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20
A 10
备案号 :16219-2005 S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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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391-2005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
2005-05-17发布 2005-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 布
SB/T 10391-2005
月U 吕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指导酒类批发经营者改进经营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在批发交易过程
中的质量,保证批发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
SB/T 10391-2005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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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酒类批发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
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 于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者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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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GB/T 17204-1998>eqV OIV:1996)
术语 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 用于本标准 。
酒类商品 alcohol commodities
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其他含酒精饮品和食用酒精 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 Vol的含
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
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3.2
酒类商品批发 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
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 商品为 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
4 经营技术条 件
4. 1 经营资质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许可等其他证明。
4.2 经营场地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
经营场地租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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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经营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改善经营场地环境。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
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 1 选址
应 符合本地 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和酒类 商品特性要求 。
4.2.2 交易场所
4.2.2. 1 麻设干津筑物 内,具各完善 的、符合批 发留易 所必需 的照明和牢气调节条件
SB/T 10391-2005
4.2. 2.2 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信息公示、资金结算等活动的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并
有明显的标识 。
4.2.3 仓储 设施
4.2.3. 1 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
4,2. 3.2 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 3.3 应设于建筑物内,干燥、通风,地面平整、清洁
4. 2. 3. 4 应能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方面的储藏要求。
4.3 经营设备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储运、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系统,并保持设备功能正常。
4. 3. 1 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设备,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地展示商品
4.3.2 商品仓储设备
应有相对固定的商品仓储设备,确保商品安全有效地储存、搬运和装卸。
4.3.3 资金结算设备
应有完整的资金结算设备,包括支票打印和发票打印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的产品。
4. 3.4 经营服务设施
应具备满足自身使用和客户使用的通讯、货物运输等经营服务设施,保持经营服务设施功能正常,
并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4. 4 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 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5. 1 采购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
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 供应商的选择
5.1.1.1 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
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
要审核其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日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 1. 1.2 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管理系统中被列人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
为供应 商。
5.1.2 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在采购商品时应实施质量控制,具备鉴别酒类质量的控制流程,执行 GB 2757, GB 2758,
GB 103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根据需要可与有资质的酒类商品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委托检验业务
关系,执行GIi 10344相关条文,应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批次、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
明等进行审核
5.1.3 采购过程信息 记录的管理
5.1.3.1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
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 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
—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
话等 );
—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SB/T 10391-2005
—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 采购商品人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2 批发销售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批发销售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所批发销售的商
品质量与销售合同所标明的商品质量要求相符,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2. 1 客户的管理
5.2.1.1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验其营
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
5.2. 1.2 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人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
为下游客户。
5,2.2 批发销售的商品质f管理
5.2.2. 1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商品与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在酒类批发
过程中不得混人其他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2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向下游客户提供发货票或供货凭证,并注明酒类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
额及产品批号。
5.2.2.3 酒类商品不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2.3 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2.3. 1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向下游客户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2.3.2 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列信息:
— 一下游客户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
话等);
— 销售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出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 “索证”状况信息;
— 所供应商品在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3 人员管理
5.3. 1 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 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4 财务管理
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55 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