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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2012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商经-张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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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2012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商经-张海峡新华考资网 www.xhkz.com 咨询电话:010-57295288 2012年商法经济法强化讲义 张海峡 (著作权声明:原创总结内容,未经许可,禁止同行使用。) 第一章 公司法(4.5小时) 一、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标准的企业法律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一人公司和国独的 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 ...

【讲义】2012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商经-张海峡
新华考资网 www.xhkz.com 咨询电话:010-57295288 2012年商法经济法强化讲义 张海峡 (著作权声明:原创总结内容,未经许可,禁止同行使用。) 第一章 公司法(4.5小时) 一、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企业法律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一人公司和国独的 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 性。 2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 总结:A股东要转移出资所有权;B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总结:告公司,告法人名义;告个人合伙,告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告( )名义。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 )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 )不负责;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 问题。公司 ,股东 。 (二)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结: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 股票是( )。 A注册资本= = ;股本是( ) B增资即 ,减资则 。 2出资凭证区别:出资证明书和股票。 3股份是股份公司的专用概念,对应有限公司的( );( )两类公司的通用概念。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分公司的划分,是内部关系的标准,分公司有公司之名,无公司之实;有独立的诉讼/缔约能力,但无责任能力。   母子公司的划分,是外部关系的标准,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 例如,甲公司的子公司是乙,乙的分公司是丙,那么丙的对外违约行为,谁来负责,答案:( )。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A母是子的股东。B不持股,但是通过协议,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财务人事业务等事项。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 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 )最少出资多少?( )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 被全资收购的公司,要变更为( )若被收购公司是上市公司,怎么办?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总结:1为什么忠实勤勉义务没有监事呢?因为监事( )主体! 2公司强调一个字(   ),合伙强调一个字(    )。 法律约束: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高管: (1)法定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2)章定高管: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股东诉讼制度: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利益;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 被告: 2股东资格要求。股份公司中长线持股的股东可以代位诉讼。 3 商行为都是( )行为。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 被告: 2必须用尽前置程序,( )时,不必。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1原告: 被告: 2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 3 他人是( );依照上述规定 ,如何理解? 4代表诉讼必须穷尽前置程序,才能提起。 5代表诉讼费用由股东个人承担,而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公司。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原告: 被告: 3.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1原告: 被告: 2个案约束力; 3严重侵害时候才适用。 4相关股东才连带;不要伤及无辜; 5 连带就等于人格否认完毕; 6人格否认制度是日本词汇,我国沿用英美称谓:揭开公司面纱。 4.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总结: 1内容违法违规( );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内容违章( ); (因为程序违法,未必结果违法;内容违章,未必损害公司利益;);(例如章程对投资担保金额的限制。)   2除斥期间( )日,无效之诉,无限制;撤销之诉,60之内; 3必须请求( )撤销。 4程序违法仅指( 和 ),不含其它程序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5当事人:   无效之诉,原告为任何公司利害关系人;被告为公司;撤销之诉,原告为股东,被告是公司;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总结:( )才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妨碍公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 (一)出资责任: A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1不出资或者出资不足: 2违约责任对( )承担。 3违反的是哪个约? B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总结:1出资不实: 2对( )承担;( )负担连带责任。 3股东之间( )出资,出资不实的责任( )承担。 C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总结:抽逃出资:返还责任 ABC行政责任:5%--15%罚款;刑事责任:5 年以下徒刑或拘役;2%--10%的罚金;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 1.股东权利分类: A自益权,为自己,例如,分红权;一般都是财产性权利。也属于非固有权,可以章程限制或者剥夺。共益权,例如出席会议和表决权。一般都是事务性权利,也属于固有权。 B单独股东权,一个人行使,例如,分红权,多为财产性权利。少数股东权,需要持股的比例要求,多为事务性权利例如,事务性表决权,防止影响事务效率。 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⑵.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总结:1公司拒绝查账,应当承担( )责任; 2该权利只有( )性主体才有,例如( )( )( ),不过有限合伙人只有在( )才能行使。 查账权仅适用于人合类主体,有限公司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股份公司根本没有此权。 3查账权不能( ) 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总结:1只有三个权利公司法明示按照实缴比例行使,其它权利视为按照认缴比例即可以行使,例如投票权、选举权等。 ⑷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总结:1这是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 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 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 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 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1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原告是10%权的股东。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总结:( )转让,没有通知、同意、保障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总结:1向外转让是自由的。 2过半数不含半数,转让股东回避表决。 3此处表决股东实行( )主义,这是( )的要求。 4未出资而转让股权,出资义务谁履行?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以及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时候(20日内),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查账权、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转让的限制都反映了( )。 4.股权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1退股权、用脚投票制度; 2原告: ,被告: 3起诉期的长度: 4只有( )股东才能行使此权利。 5其中第一个情形,( )年投反对票即可。 6有限公司股东只有这三个法定情形才能行使退股权;在股份公司中,则只存在第2个情形。除了这些法定情况,股东均不得退股,否则为非法抽逃出资。 7股东维权四大手段:横向( )、纵向( )、强制( )、直接( )。 8三大类诉讼 :害公司, 害股东, 害债权人, 。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时候,每一股份拥有和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总结:1只有(         )才适用; 2例:股东有1万股,选8名董事,该股东多少表决权呢?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1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总结:防内幕交易。   B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股票期权制度)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权买回请求权)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思考:①②需要多少表决权呢?)。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总结: 1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最长的时间( ) 2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不能( ),也没有(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总结:1因为:公司处分质物,实现质权时候,转让该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而违法; 2但是,公司得接受( )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违法财产出资有效,获得对应股权有效,但是股权作为非法财产的转化物,予以剥夺。)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例如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1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2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1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 HYPERLINK "http://129.0.0.24:9000/showtxt?dbsType=chl&dbsText=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数据&file=&multiSearch=false&dbn=chl&fn=chl106s086.txt&rjs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upd=1&term=52#52"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1小时) 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限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1、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这5个之外的主体,都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 3、这5个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人。 4、合伙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普通合伙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总结:绝对禁止。 合伙人向外转让份额,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经过其他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保证优先购买权。 二、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除另有约定,需要合伙人全体同意。 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可以约定新合伙人可以进行内部追偿。 (二)退伙 退伙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思考:谁退? 2.单方通知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当然退伙(事件导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总结:因为负担不了无限连带责任。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总结:1完人变成了( );2合伙人被录用为( )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等于未出资。 4.除名退伙(过错导致):即开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总结:   ⑴未履行出资义务;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例如:竞业。   ⑷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1,一票否决即( )除名。 2,30日为不变期间;3诉权是为了防( )。 (三)退伙的后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总结: 1此处根本不是( ),实质就是( )。原因在于人合性。 2另外继承人未必是(   )人。 3经过一致同意,继承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只能退财产。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1对(       )的债负责; 2对(      )的债,但是(        )的也负责。 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定义 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总结:有限合伙就是两合公司,其两合性质体现为: 1(   )和(   )的两合;2 (   )和(   )的两合;3(   )和(   )的两合;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总结:因此,有限合伙人不要求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相对自由) (一)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竞业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质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对外转让份额自由: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总结:1,经约定,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2经约定,不需要保障优先购买权;3原因在于,有人是( )性。   (五)当然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的,以其退伙时分得的财产对退伙前的原因引起的债务负责。 总结:普人有人的十大区别:1有人可以是( );2有人有();3有人不( );4有人不( );5有人当然( );6有人可以约定( )合伙人;7有人( )自由;8有人( )自由;9有人( )自由;10有人( )自由。 第三章 票据法(1.5小时) 一、首先学员要搞清楚的是:顺汇(买方出钱买方出票,钱票同一方向,都指向卖方。)逆汇(买方出钱卖方出票,钱票反方向。) ⑵委托付款关系 付款人不是( )人是( )。 ⑴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关系 二 0第一个背书人是( ) 1有因性存在于任何( )前后手之间。可( )。 2无因性存在于任何( )前后手之间。不可( )。 3追索是( )。4付款必须当日足额否则拒绝。 三、背书 (一)回头背书 1、回头背书是( )行为,( )付款和追索。 2、追索时,( )范围,向前追。 3、当持票人是出票人时候,对( )都不能追。 4、回头范围内发生了( )。 ⑴ ⑵ (2) 4、5、6 (二)禁止转让背书 1之后的再转让是( )的,( )付款和追索;票据行为是独立性的。 2( ),不被( )追索。 3法理:创设恶意抗辩权,击破间接前后手之间不能对抗的局限。 4出票人写禁止转让的,后手再转让无效,不能付款和追索。 第四章 保险法(1.5小时) 第一节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规则口诀: 财产有价,财产险只有( )性;人身无价,人身险( ); 一、相关概念 保险价值(专用于 ),也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按照市价确定;依合同双方约定;依照法律规定。 保险金额,是约定的赔偿额,也叫保额。 保险金,实际的赔偿额。 500/1000=X/70 , X=35 保单的现金价值(专用于 ):由于人寿保险开始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而保费也要随之变化,不便于保险人操作。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定额收取。这样导致合同的前半段,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高于当时应交保费,必然有一部分是分担的未来的保费,因此该部分保费具有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投保人,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总结:保费和事故概率 , 。) 二、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1.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总结:1被保险人是( )的索赔人;人身险赔偿;A受益人B被保险人C被保险人继承人; 2受益人的指定是以( )为基础的。因此,一受益人可以被( ),二( 不得 )。 受益人的特征是:①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产生也可,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为受益人;④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利害关系才能为之投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的限制;⑤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⑥受益人的资格可以被取消,也可能会依法丧失。 三、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 (2)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基础,保险人在赔付后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3)A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C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5)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6)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合同分论 1、责任保险(属于财产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例如:保险人————被保险人(车主)————第三者(受害人)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总结:责任险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吗? 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保险利益总结:1人身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订立时候有,事故发生时候有没有不问。 2财产险只要求事故发生时有,订立时有没有不问;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般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除前三项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单位对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但是不得指定劳动者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 ①投保人的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总结:1因为无人没有防御侵害的能力,所以防止保险引起针对无人的犯罪行为。 ②保险金的确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总结:( )不会作为被保险人,进入死亡险。 (3)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经济法 第一章、反垄断法(1小时) A地域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B排除范围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 )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2:( )生产者及( )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一、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横向勾结)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纵向勾结)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总结:1行为同前,但是目的合法;2 头5项两个( )。最后2个只有1个( )。 (三)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例如:1房地产协会组织开发商囤积房源,哄抬房价。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宽恕制度,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所谓“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的规定。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总结:1相关市场是争议( )的地域范围,不应当理解为( ); 2既要求整体规模,有要求个体实力。  法律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 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公司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股权控制)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债权控制)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2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需要向商务部申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机关: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本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宏观调控;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部门是: A商务部主管经营者集中; B发改委主管价格垄断行为; C工商局管其他; 第二章 消费者法(1小时)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与特定行业的本旨相关联)。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 6.结社权。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 7.获得相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二、争议的解决 (一)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A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B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C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D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检验机构(质监部门)及认证机构(如绿色食品认证)的法律责任: (1)故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过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E(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第21条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产品不符合其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9.社会团体(如消协)、社会中介机构(如:行业协会)的承诺、保证责任。 F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特殊规定: (1)“三包”责任。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总结: 1三包的后二包只有( )违约才适用。 2两个推定( )违约:A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和B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 (2)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A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B合理费用。 (3)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A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B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C合理费用。 总结:餐饮和洗浴业的会员卡(VIP)就是预收款的消费。 (4)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 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1) 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 (2)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总结:食品十罚!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瑕疵 缺陷 不具备用途,但是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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