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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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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医药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加强对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参考国际伦理指南,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凡中医药领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均应按照本管理规范执行。 第三条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伦理审查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医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

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
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医药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加强对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参考国际伦理指南,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凡中医药领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均应按照本管理规范执行。 第三条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伦理审查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医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后者可受委托开展如下工作:针对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对重大科研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对辖区内伦理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开展伦理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五条 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等负责组建机构伦理委员会(下称“伦理委员会”),并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行政和财政支持。组建的伦理委员会应在国家以及各级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伦理委员会的组建与工作开展应符合独立、胜任、公正、透明和多元的原则。组建的伦理委员会应有能力对提交审查的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受研究者、申办者及其主管部门的影响。 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应该具有多学科背景,包括相关科学技术专长,均衡的年龄和性别分布。伦理委员会委员应通过招聘或推荐等公开的方式产生,包括医药专业(包括中医临床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律专业及外单位人员,至少5名委员。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公开其姓名、职业和隶属关系,签署保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和利益冲突声明,对有关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等进行保密,遵守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应规定项目审查会议所需的法定到会人数,明确最少到会委员人数及其专业资格和类别。包括:超过半数委员,至少五人;至少一名医药专业委员,至少一名非医药专业委员,至少一名外单位委员,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十条 应工作需要,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或委任常任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就研究方案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备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伦理指南、科研方法、伦理审查技术以及标准操作规程等。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岗位职责与标准操作规程,伦理委员会章程应明确其组织构架、主管部门、审查范围、职权范围、任职条件、委员任期、辞职免职、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标准操作规程涵盖伦理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责任人、工作流程、质量要求、和时限。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机构所承担实施的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审查监督;也可受委托对其他机构提交的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对中医药临床研究进行审查监督可以行使如下权力:批准/不批准一项中医药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中医药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中医药临床研究。 第三章 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应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伦理审查的相关事项,包括提交文件、受理人、审查费用等。为保证对中医药临床研究进行全面、充分的审查,提交文件至少包括:伦理审查申请表、临床研究方案(注明版本号和日期)、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日期)、招募受试者材料、病例报告表/调查问卷、研究者手册(如有)、主要研究者履历、其他伦理委员会对本研究项目的重要决定(包括否定结论或修改方案)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会议审查,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应提前向参会委员递送审查文件,为委员预审留下充分的时间。 第十七条 伦理审查以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为前提,审查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主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研究背景和依据充分,有既往临床经验、文献资料、动物实验、前期临床研究的结果支持;研究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能得出科学可靠的研究结论。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考虑使用安慰剂对照:1. 当前不存在被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或者,2. 出于令人信服的以及科学合理的方法学上的理由,安慰剂是确定干预措施的有效性或安全性所必须的,而且使用安慰剂不会使患者遭受严重的风险或不可逆的伤害(本条应谨慎使用)。 (二)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特殊问题。中医药的特点:多成分的混合物、正式研究之前大量的人体使用经验。中医药的这两个特点对中医药(特别是中草药饮片及其制剂)的临床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伦理审查应考虑上述特点,但是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持警惕。 多成分的混合物:不必强调必需纯化药物至已知或单一化学成分;考虑中药材的质量控制、质量标准、杀虫剂/污染物问题;中药制剂的有效成分和规格含量;中药效应点广泛、效应强度低的问题。 正式研究之前大量的人体使用经验:临床研究应充分利用长期大量的人体使用经验,考虑前期动物研究的要求;中药制剂在组方、剂量、制备工艺、主治病证等方面与前期人体使用经验的一致性,从而考虑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的差别。 (三)风险与受益的评估。风险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小化;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相对于研究的预期受益来说是合理的。 (四)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的。研究的负担和受益在研究目标疾病人群中公平分配,受试者人群相对于研究目标疾病人群具有代表性。 (五)知情同意的过程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的原则。知情同意书语言和表述符合受试者理解水平,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须有同意签字,免除知情同意和免除知情同意签字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对于儿童/未成年人、精神障碍等存在理解和自主决定能力受限的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必须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六)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包括:说明是临床研究,而非临床医疗;研究目的和研究步骤(说明所有侵入性操作)、研究持续时间;研究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风险和不适;研究可能给受试者和社会带来的受益;可供受试者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参加研究的报酬和承担费用情况;受试者记录的保密情况,说明研究主管部门、伦理委员会可以按规定查阅受试者研究记录;如发生研究相关的不良事件,是否提供补偿和免费医疗;研究相关信息联系人、受试者权益问题联系人、发生研究相关伤害的联系人;受试者参加研究是自愿的,受试者可以拒绝参加或在任何时候退出研究,不会遭到歧视和报复,也不会损害其应得利益。 (七)对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研究者的资格和经验符合研究要求;在研究过程中和研究结束后,向受试者提供的医疗保障恰当;给受试者的报酬合理;参加研究造成受试者损害的补偿和免费医疗的规定合适。 (八)隐私和保密。规定可以查阅受试者个人信息(包括病历记录、生物学标本)的人员;保护受试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措施合适。 (九)涉及儿童/未成年人、孕妇、精神障碍、囚犯等弱势群体的研究。纳入这些人群具有合理性,附加保护措施恰当。 (十)涉及特殊疾病人群、或特定地区人群/族群的研究。考虑研究对特殊疾病人群、或特定地区人群/族群造成的影响,以及研究结束后研究干预在该疾病人群/地区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 第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在对研究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做出审查决定应符合如下条件:审查材料齐全、充分讨论、满足法定到会人数、避免利益冲突。未到会的委员不得参与投票决定。 第十九条 伦理审查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决定意见票数需不少于法定到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伦理审查决定可以是: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不同意、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研究。 第二十一条 批准中医药临床研究,必需至少符合以下标准: (一)对预期的试验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二)受试者的风险相对于研究预期受益而言是合理的; (三)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和公正的; (四)知情同意充分,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符合规定; (五)如有需要,研究方应有充分的数据和安全监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 (六)受试者的隐私和数据的机密性得到保护; (七)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具有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伦理审查会议应有书面会议记录,伦理审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传达给申请人。对于“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和“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的研究项目,应该在确认研究者已经对伦理审查意见做出满意答复后,方可发出同意批件;对于“不同意”和“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研究”,伦理审查决定文件应明确阐述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所有批准的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委员会应该进行跟踪审查,从批准研究开始直到研究结束。包括:复审、修正案审查、年度/定期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违背方案审查、提前终止研究审查、结题审查。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应开展实地访查。 第二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可根据研究风险的大小,建立快速审查程序,但是必须确保只适用于研究活动对受试者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快速审查的项目应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五条 多中心临床研究开展过程中,伦理委员会可以接受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但是不得转移对本机构临床研究受试者的保护责任,基于对受试者的安全考虑,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有权不同意或中止在其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申办国伦理委员会审查不能代替研究实施国伦理委员会审查,后者特别考虑两条原则:本国国民健康需要优先、合理可利用性。 第二十七条 伦理审查项目应独立建档,保存研究者提交的审查文件、审查记录、审查决定文件、跟踪审查记录、结题报告等。项目审查文件档案保存至临床研究结束后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应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工作范畴。各级中医药管理局分别对其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的伦理监管负责,包括:制定相关法规、指南;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进行伦理方面的监管;授权医学伦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机构对在本机构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保护负责,授权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项目伦理审查和研究者培训,为其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申办者对申办的中医药临床研究负有伦理责任,应该符合伦理地开展研究,公开研究结果,对参加研究受到伤害的受试者提供医疗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政策开展伦理监管工作,其工作接受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工作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受试者安全/权益受到侵害的伦理委员会,各级中医药管理局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公开批评、提出警告、责令改正等,情节严重者,取消该伦理委员会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参加研究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是研究者的责任。研究者应该按照伦理准则开展临床研究,并接受伦理委员会监管,获得伦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研究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机构和研究者可以在公众中开展研究相关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了解和参与研究,提高公众和受试者参加研究的积极性,共同为科学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十四条 学术期刊发表中医药临床研究成果时,杂志社应要求研究人员说明是否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查,是否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中医药临床研究相关人员有义务举报中医药临床研究中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发生违反伦理准则的行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所在机构均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公开批评、取消申报课题资格、撤销课题立项等;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表 人体受试者(Human Participants,Human Subjects),研究者在活的人体开展研究,通过对其进行干预或互动来收集数据或个人信息,这些活的人体就是人体受试者。已故个体不是人体受试者,但是如果故者的信息揭示了生者的私人信息,后者就可能是人体受试者。收集与受试者本人无关的信息的研究,就不涉及“人体受试者”。 研究(Research),是指系统性的调查,其目的是为了发现新知识或促进发展普遍化知识。研究包括科研开发、测试评价,甚至部分验证和服务项目。本定义具有三个要素:(1)“系统性调查”——不是偶然或随机的观察。(2)“发现或促进发展知识的目的”——有目的的事件;无计划、无目的单纯数据采集不符合“研究”定义,但是,无计划、无目的方式采集的数据将来可能被用于研究。(3)“普遍化知识”——可以外推到普遍性。系统地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很多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旨在发现支持同一理论的共同因素或原则,就是研究。 法定到会人数(Quorum),为对某项研究进行审查和决定而规定的必须参加会议的伦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即有效会议应出席的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研究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弱势人群(Vulnerable Persons),相对地(或绝对地)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人,通常是指那些能力或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给予同意或拒绝同意的人,包括儿童,因为精神障碍而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人等。 快速审查(Expedited Review):由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1~2名委员开展的非会议审查。 最小风险(Minimal Risk),研究预期伤害和不适的可能性和程度不大于日常生活、或进行常规体格检查或心理测试的风险。 9 5 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_征求意见稿 第5.0版,20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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