
适用于持满3年的委托人参与份额,即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
3、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承担有限责任
集合计划存续期满三年时,管理人用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委托人承担有限责任,在三年内管理人获
得的业绩报酬和分红收益不用于承担有限责任。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1)当集合计划存续期满三年时,如期末单位净值+累计分红≥份额面值,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承担
有限责任;
(2)当集合计划存续期满三年时,如期末单位净值+累计分红<份额面值,即存在差额损失时,则启动补偿
机制。管理人将用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为限弥补在推广期参与并持有到期的份额的差额损失(L),
如差额损失(L)不能全部弥补,则不再使用其他任何资金弥补;
(3)管理人用于弥补的自有资金,将按份额同比例分配给相应委托人。
4、不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
(1)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而在计划到期前退出的份额;
(2)委托人在开放期参与的份额;
(3)本计划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未到期而终止,但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形除外。
1、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本集合计划推广活动,自本集合计划推广活动启
动日至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通过推广机构网点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公开推广,推广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详见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及当地
推广网点的公告。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在指定媒体(
管理人网站)公告。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代理推广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3、参与对象
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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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
4、目标规模
推广期目标规模为4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其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上限
为集合计划成立规模的5%且不超过2亿元,其他委托人的参与规模上限为38亿份。
5、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1.00元。
6、推广期参与价格
每份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价格为1.00元,等同于面值。
7、推广期参与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仅限于现金参与。
(2)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需备足参与资金。
(3)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
如果未来法律法规对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进行修改,则本集合计划将相应调整最低参
与金额并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公告。
(4)参与申请受理完成后,委托人不得撤销。
8、推广期参与程序
(1)咨询:委托人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向推广人员咨询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各项
事宜,充分了解参与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2)评估:推广机构应当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风险评估文件》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
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委托人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
文件》后,自然人客户需签字,机构客户需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3)开户:投资者通过推广机构参与本集合计划,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委托人,可通过推广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委托人,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注册登记人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委托人可持推广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注册登记人的开户代理
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委托人,可在原处直接办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业务申报。
4)已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委托人,拟通过其他推广机构申报其他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业务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推广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4)签约: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5)划款:委托人办理划款手续。
(6)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参与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管
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办理业务的推广网点查询申请是否在注册登记机构成功受理,同时可以打印确认
单。
委托人开户和参与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请委托人参阅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
9、参与费率
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无需缴纳参与费用。
10、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按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折算成集合计划
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即利息计算起始日为T+2日(T
日为申请日),利息截止日为N+3日(手工划款时为N+2)(N日为推广截止日)。如有利差收入,在本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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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说明书
成立时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单位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
立后的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资金利息)÷份额面值
例1:某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资金为100,000元,假设这100,000元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
委托人参与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11、推广期末日渠道比例配售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
制。管理人在推广期内对每日有效参与金额进行逐日累加,当累计有效参与金额不超过38亿元时,逐日进行全
额确认;若推广期内某一天累计有效参与金额超过38亿元,则该日为最后一个参与日,对最后一个参与日有效
参与申请采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委托人先到先得”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
托人。
末日配售比例决定了各销售渠道在参与末日对其所有有效参与的确认比例。根据确认比例可以得到该代销
商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管理人根据代销商提供的委托人申请单编号进行从小到大排序,根据先到先得原则进
行逐笔金额确认,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该代销商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
末日配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推广期末日配售比例=(38亿元-推广期内参与末日之前有效参与申请金额)/末日有效参与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对各销售渠道在推广期末日提交的有效参与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推广期参与申请确认比例将于推广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例2:某委托人投资1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推广期内有效参与金额不足38亿元,该笔参与将按照
100%比例全部确认,确认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同例1。
例3:某委托人投资2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该笔参与申请发生在参与末日,通过A销售渠道申请,
本次参与末日之前有效参与申请金额达到30亿元,参与末日的有效参与申请金额为10亿元,参与末日通过A销
售渠道购买的有效参与总金额为8亿元。委托人在A销售渠道的申请序号为1000。
则所有销售渠道的末日配售比例为:(38亿元-30亿元)/10亿元=80%,
这样,A销售渠道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为:8亿元×80%=6.4亿元。
下一步,对通过A销售渠道参与本产品的所有委托人按照申请序号进行排队,并根据申请序号从小到大计
算其累计参与金额,当累计参与金额超过6.4亿元时,该委托序号即为临界序号。对该临界序号(不含)之前的
申请序号代表的参与金额全部确认,对该临界序号(含)之后的申请序号代表的参与金额全部作为未确认金额,
未确认金额将于本集合计划参与结束后退回委托人账户。
假定A销售渠道的临界序号为1001,则该委托人的200,000元参与申请全部确认。确认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同例1;
假定A销售渠道的临界序号恰好为1000且该临界序号对应的可分配份额大于等于5万元,若该委托人的
200,000元参与申请为首次委托,则该笔委托只能部分确认,部分确认的金额等于临界序号对应的可分配份额;
假定A销售渠道的临界序号恰好为1000且该临界序号对应的可分配份额小于5万元,则该委托人的200,000元参
与申请为首次委托,则该笔委托作为未确认金额处理;假定A销售渠道的临界序号恰好为1000且该委托人的
200,000元参与申请为非首次委托,则该笔委托只能部分确认,部分确认的金额等于临界序号对应的可分配份
额。该客户未确认的金额将于本集合计划参与结束后退回委托人账户,确认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同例1;
假定A销售渠道的临界序号为999,则该委托人的参与申请作为未确认金额处理,将于本集合计划参与结束
后退回委托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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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集合计划的成立
第8节 集合计划的开放与退出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1)集合成立的条件
推广期终止时,集合计划具备以下条件时成立: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
3)客户不少于2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推广期尚未结束,委托人参与金额(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累计已达到40亿份,且满足上述成
立条件,则推广期于目标规模达到日后的第二日提前终止,不再接受委托人参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参与资金只能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募集专户内,不得动用。
(2)集合成立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推广期结束由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后的次日,具体时间以成
立公告为准。
(3)集合计划的交易单元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将集中在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2、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推广期届满之日,本集合计划未能达到上述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
管理人应以其自有资产承担全部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参与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
结束后三十日内退还委托人。
3、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净值和委托人数量底限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计划资产净值若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客户少于2人,管理人宣布集合计
划终止。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为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开放日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
日起每满3个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1年8月8日,则开放日分别为2011年11月8日、2012年2月8日、2012年5月8日、
2012年8月8日、2012年11月8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8月8日、2013年11月8日、2014年2月8
日和2014年5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业务办理时间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说明书
2、参与、退出的办理场所
本集合计划开放后,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将通过各推广网点进行。同时,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
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或者指定的推广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参
与、退出。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推广网点,并另行公告。
3、参与、退出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以申请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集合计划开放日参与以金额进行申请,退出以份额进行申请;
(3)当日的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下午15:00)以前撤销;
(4)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
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4、参与程序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参与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
若委托人是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程序同前述推广期参与程序。
(2)参与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推广网点取得T日参与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
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参与的金额约定
对于在申请日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开放日内可多次参与,累计参与金额
不设上限。
(4)参与费率
委托人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为0。
(5)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参与资金按参与日集合计划净值折算为集合计划单位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日集合计划净值。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单位资产净值;
3)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参与可能对现有委托人利益产生损害;
4)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参与;
5)管理人、托管人、推广网点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退还给委托人,期间不计利息。
当发生上述第1)、2)、5)种情形之一时,管理人在向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后,当日
立即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3)、4)、6)种情形之一时,管理人须遵照以下程序:
1)在公司内部召集包括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与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进行讨
论并做出决议;
2)决议后,公司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3)管理人以正式文件确认后,应立即向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将管理人的有关正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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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
件传给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公告。
在导致暂停或拒绝参与的原因消失以后,集合计划必须重新接受参与。在暂停或拒绝参与期间,管理人将
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或拒绝参与期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参与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重新接受参与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
资产净值。
5、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退出日的营业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的确认与通知
委托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推广网点取得T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
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委托人T日的退出申请资金将于T+5日内划至客户账户。
(4)退出的份额约定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支付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
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5)退出费率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期限缴纳退出费用,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1个封闭周期 0.8%
1个封闭周期<持有期限≤2个封闭周期 0.5%
2个封闭周期<持有期限≤3个封闭周期 0.2%
3个封闭周期<持有期限 0
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退出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退出费25%
归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退出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费=退出份额×单位资产净值×对应的退出费率
管理人经监管机关批准可酌情调低退出费率,但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于指定媒体(管理
人网站)公告。
(6)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时以退出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后的实际金额支付。
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退出支付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日单位资产净值-退出费
退出申请日(T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管理
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7)大额资金退出预约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2,000万份以上(包括2,000万份)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1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说明书
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8)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单位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
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
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9)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退出份额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为巨
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退出份额申请均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为连
续巨额退出。
3)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退
出、顺延退出或者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按正常的退出程序办理;
※顺延退出: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
下,可以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并
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但委托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消。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发生巨额退出并延
期支付时,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
知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连续巨额退出申请发生时,管理人可暂停退出。
※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
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10)强制退出
强制退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
退出处理;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委托人自身的原因,致使其所拥有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被司法机关强制要求
退出。
(11)其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退出申请的,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退出公告。
具体程序安排明确如下:
1)发生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退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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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
第10节 集合计划的投资
第9节 集合计划单位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的,管理人需在公司内部召集包括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与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进
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2)决议后,公司需以正式文件确认;
3)管理人以正式文件确认后,应立即向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报,将管理人的有关正式文件
传给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退出的公告。
暂停退出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退出期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退出申请
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上刊登重新接受退出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1、非交易过户
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
计划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应按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人规定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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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2、转托管
委托人在变更办理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推广机构时,推广机构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
有集合计划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委托人在原推广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其份额自动于次一工作
日转托管到转入方,委托人可于T+2日在转入方查询转托管份额。
3、冻结
注册登记人受理依法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1、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
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基于各类券种对利率、通胀的反应,制定有效的投资
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平
稳收益。
2、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逆回购和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货
币基金、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集合计划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1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说明书
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将该其他品种
纳入投资范围。
资产组合比例:本集合计划对债券、协议存款、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资产
的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的20%,其中权证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的3%。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资产净值的5%。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
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3、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
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久期选择。在微观方面,基于债券市场的状况,主要采用骑乘、信用及利
差策略等投资策略。同时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债券申购,提高组合预期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产品,集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协议存款、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的20%,开放期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资产净值的5%。本集合计划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
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资产的20%。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
充的方法,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动态配置。
(2)投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构建方面,主要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品种流动
性的高低等因素,主要投资于以下债券:
1)剩余期限不超过5年的债券;
2)流动性较好、交投活跃的债券;
3)有较高当期利息收入的债券;
4)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收益率高于相应信用等级的债券;
6)预期信用等级将得到改善、到期收益率预期要下降的债券;
7)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集合计划利用宏观经济
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
同的转债券种。本集合计划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
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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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金管家弘利债券
(3)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配股、权证等
权益投资。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股票派发,因分离
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本集合计划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资产的20%。
我国现行的新股、可转债及可分离债的发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为机构投资者发挥资金优势和专业估值优势提供了机会。
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二级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个方面。可转债的定价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
价模型和参数(主要分析波动率、正股价格等),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和近期发行
的可转债估值水平,以契合当期的投资环境。
4、投资组合
(1)组合构建
基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理念与投资目标,为实现投资目标,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遵循以下主要
原则:
1)平衡原则:收益与风险平衡。
2)流动性原则:针对本集合计划的退出特性和资产配置策略,在风险控制中将流动性风险控制放在首要
位置。
3)资产配置比例限制原则:本集合计划对债券、协议存款、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集合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的20%,其中,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资产净值的5%。
4)双十原则: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管理人所管理
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2)组合调整
管理人将实时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建立科学、规范的因素识别与调整机制。
5、管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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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说明书
第11节 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
2)宏观经济情况、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参与债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2)投资程序
1)资产管理部的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宏观分析、以及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
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主办人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债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
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及品种选择。
3)投资主办人在授权范围内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和优
化;如遇重大事项按制度规定上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
4)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