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实施指南
1.引言
本《指南》是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及《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而制定的。
本《指南》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资格许可工作的具体指导性文件,旨在帮助有关人员了解和理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并正确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许可项目(详见http://www.fjase.com/subject_info.jsp?up_lmbh=004&xxself_lmbh=00401)。
2.术语
2.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2压力容器系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第2条所适用的压力容器本体外,还包括: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紧固件,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以及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2.3资格许可系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受理机构)申请,申请受理并经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锅炉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过程。
3.总则
3.1资格认可工作法规、规范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6)《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3.2资格许可工作的性质
资格许可工作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规和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质量保证实行安全监察与监督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律强制性。
3.3资格许可工作授权
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许可评审工作。评审机构进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许可评审工作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审批机构负责。
3.4资格许可工作程序
3.5对制造单位的要求
3.5.1制造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3.5.2应具有满足所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检验试验设备及相适应的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控体系责任人员。
3.5.3质量管理的要求
1)必须建立和保持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范围相适应并能保证制造质量的质量体系;
2)质量体系应文件化、有质保手册与质保手册相配套的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3)质量体系、质保手册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均必须有效贯彻执行;
3.5.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检测过程,必须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及规定的制造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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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质量负责。
4.申请
4.1申请前的准备
申请人需仔细阅读《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本《指南》,必要时也可向有关单位咨询,以便对资格许可工作有全面的了解。
4.2申请的提出
申请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或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第五条的要求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工厂概况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4)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5)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6)工厂质保手册;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4.3申请的受理
4.3.1予以受理的处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将申请资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进行受理批准。受理机构审核书面申请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受理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一份抄送所在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或其委托人现场核实基本条件,批准产品试制;申请人完成产品试制并自主约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4.3.2不予以受理的处置
经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受理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一份抄送所在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评审
5.1现场检查评审
5.1.1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制定评审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组织评审组,确定评审组人员名单,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5.1.2实施现场检查评审。审查组在生产场所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以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三部分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是对人员聘用的真实性和到位率、材料、工艺、焊接、无损检测、检验试验等重要过程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具体检查内容按《锅炉制造单位制造许可审查记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审查记录》要求进行。审查组人员一般为3~4人,审查时间2~3日。
审查组现场检查评审情况应作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1)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的呈报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审查评审报告,必要时(如压力管道)组织联审;
2)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报告受理机构。企业应在规定的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把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必要时组织第二次检查评审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并按上款程序继续进行;六个月未完成整改的(特殊原因经批准按个案)或整改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3)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报告受理机构;
5.1.3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现场检查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评审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组人员一般3~4人,审查时间为1~2日。
5.2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5.2.1召开审查组与制造单位的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是审查组全体人员与制造单位的负责人员及制造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会议。会议一般安排如下内容:
1)双方互相介绍人员;
2)审查组长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的介绍与讲话:
说明审查组的来意、任务与职责;
说明此次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
3)制造单位有关人员作以下内容的情况介绍:
制造单位简介与质量体系简介;
对初审和制造质量评审留下的问题的补充、整改介绍;
4)制造单位负责人讲话;
5.2.2对制造单位的初步巡视(新申请和提高制造级别的单位)
一般在首次会议之后安排,在制造单位有关人员的带领下对单位有关部门(厂房、制造场地、材料库、焊材一、二级库、理化室、焊接试验室、无损检测室、制造、吊装和检测试验设备等)作初步巡视,以便对制造单位概况、场地设施、装备条件等有初步的了解。
5.2.3评审工作内容见《锅炉制造单位制造许可审查记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审查记录》。
5.2.4对现场检查评审提出问题纠正情况的核查(适用于第二次检查评审和联审)。
审查组对现场检查评审(必要时第二次)所提出需纠正、补充的问题纠正情况进行核查,审查组在认为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确认。
5.2.5召开审查组末次会议
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召开末次会议、由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制造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参加。
1)审查组长全面介绍此次评审工作所进行的各项检查、审核、评审、检测检验情况及结果。同时,对制造单位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补充、改进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做出必要的安排。
第二次检查评审(必要时)是在收到制造单位整改报告后,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参加首次检查评审的人员一般不参加第二次检查评审。
对于联审,审查组长还应进一步综合现场检查评审(必要时第二次)的总体情况,对评审工作结果给出书面意见;
2)制造单位负责人讲话,并就审查组对评审检查结果的意见表态;
末次会议是一次重要会议,应予以记录。
5.2.6评审工作结果的确认与处置
审查评定结论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具体处置见5.1.2。
6.审批发证
6.1制造许可证的发放与公告
6.1.1评审机构将评审综合报告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审查。
6.1.2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审查报告后,符合许可条件的,报经局领导审批,再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核发制造许可证、发布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通知,并说明理由。
6.1.3发证部门将《锅炉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发送给申请人,其有效期为4年。
6.1.4对已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由发证部门定期统一公布。
7.换证
7.1换证申请
持证人应自觉接受监察机构日常的监督检查,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书面递交换证申请。
7.2换证审查
7.2.1经受理后,申请单位按5条款要求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情况,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可要求申请单位约请与上轮评审不同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7.3换证审查结果符合换证条件的颁发新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8.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8.1评审机构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8.2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
8.3评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8.3.1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为申请单位提供收费技术咨询活动的;
8.3.2申请单位在评审开始前已要求回避的;
8.3.3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从事与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联或业务竞争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8.3.4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评审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8.3.5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事先将评审计划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主动邀请并自觉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评审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发现8.3.4条所列情况或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费用
申请单位约请评审机构,应同评审机构商定评审费用、签订评审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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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后15日内付清评审费用。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锅炉安装、压力管道安装、气瓶充装检验等承压类特种设备许可评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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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467224437或2215079411
24小时热线:400-034-1118(热线5条)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并办理网上申请
受理机构核查基本条件、受理批复、批准产品试制
不予以受理
受理机构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符合)
予以受理
退回申请资料
申请人完成产品试制、约请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编制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报受理机构备案。
报受理机构,同时通知申请人
(需要整改)
评审组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必要时对整改结果进行第二次现场评审确认),出具评审报告。
申请单位整改、反馈。
四年期满换证,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如有规定或需要,可组织联审)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通知。
符合许可条件的,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核发制造许可证、发布公告。
持证人接受监察机构日常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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