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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国家体系的生命力
有人说,晚近历史早已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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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失败的体系。
言下之意是,此种体系该为其他人间秩序,譬如某种含义不明的什么
“共同体”,取而代之了;中国更当弃守中国民族历史文化本位,拥抱
“普世主义”,养育世界情怀。
倘若有一天,果真有一种更好的体系取而代之,或者具有取而代
之的现实可能性,笔者将拍手称庆,鞠躬致意。毕竟,除非别有用心,
常态之下,没人会拒绝一种更为完善从而给大家带来更大利益的人
间秩序。此种人间秩序,不仅意味着一种更为有效地提供秩序与福祉
的体制,满足生存与安全的人类愿景,而且,还必定是一种惬意的人
世生活,解除民族国家体系下基于国际关系无政府预设而日夜环绕
人类的不息噩梦,甚至于解除“民族国家”这个日夜压迫在每个人头
上的“巨兽”。但是,眼前的问题在于,姑不论其他体系取而代之的当
下现实可能性如何,即就民族国家体系“失败”与否而言,窃以为即刻
作结,也还为时尚早。
因为,现代民族国家体系从诞生到现在,历时不过两三百年,依
然处在发展过程当中。换言之,其为一种人间秩序,不过大体完成,尚
未走到最后水落石出或者山穷水尽的地步。放眼全球,总体而言,民
族国家作为现代世界秩序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格局,依然处在演变过
程之中,是一个尚未完成的历史。即便是全球化这一汹涌势头,其实
也不过是民族国家应对人类新型生活形态而自我更新的别样形式。
包括中国西北、东南边疆的统合问题在内,其眼见的未来可得循依的
基本模式,依然是民族国家的体系,不管叫做联邦还是邦联,而看不
出可得替代的其他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的确,20世纪后期似乎愈益汹涌的“全球化”,对于国家主权学
说产生了相当冲击,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正在发生的事实。但是,同
样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它并没有,而且也不足以冲毁现有的民族国
【作者简介】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管理科学院院士,
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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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章润
特约主持: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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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体制,以及由此体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基
本世界格局。毕竟,如果吾人今后的人世生
活中依然存在个人和作为个人的政治结合
的民族,不可抹煞种族的存在,那么,民族
国家便是一个最为现实可行的公民共同体
的集体认同形式。就可见的将来立论,也是
一种尚未看出存在任何可以取而代之的前
景的形式。的确,迄而至今,这个世界的基
本预设依然是无政府秩序,国家是自我利
益本位的自助行为体,占绝大多数的中小
国族,还是觉得仰赖此种秩序较具安全感。
换言之,“一个由民族和民族国家组成的多
元化世界,仍是防止专横和暴政的惟一保
证”[1]。如果我们承认全球化不等于少数强
权的全球统治,那么,也就不能抹煞作为个
体的民族国家及其法律共同体的存在的合
理性。一个多元歧异而和平共处的世界,一
个由不同的文明分享着的世界,至少,是一
种较为安全的人居生态。
至于“欧盟”的出现,更多地属于一种
“泛欧洲民族主义”,而不是超越民族国家
的世界主义。它甚至可能意味着一种更加
强烈的民族主义,或者,标示着某种“洲际
国家”抑或“洲际国家联合体”的出现,但却
绝非对于现有民族国家体系的颠覆。说到
底,欧洲诸国之所以自愿组成这一联盟,根
本目的还是在于护卫本国利益,希求本国
利益最大化。正是在此意义上,前面才说
它甚至可能意味着一种更为自觉而强烈的
民族主义登场,所谓以有限让渡主权将民
族国家这块蛋糕“做大做强”而已。难怪有
人说这是“大欧洲帝国梦”的现实版本。同
理,之所以在吸收东欧诸国入盟过程中出
现反对声音,特别是多数欧洲国家坚决反
对土耳其入盟,让土耳其的漫漫百年“脱亚
入欧”历程成为一个尝尽羞辱的痛史,还不
是因为担心一个异种异教的国族的加入,
会销蚀欧盟文化的同质性与宗教的一体性
吗!而这不是别的,恰恰是一种典型的民族
国家理路,不仅在理念上坚守着民族国家
的古典意义,而且,在现实世界的功利追求
上,以有限让渡主权,将民族国家这块蛋糕
继续“做大做强”而已。
职是之故,轻言民族国家是一种失败
的体系,与事实不符。当然,你可以反唇相
讥:两次世界大战难道不是民族国家体系
造成的吗?笔者以为,大战肇源于现代性问
题,或者说,现代性的野蛮性问题,一如大
屠杀之同样滥觞于此种野蛮性。连民族国
家体系也是现代性的一方面一环节而已,
因而,以两次世界大战为例傥论民族国家
体系的失败,将大战归咎为民族国家这一
人间秩序格局,未免张冠李戴了,而就追
究因果关系的曲连沟通而言,也未免太过
表浅了。其实,在民族国家诞生之前,仅就
欧洲而言,早已有过类如“三十年战争”与
“七十年战争”这样的自戕,更不用说战争
是政治的延续,而政治当然绝非以民族国
家为创世标记了,也是显明的常识。
对于中国来说,民族国家建构任务尚
未最后完成,明了上述种种关系的牵连曲
折,不仅是敞开胸怀拥抱全球化,包括将真
正的普世价值拥纳入怀,进而可能以地方
性实践增益普世性福祉的条件,而且,更是
自保自救自爱的前提,否则,就不免“很傻
很天真”了。而一个“很傻很天真”的国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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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生存尚且不保,遑论发展与尊严了。
然而,即便如此,吾人不可不察的是,
传统的民族国家单元之间的政治,正在日
益演变为全球政治、文化的多元自主与全
球伦理日相交集,“政治世界”与“经济世界”
之外,“社会世界”雏形初现,自西徂东,其
势渐彰。的确,虽然“国家”作为行为体依然
蔚为主导,但是,各种国际非政府组织、跨
国公司、各界精英,甚至于一国之内的地方
权力机构,慨然登场,翩然亮相,在参与国
际事务的同时,影响着国家行为体之间的
互动。因此,举凡环境保护、疾病防控、气候
谈判与反战和平、限制军备各种领域,均可
看到它们的身影,也均不可小觑它们的作
用。虽然这一切并未撼动民族国家的基本
格局,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似乎看不出做出
根本变革的前景,但是,其势既萌,成长可
期,谁能拒绝未雨绸缪?
二、民族主义还不能退场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民族主义常常诉
诸情绪,因而不免激烈与粗率。的确,借诸
媒介与历史记载,我们不难发现一些民族
主义场景下的此类症状,有时甚至令人骇
然。面对此情此景,某些天真而极端的自由
主义人士,也常常以此诟病民族主义。其
实,平静而言,“激烈与粗率”不是民族主义
的天然特性,毋宁,是不成熟的民族主义者
留给世人的印象。就像天真的自由主义者,
满心普世理想,空怀壮烈,彻底否定家国情
怀,乃至于傥论,“即便日本人占领了中国,
但是,只要他们施行民主自由,那就做个
日本人好了”,云云,结果成事不足,败事有
余,是同一个道理。
在此,不仅需要区辨成熟、理性、防卫
性民族主义与粗陋、狂热和进攻性民族主
义,以及所谓文化性民族主义与种族性民族
主义,而且,即就两种民族主义各自来看,也
还有一个“低端”与“高端”之分。换言之,无
论是何种民族主义,其表现形式和行事方式
都存在一个是否“优雅”的问题。当年美国
排华,诉诸立法,而非棍棒,但种族主义本质
不变,已然不只是民族主义了。置此立法下,
华族担承不尽苦难,却还有口难言,盖因对
方卑鄙无耻却又落落大方,凡事“立法”,让
你没辙。同样的例子,在德人对待土耳其裔
劳工归化的立法中,亦且彰显无遗。
相比之下,曾几何时,南非的种族主
义就要蛮野多了,赤裸裸,哪里还有丝毫普
天之下皆为血肉之躯的概念。而且,即便是
在当年的美利坚,上层固可“讲法制”,而下
层民众可就没那么“优雅”,也没法“优雅”,
横行于里巷,叫嚣乎东西,打黄人,杀黑人,
无所顾忌。同相而非同理,弱势民族恒受压
制,一旦事起,不免风起云涌,即刻诉诸打
砸抢烧,予人以狂热民族主义的印象,也是
暂且顾不得“优雅”所至也。
在此,可以说,判别“优雅”与否,就看
它是诉诸“武斗”还是“文斗”。凡为后者,即
属“优雅”,反之,例属粗陋,或者,野蛮。就
此不妨说,理性而成熟的民族主义就是一
种能够自控、诉诸“文斗”的优雅政治行动。
也许,它其实更为卑鄙,但因避免暴力,容
忍讲理,总是一种优选方案——打个不恰
当的比方,政客大多不可信,但是,对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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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笑甚至笑得非常坦承而灿烂的政客,
较诸一个总是绷着脸,或者,皮笑肉不笑
的,还是前者较受欢迎的。话题收回来,进
而,如果大家所讲之理统归于法治,分享的
讲坛叫做民主,甚至闹到了什么“宪法爱国
主义”的境界,于各方而言,且非天大好事。
全体公民实现政治上的和平共处,条件不
止于此,但从此起步,总是可欲和可能的。
由此,再来看“民族主义总是要找敌
人,因而是祸乱之源”这句话,其误解与偏
颇,就昭然若揭了。至少,这句话混淆了自卫
性民族主义与进攻性民族主义的界限。晚
近两百年的世界历史表明,无论是自由主
义还是民族主义,一母二胎,均处于成长发
育期,因而,都存在着寻找敌人的问题,否
则,怎么会有“输出自由”与“输出革命”的
百年热战和冷战。就“自由主义”一脉观之,
其与极端民族主义混合后,更以“先发制人”
出之,也是眼前正在上演的故事。尤有甚者,
就民族国家时空来看,自由主义对内非寻
找敌人不可。刻下中国一些标榜自由主义
的人士禀性好斗,总是批判别人,似乎也沾
染了这种习气。在民族主义一方,至少就多
数后发国族而言,多数时候都体现为自卫
性质,旨在对外护守国族利益,对内恰恰是
不愿意制造敌人。昔年寅恪先生尝论列晚
清同光时代的士流,喟然“清流士大夫,虽较
清廉,然殊无才实;浊流之士大夫略具才实,
然甚贪污”[2]。转引此意,以状当今中国的自
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两大阵营之偏,不妨说,
“自由主义者虽多高远理想,但不免疏阔而
昧于现实主义世界格局;民族主义者固怀
家国理念,却难谙全球一体大势,常常光凭
感情立言”,也可说,虽不中,亦不远矣。
在此情形下,我们不能随意指责中国
近代民族主义是一种破坏性的情感,这样
说也太没良心了。事实上,近代以来,如本文
前面已经叙说过的,民族主义作为自由主
义的情感层面,构成了自由主义的内在动
力和激励机制。可以说,没有“保种保国”“复
兴中华”的民族主义情怀激荡于内,就不可
能有持续一个多世纪,经由诉诸自由平等、
民主法治等等价值理念以“救国建国”的重
整秩序的实践形诸于外。如果说需要汲取
什么的话,那么,在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
题是,同样是民族主义者,例如蒋介石是民
族主义者,毛泽东当然是,孙中山也是,但
是为什么他们却做出了不同的政治选择?
当其时,激进的左派选择了共产政体,相对
温和一点的选择了诸如“民国”这样一种类
似于早期寡头资本主义的政体,这一切究
竟是为什么?基于何种社会历史机制而发
生的?我想,在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与自由
主义互动这一大题目下,这是一个值得再
三回味的议题,也曾经是并且还是中国现
代性呈现和实现中的令人困惑之处。
“感时清泪,暮天老眼”,仔细端详,却
原来,刻下的问题在于,中国的民族国家建
构尚未最后完成,不仅许多农村地区的国
民心性中的世界图景依然还是一个混沌的
天下主义,即便是城市地区,缺少教育的国
民,也还是缺乏民族主义心性,更是尚未进
入到现代民族国家文化自觉的程度。职是
之故,如果说此前一百多年中国的现代性
取向是从伦理秩序进展到法权秩序,将中
国建设成为一个经济民族的话,那么,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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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国正在逐渐朝着民主政治和大国政治
迈步,努力使中国从经济民族进境于政治
民族,走向政治成熟。事实上,大中华地区
政治民主化的局域性成功,早已对此做出
了图解。在此意义上,也正是在此意义上,
中国的民族主义不仅不能退场,而且,恰恰
相反,应当善予抚育和引导,导引其成为全
体国民的一种现代心性与心智。
三、民族国家与后民族主义的
共时性交集
晚近二十年来,中国出现的一个颇为
吊诡的现象,也是笔者曾经阐释过的“时间
的丛集”的具象,大致可以归结为“民族国
家与后民族主义”的共时性交集。
我们知道,“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决定
了现代中国的任务是双重的,既要建设民
族国家,发展经济社会,同时并要在东西方
意象和随后的全球化形势下完成政治转
型,缔造民主中国与法治中国,形成中华文
明的宪政秩序。它们构成了中国社会文化
转型的完整图景,而为中国“鸦片战争”以
还五代中国人不得不面对的历史逻辑。但
是,现实的情形是,一方面民族国家还没有
最终建设完成,整个国族的国家意识其实
还相当淡薄,国家定位尚未最终成型。另一
方面,全球化浪潮使得中国不得不调整战
略,以尚未整合成型之身躯,迎接新的挑战。
就前者而言,虽然自1911年帝制坍
塌、共和肇始以来,大框架上中国即已算作
一个民族国家,但是,迄而至今,隙漏甚繁,
建设民族国家的任务依然尚未最终完成。
东南边疆和西北边疆的统合时刻面临颠覆
的打压,堪为其中最为突出之处。
为什么这样说呢?宏观着眼,从整个大
中华地区来看,就法律体系而言,当今中国
既然存在着台湾、香港和大陆三个独立存在
的法律实体,彼此节制松散或者实际上并无
直接辖制关系,而中国又不是美国、加拿大
这类以移民形成的新兴联邦制民族国家,中
国还没有经由统一的法律体系来网罗中国
政治疆域、法律时空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包
括它的政治建构、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这
就说明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最终完成建设
民族国家的任务。正是“中国建设民族国家
的任务尚未最后完成”这一特殊国情,决定
了中国此刻一切措置的基本语境。
不宁唯是。中国现存的三个较大的、各
自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单位:大陆的
商业共产主义的法律体系,香港和台湾各
自作为一个法律与政治单元,导致在“民族
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的意义上,“中国”
是一个多重的景观。就抗战结束之后六十
多年来的历程而言,不妨说台湾的法律理
念和实践是中国人在清末以后成功建设的
现代形态的法律制度。其以西方的法律概
念和框架来组织中国的社会生活,历经半
个世纪以上的实践,逐步磨合而成。就具体
过程来看,其于1945年后,特别是1949年后
跨海横移,渐成形制,基本上是从中国社会
里长出来的。而香港则带有旧日英帝国主
义殖民地的色彩,虽说如此,迄而至今,也
可以说是从中国社会本土里逐步培育、生
长起来的,虽然没有典型意义,更谈不上地
方经验的全球意义,但却相对成熟而定型。
比较而言,台湾作为一起个案,具有相
当典型意义。究其缘由,清末变法以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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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着建设现代国家,包括建设现代法制
的任务。举国群起,众声喧哗,道不同不相
为谋,竟至于内战。其后力分两脉,一脉走
的是清末变法后的主流,即借鉴西方文明
在中国形成“中国的法律生活”这一路向,
另外一脉同样取法西域,只不过走的是一
条激进的共产主义路线而已。1949年政权
交替之后,这一主流的脉络和空间被压缩
到一个岛上。一定意义上,这一流脉代表的
是清末变法之后,中国人民有将西方的法
律和中国的社会实践相结合所能获得的最
好的规则形态。虽然空间非常狭小,只能压
缩到岛上,但是断裂的历史却在这一特定
空间获得了保存。1970年代末期以还,通过
海峡两岸的交往,它们一下子再度呈现出
来。1970年代末以后的历史和1949年时的
中国,在此找到了一个结合点,时间借助空
间而接上了头。事实上,这一空间至今正在
发挥着榜样和示范作用。今天事后回瞰,在
下以为,这恰恰是一种典型的“以空间换时
间”的做法,不期然而至的遗产,而共同致
力于整个中国文明宪政秩序的形成。
就后者来看,全球化、文化多元主义已
然登场,后民族主义等等“后现代”思潮正
在解构着我们基于民族主义的关于民族国
家的概念,甚至可能危及民族国家的利益
边界,解构民族国家的主权整合。君不见,
类如北京大学的某些人们,不是居然发出
要让日本殖民中国一千年的妄语吗!自由
主义阵营整体性之缺乏国族利益关怀与认
同,又拿不出针对具体问题的有效解决方
案这种学思与实践的困厄,销蚀了其道义
担当和思想力量,无从催生强有力的思想
动员,更不可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政治动
员。一些自由主义者漠视国族利益边界,嘲
讽国族文化认同的言论,不仅暴露出其基
本学理疏阔肤浅,而且情感认同错乱,从而
招致实践层面对于生活世界的背叛,其思
其学终究不过书斋呓语的命运。
正是上述共时性交集现象,决定了当
下中国的一切政治体系和行政措置,均须
考虑到这一特殊国情,而中国文明的知识
公民,尤应保有这一份自觉。
四、强化民族国家认同与运用宪政
驯化国家
1970年代末开始,中国重新启动“法
律现代化”进程,开始了百年之内的第三
波“改革开放”。就清末民初的第二波与这
一次的改革开放来看,这一进程通常自制
定法典开始。为了制定一部法律,其基本程
序一般是先翻译国外的同类法典,以备比
较和鉴戒,“看看发达国家是怎么办的”成
为立法者的基本思维方式。比如我们现在
制定《物权法》 《民法典》,民法学界已经陆
陆续续地把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的《民法
典》都翻译过来了,而且有的法典,像“德
民”“法民”还有好几个版本。如此做法,其
动机不外乎要与先进国家、先进法制“接
轨”。而这一切,都发生在并笼统于中国近
代脱离朝代国家传统,建设现代民族国家
的历史意象之中。
这一做法本身的立意和用心都很好,
如前所述,也是百年来中国法学界对待西
律、西学的基本态度。问题在于,这样一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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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启蒙话语的法律现代化追求,造成的是中
国的法律与“发达”国家的法律在语言表述、
基本原则、价值理念上,仅就字面而言,完全
同质化。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它们与中国的
社会生活现实还不能完全扣合,又造成了人
们对于这种法律规则是否有效的疑虑,反过
来使得对于现代化的追求导致了人们对于
中国这样一种地方性身份认同的紧张。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中国最近十
年来以“秋菊打官司”为意象,关于乡规民
约以及地方性法律知识与国家制定法关系
的讨论,关于地方性生活规则所牵扯到的
知识体系与人间秩序关系的讨论,关于非
正式诉讼程序的功用及其与现代性关系的
讨论,实际上都反映了中国法学界对于源
自马克斯· 韦伯的形式理性的法律程序等
等西方式话语的承受、反思和反驳,到目前
为止,还没有一个结论,可见的将来,恐怕
也难得给出一个确切的结论。在此,是否意
味着关于“调解”纠纷的中国式经验不具有
普遍的全球性意义?能不能以此来证明马
克斯·韦伯以来的形式理性的法律在东方
不适用?或者,那种将以法典化为特征的传
统中国法系视为“非形式理性”法这一命题
本身,就是基于无知与荒谬?我觉得,直到
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实证结论,而有待
于生活与理论的进一步验证。
所以,身处此际,一方面要意识到民族
国家最先是作为一个法律拟制而出现的,
却辗转成真,它不仅是历史、文化和语言的
共同体,而且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既然是一
个法律共同体,也就是说整个民族国家的
方方面面要笼罩在覆盖此一时空范围的法
律体系之下,因此,一日无此法律体系,则
一日难言民族国家的最后完型;一日无此
法律体系的现代形态,就一日难言该国族
已经成为现代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国家的
存续与运作亦且仰仗其法律体系。尤有甚
者,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功能不仅在于全
体公民以此法律体系作为人身安全和个人
自由的凭靠,不仅在国内法意义上藉此享
有和行使各项自由和权利,而且在国际法
意义上,要求国家担当本国公民权利的守
护人。否则,势必动摇公民对于此一民族国
家的政治忠诚和法律归依——“用脚投票”
或者“公民不服从”就是一项铁定的权利。
毕竟,所谓的“爱国主义”是政治认同的原
初催发机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永远
都是特定民族国家的规则,正如所有现代
之人首先而且最终都必定是特定民族国家
的政治成员与法律成员。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
互动的频密,我们发现,法律本身又是一种
带有普世性的规则。即便是在非全球化的
情况下,它同样具有普世特性,即它所追求
的公平、正义等等价值是没有地域空间上
的差别的,而是人类的共同诉求,一种全球
伦理。目前中国法学界的主流思潮对此并
无异议,问题仅仅在于必须意识到并承认
所谓公平、正义在不同时空的个体心理感
受中是有差别,甚至是有极大差别的,而正
是这后一点导致伴随现代化和全球化却出
现了认同政治的高涨。也就因此,在可见的
将来,如何藉由法律而将普遍正义与情境
伦理统一起来,解决全球伦理与认同政治
的紧张,是永久的法律难题。
由此牵连出的一个问题,同样可能是
汉语法学和政治学迄今尚未获得完全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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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论题,即民族主义和政治民主的关系。如
前所述,有人说民族主义是对基于自由主义
的政治民主的冲击,特别是刻下中国的“自
由派”人士,更是视民族主义为民主的负面、
消极因素。对此,我的看法恰恰相反,“先民
主起来”并且是“先民族国家起来”的西方诸
国族的历史所呈现的,也与此恰恰相反。实
际上,民族主义是政治民主的天然伴侣,“自
由主义者”忽略了自由主义本身的一个隐蔽
主题就是民族主义。从历史进程来看,一个
明显的事实是政治民主是关于主权的合法
性来源的理论性说明和制度性安排,是在民
族国家这一时空范围内才可能发生的政治
现象。而所谓“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
的“主权”,很自然地,限定于民族国家时空
之内,是民族国家的政治之维。没有民族国
家,何来民主。而且,若非基于民族和民族国
家的共同认同,而发生对于共同体的公共福
祉的关切,则民主的动力自何而来?普世主
义话语在此不免显得空洞而苍白。
我有这样一个感觉,自从“五四”以
还,百年之中,整个中国知识界对于中国历
史-文化意识的普遍淡薄,导致只有“1840
情结”,而欠缺健全的现代民族主义,由此
连带导致为了政治共同体而奋斗的精神动
力的不足。就现时代的情形而言,建构健全
而理性的中国民族主义话语,以民族主义
在一定程度上的弘扬来抵消“商业共产主
义”对于世道人心的腐蚀,来抵消一切政党
冒充国家利益的天然代言人,冒充政治合
法性的天然代表的这一做法,虽然如履薄
冰,容易走过头,但却是一个切近而有效的
思想资源和现实进路。实际上,在中国目前
的语境下,民族主义作为民主的发动装置,
已然展示了自己的力量。就是说,民族主义
的兴起削减了以政党导向作为合法性源泉
这一混沌局面,而把国家利益作为合法性
指向,从而无形中削减了政党尤其是执政
党作为合法性代表这种势能。与此同时,以
借鉴西方的自由主义为资源之一,而以经
过重新阐释的儒家思想的积极因素所形成
的儒家人文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
中和民族主义,蔚成一种新型国家哲学。
五、全球化与认同政治的法律表现
迄而至今,中国法律与“国际法律”的
契合程度,中国的立法陈述一般共识、对于
尊重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普世价值的涵育,
藉由法律以造福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功
能,以及兼顾可行与当行诸题,各有所进
展,而依然有待努力的空间甚多。正是在
此背景下,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学界举凡立
法、司法或者论证某种法律命题的正当性,
均伸言“与国际(法律)接轨”。不是别的,正
是“接轨”,成为对于合法性的说明,甚至是
合法性本身,只有在此背景下,才能获得理
解,也才能获得消解。
一方面,严峻现实摆在眼前,不“接
轨”,即无法将地方时间汇入世界时间,使
中国历史成为世界史。但是,另一方面,如
果耽溺于天真的“接轨主义”,同样无济于
事,甚至适得其反,危乎殆哉。换言之,中国
现有的社会生活作为事实,不同于所要“接
轨”的那个规则之下的事实,引入为大多数
发达国家渐次培育成熟的法律之后,随即
可能面临事实与规则难以扣合,甚至极相
捍格的情形,导致法律颁行之日即自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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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之际的悖论,亦且例不鲜见。毕竟,无论
就“处境”还是“时间”而言,二者均多所扞
格,何以一言以蔽之。想当年,北京市最高
法院出台了有关举证责任的繁缛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看
起来漂亮,而最终难以执行,形同虚设,就
在于“接轨”有余,而对于“事实”,包括当下
生活的现状所能允准的制度操作空间和一
般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体谅不足。
对此,百年中国,应对之策有二,不脱
民族主义立场与自由主义价值两端。一种
做法是强迫这个事实在十年、二十年乃至
于半个世纪后慢慢变形,以迎合这个规则,
然后期待双方扣合无间,蔚然构成一个有
机整体。其间,一般居民是否无以措手足,
心意挫顿而无所着落,并不为立法者萦萦
于怀,因为后者坚信“进步”需要付出代价。
上述首善之地的“规定”,堪为其例。第二种
进路是以国家利益、个人自由、政治民主等
等标准,综予考量,选择所当行并可行之规
则。有选择地使得这个规则在各自妥协的
情况下慢慢扣合,从而形成一般居民能够
接受的规则,首先是最大限度地增进中国
社会和中国人民福祉的规则,秉持的不仅
是民族立场,同时并诉诸实践理性,而法律
之治本身就是一种彻底的实践理性。无视
这一法律品性的法律自由主义,徒具理想,
而无实行的可能,不若无法。
上述两种进路,在晚近十多年间,渐
呈调和合拢之势。原因就在于,面对纷纭时
势,特别是眼见“发达国家”为了本国本族的
利益,秉持双重标准,恣意横行的行径,中国
国民的国家利益观念和文化自觉悄然苏醒,
在促进法律公民心智成熟的同时,也使得中
国的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渐趋成熟,反而促
进了国民的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单相思
的文化天真和愤青式的自由主义,一一彰显
其无知与无能,不再具有单打独斗的势能,
难以一时间风樯阵马,裹挟人心。也就因此,
愈往晚近,中国的法律心智愈益体认到,立
法不仅应当涵育普世理念,尊重一切人类的
基本共识,同时,还当忠诚于自家的生活方
式,以最为有利于营造惬意而理想的人世生
活与人间秩序为己任。而且,从本根上来说,
两者本不矛盾,恰恰构成了所谓自然之法的
表里两面,是实现优良立法的质料与实质两
相统一的必由之路。当然,说到“自家的生
活方式”,除非故为他念,不然谁也不会恶意
曲解为抱残守缺。实际上,百年之间,中国的
文化保守主义者几无一人若此,倒是新派人
士,反倒未必。这样说,并非在于袒护一方,
毋宁,它道出了转型时段不可免的乖张与悖
论,先辈们身处其间,一时无以措手足,自然
不免局促甚至牺牲。
换言之,经由立法展现的迎应全球化
与秉持国族认同的文化立场的统一,既是一
种立法的理想境界,也是眼面前中国法律公
民的立法实践。虽然未臻圆融之境,但却已
有此自觉,并付诸实践,正说明中国步入百
年转型的收尾阶段。中国,这一亿万子民栖
息的文化家园,如凤凰涅磐一般,历经近代
顿挫,蜕变而为中华文明的法律共同体,一
种国族政治成熟的形态,当指日可待矣。
注释:
[1] 详见 [英] 安东尼 .D. 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
与民族主义》第191页,龚维斌、良警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1年版。
[2] 陈寅恪:“寒柳堂记梦未定稿(补)”,载《陈寅恪全
集·寒柳堂集》第219页,三联书店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