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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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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 程序倒流: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a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b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 逮捕:对漏捕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 程序倒流: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a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b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 逮捕:对漏捕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1、人民检察院应当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2、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审判过程中即便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也需派员在场) · 侦查阶段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 起诉阶段: 1、检察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 A、材料不齐备或者相关财物没有随案移送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 B、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C、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或者指定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检察院若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往回退,提高办案效率) 2、审查起诉阶段: A、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B、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情形: (1)发现无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并非嫌疑人所为的(参见“程序倒流”)。(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2)发现新罪或者漏人的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 审判阶段: 一、审判委员会的启动(人民法院内部):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时间和情形不同) · 庭前审查的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检察院只换罪名起诉的,仍然不受理) (5)对于符合刑诉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法庭调查中调取新证据: 1、检察院: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2、法院: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唯一的情形,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 评议和宣判 1、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体现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 退回侦查) 1、期限、次数:以两次为限,一次是一个月。 2、适用情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3、退回补充侦查与检察院改变管辖问题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二)审判阶段 1、启动方式有两种:检察院建议;法院建议。 a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情形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同 b法院建议的前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没有次数限制) 2、补充侦查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后果   A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只能有检察院补充侦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协助) B撤诉: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比较:检察院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应该是延期审理) · 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一种情形——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 简易程序的启动:简便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 二审审理方式: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注意: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的,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死刑复核程序(人民法院内部) 1、自动性: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此时判决仍不生效)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2、层层上报性:必须逐级上报,不能越级 3、独立的复核权: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此时高院若提审改判为无期,此立即生效) ·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 (1)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作出决定。 a 罪犯具有法定情形的,由法院在宣告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b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监狱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这时,仍然由法院决定,是否收监执行还是监外执行 (2)在交付执行后,由公安机关或者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取决于执行地点。 · 减刑、假释程序 1、管辖法院 无期徒刑: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具体程序——总的原则: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裁定。 无期:执行机关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中级人民法院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缓刑: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中院据此裁定。 · 司法协助: 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转达。 我国法院请求外援的程序:请求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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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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