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null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
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特征: 特征: (1)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乃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认缴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3)中外合营者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
概念和立法宗旨(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
概念和立法宗旨概念: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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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称。
立法宗旨: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通过法律规范合营企业,以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加强管理,促进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该法体现了坚持独立自主、贯彻平等互利以及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null(二)设立的程序
申请
审批
登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合营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而合营各方对企业的责任也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出资的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国合营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与利润分配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期限、解散和清算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届满而不申请延长合营期限,合营企业自然解散,这属于正常解散。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是指由中外合作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作企业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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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null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2)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
(3)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
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
null(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的程序
1、申请文件报送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法人型合作企业
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
(二)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定明;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届满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终止原因出现时终止。案 例案 例 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 (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析提示分析提示 (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一 、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 、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企业
(2)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3)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
(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三)外资企业的司法管辖和法律保护
二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二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三)企业的出资方式三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三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产、供、销方面的规定
(二)会计、税收方面的规定
外资企业的特殊税收政策?
(三)雇佣中国职工和建立工会组织方面的规定四、外资企业的
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四、外资企业的
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递交报告——申请——登记
(二)外资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