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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妥善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要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第四条 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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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妥善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要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 汇报 关于vocs治理的情况汇报每日工作汇报下载教师国培汇报文档下载思想汇报Word下载qcc成果汇报ppt免费下载 、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第四条 引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事故定义及分类 第五条 事故的定义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六条 事故的划分 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 一般生产事故:设备零部件损坏或人员受轻伤,修理费用或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下或影响当日产量10%以下者。 重大生产事故:设备损坏严重,修理费用或医疗费用在6000元至1000-元或影响当日产量50%以下者。虽未达到上述损失,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也可列为重大事故。 特大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大事故:(1)设备损失严重,修理费用在10000元以上者;(2)事故造成2人或2人以上重伤;(3)事故造成人员死亡;(4)情节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其他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生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停止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在事故停止后,保护现场,不接触和移动现场物品,以便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事故原因。 第八条 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第九条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十条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应在接到事故现场负责人的报告后,立即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重伤事故的报告不超过24小时,死亡事故的报告不超过4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第4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十四条 因生产事故造成停产,应积极组织设备的抢修,在未修复之前,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对因工负伤者公司办公室要及时安排治疗。重大、特大事故要提出修复方案、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一般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签署处理意见,重大、特大事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办,并听候上级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第十七条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详细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方可移动现场物件,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 任何项目部和个人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伤亡事故上报和查处,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应长期完整保存,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5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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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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