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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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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glass curtain wall engineering JGJ 102—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9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102—2003,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Technical code for glass curtain wall engineering JGJ 102—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3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9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 102—2003,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1月14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l02—96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材料;4.建筑设计;5.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6.框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7.全玻幕墙结构设计;8.点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9.加工制作;10.安装施工;11.工程验收;12.保养和维修;13.附录A~附录C。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了本规范玻璃幕墙最大适用高度的限制,同时增加了玻璃幕墙高度大于200m或体型、风荷载环境复杂时,宜进行风洞试验确定风荷载的要求;2.修订了玻璃幕墙风荷载计算、地震作用计算、作用效应组合等内容;3.取消了有关温度作用效应计算的内容;4.玻璃面板应力和挠度计算中,考虑了几何非线性的影响;5.增加了中空玻璃和夹层玻璃面板的计算方法和有关规定;6.增加了单元式幕墙设计、加工制作、安装施工的规定;7.增加了点支承玻璃幕墙设计、制作、安装的规定;8.修改、调整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玻璃幕墙构件的挠度验算和挠度控制条件;9.修改了玻璃幕墙设计、安装、使用等环节的有关安全规定;10.修改、调整了玻璃幕墙的有关构造设计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 本规范参加单位: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北方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粘胶厂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小坤 赵西安 姜清海 谈恒玉 龚万森 谢海状 彭海龙 胡忠明 冯 健 孙宝莲 王洪敏 黄庆文 李 涛 黄拥军 杨建军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 3.2 铝合金材料 3.3 钢材 3.4 玻璃 3.5 建筑密封材料 3.6 硅酮结构密封胶 3.7 其他材料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性能和检测要求 4.3 构造设计 4.4 安全规定 5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2 材料力学性能 5.3 荷载和地震作用 5.4 作用效应组合 5.5 连接设计 5.6 硅酮结构密封胶设计 6 框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6.1 玻璃 6.2 横梁 6.3 立柱 7 全玻幕墙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面板 7.3 玻璃肋 7.4 胶缝 8 点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8.1 玻璃面板 8.2 支承装置 8.3 支承结构 9 加工制作 9.1 一般规定 9.2 铝型材 9.3 钢构件 9.4 玻璃 9.5 明框幕墙组件 9.6 隐框幕墙组件 9.7 单元式玻璃幕墙 9.8 玻璃幕墙构件检验 10 安装施工 10.1 一般规定 10.2 安装施工准备 10.3 构件式玻璃幕墙 10.4 单元式玻璃幕墙 10.5 全玻幕墙 10.6 点支承玻璃幕墙 10.7 安全规定 11 工程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2 框支承玻璃幕墙 11.3 全玻幕墙 11.4 点支承玻璃幕墙 12 保养和维修 12.1 一般规定 12.2 检查与维修 12.3 清洗 附录A 耐候钢强度设计值 附录B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 附录C 预埋件设计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使玻璃幕墙工程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以及保养和维修。 1.0.3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玻璃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抗震设计的幕墙,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脱落。 1.0.4 玻璃幕墙工程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0.5 玻璃幕墙工程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2.1.2 组合幕墙 composite curtain wall 由不同材料的面板(如玻璃、金属、石材等)组成的建筑幕墙。 2.1.3 玻璃幕墙 glass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为玻璃的建筑幕墙。 2.1.4 斜玻璃幕墙 inclined building curttain wall 与水平面夹角大于75°且小于90°的玻璃幕墙。 2.1.5 框支承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玻璃面板周边由金属框架支承的玻璃幕墙。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 按幕墙形式,可分为: 1)明框玻璃幕墙 exposed frame supported gIass curtain wall金属框架的构件显露于面板外表面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隐框玻璃幕墙 hidden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金属框架的构件完全不显露于面板外表面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3)半隐框玻璃幕墙 semi-hidden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金属框架的竖向或横向构件显露于面板外表面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 按幕墙安装施工方法,可分为: 1)单元式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assembled in prefabricated units 将面板和金属框架(横粱、立柱)在工厂组装为幕墙单元,以幕墙单元形式在现场完成安装施工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构件式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assembled in elements 在现场依次安装立柱、横梁和玻璃面板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1.6 全玻幕墙 full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2.1.7 点支承玻璃幕墙 point-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面板、点支承装置和支承结构构成的玻璃幕墙。 2.1.8 支承装置 supporting device 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之间的连接装置。 2.1.9 支承结构 supporting structure 点支承玻璃幕墙中,通过支承装置支承玻璃面板的结构体系。 2.1.10 钢绞线 strand 由若干根钢丝绞捻而成的螺旋状钢丝束。 2.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 structural silicone sealant 幕墙中用于板材与金属构架、板材与板材、板材与玻璃肋之间的结构用硅酮粘接材料,简称硅酮结构胶。 2.1.12 硅酮建筑密封胶 weather proofing silicone sealant 幕墙嵌缝用的硅酮密封材料,又称耐候胶。 2.1.13 面胶带 double-faced adhesive tape 幕墙中用于控制结构胶位置和截面尺寸的双面涂胶的聚胺基甲酸乙酯或聚乙烯低泡材料。 2.1.14 双金属腐蚀 bimetallic corrosion 由不同的金属或其他电子导体作为电极而形成的电偶腐蚀。 2.1.15 相容性 compatibility 粘接密封材料之间或粘接密封材料与其他材料相互接触时,相互不产生有害物理、化学反应的性能。 2.2 符 号 2.2.1 材料力学性能 C20——表示立方体强度标准值为20N/mm2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E——材料弹性模量; f——材料强度设计值; fa——铝合金强度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g——玻璃强度设计值; fs——钢材强度设计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y——钢筋受拉强度设计值。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df——作用标准值引起的幕墙构件挠度值; Gk——重力荷载标准值; M——弯矩设计值; Mx——绕x轴的弯矩设计值; My——绕y轴的弯矩设计值; N——轴力设计值; PEK——平行于幕墙平面的集中地震作用标准值; qEk——垂直于幕墙平面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qE——垂直于幕墙平面的水平地震作用设计值; qG——幕墙玻璃单位面积重力荷载设计值; R——构件截面承载力设计值; S——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EK——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S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V——剪力设计值; ω——风荷载设计值; ω0——基本风压; ωk——风荷载标准值; бwk——风荷载作用下幕墙玻璃最大应力标准值; бEk——地震作用下幕墙玻璃最大应力标准值。 2.2.3 几何参数 a——矩形玻璃板材短边边长; A——构件截面面积或毛截面面积;玻璃幕墙平面面积; An——立柱净截面面积; As——锚固钢筋总截面面积; b——矩形玻璃板材长边边长; Cs——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 d——锚固钢筋直径; l——跨度; t——玻璃面板厚度;型材截面厚度; ts——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厚度; W——毛截面抵抗矩; Wn——净截面抵抗矩; Wnx——绕x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Wny——绕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z——外层锚固钢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2.2.4 系数 a——材料线膨胀系数; amax一——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βE——地震作用动力放大系数; βgz——阵风系数; 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变位承受能力; ——稳定系数; γ——塑性发展系数;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γg——材料自重标准值; γE——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η——折减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ν——材料泊松比; ψE——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值系数; ψw——风荷载作用效应的组合值系数。 2.2.5 其他 df,lim——构件挠度限值; λ——长细比。 3 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1.1 玻璃幕墙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1.2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 3.1.3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3.l.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2 铝合金材料 3.2.1 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材料的牌号所对应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 5237的规定,型材尺寸允许偏差应达到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3.2.2 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规定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 3.2.2 的要求。 表3.2.2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的厚度 表面处理方法 膜厚级别 (涂层种类) 厚度t(μm) 平均膜厚 局部膜厚 阳极氧化 不低于AA15 t≥15 t≥12 电泳涂漆 阳极氧化膜 B t≥10 t≥8 漆 膜 B — t≥7 复合膜 B — t≥16 粉末喷涂 — — 40≤t≤120 氟碳喷涂 — t≥40 t≥34 3.2.3 用穿条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 PA66GF25(聚酰胺66+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2.4 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铝合金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GB/T 8478和《铝合金窗》GB/T 8479的规定。 3.2.5 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附件及紧固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地弹簧》GB/T 9296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GB/T 9298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GB/T 9300 《铝合金门插销》GB/T 9297 《铝合金窗撑挡》GB/T 9299 《铝合金门窗拉手》GB/T 9301 《铝合金窗锁》GB/T 9302 《铝合金门锁》GB/T 9303 《闭门器>GB/T 9305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GB/T 9304 《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GB/T 5277 《十字槽盘头螺钉》GB/T 818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细牙螺纹》GB/T 3098.4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自攻螺钉》GB/T 3098.5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 螺钉和螺柱》GB/T 3098.6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 3.3 钢 材 3.3.1 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的钢种、牌号和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碳素结构钢》GB/T 700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 《合金结构钢》GB/T 3077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GB/T 3274 《结构用无缝钢管》JBJ 102 3.3.2 玻璃幕墙用不锈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且含镍量不应小于8%。不锈钢材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锈钢棒》GB/T 1220 《不锈钢冷加工棒》GB/T 4226 《不锈钢冷轧钢板》GB/T 3280 《不锈钢热轧钢带》YB/T 5090 《不锈钢热轧钢板》GB/T 4237 《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钢带》GB/T 4239 3.3.3 玻璃幕墙用耐候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耐候结构钢》GB/T 4171及《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 4172的规定。 3.3.4 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处理,当采用热浸镀锌防腐蚀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GB/T13912的规定。 3.3.5 支承结构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采用氟碳漆喷涂或聚氨酯漆喷涂时,涂膜的厚度不宜小于35μm;在空气污染严重及海滨地区,涂膜厚度不宜小于45μm。 3.3.6 点支承玻璃幕墙用的不锈钢绞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顶锻用不锈钢丝》GB/T 4232、《不锈钢丝》GB/T 4240、《不锈钢丝绳》GB/T 9944的规定。 3.3.7 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的锚具,其技术要求可按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及《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规定执行。 3.3.8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8的规定;全玻幕墙用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8和《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9的规定。 3.3.9 钢材之间进行焊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GB/T 8162、《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以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3.4 玻 璃 3.4.1 幕墙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钢化玻璃》GB/T 9963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T 17841 《夹层玻璃》GB 9962 《中空玻璃》GB/T 11944 《浮法玻璃》GB 11614 《建筑用安全玻璃 防火玻璃》GB 15763.1 《着色玻璃》GB/T 18701 《镀膜玻璃 第一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 《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 3.4.2 玻璃幕墙采用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时,离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真空磁控溅射法生产工艺;在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热喷涂法生产工艺。 3.4.3 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2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二道密封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 3 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4 中空玻璃加工过程应采取措施,消除玻璃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 3.4.4 幕墙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磨轮的目数应在180目以上。点支承幕墙玻璃的孔、板边缘均应进行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 3.4.5 钢化玻璃宜经过二次热处理。 3.4.6 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应采用干法加工合成,其夹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夹层玻璃合片时,应严格控制温、湿度。 3.4.7 玻璃幕墙采用单片低辐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镀膜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宜加工成中空玻璃使用,且镀膜面应朝向中空气体层。 3.4.8 有防火要求的幕墙玻璃,应根据防火等级要求,采用单片防火玻璃或其制品。 3.4.9 玻璃幕墙的采光用彩釉玻璃,釉料宜采用丝网印刷。 3.5 建筑密封材料 3.5.1 玻璃幕墙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 3.5.2 密封胶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HB/T 3099及《工业用橡胶板》GB/T 5574的规定。 3.5.3 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用丁基热熔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 914的规定。不承受荷载的第二道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 486的规定;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除应符合《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 48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3.5.4 玻璃幕墙的耐候密封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点支承幕墙和全玻幕墙使用非镀膜玻璃时,其耐候密封可采用酸性硅酮建筑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 882的规定。夹层玻璃板缝间的密封,宜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3.6 硅酮结构密封胶 3.6.1 幕墙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及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3.6.3 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3.7 其他材料 3.7.1 与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3.7.2 玻璃幕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棒作填充材料,其密度不应大于37kg/m3。 3.7.3 玻璃幕墙的隔热保温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防火板等不燃或难燃材料。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幕墙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设计,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选择其型式、构造和材料。 4.1.2 玻璃幕墙应与建筑物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3 玻璃幕墙立面的分格宜与室内空间组合相适应,不宜妨碍室内功能和视觉。在确定玻璃板块尺寸时,应有效提高玻璃原片的利用率,同时应适应钢化、镀膜、夹层等生产设备的加工能力。 4.1.4 幕墙中的玻璃板块应便于更换。 4.1.5 幕墙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要求,并应启闭方便,避免设置在梁、柱、隔墙等位置。开启扇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 4.1.6 玻璃幕墙应便于维护和清洁。高度超过40m的幕墙工程宜设置清洗设备。 4.2 性能和检测要求 4.2.1 玻璃幕墙的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型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进行。 4.2.2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等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的规定。 4.2.3 幕墙抗风压性能应满足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变形不超过规定值,并且不发生任何损坏。 4.2.4 有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要求时,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 4.2.5 玻璃幕墙的水密性能可按下列方法设计: 1 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水密性设计取值可按下式计算,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小于1000Pa; P=1000μzμsω0 (4.2.5) 式中P——水密性设计取值(Pa); ω0——基本风压(kN/m2);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μs——体型系数,可取1.2。 2 其他地区,水密性可按第1款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低于:700Pa; 3 可开启部分水密性等级宜与固定部分相同。 4.2.6 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非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进行设计;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3倍进行设计。玻璃与铝框的配合尺寸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和9.5.3条的要求。 4.2.7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有隔热要求的玻璃幕墙宜设计适宜的遮阳装置或采用遮阳型玻璃。 4.2.8 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 4.2.9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4.2.10 玻璃幕墙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必要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及其他性能检测。 4.2.11 玻璃幕墙的性能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试件的材质、构造、安装施工方法应与实际工程相同。 4.2.12 幕墙性能检测中,由于安装缺陷使某项性能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允许在改进安装工艺、修补缺陷后重新检测。检测报告中应叙述改进的内容,幕墙工程施工时应按改进后的安装工艺实施;由于设计或材料缺陷导致幕墙性能检测未达到规定值域时,应停止检测,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后,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4.3 构造设计 4.3.1 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原则,并应便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和局部更换。 4.3.2 明框玻璃幕墙的接缝部位、单元式玻璃幕墙的组件对插部位以及幕墙开启部位,宜按雨幕原理进行构造设计。对可能渗入雨水和形成冷凝水的部位,应采取导排构造措施。 4.3.3 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缝隙宜采用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或硅橡胶密封条制品密封。 4.3.4 有雨篷、压顶及其他突出玻璃幕墙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应完善其结合部位的防、排水构造设计。 4.3.5 玻璃幕墙应选用具有防潮性能的保温材料或采取隔汽、防潮构造措施。 4.3.6 单元式玻璃幕墙,单元间采用对插式组合构件时,纵横缝相交处应采取防渗漏封口构造措施。 4.3.7 幕墙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摩擦噪声。构件式幕墙的立柱与横梁连接处应避免刚性接触,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预留1~2mm的间隙,间隙内填胶;隐框幕墙采用挂钩式连接固定玻璃组件时,挂钩接触面宜设置柔性垫片。 4.3.8 除不锈钢外,玻璃幕墙中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合理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 4.3.9 幕墙玻璃之间的拼接胶缝宽度应能满足玻璃和胶的变形要求,并不宜小于10mm。 4.3.10 幕墙玻璃表面周边与建筑内、外装饰物之间的缝隙不宜小于5mm,可采用柔性材料嵌缝。全玻幕墙玻璃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1.6条的规定。 4.3.11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下边框槽底之间应采用硬橡胶垫块衬托,垫块数量应为2个,厚度不应小于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3.12 明框幕墙的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应符合下式要求: (4.3.12) 式中 ulim——由主体结构层问位移引起的分格框的变形限值(mm); l1——矩形玻璃板块竖向边长(mm); l2——矩形玻璃板块横向边长(mm); c1——玻璃与左、右边框的平均间隙(mm),取值时应考虑1.5mm的施工偏差; C2——玻璃与上、下边框的平均间隙(mm),取值时应考虑1.5mm的施工偏差。 注:非抗震设计时,ulim应根据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确定;抗震设计时,ulim应根据主体结构弹性层问位移角限值的3倍确定。 4.3.13 玻璃幕墙的单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其与主体建筑变形缝相对应的构造缝的设计,应能够适应主体建筑变形的要求。 4.4 安全规定 4.4.1 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4.4.2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4.3 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4.5 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4.4.6 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4.4.7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4.4.8 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4.4.9 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4.4.10 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4.4.11 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当建筑要求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2 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4.4.13 玻璃幕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有关规定。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 5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玻璃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设计。 5.1.2 玻璃幕墙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采用螺栓连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脱、防滑措施。 5.1.3 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作用效应: 1 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和风荷载效应; 2 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 5.1.4 玻璃幕墙结构,可按弹性方法分别计算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的作用效应,并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进行作用效应的组合。 5.1.5 玻璃幕墙构件应按各效应组合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5.1.6 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γ0S≤R (5.1.6-1)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SE≤R/γRE (5.1.6-2) 式中S——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R——构件抗力设计值;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应取不小于1.0;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1.0。 3 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df≤df,lim (5.1.6-3) 式中 df——构件在风荷载标准值或永久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 df,lim——构件挠度限值。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1.7 框支承玻璃幕墙中,当面板相对于横梁有偏心时,框架设计时应考虑重力荷载偏心产生的不利影响。 5.2 材料力学性能 5.2.1 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2.1的规定采用。 表5.2.1 玻璃的强度设计值fg(N/mm2) 种类 厚度(mm) 大面 侧面 普通玻璃 5 28.0 19.5 浮法玻璃 5~12 28.0 19.5 15~19 24.0 17.0 ≥20 20.0 14.0 钢化玻璃 5~12 84.0 58.8 15~19 72.0 50.4 ≥20 59.0 41.3 注:1 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可按所采用的玻璃类型确定; 2 当钢化玻璃的强度标准值达不到浮法玻璃强度标准值的3倍时,表中数值应根据实测结果予以调整; 3 半钢化玻璃强度设计值可取浮法玻璃强度设计值的2倍。当半钢化玻璃的强度标准值达不到浮法玻璃强度标准值的2倍时,其设计值应根据实测结果予以调整; 4 侧面指玻璃切割后的断面,其宽度为玻璃厚度。 5.2.2 铝合金型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5.2.2的规定采用。 5.2.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也可按表5.2.3采用。 表5.2.2 铝合金型材的强度设计值fa(N/mm2) 铝合金 牌号 状态 壁厚 (mm) 强度设计值fa 抗拉、抗压 抗剪 局部承压 6061 T4 不区分 85.5 49.6 133.0 T6 不区分 190.5 110.5 199.0 6063 T5 不区分 85.5 49.6 120.0 T6 不区分 140.0 81.2 161.0 6063A T5 ≤10 124.4 72.2 150.0 >10 116.6 67.6 141.5 T6 ≤10 147.7 85.7 172.0 >10 140.0 81.2 163.0 表5.2.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fs(N/mm2) 钢材牌号 厚度或直径d(mm) 抗拉、抗压、抗弯 抗剪 端面承压 Q235 d≤16 215 12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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