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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概论复习小抄资料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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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19-确定性规范(二级名解)——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0-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1-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不是立法工作。 22-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4-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25-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6-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27-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8-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30-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31-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3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3-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一般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A物。B智力。C行为。 34-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35-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36-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3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38-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39-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4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名解)——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1-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42-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43-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44-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按照一定的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45-游行自由——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46-示威自由——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47-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意见。 48-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49-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50-劳动权——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1-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2-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53-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54-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5-检察权(二级名解)——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56-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57-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58-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是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59-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0-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1-行政监察监督(二级名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62-审计监督(二级名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二级名解)——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6-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68-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69-委托代理(二级名解)——是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70-法定代理(二级名解)——法定代理人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71-指定代理(二级名解)——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置的代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进加以明确。 72-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74-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5-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也是重要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后两者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76-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77-专利权——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项发明享有独占的利益,就叫专利权。 78-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79-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80-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 81-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还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82-侵权行为——是因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83-不当得利——凡无法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84-无因管理——又可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85-扶养——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86-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87-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联系。 88-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了常见的现象。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89-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叫做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90-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2-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3-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94-破产宣告(二级名解)——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 95-票据行为(二级名解)——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96-票据权利(二级名解)——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97-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98-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99-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00-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10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02-刑事责任年龄(二级名解)——是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03-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0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中还包括犯罪目的。(99年考过论述) 10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0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107-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08-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0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0-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1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12-主犯(二级名解)——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13-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有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114-主刑(二级名解)——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15-附加刑(二级名解)——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6-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117-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118-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119-酌定情节——是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120-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21-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22-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23-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24-减刑——是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125-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注意与诉讼时效相区分) 126-抢劫罪(二级名解)——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27-贪污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28-受贿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29-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130-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131-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32-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133-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34-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称为公诉。 135-自诉(二级名解)——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136-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137-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38-反诉——是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39-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140-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141-国家承认(二级名解)——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42-国民待遇(二级名解)——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14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14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45-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最终产生的影响。 14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47-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48-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149-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150-国体——即国家性质,主要表明在国家中,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也就是说,这个国家对哪些阶级实行民主,对哪些阶级实行专政。 151-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而确立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152-选举制度——是关于依照法律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称。 153-行政——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简言之,行政是国家的行政管理。 154-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5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不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且应当符合法律宗旨,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156-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15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处理的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旧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58-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体。 160-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161-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62-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63-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64-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6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或者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166-继承权——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67-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68-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69-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170-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1-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邢罚的法律。 172-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7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7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7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该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76-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77-邢罚——是刑法规定的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78-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邢罚处罚,在邢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179-减邢——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邢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80-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邢期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邢罚制度。 181-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具体争讼的全部活动。 182-回避制度——指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183-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184-强制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185-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86-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交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 187-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标的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或者使将来的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的制度。 188-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发生了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 189-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国家在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范和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的总称。 190-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 191-我国的国体:(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3)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4)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 192-精神文明建设: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智力成果的过程和措施。 193-国家机构的概念: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194-行政主体:是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95-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关于国家管理国家公务员,调整行政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是公平、平等、竞争和择优。 19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197-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198-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199-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00-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0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02-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0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台风等。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可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20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205-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应尽的全部义务。 206-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7-继承法:继承指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208-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209-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 210-劳动关系:是指为了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劳动纪律的关系等。 21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212-增值税:是指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13-刑法的概念: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4-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1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216-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行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17-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18-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刑法和犯罪是密切相联的。犯罪是刑法的前提,刑法则是犯罪分子负行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219-自首:是犯罪分子在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共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20-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21-行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行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22-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3-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22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针对具体的对象,依法作出行政措施的行为。 225-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司法保护请求权的时效制度。 226-.诉,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227-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228-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29-监护,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30-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23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以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232-准据法,被冲突规范指定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233-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整的,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社会关系。 234-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5-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36-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或个人无偿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方式。 237-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依法重新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特殊程序。 238-冲突规范,是指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的规范. 239-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240-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 24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242-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 243-.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以及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受理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各种分工。 244-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 245-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必要性。 24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约束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类行政规则的行为。 247-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248-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49-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法律程序。 250-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5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 252-法的创制:是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253-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254-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于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国家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255-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必要说明。 256-法律渊源:通常指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257-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58-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259-法典编纂:也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260-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可从事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261-义务: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6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63-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理、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6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65-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66-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67-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68-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269-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遗产继承方式。 270-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271-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㓡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72-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273-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7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75-法律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276-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77-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278-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79-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垄断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280-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或行为,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8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包括两种行为方式,即作与不作为。 282-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8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84-法律适用: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285-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86-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一段期限内,再次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87-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88-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 289-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必要说明。 290-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91-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292-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义务的规定。 293-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94-代理:是指代理人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95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判断: ( ×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两年,而拘役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所以,管制比拘役的刑罚重。 (×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 × )3、缓刑是指不立即执行,过一段时期再执行。 ( × )4、一般来说,违法的行为,必然违反道德。 (× )5、因为宪法是母法,所以,宪法的产生早于子法。 ( × )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 √ )7、时效中止是由客观情况引起的,而时效中断则是由主观情况引起的。 ( × )8、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留给继承的遗产。 ( × )9、老王的儿子与老王的堂妹的女儿产生了爱情,因是近亲,故不能结婚。 ( × )10、债的发生原因有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 × )1、法是人类社会开始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 × )2、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通过法表现出来。 ( × )3、每条法律条文都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 ( √ )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 √ )5、公民某甲失踪5年,配偶乙向法律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父母反对,人民法院应宣死亡。 (√ )6、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都受法律保护。 (× )7、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 )8、在我国,14岁以下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 )9、我国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间婚姻。 (√ )10、某公民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 )1、宪法的内容会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 )3、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两种形式。 (× )4、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年龄不同而不同外,一律平等。 (× )5、单位犯罪也为共同犯罪。 (√ )6、甲的祖父和乙的外祖母是同胞兄妹,具婚姻法的规定,甲和乙可以结婚。 (√ )7、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辖管理。 (× )8、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是不能撤销和变更的,口头、书面、自书、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 (× )9、法人是拟制的民事主体,所以没有人身权。 (√)10、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十日。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一定要通过法律表现出来。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和普通法有本质上的区别。 (√)3、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4、一般来说,每条法律条文都是由假定、指示、处理三部分组成。 (×)5、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权。 (×)7、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 (×)8、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 (×)9、我国司法奉行的公开审判制度,所以任何案件应公开审判,允许旁听。 (×)10、同时立下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以自书遗嘱为准。 (× )1、医生让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对医生来讲,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 × )2、猎人在丛林中开枪打中了一只野猪,野猪受伤狂奔下山,撞死了正在山下路上行走的小孩,猎人对小孩的死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 √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 √ )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 )5、小刘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刑事制裁。 ( × )6、某甲为杀害某乙,放火烧乙在田间护庄稼睡觉的茅棚,致乙被烧死,则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后数罪并罚。 ( √)7、甲将一块旧手表交给信托商店请其代为出售,这属委托代理。 (√ )8、法律编纂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而法律汇编不是创制法的活动。 ( √ )9、小李的姑母是小叶父亲的岳母,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小李与小叶可以结婚。 ( × )10、违法即犯罪,犯罪即违法。 (× )1、一般来说,每条法律条文都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 ( √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内在基本要求是正确、及时和公正。 ( × )3、选举的普遍性原则表明: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4、公民某甲失踪5年,配偶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甲的父母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 )5、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身体受伤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 )6、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结婚。 (√ )7、公民生前曾立下内容矛盾的自书、公证录音、口头和代书遗嘱的应以自书遗嘱为准。 (× )8、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轻或宽处罚。 (√ )9、新刑法确定了绝对正当防卫,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只要实行防卫行为即正当防卫。 (√ )10、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可依法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选择(单选、多选): 1、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3、王甲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罪行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被人民法院处死刑,并于3月15日执枪决。试问:王甲因犯罪而最终遭到惩处,最能体现下列法的哪一个特征?(法由国家强制义保障实施) 4、我们将“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称为(法律关系的内容) 5、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18周岁)。 6、1982年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4)部宪法。 7、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进步性的资本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8、公民权中最基本的是(人身自由权)。 9、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0、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 11、我国民民族自治地方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12、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3、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4、以下(省政府的厅长)属于公务员。 15、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6、下列肯定不属民法气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小张与所在单位因劳动权益发生纠纷)。 17、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8、自然人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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