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举报
开通vip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null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null(二)破产的特征 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2、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更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中的公平;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null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null(二)破产的特征 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2、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更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中的公平;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以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营,在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还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4、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不包括行为的执行。 二、破产法的概念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债务人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进行财产清算,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四)当事人(四)当事人破产人 概念 破产能力 破产原因:支付 不能、资不抵债 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管理人null破产程序: 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清算—〉财产分配->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申请的主体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2.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 二、和解与整顿程序 二、和解和整顿二、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整顿的程序    为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挽救那些尚有可能避免破产、恢复生机的企业,我国《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和解与整顿制度。 1、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无主管部门的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法院受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乃至破产宣告后,债务人都可以申请和解整顿。 null 3、上级主管部门等申请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整顿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整顿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讨论。 4、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债权人会议表决否认和解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5、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做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null (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 注意:不受和解协议约束的债权人有 ①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无论是否有财产担保)。 ②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null 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但公平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者除外;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权人在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延期偿还等让步,其效力不及于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照原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null 4、(整顿期满)①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即仅对个别债权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即对全部债权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null (三)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1、正常终结(整顿期满) : (1)债务人企业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终结破产程序 (2)债务人企业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宣告破产,并重新申报登记债权。 2、非正常终结(整顿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3)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的条件 二、破产宣告的程序和效力 三、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五、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一、破产宣告的条件一、破产宣告的条件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注意:我国立法未允许人民法院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依据法定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宣告破产的条件为: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依法应终结整顿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宣告破产的程序与效力二、宣告破产的程序与效力 (一)程序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null(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对破产案件 对债务人 对债权人 对第三人 三、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三、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职责 1、清算组的成立 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师、律师中指定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null 2、清算组的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决定是否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 null 1、别除权(优先受偿权): (1)当破产企业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时,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行使的,债权和担保物分别计入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2)当破产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可行使别除权,如果不行使,则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3)当他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时,无别除权。 知识点补充null 2、抵消权: (1)适用条件: ①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②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null(2)处理:   ①只要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发生在破产宣告前,则无论是否到期,也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以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②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但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破产企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null 3. 取回权 (1)适用条件: ①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基于保管、仓储、加工承揽、代销、租赁等法律关系),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②取回权的行使,仅限于取回“原物”。 (2)处理: ①在破产宣告前财产已经毁损灭失的,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破产债权。 ②原物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③在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转让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null ①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为判断原则。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 ②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非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该认定为无效。 ③宣告破产前所签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null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null(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基本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破产财产的范围p.82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优先拨付 1、破产费用: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债权人会议费用等)。 注: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null (二)第一顺序清偿款项: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国有企业在破产前为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 3、破产企业欠职工集资款; 4、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 5、因企业破产解除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求偿权,企业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 (三)第二顺序清偿款项:所欠税费 (四)第三顺序清偿款项:破产债权P81 七、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七、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一)破产救济 破产救济是政府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进行生活物质帮助,并安排其重新就业的社会制度。 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目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失业救济;二是就业安置 null(二)破产责任 1、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破产企业违反了《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ull 2、企业破产责任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案例 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独落决定公司破产。    1999年5月26日,吴独落向公司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征得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受理。    后,法院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    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是江阴市某食品公司。江阴市某食品公司享有2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null 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大债权人是杉南市咏顺贸易公司。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杉南市咏顺贸易公司15万元。    法院指定江阴市某食品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进行清算活动。    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null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null 2、向公司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null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江阴市某食品公司,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null4、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本案中,破产企业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破产法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null感谢您的关注!
本文档为【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76327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741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2-07-02
浏览量: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